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墙泛光照明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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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泛光照明承包合同

东方都会广场(叠翠台三期E/F栋)

外墙泛光照明承包工程

 

承包合同

 

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明辉广告有限公司

2005年月日

外墙泛光照明承包工程报价须知

发包方:

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方:

广州市海珠明辉广告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按照本工程合同文件的有关条款、合同图纸、设计/工程规范,本着平等、公正、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东方都会广场(叠翠台三期E/F栋)外墙泛光照明承包工程

1.2建设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与中山大道交叉路口西南角

第2条:

工程范围及内容:

2.1本工程范围包括发包方提供的外墙泛光照明效果图、外立面建筑图及配电系统图,对东方都会广场首~二层(裙楼)东、北向外墙泛光照明进行设计、供应、安装及保修之泛光照明工程,并按图纸及报价的内容各种材料的品牌包括但不限于从配电箱引出电源及线路铺设、设置定时控制开关、光源及泛光灯照明、柱子冷极管、跑马灯等工程所需的一切工程内容。

发包方提供首层配电间泛光照明FG1配电箱(50千瓦容量,80安开关箱、电源表、电压表)。

2.2主要工程项目

(a)泛光灯部分在立面14-1轴标高为9M的横饰线上安装17盏250W的泛光灯。

(b)柱子冷极管部份在14-1轴立面首层的13条柱安装冷极管,要求离地面2.5M高位置开始每隔30公分安装两条为一组的冷极管。

(c)跑马灯部分,在立面东面的U型饰线上安装双排12W跑马灯,规格为每米6个泡。

2.3本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相关验收标准。

第3条:

合同工期

3.1开工日期:

2005年12月21日

峻工日期:

2005年1月6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5天。

3.2本合同所承包工程的工期从开工日期之日起计_15个日历天。

在履约过程中,根据变更设计所影响的工期和发包人责任、不可抗力所延误的工期等因素,经发包人及承包人双方签证认可后,进行调整,从而最后确定顺延竣工日期。

第4条:

工程总造价及付款方式:

4.1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RMB¥75,000元)。

4.2付款方式:

(a)本工程不设预付款。

(b)工程完成50%,支付至工程总价之40%。

(c)工程全部完成,支付至工程总价之80%。

(d)验收合格工程结算,并在结算书签订后,支付至工程总价95%。

(e)保修期两年后或保修完成证书发出后(以较后者为准),支付合同总价余额之5%。

(f)承包方收款前应向发包方开具合法金额发票,否则发包方有权拒绝付款。

第5条:

承包方式及合同价构成

5.1总价为包干总价,被视为已包括了图纸内容、工程内容、所有人工费、材料费(除特别说明外)、机械费、间接费、管理费、利润、工程检测费、调试费、保险费、设计费、报验费及完成本工程不可缺的工作及责任的所有费用,不论是否在合同文件内具体说明。

除因设计变更外,合同总价将不会作任何调整。

5.2总价还包括由政府或当局征收有关本工程之税项、关税及费用(包括进口物料、设备税项及费用)。

5.3报价单内的单价(应为综合单价)和价款将作为因设计变更而调整费用和中期付款的依据,并且不会因工资、物价或汇率之升降而调整。

5.4履行合同所需的任何项目若未有在报价单内表明价款,则有关费用视作已包括在其它价款的项目的单价或价款内。

5.5本工程的其他范围(但不仅限于以下项目)

(a)承包方应了解本工程的施工现场可能有其他工程的施工、安装、管线接驳及垂直运输(包括费用)等,承包方应充分考虑此类交叉作业对自身工期及报价的影响。

第6条:

工程质量标准及保修条件、期限:

6.1质量标准

(a)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及广州市现行最新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图纸要求验收,并作好验收记录,如承包人没有达到上述要求,在施工中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及增加的费用由承包方负责,工程施工过程出现的一切事故均由承包方负责。

6.2工程保修

(a)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b)本工程保修期从竣工证书上说明的竣工日的之日起计算,承包方在提交验收报告时,应向发包方提交质量保修书。

承包方须无偿自费修补在竣工证书及/或质量保修书上说明任何因技术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不合格工程。

(c)若发包方认为任何不合格工程缺陷或其它过失由其它施工单位保修更为适宜,则发包人有权指令该施工单位进行。

因此而产生的费用以需支付给承包方的款项中扣除或视作欠款向承包方追讨。

(d)若发包方认为承包方已履行合同条款的有关保修责任时,发包方向承包方发出“保修完成证书”说明保修责任完成日。

(e)保修期:

工程电器保修一年,光源保修6个月(光源保修完成不能支取保修金)按合同总价的5%计取保修金。

第7条:

发包方应负责完成下列工作:

7.1向承包方提供有关工程的技术资料和政府有关部门审批资料及文件,城建规划部门的审批文件等。

7.2落实解决现场施工条件,提供施工用的水源及电源接驳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7.3协调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7.4发包方派出专业工程师,包括监理工程师(本工程的监理合同:

广东省城规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工程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验收隐蔽工程,负责解决应由发包人解决的问题以及其它事宜。

第8条:

承包方应负责完成下列工作:

8.1承包方选用的材料必须是规定厂家生产的一级产品并且必须向发包方提供所选用材料产品的样本,经发包方认可后方可使用。

8.2根据发包方委托,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本工程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发包方确认后实施。

8.3施工所需水、电由承包方自行接驳,包括驳出的管道及线路,所需施工用水、电费由承包方支付。

8.4根据工程需要,提供施工使用的通道、照明、围护等设施,并负责维护、维修、拆除及安全保卫。

8.5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承包方按合同条款约定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方自费予以修复。

8.6按合同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管线和原有建筑物、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7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8.8承包方应妥善保护好建筑物结构和相应的管线、设备,若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害均由承包方予以修复并赔偿发包方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8.9承包方未能履行各项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总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第9条:

工程质量

9.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方可要求承包方返工,承包方应按发包方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

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工程质量标准的,由承包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发包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该工程,所需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赔偿责任。

9.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第10条:

检查和返工

10.1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0.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方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由承包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

10.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除此之外因工程验收而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经发包方书确认后,由发包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其它一切情况(包括恶劣天气影响)下工期不予顺延。

第11条:

材料采购及设备供应

11.1承包方应提供所有材料、设备的样板供发包方审批确认。

承包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政府有关的规范及有关的工程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12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检查确认。

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

11.2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1.3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方应按有关标准、规范及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

11.4工程师发现承包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1.5承包方要求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方指定代表书面批准后才能使用。

第12条:

工程变更

12.1工程所需的材料及配件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如材料及配件标准提高产生价格变动,不予调整。

12.2发包方因生产或技术使用需要,确需变更设计时,应书面通知承包方,并提供变更设计的技术资料,按规定办理变更工程手续,包括由发包方确认的工程变更指令,或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合同,造价则按工程增减的规定进行调整和结算。

12.3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造成的返工,发包方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

12.4施工中如发包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

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时,发包方应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承包方按照发包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

12.5工程变更产生的费用,应参照合同单价,如原报价没有的,在原报价的基础上参照市场价合理计取。

第13条:

转让及分包

未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不得将本工程整个或任何部分工程分包。

由此而增加的任何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第14条:

竣工验收

14.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的两份竣工图纸、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14.2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发包方发出竣工证书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发包方在验收后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的费用。

14.3工程(包括单项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应绘制竣工图,工程变更不大的,由承包方送发包方的原施工图上加上注明,提交发包方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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