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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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联合抽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成果,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8]8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6]2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规[2017]54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中事后监管联合抽查(以下简称联合抽查),是指由两个或多个单位和部门成立联合抽查组,按照检查计划、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对相关事项及检查对象进行联合监督检查的事中事后监管活动。

联合抽查是通过武汉市双随机抽查平台(以下简称抽查平台)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检查对象,由行政机关选派随机产生的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涉及工程建设项目领域的被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联合办理、合并办理、同步办理、协作办理、延后办理的事项,以及事中事后检查对象一致、检查时间相近的事项,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开展联合抽查中,确定抽查范围、抽取检查对象、抽取检查人员、实施联合抽查、公示检查结果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对按计划进行季度或月度监督检查的事项,其监督检查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季度或月度监督检查计划和方案,牵头组织其他相关部门商定联合抽查时间,制定联合抽查计划和方案,开展联合抽查工作。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和市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有明确要求的。

(二)投诉举报企业或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四条联合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随机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各审批阶段的牵头单位(以下简称牵头单位)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编制、管理,以及联合抽查的统筹、组织、协调等工作。

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范围内履行各自法定职责,开展联合抽查活动。

根据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推进情况,可以适时扩大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

各区应当比照市级确定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一单两库”的管理

第六条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确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事项范围及依据发生变化的,由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并报牵头单位备案调整。

第七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主体、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检查内容、抽查对象等。

第八条联合抽查的抽查范围为全市正在报批和正在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由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在各自领域分别建库,动态调整。

第九条联合抽查组的执法人员应为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执法人员,由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分别建库,动态调整。

第三章“双随机”的工作机制

第十条联合抽查采用“双随机”的工作机制,被检查对象名单和检查人员名单均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产生。

第十一条被抽查对象名单可以由牵头单位整合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的抽查对象库后统一抽取,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参与抽查;也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由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之一牵头抽取,其它相关成员单位参与抽查。

第十二条联合抽查组的执法人员名单参照被检查对象抽取的方式抽取。

第十三条牵头单位和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每年初应分别制定年度联合抽查计划,确定全年的监管重点。

联合抽查的随机抽取比例根据每年的工程建设项目监管需要确定。

第四章事中事后联合抽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四条牵头单位和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应根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年度联合抽查计划确定的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时限、参与范围等,运用武汉市双随机抽查平台发起联合抽查。

第十五条发起联合抽查前,联合抽查的发起部门应与相关参与部门会商,形成具体的联合抽查工作方案,统筹安排检查日程、检查方式。

第十六条联合抽查的方式应当以现场检查为主,并利用资料检查、网络监测等手段进行检查。

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也可作为联合抽查的依据。

第十七条联合抽查组应当依法开展工作。

被检查对象应当积极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被检查对象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相应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并通过门户网站、“信用武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进行公示。

第五章抽查结果的应用

第十八条抽查活动应当于联合抽查计划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十九条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对本单位形成的检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依据本单位的监督检查项目和检查结果,于检查活动完成后录入武汉市双随机抽查平台,通过门户网站、“信用武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进行公示,并同时报联合抽查发起部门和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联合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检查结果,由具有管辖权的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依法处理,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作为被抽查对象行政处罚信用信息,通过门户网站、“信用武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进行公示;涉嫌犯罪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对被抽查对象的检查必须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建设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三条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或歧义的,由牵头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主体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检查内容

抽查对象

1

发展改革部门

备案项目监管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

1.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2.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3.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4.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项目建设单位

2

国土规划部门

工程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五十五条

实际日照时数是否少于建设单位承诺的日照时数

已完成施工图审查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3

建筑面积校核

《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五十五条

实际建筑面积是否大于建设单位承诺的建筑面积

4

海绵城市设计

《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五十五条

海绵城市设计是否按照建设单位的承诺设计并实施

 

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主体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检查内容

抽查对象

5

城乡建设部门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人员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四条

对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和勘察设计质量进行检查

勘察、设计企业和人员(市场主体)

6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和人员的监督检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二十条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和审查质量进行检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和人员(市场主体)

7

对工程监理企业和人员的监督检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四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四条;《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第三条

对监理企业资质和监理质量进行检査

监理企业资质和质量

8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四条

对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服务质量进行检査

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市场主体)

9

对建筑业施工企业的监督检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

对建筑业施工企业的资质进行检查

取得建筑业施工资质的企业(市场主体)

10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条

对检测机构的资质和质量进行检查

检测机构资质和质量

11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湖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

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检查

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市场主体)

12

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检查

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市场主体)

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主体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检查内容

抽查对象

13

水务部门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存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是否按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开展水土保持监测、验收等工作

建设单位

14

民防(地震)部门

对可能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建设项目的检查

《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是否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危害,是否取得防震减灾部门相关许可,是否按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是否按国家规定承担增建抗干扰设施或拆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相关费用。

可能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建设项目的责任单位

15

公安消防部门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建工程(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16

环保部门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

3.《武汉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落实方案》

1.建设项目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3.环保设施运行情况

4.对周边环境影响监测实施情况

5.环境信息公开情况

6.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

建设单位

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主体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检查内容

抽查对象

17

城管部门(燃气质监机构)

对工程建设有关责任主体落实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2011.4.22)第1-85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1.30)第1-82条。

1.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落实情况;2.建设单位质量行为;3.监理单位质量行为;4.施工单位质量行为;5.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

在武汉市从事燃气热力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企业

18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8.25)第1-2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9年版。

1.工程资料;2.工程实体质量

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

19

对建设单位项目的前期手续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2011.4.22)第64条

检查项目是否办理施工许可证

涉及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

20

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款

对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

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

21

施工安全生产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2011.4.22)第36-5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主席令第13号2014.8.31)第1-114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11.24)第1-71条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1.参建各方安全责任落实情况;2.高处作业措施情况;3.起重升降机械;4.施工临时用电;5.安全防护;6.基坑安全。

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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