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法史自理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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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法史自理重点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
楔形文字法的概念:
它是古代西亚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两河流域的早期居民创造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
《汉谟拉比法典》制定的直接原因:
1、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
2、调整新的经济关系的需要。
3、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汉谟拉比法典》的基本重点内容:
1、土地制度【土地国有和部分私有并存】。
2、社会结构【巴比伦王国的阶级结构与巴比伦的奴隶制占有关系相适应,并表现出与王国的土地占有形式相联系的特点。
】
3、婚姻家庭继承。
【以契约为基础的买卖婚姻制度;家内继承原则;】
4、债权法。
【法典中有大量对债的关系进行调解的内容。
】
5、刑法。
【没有将刑法规范独立出来】
6、诉讼制度。
【诉讼活动已改为由世俗法院管辖,司法权与行政权尚无严格的划分。
】《汉谟拉比法典》的特点:
1、维护君主专制。
2、有原始残余。
3、是以团体为本位。
4、合诸法为一体,民刑不分。
第二章印度法
印度法渊源:
1、吠陀。
2、法经。
3、佛经。
4、法典。
5、国王诏令。
种姓制度:
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它把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
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
摩奴法典:
公元前3世纪到公元5世纪最完整、最系统地总结婆罗门教全部教规教义的法典,是婆罗门教最具有代表性的经典。
第三章古希腊法
立法过程:
1.德拉古改革内容:
整理习惯法,编纂成成文法典,颁布了雅典的第一部成文法《德拉古法》【雅典最完备法典《哥尔琴法典》】
该法主要有三项改革-----------a、自备武器者拥有公民权。
b、贵族会议改制为抽签选举。
c、设立四百零一人议事会;
意义:
开启了雅典成文法的发展,标志着雅典进入成文法时期。
2.梭伦改革内容:
1、颁布解负令。
2、设立财产等级制度。
3、设置陪审法庭。
4、鼓励手工商业经济的发展。
5、废除《德拉古法》,只保留杀人罪。
意义:
扩大了民主的阶层和主体,促进了雅典手工商业的发展,一定程度上阻断了贵族的权力垄断,为雅典开辟了“主权在民”道路。
3.克里斯提尼改革内容:
1、根据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
2、创设五百人议事会取代四百人议事会。
3、确立了陶片放逐法。
意义:
标志着雅典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最终形成。
兼具了主权在民、轮番而治的特色。
4.伯里克利改革内容:
1、所有官职向百姓开放,取消财产限制。
【十将军除外】2、公民大会成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3、创设了官职津贴制度。
评价:
雅典民主的黄金时期,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巅峰时期。
雅典的民主制
特点:
1、实行直接民主。
2、官制实行义务职和合一制。
3、监督制度完善而且发达。
形成原因:
1、小国寡民的城邦国家。
2、手工商业者和农民的追求民主的力量强大。
3、不断的斗争。
评价:
1、雅典民主制的确立表明了古代东西方在公法制度及其他法文化方面的最早的差异,是西方民主传统的母胎。
2、是统治阶级内部的民主,是少数人的民主,始终没有突破
历史局限性。
3、容易产生群体性非理性和多数人暴政。
第四章罗马法
1、罗马法及《十二表法》
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包括公元前8世纪罗马至公元476年罗马灭亡的时期的法律和查士丁尼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十二表法》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涉及土地占有、债务、家庭、继承和诉讼等方面的法规。
《十二表法》评价:
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是古代奴隶制法中具有世界意义的法律文献之一。
《十二表法》内容:
1、规定了不平等地位和债务奴隶制。
2、贵族不得为个人利益立法3、罪犯不得审判不能判死刑。
4、限制利息。
5、延长债务期限。
《十二表法》特点:
1、原始遗迹。
2、同态复仇。
2.罗马法市民法与万民法(前3世纪~前1世纪)
市民法(又称公民法)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及习惯法【来源】。
适用于罗马公民【适用范围】。
主要涉及公法,行政管理、国家机关、一部分刑诉程序【内容】。
市民法体系不完整、带有保守性和浓重的形式主义【特点】。
裁判官法(独立于市民法之外)是裁判官经过长期的市民法实践之后在共和国末期形成一整套广泛的、固定统一的的规范。
具有公平合理原则,不拘泥形式,灵活。
万民法是适用于罗马公民和非罗马公民来自清除形式主义的罗马私法规范、与罗马有联系的其他各民族的规范、地中海商人的通用商业习惯和规范的,注重财产关系的法律。
较市民法更加灵活,更加适应罗马奴隶制经济的发展和统治阶级的利益需求。
结果:
公元212年卡拉卡拉皇帝颁布《安敦尼奴敕令》后,罗马公民权扩大,万民法与市民法最终在公园六世纪由《查士丁尼法典》统一。
3、古罗马法特点和法学家作用
特点:
1、法学家的解答和著述。
2、裁判官的告示。
3、系统化的大规模的法典编纂。
法学家作用:
1、法学家解释逐渐产生法律效力。
2、法学家撰写了大量法律著作。
3、少数著名法学家的解答和著述成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成为罗马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
4、推动了罗马法学的发展和繁荣。
五大法学家:
帕比尼安、乌尔比安、盖尤斯、保罗、莫迪丝蒂努斯。
《国法大全》:
《查士丁尼法典大全》【是对当时有效的历代皇帝敕令进行整理、汇总和删改,按照教会法、法律渊源、高级官吏的职务、私法、刑法、和行政法等内容,编成章、节。
】《学说编纂》《法学阶梯》【以盖尤斯原著为蓝本,删增之后,分人法、物法、诉讼法。
】《查士丁尼新律》
公法:
包括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活动的规范。
私法:
包括所有权、债券、家庭以及继承关系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4、罗马法私法的体系和内容
体系:
1、人法。
包括人和婚姻两部分。
a、完整的人格权包括自由权、市民权、家长权。
同时存在人格减等情况。
古罗马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之下出现了法人制度的萌芽,法人具有独立财产和责任,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需达到最低人数(3人以上)、拥有一定财产和经过元老院或皇帝批准后成立。
b、家庭是以家父权为基础。
婚姻分为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
【无夫权婚姻特点:
1、不一家族利益为基础,以夫妻利益为目的。
2、适用于罗马市民和外来人。
3、缔结婚姻的条件是双方完全同意的。
4、夫妻间形式平等。
5、夫妻协议离婚也可以片面离婚。
6、成年子女开始拥有权力能力,家父的亲权受到限制。
】
2、物法。
物法是罗马私法的主体,实体法的核心,由物权法、继承法和债权法组成。
a、物权。
1、物权是反映权利人的直接行使物上的权利,由法律规定,死人不得创设。
主要有五种:
所有权、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
前一为自物权,后四为他物权。
2、所有权是无权的核心。
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最早出现的是是罗马市民所有权,主体是罗马公民,客体是罗马附近的土地等,转移时必须用要式买卖。
共和国后期出现的是裁判官所有权,主体是各省富豪,客体是意大利以外被征服的土地。
之后,万民法形成,外国人也享有万民法的所有权。
2、他物权包括四种权利:
役权、地上权、永佃权和担保物权。
b、继承权。
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存在市民法的法定继承、裁判官法的法定继承。
c、债权。
债的发生有四种:
1、契约。
2、准契约。
3、私犯。
4、准私犯。
债权的消灭主要有:
1、清偿。
2、提存。
3、抵消。
4、免除。
5、消灭时效、当事人死亡、标的物灭失。
3、诉讼法。
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两部分。
先后有三种不同的形态发展。
1、法定诉讼。
2、程式诉讼。
3、特别诉讼。
5、罗马法复兴运动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1、罗马法复兴运动。
兴起城市:
波伦那/波伦亚/波伦亚那。
学派及其代表人物:
11~13世纪,意大利波伦亚那的注释法学派伊纳留斯,注重严格注释。
14~15世纪,意大利评论学派巴尔多鲁,注重实际运用。
16~17世纪,法国人文主义学派居亚斯,注重探讨原理。
18~19世纪,德国潘顿克顿学派萨维尼,注重概念体系。
2、罗马法对后世影响。
a、形成了罗马私法体系【私法体系】。
b、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影响资产阶级立法【基本原则】。
c、罗马法的制度术语被后世继承【制度术语】。
d、罗马法的思想学说和发展成果是后世资产阶级的法学重要组成部分【思想学说】。
3、罗马法巨大影响的原因:
a、罗马法是建立在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之上最完备的法律体系【经济基础】。
b、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远比其他奴隶制和封建制立法详尽,概念原则先进【立法先进】。
c、罗马法种体现理性原则、衡平观点【革命观点】。
d、罗马统治阶级武力扩张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武力扩张】。
附:
三编制——人、物、继承/债,五编制——总则、债、物、亲属、继承。
第五章日耳曼法
日耳曼法概念:
欧洲在公元前四世纪到公元11世纪在日耳曼诸王国里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
蛮族法典:
1.定义:
日耳曼王国时期诸国在习惯法的基础上相继编纂的成文法典。
2.共性:
拉丁文著成;诸法合体;集中于对人和财产的保护;不具有弹性和抽象规定。
3.代表作:
《撒利克法典》《尤列克法典》【五世纪最好的法典】。
日耳曼法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1.日耳曼法特点:
法典体系凌乱,内容具体【缺乏抽象】;注重形式【形式主义】;以团体为本位【团体本位】;贯彻属人主义【属人主义】。
2.日耳曼法历史地位:
日耳曼法是继罗马法之后再西欧占有主导地位的第一种法律体系【欧洲法律渊源之一】;日耳曼法以其完全不同于罗马法的制度,像人们展示了一种全新的法律理念、法律文化【具体制度影响】;日耳曼法还未后世法律提供了不可替代的因素【英美法系的基础】。
附:
具体制度有宪政制度、民事制度(双重占有、善意取得)。
《撒利克法典》:
该法典产生于公元五世纪时期,是日耳曼蛮族法典中最有代表性的一部,由于该法典几乎没有受到罗马法的影响,故被后世作为日耳曼早期习惯法汇编的典型而加以重点研究。
日耳曼法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1.日耳曼法特点:
法典体系凌乱,内容具体【缺乏抽象】;注重形式【形式主义】;以团体为本位【团体本位】;贯彻属人主义【属人主义】。
2.日耳曼法历史地位:
日耳曼法是继罗马法之后再西欧占有主导地位的第一种法律体系【欧洲法律渊源之一】;日耳曼法以其完全不同于罗马法的制度,像人们展示了一种全新的法律理念、法律文化【具体制度影响】;日耳曼法还未后世法律提供了不可替代的因素【英美法系的基础】。
附:
具体制度有宪政制度、民事制度(双重占有、善意取得)。
第六章教会法【主要指中世纪的天主教】
.《圣经》:
既是基督教各教派信仰的基础,也是其法律的总源。
其中的摩西十诫一直是教会法的中心内容,被视为“基本法”。
《圣经》是教会立法的权威性依据,而且本身也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宗教法庭甚至世俗法庭审判所依据的准则。
《圣经》由《旧约》和《新约》两部分组成。
其中,律法书部分是《旧约》的精髓,共有5卷,相传由摩西所作,故称“摩西五经”,是集中记述法律规则的部分。
教会法的渊源:
《圣经》、教皇教令集、教会法典、世俗法的原则和制度。
教会法的影响:
a、对于近代宪法的影响:
权力结构的分立、中世纪宪政主义。
b、对私法的影响:
婚姻制度上自主合意、一夫一妻、永不离异。
c、对刑法的影响:
奠定了近代法律平等的原则。
d、对诉讼程序的影响:
废除神明裁判、确立纠问制。
教会法的历史地位:
1.是西欧中世纪三大法律支柱之一。
2.是西方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八章伊斯兰法
伊斯兰法的渊源:
一、《古兰经》
是伊斯兰教的最高经典,伊斯兰法的根本渊源。
系穆罕默德在传教过程中以安拉“启示”的名义陆续颁布的经文。
内容非常庞杂,既包括伊斯兰教的基本信仰、穆斯林的基本义务、伦理规范、社会习惯、传说、谚语等,也包括一些纯粹的法律规范。
它在伊斯兰法渊源中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其他一切法律渊源都必须以《古兰经》为基础,凡与其原则和精神相冲突的法律规范都是无效的。
二、“圣训”
穆罕默德的非启示性言论、行为和生活习惯。
虽然“圣训”并非安拉的启示,但出自安拉的代言人,故有极强的权威性,其地位仅次于《古兰经》。
在伊斯兰法的发展过程中,“圣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教法学
是研究伊斯兰法的学问。
它通过对《古兰经》和“圣训”的研究,发现体现于其中的教法原则和精神,解释其基本涵义,从而推倒出新的法律规则。
经常被教法学家用来创制法律的方法主要是“公议”和“类比”。
正是“公议”和“类比”等创制法律手段的广泛运用,伊斯兰法的规则不断丰富,体系不断完善,以符合阿拉伯社会发展的需求。
四、其他渊源
简要介绍哈里发政府的行政命令、各地习惯、外来法律等辅助渊源。
第九章英国法
普通法的概念:
从法源意义看,普通法指的是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
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也区别于由衡平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衡平法。
衡平法的概念:
解释“衡平”一词的来源。
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仅指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大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
制定法:
可以对判例法进行整理和修改。
制定法和判例法的关系:
从数量上看,制定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占的比例不如判例法;
从效力上看,制定法又高于判例法。
从实施角度看,制定法不能脱离判例法而存在,其实施与解释都必须借助于判例法。
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及其对英国法的发展:
衡平法的产生并不是为了取代普通法,它只是对普通法的补充。
普通法是一种完整的法律制度,而衡平法却是一种“补偿性”的制度,其存在是以普通法的存在为前提的。
介绍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的冲突。
17世纪最终确立衡平法优先原则。
衡平法对英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作出了重要贡献。
1875年以后,衡平法仍是创造新原则和补救规则的重要手段。
介绍“高树案”判决。
英国法的渊源:
1、普通法:
a、普通法的概念。
b、普通法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
c、普通法的主要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
2、衡平法:
a、衡平法的概念。
b、衡平法的权利和救济方法,例如,信托、衡平法上的赎回权、部分履行、衡平租赁、衡平法上之禁止推翻、禁令、特别履行、纠正、撤销、返还。
c、衡平法的诉讼程序,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及其对英国法的发展,衡平法优先于普通法,但是衡平法要遵循先例。
3、制定法:
a、制定法的种类:
欧洲联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
b、制定法和判例法的关系。
c、其他渊源,法律习惯、学说。
英国宪法的特点:
说明英国宪法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具有极强的延续性;
宪法的内容很不确定,各部分渊源都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
与大部分国家的宪法不同,英国宪法属于柔性宪法,其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
宪法基本原则:
a、议会主权。
b、分权原则。
c、责任内阁制。
d、法治原则。
普通法体系:
a、定义:
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世界性的法律体系。
b、特点:
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影响举足轻重、以归纳法为法律推理方法、在法律体系上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第十章美国法
《独立宣言》
第二届大陆会议于1776年7月4日通过。
宣言以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论和社会契约说为理论基础,在历史上第一次以政治纲领的形式提出了资产阶级关于“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的主张。
《五月花号公约》
美国宪法的影响:
1、美国宪法是美国经济和政治生活的最高准则,宪法至上理念影响着美国社会经济、政治秩序的运行和政府公民的行为。
2、美国宪法所设计的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很多的弊端和局限性,但是对世界上许多国家产生了影响,同时作为人类法律文明的成果,它为,人类的宪政实践提供了一种可批判性的借鉴的实例。
美国的司法制度以及辩诉交易:
1、法院制度:
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系统。
a、联邦法院系统分为最高法院、巡回法院、地区法院三级。
联邦法院主要审理涉及涉外案件、对州最高法院不服上诉、对联邦巡回法院不服上诉案件;巡回法院主要在案件审理时就法律问题进行审查,实际上是专门法院的上诉法院;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的基层法院和一般刑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
b、州法院系统分为州最高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基层法院。
c、最高法院拥有违宪审查权。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开了司法审查的先例,确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司法审查时对联邦法律、州宪法、州法律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审查是否合宪,并进行裁决和宪法解释。
司法审查仅限于司法问题而不涉及政治问题。
司法审查作为一种权力和制度,以资产阶级的分权、制衡和法治为基础。
在维护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调整联邦和州的矛盾冲突,调整行政、立法、司法三机关的关系的过程中发挥过重要作用。
第十一章法国法
法国民法典:
意义:
统一了法国的民事法律,对法国的法制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均起了重要的作用;第一次以成文法典的形式确立了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的中心地位,将资产阶级价值观以发电形式确定下来;法典确立的十大基本原则保障了资产阶级的伦理要求,为资产阶级社会中人们追求财富的积累奠定了法律基础;作为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该法适应了时代的需要,在内容和编纂上取得了光辉的成就,在以法律表现社会经济生活条件方面成为典型,对促进近代经济社会的发展起了重大作用,对大陆法系的最终确立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行政法渊源:
起源于波旁王朝时期巴列门大量干涉行政事务,国王颁布《圣日耳曼敕令》,发展于大革命时期,1790年立法分离行政职能和司法职能,确立于1889年参事院独享行政司法权,标志法国行政司法制度的确立,完善于1953年和1987年改革,先后设立了行政法院和行政上诉法院,正式形成了相对完整的行政法院体系,国家参事院正式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最高行政法院。
大陆法系的形成及特点
一、大陆法系的形成
1、源头为罗马法;
2、罗马法复兴促进了大陆法系的形成;
3、古典自然法学和法国大革命为大陆法系的形成奠定了思想基础,提供了政治前提;
4、19世纪的法典化运动标志着大陆法系的最终形成;
5、20世纪大陆法系进一步扩张和发展。
二、大陆法系的特点
1、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
2、以制定法(法典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3、公、私法的划分是其主要法律分类;
4、以演绎法为法律推理方法;
5、司法系统普遍实行双轨制。
第十二章德国法(不作为重点)
民法
一、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制定
1、统一前各邦制定的民法典为《德国民法典》奠定了基础;
2、自然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的争论延缓了《德国民法典》的制定;
3、“潘德克顿”学派为《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民法典的结构
1、分为总则、债的关系、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
2、明显受到《学说汇纂》的影响。
三、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一定程度上仍体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民法的基本原则:
1、肯定了私人所有权不受侵犯的原则;
2、肯定了资本主义契约自由的原则。
(二)体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民法的基本要求(社会化倾向):
1、明确规定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
2、对所有权作了适当限制;
3、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并存;
4、弹性条款和参照条款大量运用。
(三)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
1、注重维护容克贵族的土地权益;
2、保留中世纪家长制的残余。
四、20世纪以来民法典的变化
1、契约无限自由过渡到有限自由;
2、过错责任的范围扩大;
3、婚姻家庭法领域更趋平等、自由。
五、民法典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1、有“现代罗马法”之称,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大成者;
2、推动大陆法系的发展,成为德国支系的核心。
美国法与英国法的联系和区别。
(历届考过)
美国法与英国法同属普通法系,两者有着天然联系。
1)判例是主要的法律形式:
英国和美国法律的主体部分都是判例法,法律的创制、法律原则的形成和发展以及法律的解释往往是通过判例形式实现的;
2)法律风格的一致:
英国和美国一样也遵循“先例原则”,法院创造的先例对以后的同类案件具有拘束力;在审判风格上,同英国一样,美国也采用归纳法推理方式。
此外,美国继承英国法关于法律分类的传统,不采用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方式。
美国法又具有不同于英国法的特质,它在成长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表现为:
1)法律移植中的批判精神。
美国法继承了英国普通法的传统,但美国对英国法的运用,以符合美国的国情为前提,对不适合本国国情的普通法规则不予适用;
2)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结构。
和英国的单一制不同,美国的立法权由联邦和州根据宪法分别形式,法院分为联邦法院系统和各州法院系统;
3)判例法与制定法并重,学理和实践互补。
美国法较之于英国法,较早的表现出重视制定法的趋向,是一种判例法和制定法并重的“混合体制”。
英国一般排斥学理对实践的指导作用,美国既强调法院和法官的作用和地位,也注重法学家的作用;
4)法律解释的灵活性。
附:
周伟文重点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
1、?
楔形文字法概念
2、?
汉穆拉比法典制定原因、法典特征、基本内容
3、?
乌尔纳姆法典。
第二章、印度法
1、?
渊源(5种)
2、?
种姓制度
3、?
摩奴法典。
第三章、古希腊法
1、?
雅典法发展,4个立法过程
2、?
雅典民主制度?
第四章、罗马法(这个是重点中的重点)
1、?
概念(内容:
公法私法时间:
东西罗马)
2、?
发展过程、原因
3、?
基本内容(知道大概)
4、?
影响(包括复兴影响)
第五章、日耳曼法(落后与原始残余)
1、?
蛮族法典
2、?
萨利克法典
3、特点?
第六章、教会法(主要指中世纪的天主教)
1、?
《圣经》(主要是旧约)
2、?
主要渊源
3、?
影响:
婚姻刑法刑事罪孽的条件
4、?
地位?
第八章、伊斯兰法
渊源
第九章、英国法
1、普通法的概念与发展
2、衡平法的作用
3、制定法的概念、效力
4、宪法特征与原则(着重)
5、陪审制度
6、英美法系:
特点、概念、发展
第十章、美国法
1、宪法:
历史渊源(独立宣言、五月花号公约),意义
2、司法制度(两套法院)(违宪审查权如何产生)
第十一章、法国法
1、?
民法典(6方面),贡献
2、?
行政法的发展、基本特点
3、?
大陆法系(对比英美法系)
第十二章、德国法(这个去年都没讲重要性自己把握)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