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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制度薪酬管理制度

薪酬管理制度

员工职务工资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为贯彻同工同酬、劳资两利的原则,以达到实行公平合理,简单确切的工资管理办法的目的,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凡本公司职工的工资待遇,除有特殊规定之外,应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本公司工资采用职务工资制,其体系如下(见图1):

工资等级标准

  第一条 本公司有关各级职位工资等级标准如下:

(见表1)

  第二条 上表的工资不包括津贴及奖金。

  第三条 电脑操作人员、保卫人员、出纳员、成员材料收发人员、考勤计件人员职位的工资不得超过助理管理(工程)师以上(含)。

驾驶员、宿舍管理员及现场操作人员(以上不含领班或组长)职位的工资以管理(工务)员以下为限。

  第四条 管理(工务)员职位以下人员,各公司可视其工作性质分级核定工资。

  第五条 工资调整后,若超过本职位最高工资,在未得到职位晋升的情况下,仍支给该职位的最高工资,其超过部分乘以12个月一次性发给。

  第六条 职位提升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原工资。

  第七条 新进人员无工作经历者.其工资核定标准如下:

  (经考试合格者依下列标准支给,非经考试而录用者,按低于下列规定的标准由各公司酌情拟订。

大专毕业新进人员的核用及工资核定由总管理处总经理办理及拟订。

  一、男性部分:

  1.研究所(研究生)毕业,6500元以上。

  2.大学或学院毕业,6000元。

  3.专科毕业,5600元以下。

  4.工科职高毕业,专长与工作相同,4200元。

  5.商科、农科职高毕业,专长与工作相同者,4000元。

  6.高中及职高毕业.专长与工作不同者,3600元

  7.初中毕业者,各公司自订。

  8.小学毕业及小学文化程度以下者,各公司自订。

  二、女性部分:

  1.工科职高毕业,专长与工作相同者,2400元。

  2.高中(职高)毕业,专长与工作不同者,2200元以下。

  3.初中毕业者,各公司自订

  4.小学毕业及小学文化程度以下者,各公司自订。

  第八条 新进人员有工作经验者,其工资增加标准如下(见表2):

津贴给付办法

  第一条依据。

  本办法根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有关精神制订。

  第二条津贴给付标准。

  本公司对有关工作人员的各项津贴支给标准规定如下:

  一、本公司职工的加班津贴:

单位:

元/小时)(见表3)

  二、聘请人员的加班津贴标准:

(单位:

元、小时)(见表4)

  三、夜勤、值日(夜)津贴标准:

(单位:

元、日)(见表5)

  四、驾驶员每月加班费最高不超过1200元。

  五、出纳人员职务津贴每月定为300元。

  六、值班主管人员、领班(班长)职务津贴(单位:

元、月)。

值班主管:

1000元;领班:

700元;副领班:

600元;班长:

500元;副班长:

400元。

  七、特殊地区交通津贴。

  1.市郊厂区主管级(含)以下人员每月发给200元。

  2.非市郊厂区人员,因工作需要而在这个厂区上班者(如守卫人员)。

一班期间内按日比照厂区人员发给,其细则由各公司自订。

  第三条 特殊工作环境津贴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标准,颁布实施,并向经营委员会上报备存。

  第四条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与此相同。

外勤津贴给付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

凡直接担任外勤工作的主管级(含)以下人员,其“工作项目”及“工作时均符合下列条件者,就依本办法发给外勤津贴,但协办人员如司机等不适用本办法。

  一、工作项目:

  营业类:

  (l)直接销售外务工作(含营业场所)。

  (2)配合销售外务工作:

如签押、售后服务、接洽退税业务、包装材料回收等等。

  2.资材类:

  (l)进口性外务工作。

  (2)关务工作。

  二、工作时间:

  因经办业务需要,每月总的外勤时间占应出勤工作时间一半(含)以上者。

  第二条发放标准。

  一、外勤津贴:

主管级750元/月,非主管级500/月。

  三、办理方式:

  1.各部门主管人员审核手认为其“工作项目”及“工作时间”均符合规定者,签报总管理处呈总经理核准后发放。

因工作性质变更不符合发放条件时,应立即签呈经理注销。

  2.非为从事本办法规定的“工作项目”的人员,但其外勤时间符合本办法的规定者,可专门报请总管理处由总经理核准。

  3.津贴生效日期:

凡符合发放外勤津贴资格者,若为上半月调任该职,则以当月16日开始计算,下半个月调任者从翌月l日起开始计算。

应注销发放外勤津贴资格者,自其工作变更日起停止发放。

  第三条其他说明:

  一、申请领取外勤津贴人员不得再报支加班津贴及其他职务津贴。

  二、凡是已在效率奖金项目下考虑提高基数核给的外勤人员,不得再重复申报本项津贴。

  第四条本办法经呈报总经理处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与此相同。

员工技能工资管理细则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确定有关技能工资方面的管理办法,特规定本规定。

  第二条决定技能工资的要素

  技能工资根据下述要素综合确定职工所具有的知识、经验、能力、体力、精力及其他在开展工作时所必需的综合技能。

  第三条技能工资的考虑期间

  技能工资每年进行一次调整。

每年X月为考察期,X月决定调整。

  第四条新参加工作者的技能工资

  新参加工作者,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享受技能工资。

但对其中成绩优秀者,经特别审查,可支付给其技能工资。

  第五条技能工资的评审

  技能工资的评审,不局限于提薪。

对于能力低下者,亦可实行降薪。

  第六条评审委员的任命

  任命评审委员,必须严肃、公正,不允许掺杂私心。

  第七条严守秘密

  评审委员对已进行的评审结果,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经公司经理及有关方面负责人审查后予以公布,对任何人不得泄露各评审委员的立场。

评审标准

  第九条技能工资的评审原则

  技能工资的评审,以过去一年内本人的技能水平及其工作成绩的审核为中心,在此基础上,评定技能等级。

  第十条技能工资的评审范围

  技能工资的评审,在职工现行的职务范围内进行。

  第十一条评审标准

  技能工资的标准,如下表所示(见表6)、(见表7)、(见表8)、(见表9)、(见表10)。

评审方法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

  技能工资的评审,由公司经理任命的技能工资评审委员会分管。

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由公司经理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协商后确定。

组成评审委员会的各委员,原则上由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名,经公司经理现有关部门负责人协商后确定。

  第十三条评审方法

  技能工资的评审,按各自的职务等级进行。

对同一职务等级者进行比较对照,按业务种类分别进行考查,其具体内容在下一条及以后诸条中规定。

  第十四条工程人员评审要点

  工程人员的评审要点如下所述:

  一、对工程的规划、部署、准备能力。

  二、能转包者及作业人员的使用方法。

  三、对最新工程施工法的知识掌握程度。

  四、关于土木机械方面的知识和经验。

  五、同与工程有关的客户、政府部门、地方管理机构等的交涉能力。

  六、有关工程的报告结算及其他事务的处理能力。

  七、对安全保卫、防灾等的处置能力。

  八、对材料、工具的使用方法的掌握程度。

  九、对经费使用的妥切程度。

  十、其他业务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条经营人员评审要点

  经营人员的评审要点如下所述:

  一、对新的经营方式的适应程度。

  二、与现在的客户的交涉能力。

  三、对工程的预见及对工程情报的处理方式的妥切程度。

  四、争取定货技术及其努力程度。

  五、与有关单位保持关系及信用的能力。

  六、与客户保持关系及信用的能力。

  七、对经费使用的妥切程度。

  八、获取有利的工程的技巧及能力。

  九、有关经营的报告、联络、结算及其他事务的处理能力。

  十、其他业务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 材料管理人员评审要点

材料管理人员的评审要点如下所述:

  一、是否购入了较好的(价格及质量)材料及工具。

  二、机械设备及工具等的保管及管理。

  三、资材是否做到经济使用、是否能正确地收货和发货。

  四、有关机械设备和资材的收发及其他记录,计算的正确性。

  五、能否争取有利的进货渠道。

  六、对材料及机械器具等的消费是否建立了适当的消费管理。

  七、契约、支付及其他交易的处理能力。

  八、对机械工具、材料的正确使用知识及对使用者的指导能力。

  九、与工程及经营方面的联络、磋商能力。

  十、在运输业务及车辆管理方面的能力。

  第十七条 事务人员评审要点

会计、总务、人事及其他事务人员的评审要点如下所述:

  一、开票、记账、计算、作表的正确性。

  二、开票、记帐、计算、作表的迅速性。

  三、现金出纳、收支事务的正确性。

  四、筹款状况的把握和联络能力。

  五、工程、会计、人事及其他业务文件的系统处理和保管的正确性。

  六、办公用品的购买、定货、收货、保管的正确性与迅速性。

  七、银行交易及其他融资上的交涉能力。

  八、内外联络、通知、传达等的正确性与迅速性。

  九、能否亲切地对待工人和一般职员。

  十、对所担任的事务性工作迅速、正确地处理能力。

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XX年X月X日起实施。

附表

  一、员工工资计算表

  二、计时、计件与提成工资核算表

  三、员工工资标准表(见表11),(见表12)、(见表13)

资历、出勤奖金管理办法

员工出勤奖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公司为奖励员工出勤,减少请假,恪遵公司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勤奖金按点计算,每点20元,每月计分30点(600元),凡本厂员工(包括契约工)在厂工作每出勤1天给予1点。

  第三条凡员工于当月份内请假者,不论事病假均按下列标准扣减奖金。

  1.请假一天扣7点(140元)。

  2.请假二天扣14点(280元)。

  3.请假三天扣21点(420元)。

  4.请假四天扣30-31点(600-620元)。

  第四条全月份不请假,且轮休不超过2日者另加给全勤奖金8点(160元),凡请假旷工(包括1小时)或轮休超过2日(逢有法定假日的月份得增加为3日)及星期日固定休息人员均不加给。

 第五条 兵役公假、婚、丧、生育假:

  1.身家调查、点阅召集、后备军人召集等出勤奖金照给。

  2.动员召集培训召集及奉派受训20天以上者不予给点。

  3.婚、丧、生育假所请假日不予给点(如跨月者其全勤加给8点只扣1次)。

  第六条 公伤与国内公差出勤奖金照给。

  第七条旷工:

每旷11天扣10点(4小时以内扣5点,超过4小时按1天扣点)。

  第八条当月份请事病假累计4小时以内奖金不扣,超过4小时按1天扣点。

  第九条为顾念员工确患重病必须住院(限公立或劳保医院治疗),情节特殊,其住院期间经取得医院证明者给予从轻扣点,即每住院1天扣发奖金5点,其余门诊仍按本办法第3条的规定计扣奖金。

  第十条星期例假及轮休、特休:

  1.常白班员工星期例假日或排定轮休日奖金照给,但被指定加班而不到工者扣奖金10点。

  2.已排轮休的人员除轮休日外如有不上班者应一律请假,否则视作旷工。

  3.特别休假必须于前一天下午5点钟前提出申请经核准者,出勤奖金照给,事后(包括当天)申请者不准,视作事假论。

  4.应休未休的特别休假在年限届满后均按现支日资的1.6倍发给奖金,但中途离职者不予发给。

  第十一条本办法经核准后公布实施,未尽事宜随时修改。

资历、全勤奖金给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资历长及遵守公司管理规则的全勤职工,特设立本奖金,凡本奖金的核实发放、增减及停止,均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条 凡经公司正式任用的职工,自到职实满全年的次月份起,享有本奖金的申请权。

  第三条本奖金的申请,应由享有申请资格的直属部门主管人员填写申请书,并按下列标准签注意见,送人事部门办理。

  

(一)能否胜任工作。

  

(二)勤惰情况。

  (三)责任心。

  (四)品德。

  (五)个人与公共卫生。

  (六)服装仪容。

  第四条人事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就下列规定提出审查资料,送请规章执行委员会审议。

  

(一)到截止申请之日,除规定应享受的假日及公休外,将其他任何缺勤天数减除后的到职时间实满一年者为合格(一年按365天计算)。

  

(二)到截止申请之日,全年所请事假虽已由上条规定减除,但以请假天数不超过六天者为合格了否则每超过一天,将其申请权延后一个月。

  (三)到截止申请之日,全年迟到记录不超过六次者为合格,否则每超过一次,将其申请权延后一个月。

  (四)到截止申请之日,全年内无旷职记录者为合格,否则每旷职一天,将其申请权延后一个月。

  (五)到截止申请之日,有工作疏忽等不良记录不超过六次者为合格,否则每超过一次,将其申请权延后一个月,严重者延后两个月。

  (六)到截止申请之日,一年内违反荣誉奖金规定不超过三次者这合格,否则每超过一次将其申请权延后一个月。

  (七)工作表现不良或不能胜任者,不享有申请权,已享有本奖金权者要停止其享受权利。

  第五条本奖金申请权递增时,也应按照上条规定办理。

  第六条凡因故被将申请权或递增权延后者,在延后期间内,有缺勤或不良记录者,仍应合并计算,再续延其申请权。

  第七条 凡享受资金权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缺勤,除按有关规定处分外,在当月份内不予本奖金的奖励。

  

(一)有迟到、旷职或任何作假记录者。

  

(二)打卡上班后,未到达工作场所开始工作者。

  (三)工作时间内离开工作岗位,借故走动、嬉笑、吸烟、睡觉、闲聊、吃零食、因私事会客、接私人电话或阅读与本业务无关的书报杂志以及怠工或疏忽工作者。

  (四)在工作时间内吵架、斗殴者。

  (五)在未下班前停工盥洗或换衣服等候下班者。

  (六)凡部门主管人员对所属职工管理不善或该部门在当月内违规人数达百分之十者。

  第八条凡在当月份内有上条所定任何缺勤记录合计达三次者,除停止其当月份奖金权外,还要另外自次月份起停止其享受本奖金权三个月,在停止期间无缺勤记录者,期满由人事部门报请恢复,否则仍予顺延。

  第九条本奖金的支付率随职工的工作年限及工作成绩递增,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30%,本奖金递增率规定如下:

  

(一)第一年发放当月工资的5%。

  

(二)第二年递增为当月工资额的10%。

  (三)第三年递增为当月工资额的15%。

  (四)第四年递增为当月工资额的20%。

  (五)第五年递增为当月工资额的25%。

  (六)第六年达到最高支付率即当月工资额的30%。

  第十条全勤职工应享受的奖金于每月的下期与工资一并发放。

  第十一条凡当年度内被取消本奖金权累计达三次者,得从第三次的次月份起停止其享受权一个月,在停止期间无缺勤记录时,期满由人事部门报请恢复,否则仍予顺延。

  第十二条已享有奖金权的职工,其工作表现不良或不能胜任工作者,得停止其享受权一至三个月,继续考核期满由人事部门报请恢复,奖金额自其恢复后递增核发。

  第十三条 因故被停止本资金权者,从其恢复后递增时,除照本节第四条规定办理外,应在扣除被停止期间的月数后实满一年者方可申请递增。

  第十四条本办法呈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与此相同。

年终奖发给办法

  第一条 依据,本办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有关规定订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公司从业年终奖金的发给,悉依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以本公司编制内的人员为限。

顾问、聘约人员、定期契约人员、临时人员均不适用。

  第三条奖金数额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数额视公司当年度的业务状况及个人成绩而订。

  第四条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计算的范围从业人员在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终奖金按其该年度内实际工作月数的比例计算(服务未满半个月者以半个月计,半个月以上以一个月计)。

  

(一)准给特别病假或公伤假者。

但因执行职务奋勇负责而致伤害。

经专案签准其请假期间得予发给的公伤假除外。

  

(二)非受处分的停薪留职者。

  (三)中途到职者。

  第五条发给前离职从业人员于当年度年终奖金发给前离职或受停薪留职处分者,不予发给。

但退休、外派人员服务已满该年度者,不在此限。

  第六条发放日期每年度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于翌年1月20日发给。

  第七条 奖惩的加扣标准 从业人员在当年度曾受奖惩者,年终时依下列标准加减其年终奖金。

  

(一)嘉奖1次:

加发1日份薪额的奖金。

  

(二)记小功1次:

加发3日份薪额的奖金。

  (三)记大功1次:

加发10日份薪额的奖金。

  (四)惩诫1次:

扣减1日份薪额的奖金。

  (五)记小过1次:

扣减3日份薪额的奖金。

  (六)记大过1次:

扣减10日份薪额的奖金。

  第八条 请假旷职的扣减标准 从业人员于所度中曾经请假或旷职者,其当年度的年终奖金依下列标准计扣(以元为单位)。

  

(一)病假1日扣减半日份薪额的奖金。

  

(二)事假1日扣减1日份薪额的奖金。

  (三)婚假1日扣减l/4日份薪额的奖金。

  (四)丧假1日扣减1日份薪额的奖金,但因祖父母、配偶等丧亡请假在5天以内者,每日扣减1/4日  (五)产假1日扣减半日份薪额的奖金。

  (六)旷职1日扣3日份薪额的奖金,旷职半日扣1.5日份薪额的奖金。

  第九条奖金提拨凡符合本办法第4条规定,工作不满1年者,其奖金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提拨。

  第十条扣款处理依本办法规定扣除的款额应缴回公司。

  第十一条实施及修订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员工薪酬发放管理制度

员工工资调整申报与审批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了更加准确地对员工的工作进行评价,对工资高速调整实施有效管理,重新制定工资调整的申报与审批制度。

关于工资等级标准及考核晋升办法的规定另行制订。

  第二条适用情况

本规定适用于员工工资的特别调整、定期调整和转正定级,应聘员工的起薪和转正工资标准按公司的规定执行,计量制员工按计量制管理规定执行。

  1.转正定级:

指试用期满(一般为三个月)经考察符合公司用人标准,予以转正或试用期未满但表现特别突出,需要提前转为正式员工。

  2.工资特别调整:

指转正后有特别表现或特殊贡献,业绩显着的员工或因个人过失给公司业务或声誉造成重大损失者,对其工资可进行特殊调整,不受时间限制。

  3.工资定期调整:

工资调整一般每半年(4、10月份)进行一次,根据员工的日常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议,并提出相应的调薪意见,对于工作不到一年的新员工调薪时间,根据个人的实际表现状况,周期可较短,实行小步快跑原则。

  第三条等级权限

    建议权:

各部门行政主管根据下属的实际表现向所属的人力资源小组或三级人力资源委员提出调薪建议。

  申报者:

对调整对象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填写《员工工资调整(转正定级)申报(审批)表》,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任职资格能力、工作绩效、劳动态度等方面作出评价,并提出调薪建议。

  审核者:

对调薪对象的实际工作表现考查,调查其实际担任职务的能力和工作绩效与态度,并对调薪标准进行审查。

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调薪标准的合理性负责。

  审批者:

根据公司的工资政策对审核后的调薪建议进行审批。

审批者必须保证调薪结果符合公司规定的工资结构和工资政策。

  注:

当某级委员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把意见分歧点上报给上级委员会。

  第四条工作程序

拟调对象工资等级l-4等、5-6等、7-8等、9等以上。

  第五条工作规则

  1.从申报开始,各级委员会(或小组)必须同时有3人以上签名,申报和审核者必须了解被调薪者的实际情况。

  2.对于建议调整对象的工资等级已超出本级申报范围者,主管工作部门可以向相应等级委员会提出建议,由该等级委员会决定是否提出申报。

  3.各级委员会(或小组)应充分履行职责,以事实为依据,提出具体、实际的考核与审查意见,使员工得到合理、公正的评价。

  4.各部门的调薪幅度与人员比例应与其部门总体绩效相一致,总体上要求人均效益是增长的。

  5.各级委员会应及时完成相应的工作,以保证工资发放工作的正常进行。

  6.规模大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制定相应的细则和操作办法。

  本规定为暂行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修改、废止权归公司总裁办公会议。

职工提薪管理制度

办理职员提薪规定

  第一条为办理依法就业的本公司职员的提薪事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提薪每年搞一次。

在当年4月1日前,进单位已超过6个月的在册人员,可在4月1日这一日期提薪。

  第三条与提薪有关的工作态度以及其他方面的调查,以上一年度提薪调查日到本次提薪调查日之间的时间作为调查期间。

  但是,在本年度提薪日时进单位工作还不满6个月、或者是在上一年度提薪日被录用的人,其调查的时间期限则按被录用以后的时间计算。

可分为:

  1.按月计酬者;

  2.按日计酬者。

  第四条在第二条规定的提薪日,在册超过一年者作为年提薪者;超过6个月者作为半年提薪者。

  那些由按日计酬转变为按月计酬的人,具转变后的两次提薪,从其作为按日计酬者的最后一次提薪日算起,超过一年的为年提薪者,超过6个月而未满一年的为半年提薪者。

  第五条 在第三条所规定的提薪调查期间内,缺勤天数平均每月超过五天者,一般不予提薪。

  因就业规则允许的事由或与工作态度无关特别是被认为属非人为的因素而未出勤的天数,不算在前项所指的缺勤天数内。

  第六条迟到或早退超过四次,被视为缺勤一天,计入第一项的缺勤天数内。

但是,被认为属非人为原因而出现的迟到、早退不算在内。

  第七条在提薪日前,受到两次以上的批评,或者受到降薪、停职处分的,一般不予提薪。

但是,如果属于对下指导、监督不力等问题而受到轻微的处分,特别是对其的处理尚可酌情从宽者,则不影响其提薪。

  提薪预算额表(略)所列的各个等级预算额乘以该等级的人数之积相加而成。

  第八条前项提薪预算额,凡符合第七条所列条件者,便取决于其所处的等级,分为上一级或下一级。

  第九条作为额外操作预算,可以把由前两项所得的提薪预算额的3%,附加在别的项目中。

  第十条前面各项预算额,尽管就按月计酬者而言,有第三条的规定可作依据,但就按日计酬者而言,则在目前这个提薪调查日计算出来。

提薪调查日以后,在提薪人数发生增减时,提薪预算额也将相应地增加或减少。

  第十一条 提薪额在考查能力、工作成绩、工作态度等内容的基础上,在前一条所确定的预算额范围内,依据表(略)的划分而决定。

但是,在认为工作成绩、职务能力等条件有必要予以特别地鉴别时可在特别审查的基础上,按上一级或下一级的区别,进行提薪。

  第十二条若按第五条规定,可以进行提薪,但考虑到缺勤、工作成绩等情况,必须作出调整的,可在特别审议的基础上,在以下范围内进行调整。

这个范围为:

在可以进行一般提薪的最初提薪期内,不同等级的一般提薪预算额与依第五条决定的不同等级的预算额之间的差额的l/2。

  第十三条 就进单位后初次提薪者而言,当其工作时间超过一年或半年时,在审议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在根据第六条所决定的不同等级的月平均预算额的范围内进行调整。

前两项的调整,在提薪预算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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