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缴涉税问题解答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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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缴涉税问题解答汇总
2014年度汇算清缴涉税问题解答汇总
一、涉及增值税的问题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项中的第(四)条中的第1款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项中的第(四)条中的第7款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问题1、总局公告(2010)13号已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请问承租方在出售资产时,应向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一方开具什么样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
承租方在开具出售资产发票后,该如何计征、申报税款?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0,不申报增值税,手工清卡。
问题2、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一方对租金中的利息是否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在开具普通发票后,应如何计征、申报税款?
向承租方收取的利息部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在申报表附表一第11列“价税合计”中,填列收取的租金全额(含税),在第12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中,填列收取的租金中包含的本金部分金额,在第13列“扣除后含税销售额”中填写11-12,即利息部分(含税),将13/(1+17%)*17%计算得出第14栏“销项税额”,自动导入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
2、增值税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外的代理运费不可的抵扣,国内的代理运费可以抵扣吗?
符合条件的,可以抵扣
3、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收到该外国企业拨付的业务费用及其他运行的经费,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如其提供的服务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应征收增值税。
4、企业为兰花种植企业,兰苗销售免征增值税,2013年企业漏申报了2笔兰苗销售,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时,认为需要补征该2笔免税兰苗的增值税。
问题:
是否涉及补征税款的情况?
如涉及,税收政策法规是什么?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免税收入,应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5、与风力发电设备配套的基座,其进项税金是否可抵扣。
陆上风力发电设备基座由钢筋混凝土筑成,一般不抵扣,海上风力发电设备基座由金属构架组成,其进项可否抵扣?
一般纳税人购入与生产设备相连接的金属支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但用钢材、水泥等材料制作不能移动的乘载生产设备的基座、基架、平台,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6、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而作为现代服务业中的设计服务税率为6%。
请问这两者如何区别?
如果实际是属于免税的业务范畴(具备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已经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案),只因开票业务内容开为“××项目设计”,能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其业务实质必须符合财税[2013]106号文中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定义,同时,应取得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必须从实质上到形式上都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才能享受免税政策。
7、广告公司使用本公司房屋墙面发布广告,本公司收取的费用按增值税哪类税目纳税?
广告发布业务属于广告服务,应按文化创意服务缴纳增值税。
8、商贸型外贸企业对外提供技术服务,该技术服务内容为设备的安装技术指导服务,该服务是否属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中第二条第(九)条中的第一项技术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能否享免税优惠政策,如果享受是否需先备案后再享受;如该收入未申报增值税而申报了营业税,是否需要再申报增值税?
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专业知识咨询的业务活动,属于技术咨询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申请免税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见附件);
(二)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未按规定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得免征增值税。
9、某大型工业企业为了满足客户的要求,将自己产品存放于对方的仓库,双方签订了仓库租赁协议,约定未使用前所有权不转移,每月末按对方领用量开具增值税发票。
目前当地税务机关不认可,要求企业转移到对方仓库的产品全部确认收入。
这不符合收入确认的规定。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即转让方以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等为对价,将自己拥有的货物所有权转移给购买方的行为,这里的所有权即完整的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权。
纳税人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0、公司以生产销售气体为主,销售给客户时,同时收取气瓶租金及其它运杂费,均计入价外费用,为客户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客户在使用过程中,气瓶损坏后要向我公司支付气瓶赔款。
问:
公司收到的气瓶赔款是否要交流转税?
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该公司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气瓶赔偿金,属于价外费用,应缴纳增值税。
11、某单位以材料对境外企业投资,适用免抵退办法退了增值税,现单位将股权转让,是否补缴增值税?
若“单位将股权转让”转让的是境外所投资企业的股权,而当时所投资的实物(即报关出口的材料)不再退运回境内的话,不需补缴已退的出口退税(增值税)。
12、营改增:
部分现代服务业中有一项会议展览服务,开具营改增发票,其中包含餐费、住宿费能否抵扣。
酒店、宾馆等纳税人提供餐饮、住宿劳务同时提供会议或展览服务,一并缴纳营业税。
如其提供的会议或展览服务能够分开核算、单独开票的,就会议展览服务收入缴纳增值税。
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中第四条第4点,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需视同销售。
现在动产租赁已作为营改增项目的应税服务,自产货物用于租赁是否还需要视同销售。
有形动产租赁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自产货物用于租赁不需要视同销售。
14、运输途中发生货物损失获得的运输公司赔款或保险公司赔款,该部分赔款收入是否确认销项税额(或对该部分收入对应的金额作进项税额转出)?
纳税人取得运输公司的赔款,应作销售折让处理,作进项税额转出。
15、航空运输企业的逾期票证收入为何要算增值税收入,这样确认的理由是什么?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16、铁路运输结算单已不得作为增值税抵扣的凭证,那么为什么在国税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要保留中铁公司可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其是否有其他用途?
铁路运输结算单据除不得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外,文件未明确取消的其他用途暂时保留。
17、冷冻蔬菜是否符合农产品初加工范围?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属于初级农产品。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不属于初级农产品。
二、涉及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1、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的开发成本中,有哪些具体项目与所得税扣除项目不一致的内容?
答:
(1)企业所得税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了土地买价、大市政配套费、契税等内容,土地增值税则将其单独作为取得土地所支付的金额。
(2)土地闲置费、土地使用税在企业所得税中可以扣除,土地增值税则规定不可以扣除(按实扣除)。
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在企业所得税中列支在开发间接费用科目,土地增值税对于该科目没有列举到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
(3)企业所得税借款资金资本化部分计入开发成本,土地增值税则要求在清算时单独归集在利息支出中,同时需要判断是按实扣除还是按比例扣除。
(4)企业所得税允许对部分内容按规定进行预提并在税前扣除,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除对质量保证金有单独规定之外,其余预提费用一般不得扣除。
2、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地下车位面积的确认是按车位实际划线面积还是按地下总面积除以车位个数,车位划线面积一般10㎡左右(类同地上建筑物投影面积),地下总面积除以车位数的车位面积30㎡左右,两者差异很大,争议也很大。
答:
(1)如果地下车位可以取得产权证,则成本的分摊可以按单个车位的产权证所载面积与地下车位产权证总面积之间的比例进行分摊。
(2)如果地下车位无产权证,按目前我省对于地下车位政策的执行口径,其属于无产权的公共配套设施,应该公共移交给全体业主所有,其对应的成本可全部扣除;如不移交,则其成本均不能扣除。
(3)如果地下建筑部分除了地下车位之外还有其他公共配套设施,则按照第
(2)点的原则确认是否可以扣除。
3、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具体操作口径?
苏地税规[2012]1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对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转让价格低于同期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10%的,税务机关可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其评估。
”其中同期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是指剔除低价房后计算的同期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
上述条款对于测算平均销售价格剔除的低价房定义为“低价房是指价格明显低于同期同类房屋售价但有正当理由的(如房屋质量瑕疵等)”,那低价房企业无正当理由的是否更应剔除?
实际执行中对于转让价格低于同期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10%且无正当理由的房地产,必须按评估价格调整还是可以参考同期同类房地产平均售价调整收入?
答:
(1)对于低价房且无正当理由的,其本身属于调整对象,同期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应按调整以后的价格来进行计算。
(2)苏地税规[2012]1号第三条第三款明确“对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转让价格低于同期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10%的,税务机关可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其评估。
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转让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格,有无正当理由的,应当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价格确认转让收入。
”
4、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束后,企业又出售清算余下未出售的商品房,按清算时确定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计算相应的扣除项目金额,土增税税率是以原清算确定的税率计征还是按新的增值额计算出的增值率找适用税率?
答:
按照新的增值额来计算增值率并使用对应的税率。
5、房地产企业取得成本发票的问题:
2011年企业签订门窗安装工程合同,包工包料,施工方按合同金额全额开具了建筑业专用发票,该发票是否有效?
还是必须人为的按三七开分开开具国税门窗发票和地税安装发票?
答:
如果门窗安装合同为分包合同,则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发票应为总包方开具的建筑业发票。
如果房地产企业单独将门窗安装发包给门窗生产厂家,则取得的有增值税发票和营业税发票。
6、工程造价审核费应属开发直接费,完全可以界定到具体工程,我们认为应归集到开发成本中,而不应计入开发费用,请问是否可以直接计入开发成本?
答:
关于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扣除的口径目前我市按照苏地税规[2012]1号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如果开发商将房屋进行了精装修销售,装修费(含装饰、设备等费用)是否全部可以加计扣除?
比如附带橱柜等一体式家具、电器等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
苏地税规[2012]1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
凡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或者功能受损的装修装饰物支出,可以作为开发成本计算扣除。
上述之外的其他装修装饰费用支出,一律不得作为开发成本扣除。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处等营销设施的装修费用,应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
8、凡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或者功能受损的装修装饰物支出,可以作为开发成本计算扣除。
上述之外的其他装修装饰费用支出,一律不得作为开发成本扣除。
精装修的房子,安装的空调(空调是否要区分中央空调还是其他空调)、橱柜等能否扣除?
答:
中央空调可以扣除,厨房间的整体橱柜可以扣除。
9、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费用,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费用,具体是哪些?
答:
各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规定各不相同,无法统一明确。
10、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有部分成本尚未取得发票,该部分成本清算时需要扣除,那么实际取得发票时,土地增值税怎么处理?
答:
对于符合土地增值税可清算条件时开发成本尚未取得部分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清算申请,经税务部门确实情况属实,可以适当延期进行清算申报,但房地产企业在延期内应尽量取得相关的发票。
三、涉及房产税的问题
1、财税[2010]121号第三款: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问题:
宗地容积率高于0.5时,并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是否可以扣除围墙、道路、烟囱等占用土地的价值(即只并入房屋建筑物对应的土地价值)?
答:
总局对财税[2010]121号解读中明确,按照现行房产税有关政策,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游泳池、烟囱、水塔等,不属于房产,不是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其所占用土地的价值也不应该计入应税房产的原值征收房产税。
因此,在计算应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时,可将非房产税征税对象的建筑物所占的土地价值进行扣除。
但是总局并没有明确按何种合理的方法来对土地价值进行划分。
经请示省局,宗地容积率高于0.5时,可扣除部分土地价值=不属于房产的构筑物占地面积/土地总面积*地价。
四、涉及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一)收入方面
1、财税【2012】27号文软件企业认定标准中,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软件产品的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包括软件咨询软件维护的服务收入吗?
(未开在统一发票上)
答:
按照财税【2012】27号文第十六条口径执行: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是指软件企业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
2、关于企业在分立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如果不涉及特殊重组的一般存续分立,且被分立企业均是自然人股东,在分立前被分立企业进行了资产评估,评估增值部分应交的企业所得税是在分立时单独核算,还是可以年终汇算清缴?
分立企业的资产入账价值是否可以根据评估报告上的评估价入账?
是否要取得相关票据?
被分立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在分立环节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如何交?
答:
按照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五)项处理。
有关票据问题及个人所得税问题向地税部门咨询。
3、核定征收企业季度收入未满6万的,免征增值税,请问免征的增值税作为营业外收入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
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暂免征收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应作为政府补助,如符合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的规定,可按相关规定处理,否则应当作为应税收入处理。
4、市局解释股东从企业借出的款项应该结算利息收入,那么公司其他人员或其他企业从本公司借出的款项是否也要计算利息收入呢?
答:
境内企业间无偿或低息借款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分别确定:
(1)企业将资金无偿或低息转借关联方,且借出企业实际税负高于借入企业的
无论转借资金是自有的、还是承担利息支出的贷款、贴现等,企业均应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认利息收入,若属于承担利息支出的贷款等,企业确认的利息收入不得低于转借部分资金承担的利息支出,企业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2)企业将自有资金无偿或低息转借关联方,且借出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借入企业的
根据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即借出方不确认或按实际收取利息确认利息收入,借入方不确认或按实际支付利息确认利息支出。
(3)企业将银行借款、票据贴现等承担利息支出的资金无偿或低息转借他人(包括关联方和非关联方)
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为,转借部分对应的利息支出大于转借确认的利息收入部分应认定为与该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规定不得税前扣除,企业按不低于转借资金利息支出金额确认利息收入的除外。
(二)扣除方面
1、发生的实物资产损失,会计处理与实际货物处理不在同一年度的,问:
①损失所属年度按会计处理还是实际处理年度?
②若按实际处理年度,是作为纳税调减还是调整至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2、因火灾发生的损失金额较大,保险公司赔款下年度到账且金额未确定,会计处理已在损失年度处理。
请问其损失是否在损失当年度报损扣除?
在赔款金额不确定的情况下如何确认损失金额?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保险赔偿收入应冲减被保险标的物发生的损失,等赔偿金额确定后再进行申报。
3、解除劳动合约的职工辞退补偿金额超过劳动部门的标准,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若已全部申报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答:
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合理的补偿款,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允许据实扣除。
4、安装劳务企业在外省市劳务发生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该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劳务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如何处理(能否作为劳务企业的预交税金)?
具体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
国税函[2010]39号文件中的预分所得税规定仅适用于建筑安装企业,企业行业确属于建筑安装企业的,可按文件要求处理。
5、企业设备折旧年限为5年,与税法年限一致,已提折旧3年,现会计审计时折旧年限改为8年,并调整以前年度折旧额,请问此种情况税法如何处理?
答:
2011年15号公告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6、外籍人员在境内企业工作期间,个人高额的房屋租金,能否直接计入成本、费用?
答:
外籍人员房屋租金不属于全体员工福利性质,为个别员工享有,因此属于工资薪金范畴,应列入工资薪金扣除。
7、食堂在福利费中支付职工伙补的扣除不统一,原汇缴文件中曾允计企业在一定额度内开支(没有合法凭证),后来又规定要在职工工资中开支,有些政策出来与原规定有矛盾的地方,应进一步明确原规定是否取消。
又如企业福利费列支职工旅游费,执行也不统一,有的可以扣除,又的不允许扣除。
都曾有过规定,注师很难掌握。
对企业因自办职工食堂,或未办职工食堂但统一供应工作餐(搭伙),有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定的管理制度、固定支出标准,并按规定标准、就餐员工人数记录等证明材料而支付给职工食堂的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税前扣除。
直接发放餐费补贴,作工资薪金扣除。
旅游费如属于企业全体员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8、A公司用无产权的房屋对外投资,由于以不动产对外投资不征收营业税,因此A公司未开具发票给接收投资方B公司,B公司接受该房屋后,能否以房屋评估价值入帐?
房屋的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
房地产转让、抵押的,当事人应当按规定办理权属的变更。
以房屋出资设立企业的,房屋原产权人(单位)也视为转让,在所得税上按销售房地产及投资两项业务进行处理。
因此,未按规定过户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得税前扣除。
9、实务中遇到A公司将账面为0,评估价值为1000万的无形资产(软件著作权)对外投资给B公司,占B公司45%的股权,并办理好软件著作权变更。
B公司将1000万无形资产入账,并按期摊销。
A公司账务处理
借:
无形资产1000万
贷:
资本公积1000万
借:
长期投资-B1000万
贷:
无形资产1000万
B公司账务处理
借:
无形资产1000万
贷:
实收资本1000万
请问
(1)、A公司评估增值,并对外投资是否要视同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还是将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确认所得?
(2)、B公司无形资产摊销能否直接税前列支?
(无发票,只有投资协议,评估报告、著作权证书)
答:
(1)非货币资产投资视同销售,所有权转移,需要确认收入。
(2)根据《发票管理办法》明确需要开具发票的情况,需以发票为扣除凭证;确实无法开具发票的情况,可以其他能证明业务真实、有效的凭证税前扣除。
10、员工私车公用凭什么凭证列支?
计入职工福利费还是工资薪金?
答:
私车公用,应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在租赁期内发生的费用凭租赁发票,作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准予税前扣除。
但不包括应由个人承担的保险费、车船税等。
未按租赁业务处理的,应作为工资薪金按规定税前扣除。
11、查补的除企业所得税以外的税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扣除?
比如:
2014年查2013年度,发现2013年度少缴房产税20万,同时发现企业因其他原因少调增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税25万,那么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说是直接认定最终的企业所得税应调增的应纳所得额为25-20=5万,还是因20万未入库所以仍然认定为25万?
答:
如发现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可专项申报后按规定税前扣除。
12、工伤赔偿问题
某企业发生工伤死亡事项,企业与员工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98万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企业参加社保的,上述赔偿支出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没有参加社保的,由企业支付。
(相关赔偿标准条例上有列明)
企业发生这种事件,依靠工伤社保赔偿基本无法达成协议,往往需要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