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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绩效考核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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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绩效考核文档格式.docx

上班时间上网聊天、打牌、看碟、玩游戏等,扣5分;

不履行工作职责,服务意识差,工作态度粗暴,造成不良影响,扣10分;

利用工作之便索、拿、卡、要,扣10—30分,情节严重的报送纪委查处;

严重违纪及违法行为,扣30—50分,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违纪违法和廉政情况由纪检员负责登记核实。

(3)考事。

工作责任心不强,未按时如质完成工作任务,扣5分;

工作出现失误,导致本办形象受损或受到领导批评,扣10分;

上级或本办要求报送的各种报表、计划、总结等资料,逾期一天,扣2分;

每出现1处错、漏、少现象,扣2分;

未达到基本标准要求,扣5分;

被上级或本办通报批评,扣10分;

对市委和本办的中心工作,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任务,扣10分;

未按时完成,扣5分。

中心工作有专项考核的,按专项考核办法执行。

对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拒不承担或敷衍应付,扣10分;

未如期如质完成,扣5分。

办公室桌面、窗台保持清洁无尘,地面干净整洁。

书籍、报纸、资料堆放整齐,卫生检查

分好、一般、较差3个等次予以登记,被定为较差等次,扣3分。

2、考核实施:

(1)科室考核。

科室长将年度工作任务分解到月,将月度工作书面交办到科室人员,对其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计分,并对科室人员日常出勤及内务进行检查登记。

(2)随机抽查。

考核办成员(随机抽2—3人)每周不定期对全体干部职工日常考勤情况和上班纪律进行抽查2—3次,抽查时不在岗,局、办、科室长不能说明该同志去向,按离岗处理。

每次抽查情况报局、办、科室长签字认可,并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对上月情况汇总并进行通报。

(3)综合汇总。

会议、学习、集体活动出勤情况由行政事务科负责登记。

局、办、科室负责人的出勤情况由考核办考勤人员负责登记,报各分管副主任进行核实。

办公室副主任的出勤情况由行政事务科负责人及秘书科长负责登记,报办公室主任核实。

干部职工本职工作完成情况每月由目标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照各局、办、科室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月工作计划安排进行考核。

办公室班子成员的本职工作由办公室主任进行评议考核;

科室负责人的本职工作由各分管副主任进行初考;

科员的本职工作由科室负责人进行初考,初考须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出勤情况考核。

中心工作由考核办进行考核。

临时工作由交办领导和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

上述考核结果由各科室负责人、分管副主任签字汇总后于

次月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表交至行政事务科,由考核领导小组进行复核,考核办主任签字后送考核领导小组组长审签确定。

考核工作必须认真及时,客观公正,如出现复核与初考情况不符,考核领导小组可认定初考责任人工作失职,扣责任人5分,并通报批评。

考核表迟交,扣责任人2分。

(二)季度考核

季度考核重在考事,由考核办主要负责核查。

季度内三个月的累计得分减去该季度考核办确认需要扣除的分值,即为季度个人考核得分。

1、考核内容

季度考核内容为季度年工作要点任务,交办工作完成情况参加学习、中心工作、机关集体活动、内务等情况。

干部职工在本季工作中有特殊贡献或有突出表现的,由主任会议确定加分项目和分值。

季度红旗科室副科室长各加5分,科员各加3分;

季度先进个人加10分。

季度重点工作任务由于科室原因未完成,或制度执行不到位的,科室长每项扣10分。

2、考核实施

(1)综合检查。

考核办抽调部分科室副职组成季度集中考核组,在季度末对各科室进行考核检查。

(2)述职测评。

组织季度考核述职测评大会,由科室负责人进行科室工作完成情况述职,由全体干部职工对各科室季度工作情况进行测评。

(3)会议研究。

述职测评完成后,召开主任会议,对集中

考核评分情况进行研究,讨论确定3个季度先进科室和12个季度先进个人。

优秀科室长原则上直接评定为该季度先进个人,其他季度先进个人由科室推荐,主任会确定。

(4)通报讲评。

主任会议后,召开全办会议,通报考核结果,并由主要领导进行工作讲评。

(三)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内容为年度履行职责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年终考学情况和形象建设情况。

年终考核总分由四个季度考核得分,加上年终考学得分和形象建设得分构成。

在年终考评会上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得分即为个人形象得分。

年终考学得分和形象建设得分均采用百分制计算。

办公室副主任年度考核得分为分管科室工作人员得分的平均值。

年终考核得分作为发放年终绩效考核奖的依据。

年终对下列情况实行加分奖励:

工作突出,获得国家级、省级、地市级综合奖励,或者在国家级、省级、地市级经验交流会上作典型发言或经验介绍的,分别奖励责任科室每人10分、8分、5分;

属单项奖的,分别奖励该项工作具体负责人10分、8分、5分。

在上级党委办公厅对应业务部门工作交流刊物上发表调研文章的,国家级、省级、地市级的,每篇分别加15分、10分、5分,信息稿件减半加分。

年终考核结合第四季度考核,参照季度考核的基本程序增

篇二:

机关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一、实行绩效考核的重要意义

对机关人员进行全员绩效考核,将考核结果与个人奖金、选拔任免、评选先进挂钩,可有效提高机关人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是加强单位管理的有效模式和必然趋势,有利于促进工作落实,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提升全员业务素质和整体管理水平,有利于激发全体干部职工干事创业、创先争优的积极性。

三、考核的范围

所有在职人员包含中层

三、考核的内容及方法

1、考核每月进行一次。

2、中层和同志分开考核。

3、考核总分100分。

4、中层考核由三部分组成:

科室工作完成情况40分,由中层对本科室本月工作完成情况作出评价;

领导评价30分,由主管领导对该科室本月工作完成情况作出评价;

遵守纪律30分,由办公室对该中层遵守工作纪律方面作出评价。

5、一般同志考核由三部分组成:

工作任务完成情况40分,由本人对自我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作出评价;

科室领导评价30分,由科室领导对该同志完成工作任务作出评价;

遵守纪律30分,由办公室对该同志遵守工作纪律方面作出评

价。

6、科室工作任务由年度目标按月分解和临时工作任务组成;

个人工作任务由岗位任务和临时任务组成;

遵守纪律由考勤、查岗、参加学习和参加集体活动组成。

7、每月办公室向各科室提供遵守纪律方面的得分情况,各科室将本科室人员本月得分进行汇总、公布,并报办公室。

8、每人每月得分必须本人签字认可。

9、各科室自己制定本科室工作任务完成评分办法。

10、对在其他方面为单位争得荣誉的,由科室领导或主管领导给予加分,加分最高10分。

篇三:

机关绩效考核办法(参考)

淄博市国家税务局机关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市局机关的职能作用,调动局内各单位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学习力、执行力和创新力,提高组织绩效,转变机关作风,建设学习型、干事型、服务型、创新型、廉洁型机关,切实提升机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执法水平和整体效能,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局机关各科室、中心、局(以下简称各单位)都应当按本办法要求纳入考核范围,自觉履行考核职责,接受考核。

第三条市局成立绩效考核委员会,市局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其他局领导任副主任,各单位负责人任委员,负责审定考核办法、考核目标,决定重大考核事项,受理考核复议,决定考核结果及根据考核结果实施的奖惩。

考核委员会下设考核办公室,设在市局办公室,分管考核的局领导为主任,办公室主任为副主任,各单位分别指定一名负责考核工作的副职为成员,在考核委员会领导下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核的原则和主要内容

第四条考核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绩效为核心,突出工作重点和实际效果。

二、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公开考核内容和标准,严格按照考核办法规定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考核,公开考核结果。

三、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

对各单位的工作职责和市局年度主要工作目标进行分解、量化,按照重要程度和难易程度划分权重,分别进行考核。

项目内容在统筹兼顾的前提下突出重点。

四、目标导向、考核保障的原则。

绩效目标具有明确的导向性和前瞻性,充分体现市局的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

五、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的原则。

考核的项目、内容及标准体现重要性、可控性、可操作性,能够定量考核的指标全部实行定量考核,对确实不能量化的内容实行定性考核。

六、以人为本、有效激励的原则。

以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创造性为目标,将考核结果与干部使用、评先创优、能级管理、奖金发放结合起来。

第五条考核的主要内容

机关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专业性工作完成情况考核、共同性工作完成情况考核、满意度评价和一次性工作考核。

一、专业性工作是指按照机构设置和工作分工,各单位独有的能够量化的主要工作。

二、共同性工作是指各单位共有的工作或应当共同履行的职责。

三、满意度评价是指对各单位不能量化的工作,根据考核内容和标准做出的主观评价。

四、一次性工作是指在一个考核年度内非经常发生的或只能汇总做出一次性评价的工作,分为日常一次性工作和年度一次性工作。

第六条考核的指标体系

机关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包括:

专业性工作指标体系、共同性工作指标体系、满意度评价指标体系和一次性工作指标体系。

一、专业性工作指标主要根据市局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确定,按项目划分考核分值。

专业性工作指标分为激励性指标(应当达到或超过一定下限标准的指标)和控制性指标(应当低于或不能超过一定上限标准的指标)两种。

二、共同性工作指标包括各单位应共同完成或履行的工作项目。

按责任单位和考核项目划分所占分值。

三、满意度评价指标包括市局领导评价、内部平行单位评价、基层单位评价和外部评价。

四、一次性工作考核指标分为日常一次性工作考核指标和年度一次性工作考核指标,只计算加、扣分,不设基本分值。

日常一次性工作考核指标包括日常工作安排督办、重大执法过错、重大违法违纪、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信访案件以及重大工作失误。

年度一次性工作考核指标包括各项文明创建成果、争先创优、创新与优秀工作成果、省局年度考核结果等。

每年1月20日前,各单位应向考核办公室报送上年度各项目标的完成情况,并根据当年度省局和市局确定的工作重点及具体要求提报当年的年度工作目标。

市局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后,考核办公室根据每项工作的工作量大小和难易程度划分分值并分解落实到各单位。

考核的指标体系及考核标准根据市局的工作重点和目标要求定期进行调整。

第三章考核内容、标准及方法

第七条考核的方式

机关绩效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按月考核,按季汇总通报,按年综合奖惩。

年度考核实行千分制,日常考核每季度基本分为250分,按项目划分分值。

每季度对专业性工作完成情况、共同性工作完成情况、满意度评价及日常一次性工作四项内容进行考核通报。

四个季度得分相加后,加上年度一次性工作考核结果,即为年度考核结果。

绩效考核工作利用《税务工作评价系统》进行考核。

第八条专业性工作完成情况考核(150分)

专业性工作完成情况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局确定的年度工作

目标中的指标,分项目计分,按季度汇总。

扣分以扣完每项指标的基本分为止,加分最高不超过每项指标基本分的25%。

专业性工作完成情况考核的计分标准为:

1、激励性指标:

(1)加分。

实际完成超过目标数占(1-目标)的1%,则加该指标基本分值的0.5%。

加分最高上限为指标分值的25%。

计算公式:

(2)扣分。

实际完成低于目标数占(1-目标)的1%,则扣该指标基本分值的1%,扣完指标基本分值为止。

2、控制性指标:

实际完成低于目标数占目标的1%,则加该指标基本分值的0.5%。

实际完成超过目标数占目标的1%,则扣该指标基本分值的1%。

扣完指标基本分值为止。

手工指标完成情况由市局机关各单位每季度提报,考核管理人员审核;

机考指标由《税务工作评价系统》自动提取计算得分。

市局行政科室的专业性工作完成情况考核,不按上述办法确定指标、计算分数,其专业性工作考核分数以业务科室的平均分计算。

行政科室是指:

办公室、财务科、人教科、培训中心、监察室、机关党办、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

第九条共同性工作完成情况考核(70分)

共同性工作完成情况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由考核办公室确定,由办公室、法规科、财务科、人事教育科、监察室、机关党办、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8个责任单位根据工作的内容和职责分别对本单位分管的主要工作进行考核,每项指标扣分以扣完本指标的基本分为止。

责任单位进行日常考核,于每季度终了后填报《机关绩效考核-共同性工作完成情况表》,经考核办公室核实后,计算得出各单位共同性工作的考核结果。

第十条满意度评价考核(30分)

一、市局领导评价,10分。

由局领导对各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二、内部平行单位评价,5分。

主要评价内容为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协作配合、廉政勤政。

三、基层单位评价,10分。

评价内容为工作质量、工作效率、服务水平、廉政勤政。

四、外部评价,5分。

人民来信来访投诉案件,市民投诉中心转办案件,以及国税网站(外网)中的“廉政投诉”、“执法投诉”、“局长信箱”栏目投诉案件等,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视情节轻重,每起扣1-5分。

第十一条一次性工作考核

一、日常一次性工作考核

(一)日常工作安排督办。

市局办公室对全市国税工作会议、重要综合性会议、专业会议以及局长办公会确定的事项,设定工作目标、办理时限及责任人进行督办。

对未按规定的时限完成的,每次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影响,扣2-10分。

(二)重大执法过错。

发生重大执法问题被立案查处的,或在税务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或在税务行政复议中被责令撤销、变更原行政处理决定的,每起扣主管单位5-10分,扣相关责任单位20-40分。

(三)重大违法违纪。

单位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每人次扣主管单位2-5分,扣相关责任单位5-10分;

触犯刑律的,每人次扣主管单位5-10分,扣相关责任单位20-40分。

(四)重大安全事故。

因管理不善,致使发生火灾、被盗或车辆事故等,造成人员伤亡或价值20000元以上财产损失的,每起扣主管单位5-10分,扣相关责任单位20-40分。

(五)重大信访案件。

发生集体或越级上访案件,每起扣主管单位5-10分,扣相关责任单位20-40分。

(六)重大工作失误。

因产生重大工作失误,被省局或市委、市政府、市纪委通报批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经考核委员会认定,每起扣20-40分。

以上项目具体的扣分分值,由考核办公室根据情节轻重提出意见,报绩效考核委员会研究确定。

二、年度一次性工作考核

(一)系统内表彰

1.单位在考核年度内受到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文表彰的,加5分。

个人在考核年度内受到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文表彰的,给所在单位加3分。

2.工作成绩显著,其经验、做法被国家税务总局以正式公文转发或在全国综合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的,每次加5分。

3.单位在考核年度内受到省局正式发文表彰的,加3分。

4.工作成绩突出,经验做法被省局以正式公文转发或推广的,加2分。

5.税收科研论文(500字以上)在总局《税务研究》、《税收研究资料》、《研究报告》发表的,加2分;

在省局《山东税务研究》《研究报告》、《中国税务(山东版)》发表的,加1分。

上述表彰项目属分配指标的,不加分。

系统内表彰加分最高不超过15分。

(二)系统外表彰

1.对单位在考核年度内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10分。

个人在考核年度内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给所在单位加5分。

2.单位在考核年度内受到省部级表彰的加5分。

个人在考核年度内受到省部级表彰的,给所在单位加3分。

3.对单位在考核年度内受到省纪委、省精神文明委、省政府纠风办综合性表彰的加2分。

4.工作成绩显著,其经验、做法被省部级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转发或在全国综合性会议(系统外会议)上作典型发言的,每次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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