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规划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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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规划实施方案

《中山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规划》实施方案

为完善中山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管理体系,满足中山市未来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扎实推进《中山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规划》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积极开展危险废物源头减量化,加快推进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危险废物收运体系建设,实行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不断提高危险废物管理系统化、法制化、科学化和精准化程度,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保障中山市生态环境安全。

到2020年,初步建立社会源和生活源危险废物收运网络,完善工业源和医疗废物收运体系,基本形成危险废物暂存能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基本满足中山市本地实际需求;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提高危险废物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提升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加快制度建设,推进示范项目,在危险废物管理和产生、处置等环节要坚持循环经济原则。

到2022年,形成覆盖全市范围的工业源、医疗废物、社会源、生活源危险废物收运体系和暂存能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满足中山市社会经济发展中长期需求;形成较完善的中山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法规政策配套体系、危险废物鉴别和检测体系,建立“源头减量、过程严管、执法有力、体系完善、风险可控”的全过程管理体系;初步形成体现循环经济理念的危险废物管理机制。

二、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收运体系

1.完善工业源危险废物收运系统。

探索安全高效的工业集聚区/产业定点基地/工业园区(以下合称“工业园区”)危险废物收运模式,鼓励在有危险废物收运需求、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建立危险废物收运贮存设施,为服务范围内的产废企业提供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和贮存服务。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园区所在镇区参与)

2.完善医疗废物收运系统。

加强全覆盖的医疗废物收运网络建设,2020年前基本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纳入收运系统。

构建“顶层-枢纽-网底”的三级结构医疗废物收运网络,为各类各级医疗机构提供长期稳定的医疗废物收运服务。

以医疗废物处置中心为顶层,以市办医院、镇(区)办的公立医院和社会办的医院为枢纽,以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网底。

各镇区至少设立一个片区暂存点,为周边服务区域内的19张床以下(含19张)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废物暂存服务。

建设医疗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市医疗废物可跟踪和可溯源。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局、国资委、各镇区参与)

3.完善社会源危险废物收运系统。

生态环境部门与交通运输部门、行业协会联动协作,建章立制,加强宣传培训,推动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各类危险废物规范化收集。

鼓励建设具有机动车维修行业全类别危险废物收集能力的收集储存转运点,限制只收集一类且其收集、处置能力在中山市内富余的收集点的建立。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参与)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委托处置企业或者其它专业机构开展产废单位内部危险废物的分类、包装、贮存和转运等延伸服务,提高危险废物的规范化收集的比例和安全处置率。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

4.推进生活源危险废物回收体系建设。

结合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加强有毒有害垃圾的收运,建设生活源危险废物回收体系。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三、加快危险废物设施建设

5.整合升级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

限期淘汰不符合国家及省行业准入条件、规范条件的企业;限制本市能力过剩或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危险废物类别综合利用设施的新建和扩建项目;鼓励显著提升生产工艺水平的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改建项目和本市能力不足的危险废物类别综合利用新建项目;鼓励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或园区自建综合利用设施,提升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能力。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参与)

6.加快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

(1)扩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到2020年,在现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基础上原址扩建医疗废物年处置能力15吨/天,形成25吨/天的医疗废物处置能力。

(中汇集团牵头,市国资委、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参与)

(2)扩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设施。

到2020年,在现有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设施基础上原址扩建80吨/天的处置能力,形成160吨/天的飞灰处置能力。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3)推动工业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

引进技术力量强、管理水平高、资本雄厚的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填补中山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缺口。

依靠社会资金投入和市场化运作,推进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2020年前推动形成年危险废物处置能力19.5万吨。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

7.建设危险废物填埋/贮存的基础保障设施。

到2022年,推动建设具备基本满足本地需求的可溯源、可定位、可取出特征的危险废物填埋设施,以接纳仍具有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焚烧飞灰和残渣进场填埋为主,兼顾不限期贮存及应急能力。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参与)

四、着力推进循环经济建设

8.推动企业危险废物减量示范,加强重点企业强制清洁生产审核。

鼓励企业通过生产工艺改造进行危险废物源头减量。

设立补助资金,奖励通过源头、过程控制、末端产物再回用等方式实现危险废物减量的示范企业。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

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对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于100吨的产废企业和全部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开展强制清洁生产审核。

逐步将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于100吨的产废企业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指导其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2020年前完成危险废物年产废量大于1000吨以上企业的清洁生产。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

9.工业园区固体废物循环化改造。

大力推进工业园区固体废物循环化改造,促进以危险废物为重点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

通过以奖代补形式促进工业园区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

(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牵头,各园区所在镇区参与)

五、构建危险废物科学管理体系

10.探索危险废物管理“中山模式”。

研究危险废物管理的“中山模式”,探索有利于循环经济、固体废物减量化和污染控制的体制和机制。

梳理现有危险废物管理体制,补充完善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危险废物的源头减量、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参与)

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强化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内容编写的要求。

鼓励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的重点企业自行建设废物处理处置设施,规范中山市企业危险废物自行处理处置行为。

建立纠偏机制和认定程序,根据现行标准对存疑的废物类别进行鉴别,明确其固体废物的类别,对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实行规范的分类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

11.建设基础数据项目。

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年度申报登记工作,逐步提高申报登记数据质量,摸清家底,为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基础。

2019年年底前完成我市年产危险废物10吨以上企业的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数据核查;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我市年产危险废物1吨以上企业的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数据核查。

(市生态环境局,各镇区参与)

12.规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准入。

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单位监管,建立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准入标准,引导适合本市的工艺水平先进、运行稳定可靠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建设。

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应遵循限制盈余、鼓励建设能力不足的原则。

按照危险废物类别,对收集、利用、处置能力已有盈余的类别,限制其新增处置能力;对能力不足的类别,鼓励投资建设。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

13.固体废物地方立法。

根据国家和省对固体废物管理的要求,必要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和执行情况,开展中山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地方立法。

2019年开展立法前期工作,争取纳入2020年我市立法计划。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人大办、市卫生健康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司法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

14.提升危险废物鉴别监测能力。

加强中山市危险废物鉴别能力建设,探索制订危险废物鉴别程序,建立地方的危险废物鉴别和检测体系。

力争到2022年,基本具备腐蚀性、浸出毒性等危险废物特性鉴别的技术支撑能力。

(市生态环境局)

15.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

按照企业自查、镇(区)核查、市级抽查模式,有序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建设工作。

危险废物产生企业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2020年达到98%,2022年达到99%。

危险废物经营企业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确保100%。

加强对重点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和指导,组织全市环评审批、固体废物管理、环境执法人员开展固体废物工作培训;每年对危险废物产生重点企业和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实行全覆盖培训。

严格执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对违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的,扣除相应分数,切实加强企业主体责任。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生态环境各镇区分局参与)

16.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构建政企信任陪伴关系。

落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经营单位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适时推进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鼓励企业开展生态设计、使用再生原料、规范回收利用。

严格危险废物运输准入管理,加强运输企业、车辆、人员的从业准入要求,加强危险废物运输行业监管,全面推行危险废物转移运输全过程GPS跟踪监控。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须承担核对及接收责任、合规利用处置责任、结果告知责任和申报登记责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标准规范。

大力推进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

(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

在危险废物管理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加强“以帮为主,以罚为辅”的服务意识,塑造部门与企业之间的信任关系。

动员社会力量,帮助企业建立和践行危险废物管理先进思想,在危险废物管理中体现循环经济理念;并通过理顺相关管理体制,为企业守法合规地开展危险废物管理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

六、提升监管和应急能力

17.建设和提升监管队伍。

强化监管队伍能力建设,增加人员配置,通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培训和训练,提升全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监管能力。

对中山市危险废物监管队伍开展业务和技术培训(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各镇区分局参与)

18.决策的第三方支持服务。

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利用具备专业技术力量的第三方提供决策支持服务。

制定本规划的实施方案、开展规划实施和中期评估、开展固体废物经营企业第三方监管服务、开展危险废物执法的第三方技术支持、环境审计以及其他为管理部门的监管决策提供技术支持的服务。

(市生态环境局)

19.加强危险废物管理的信息化与智能化建设。

提升固废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建设中山市固体废物在线监控管理平台。

逐步将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经营单位全面纳入平台,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全生命周期监管。

通过视频监控等手段加强管理,形成全过程的信息化、智能化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参与)

20.危险废物风险管理。

构建危险废物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源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排查、风险管控、数据库管理。

建立区域危险废物环境应急处置网络,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应急监测设备配置和应急队伍建设。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参与)

强化企业环境风险防控意识。

对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和涉重企业,逐步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金融工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务局参与)

八、加强组织领导

21.加强组织领导。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成立规划实施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规划实施,监督落实规划目标、任务和措施,评估和考核规划实施情况。

按照本规划要求,分解各项规划任务,制订实施方案,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保障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

22.落实资金保障。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的原则,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对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的投入。

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污染者付费原则,为危险废物收运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积极争取国家补助或专项资金支持,地方视财力配套,支持中山市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体系,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23.强化队伍建设。

加强生态环境部门的固体废物管理队伍能力建设,对与危险废物管理相关部门、镇区开展最新政策法规宣讲,组织危险废物专业知识培训,尤其要加强对基层环保工作人员和一线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危险废物监管人员的政策水平、理论水平和实战能力。

对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开展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宣讲,切实强化相关企业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主体意识。

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企业要做好本单位的人员培训。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生态环境各镇区分局参与)

24.鼓励公众参与。

相关部门要依法公开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新、改、扩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公众参与。

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开展危险废物普法宣传,逐步建立社会监督网络,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形成群防群治的态势。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参与)

附件:

1.重点工程项目列表

2.目标任务表

3.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配置及准入条件

附件1:

重点工程项目列表

序号

分类

项目名称

建设内容

任务期

牵头部门

参与部门

1

处置能力

医疗废物处置能力扩建

在现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基础上原址扩建医疗服务年处置能力15吨/天,形成25吨/天的医疗服务处置能力。

-2019年6月

中汇集团

市卫生健康局、市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2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工程扩建

推进威曼公司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二期工程建设,日处置能力新增80吨,达到160吨/天。

-2019

市住建局

市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

3

区域集中贮存能力建设

依托市场配置的处置设施,形成20年累计不限期贮存危险废物26万吨的贮存能力。

-2022

市生态环境局

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国资委

4

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

引导推进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形成年危险废物处置能力19.5万吨。

-2020

市生态环境局

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

收运体系

工业园区收运示范项目

建设园区/产业集聚区危险废物收运暂存示范点

-2020

市生态环境局

各园区所在镇区

6

完善医疗废物收集网络

建立“顶层-枢纽-网底”的三级结构医疗废物收运网络

-2019

市生态环境局

市卫生健康局、国资委

7

社会源危险废物收运能力建设

建设形成区域废铅酸蓄电池收运暂存能力2万吨/年。

(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2017)颁布实施后,按相应条款建设实施)

-2020

市生态环境局

市交通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8

循环经济

工业集聚区固体废物资源化

以奖代补形式促进工业集聚区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

-2020

市生态环境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各集聚区所在镇区

9

企业危险废物减量示范

设立补助资金,奖励通过源头、过程控制、末端产物再回用等方式实现危险废物减量的示范企业。

-2020

市生态环境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0

重点企业强制清洁生产审核

逐步将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于100吨的产废企业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指导其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每年

市生态环境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1

科学管理体系

固体废物地方立法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和执行情况,在必要时,开展中山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地方立法

-2020

市生态环境局

市人大办、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局

12

危险废物管理的“中山模式”

开展中山市危险废物管理体制和机制研究

-2020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建局、市交通局等

13

基础数据项目

工业固体废物年度申报登记工作

每年

市生态环境局

各镇区

14

提升危险废物鉴别监测能力

依托市级环境监测站和分站,建设危险废物鉴别实验室

-2020

市生态环境局

/

15

监管能力

监管队伍业务水平提升项目

对中山市危险废物监管队伍开展业务和技术培训

每年

市生态环境局

各镇区

16

决策的第三方支持服务

委托第三方制定本规划的年度实施方案、开展规划实施的年度和中期评估、开展固体废物经营企业第三方监管服务、开展危险废物执法的第三方技术支持、环境审计以及其他为管理部门的监管决策提供技术支持的服务。

每年

市生态环境局

/

17

危险废物管理的信息化与智能化建设

建设中山市固体废物在线监控管理平台,并对接移动执法系统,形成全过程的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打造智慧环保、移动执法的新型监管模式。

-2021

市生态环境局

市交通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18

风险管理

危险废物风险管理

开展风险源识别、评估、排查、管控和数据库管理;建立区域危险废物环境应急处置网络,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应急监测设备配置和应急队伍建设。

-2020

市生态环境局

/

附件2:

目标任务表

序号

指标

2016年

2020年

2022年

指标类型

1

工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

100

100

100

约束性指标

2

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率(%)

100

100

100

约束性指标

3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

45.77*

50

55

建议性指标

4

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率(%)

45.77*

55

60

建议性指标

5

新增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万吨/年)

0

19.5

/

建议性指标

6

医疗废物处置能力

(吨/年)

3650

(10t/d)

7300

(20t/d)

/

约束性指标

7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集中处置能力(吨/年)

29200(80t/d)

58400(160t/d)

/

约束性指标

8

危险废物产生企业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

95

98

99

约束性指标

9

危险废物经营企业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

100

100

100

约束性指标

10

年危险废物产生量100吨以上的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数量(家)

——

30

60

建议性指标

备注:

(1)安全处置指包括符合相关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安全填埋、焚烧、其他处置方式以及安全贮存。

(2)综合利用率的统计口径:

当年中山市本地产生的所有危险废物。

(3)*:

2016年缺少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方式的资料,故采用2015年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的数据作为规划基准年的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

(4)资源化利用率=(综合利用量+能源化的焚烧量)/危险废物产生量

(5)资源化利用率的统计口径:

当年中山市本地产生且交由本地企业处理处置的所有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

不含医疗废物和焚烧处置残渣的处置能力。

(6)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经营企业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

来源于中山市环保局对本地企业的抽查结果。

(7)年危险废物产生量100吨以上的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数量:

指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数量。

2019-2020年,累计完成30家;2021-2022年,新增完成30家,累计完成60家。

按规定,三年开展一轮新的清洁生产审核,因此2019-2022年期间,可能会存在一家企业开展两次审核的情况。

附件3: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配置及准入条件

中山市危险废物设施包括收运和末端处理处置的设施。

其准入条件规定如下:

(一)收运设施。

1、园区危险废物收运贮存设施。

按《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四十二条规定,鼓励和支持在工业园区内依法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为工业园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服务。

中山市工业集聚区/产业定点基地/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危险废物收运贮存设施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相应的园区规划、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

(2)服务范围限于园区规划、园区规划环评等文件中划定的园区范围;

(3)遵守现行管理要求,做好危险废物来源和去向的台账,做到危险废物的可溯源、可追踪。

2、社会源危险废物收运设施。

社会源危险废物收运设施的建设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服务范围限于中山市域范围;

(2)经营范围仅限于机动车维修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类别;

(3)社会源危险废物收运设施建设单位须持有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且经营范围至少须包含机动车维修行业所产生危险废物中的一类;

(4)鼓励建设具有机动车维修行业全类别危险废物收集能力的收集储存转运点,限制只收集一类且其收集、处置能力在中山市内富余的收集点的建设。

(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

中山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包括基础保障类和市场配置类。

其中,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设施和不限期贮存/填埋设施属于基础保障类,其余属于市场配置类。

1、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须符合以下原则:

(1)规模控制。

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应遵循限制盈余、鼓励建设能力不足的原则。

按照危险废物类别,对收集、利用、处置能力已有盈余的类别,限制其新增处置能力;对能力不足的类别,鼓励投资建设。

(2)空间范围控制。

根据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生态控制线划定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图等文件划定中山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禁止建设区范围(简称“禁建区”),禁建区内禁止建设;在禁止建设区外,危险废物处置项目的具体选址须同时符合国家、广东省和中山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避开人口密集区;此外,选址还应尽量集约用地,尽可能利用存量建设用地。

(3)项目建设和运营需满足现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不得选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4)社会责任:

近三年进入过政府信用评价中的黑榜、或在各地政府部门出现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不良记录、或有过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企业,不得进入中山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市场。

2、基础保障类。

基础保障类的设施建设配置原则如下:

(1)根据中山市本地对应类别危险废物产生现状和预测情况,控制对应类别危险废物的处置规模,但规模设置应考虑未来发展,适度超前;

(2)采取政府投资的方式建设;

(3)遵循污染者付费原则下的政府指导价格,指导价格的制定应考虑土地资源成本兼顾污染有效控制的合理成本和实现运营方的合理利润。

实施阶梯式定价,比如,残渣率较低的处置企业产生的残渣,按照政府指导价;较高残渣率企业产生的残渣,按照政府指导价进行一定比例的上浮,具体定价方案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

对于基础保障类设施中的填埋场,必须接纳危险废物焚烧残渣。

同时,严格控制其他类别危险废物的进场。

不限期贮存场仅可接纳当前技术条件下难以开展综合利用、能源化和无害化的危险废物种类,并对其进行暂存而非永久封存。

是否属于满足接纳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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