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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5项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5项)

一、固体废物管理许可事项监督管理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监督管理

三、排污许可证事项监督管理

四、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事项监督管理

五、规范案件查处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1)

(职权名称:

固体废物管理许可事项监督管理)

 

单位:

玉州区环境保护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玉州辖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单位;进口废纸、废塑料、废铜泥加工利用定点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是否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的规定;

(2)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单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转移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是否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

(3)进口废纸、废塑料、废铜泥加工利用定点企业是否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等的要求,从事进口废纸、废塑料、废铜泥的加工利用活动。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每月不少于1次。

其它单位每年不少于2次。

2、专项检查: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每年不少于4次,其它单位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面不少于3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玉州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固体废物管理许可后续的日常监管,负责组织专项检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固废台帐资料核查,专项检查等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玉州区环保局对获得许可的单位实施日常监管。

监管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其他有要求的,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检查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方式,对许可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必须由2名以上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许可单位应当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警告。

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对违反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3)发现进口废纸、废塑料、废铜泥加工利用定点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及《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2)

(职权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

监督管理)

 

单位:

玉州区环境保护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

(1)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2)建设项目评价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

(3)建设项目是否执行“三同时”制度;

(4)需试生产的,是否向环保部门备案;

(5)建设项目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是否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保部门申请配套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6)建设项目正式投产,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是否通过验收合格。

(二)监督检查指标

1、定期检查:

报告书项目自审批后每三个月检查1次。

2、2、专项督查:

每年不少于1次。

抽查面不少于1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二)开展报告书项目的“三同时”跟踪管理,检查建设项目和配套的环保设施建设、运行等情况;

(三)开展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对投入试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

(四)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进行后督察,检查企业是否落实整改要求。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采样工具);

(二)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三)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五)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制作调查案卷移交县环境保护局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要求建设单位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开展治理设施设计、建设、使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罚款并责令关闭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3)

(职权名称:

排污许可证事项监督管理)

 

单位:

玉州区环境保护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玉州区环保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㈠监督检查内容

排污单位许可证年度执行情况,主要核查排污单位年度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是否超过许可排放量和许可排放标准等相关情况。

㈡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

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10家持排污许可证企业。

2、专项督查:

每年不少于2次。

抽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

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每年1月15日后进行排污许可证书面核查;

(2)排放污染物情况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等方式;

(3)排污单位进行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4)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5)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6)检查情况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上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措施:

核查上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情况书面材料,现场核查企业排污情况。

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对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

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颁发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4)

(职权名称:

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事项监督管理)

 

单位:

玉州区环境保护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玉州辖区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溪潭、山塘等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及可能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物排放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开展对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工作;

2、开展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及相关流域、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保护区内的各类标识、标牌及警示标志等设施完善情况,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应急预案落实情况,是否存在非法新建、改建、扩建影响饮用水源的建设项目等。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

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1个饮用水保护流域或者3家区域内企业。

2、专项督查:

每年不少于2次。

抽查面不少于30%。

3、定期监测: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每月监测一次,其他饮用水水源监测一年两次。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现场检查、定期巡查、定期监测、饮用水源执法专项检查、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等方式开展饮用水源的监管工作。

1、现场检查辖区内饮用水源,全面掌握涉及饮用水源安全的排污企业和建设项目,及其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2、通过查阅排污企业和建设项目的台帐资料、在线监控、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检查;

3、对专项执法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尤其是涉及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的重污染企业,要实行限期督办,确保整治到位。

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一律立案查处。

4、定期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采样工具);

(2)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3)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5)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汇总表;

(6)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由环境监察大队立案查处;不需要处罚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措施:

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排污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三)检查企业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情况;

(四)对饮用水水源、区域内企业污染物排放进行取样监测。

处理: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涉及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5)

(职权名称:

规范案件查处)

 

单位:

玉州区环境保护局(公章)

一、立案标准

玉州区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法定属于本级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并行使协助上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职责。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对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信访、移送、交办以及媒体披露等方式发现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

(一)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二)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三)违法行为是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四)属于本级环保部门职权范围且属本机关管辖;

(五)在法定处罚追究时效内,即违法行为在二年内发现的或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已超过二年但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

二、查处流程和报告程序

(一)立案。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决定立案的,在7个工作日内由玉州区环境监察大队承办人填写《立案登记表》,报玉州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人批准同意。

对需要及时制止环境污染的紧急情况、或需要立即查处、事后难以取证的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组织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应由2名以上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核发的行政执法证或国家环境保护部核发的环境监察证的人员负责进行。

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包括: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环境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案件调查应当在30日内终结,由调查人员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对案件处理的初步意见,报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同意。

(三)告知。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玉州区环境监察大队应当拟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应当7日内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错误告知或者告知不清的,应当重新告知。

(四)陈述、申辩或听证。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的进行现场复核。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受理,按听证程序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并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五)集体讨论。

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

集体讨论由环保局分管执法的负责人主持,环保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及有关人员参加。

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六)决定。

有陈述、申辩或者经听证会的,玉州区环境监察大队应认真复核。

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玉州区环境监察大队应当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复签,局长签发。

(七)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玉州区环境监察大队应于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并可以根据需要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

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将处罚决定书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环保部门备案。

(八)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六十日后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逾期不履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进行书面催告。

对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玉州区环境保护局在法定期限内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结案。

对已履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或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填写《结案报告》,行政处罚案件案卷根据要求,做到一案一卷,材料齐全、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规范、易于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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