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住建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正式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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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住建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正式版

 

兴安盟住建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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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住建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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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管理规范资料适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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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兴安盟深化机构改革工作方案》和盟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印发的《兴安盟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盟行署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起草全盟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提出全盟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并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规划。

  

(二)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指导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拟订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房地产业发展工作。

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调控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协同指导房屋登记工作。

  (四)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

制定全盟工程建设补充计价依据。

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参与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规范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

参与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

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计价依据的实施,组织发布工程建设定额和工程造价信息。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拟订规范建筑市场、行业监管和建设活动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业、工程监理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政策、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相关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管理和指导室内装饰业。

引导建筑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按照监管权限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制定相关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指导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防灾、施工图审查(含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和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七)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

拟订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指导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拟订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并指导实施。

组织编制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行安全管理工作。

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九)指导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制定城市管理执法监督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指导监督集中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以及与城市管理相关的跨部门、跨领域的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组织查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

  (十)指导村镇建设工作。

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的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指导全盟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

指导全盟重点镇建设和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保护发展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相关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制定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工作。

组织申报建筑节能项目。

指导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绿色建筑发展并对评价标识进行监督管理。

配合安排节能专项资金。

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指导行业科技管理与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组织科技合作、引进与创新工作。

指导散装水泥产业发展。

  (十二)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根据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要求,经盟行署划转的审批事项,不再承担审批职责,承担监管职责。

  (十四)完成盟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保密机要、信息宣传、信访综治、督查督办、应急处理、固定资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等工作。

组织协调政务公开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拟定行业人才培养和发展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

指导实施国家行业职业标准、执业资格标准、专业技术资格标准。

参与起草全盟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

承担全盟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政策研究。

协调深化改革工作。

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指导全盟行业法治建设。

参与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查处。

负责机关财务工作。

负责综合管理本级建设事业各项资金和内部审计。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收费管理工作。

指导监督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工作。

  

(二)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监管科。

组织拟订全盟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

组织编制全盟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指导保障性住房建设。

承办中央和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有关事项。

负责全盟直属部门(单位)住房补贴审核工作。

承担盟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拟订全盟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

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拟订房屋征收、房屋交易、房屋中介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负责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预销售、楼盘表的建立、购房资格审核、房源验核、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以及房屋抵押等规定并监督执行。

管理全盟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三)建筑市场监管科。

拟订规范建筑市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

拟订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室内装饰、建设监理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负责建筑业企业、室内装饰企业、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建设监理单位资质、注册人员及其从事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协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牧民工工资清欠工作。

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

组织编制、发布并监督执行全盟工程建设计价依据。

组织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负责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注册人员及其承揽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指导监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等工作。

参与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指导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防灾、施工图审查(含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和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负责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质、注册人员及其承揽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管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城市建设管理科。

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指导全盟建设事业统计、分析调度和对外合作等工作。

指导城镇水务、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

指导城市道路桥梁、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和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前期工作。

指导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工作。

指导全盟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和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镇雕塑、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指导全盟城镇地下综合管廊、道路桥梁管理工作及全盟城镇燃气、供热、垃圾、公共照明、城市停车场、市容环境卫生、公共厕所的建设和运行安全管理。

  (六)城市执法监督局(科)。

指导监督全盟城市管理执法并开展考核评价工作。

指导城市建成区违反城乡规划管理以外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和跨区域案件。

指导监督集中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和相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处罚工作。

指导全盟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

  (七)村镇建设管理科。

指导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

承担历史文化名镇(村)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指导各级重点镇、特色小城镇建设和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保护和发展工作。

  (八)建筑节能与科技科。

指导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工作。

组织拟订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制定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工作。

指导和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

指导散装水泥产业发展。

  (九)物业管理科。

拟定全盟物业服务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

拟定全盟物业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负责全盟物业管理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物业房屋招投标的组织监督工作。

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工作的监督执行。

  机关党委(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和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第五条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编制17名。

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13名(11正2副)。

  第六条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为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派出机构。

主要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

编制和领导职数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盟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盟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21年3月30日起施行。

  篇2:

锡林郭勒盟住建局职责

  锡林郭勒盟住建局职责

  根据锡盟委办公室锡盟行署办公室《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办字[2021]44)精神,我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

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并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规划。

  

(二)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指导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拟订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房地产业发展工作。

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调控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

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济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制度并监督执行。

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协同指导房屋登记工作。

  (四)监督实施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

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组织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

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建设定额和工程造价信息。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拟订规范建筑市场、行业监管和建设活动的制度并监督执行。

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业、工程监理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政策和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相关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管理和指导室内装饰业。

引导建筑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职责。

  (七)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并监督执行。

制定相关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指导监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八)指导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拟订城市建设、管理政策和制度并指导实施。

组织编制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行安全管理工作。

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

拟订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指导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制定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制度并监督执行。

指导监督集中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以及与城市管理相关的跨部门、跨领域的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依法查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跨区域及重大案件。

  (十)指导村镇建设工作。

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指导全盟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

指导重点镇建设和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保护发展工作。

协同指导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行业科技发展的责任。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盟建筑节能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项目,负责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

组织散装水泥及新型建筑材料的推广使用。

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工作。

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

  (十二)指导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组织拟订全盟住房公积金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

监督全盟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三)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完成盟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篇3:

宝鸡市住建局机构职能

  宝鸡市住建局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全市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工程建设、建筑业、公用事业、物业市场、勘察设计等行业管理工作,拟订相关制度规划和管理规定并指导实施。

  

(二)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运营及市区直管公房的资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工作。

拟订全市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措施,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地产交易和产权管理工作;指导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四)贯彻执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市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和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统筹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

  (五)负责建筑业行业管理工作。

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并监督执行;承担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的职责。

指导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和指导实施;负责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审查相关工作。

  (六)负责建筑、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城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监管工作;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竣工验收相关工作;指导编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七)负责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节能规划和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绿色建筑推广应用的管理工作,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

  (八)指导村镇建设、农村住房和重点镇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

  (九)负责城市道路、排水、桥梁、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维护工作;负责城市路灯管理和城市规划区内景观照明管理工作。

  (十)负责城市供水、供热、燃气等公用设施的行业管理,做好项目建设、维护和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节水、城镇污水处理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组织实施全市城乡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十二)依据市政府授权,负责有关城市公共资源的特许经营、招标出让等组织协调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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