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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指导信息第1期

 

2015年工资集体协商

指导信息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目录

第一部分本市经济发展、居民收入及职工收入相关数据

表1:

本市综合信息

(一)

表2:

本市综合信息

(二)

表3:

本市近年来社会平均工资标准

表4:

本市各年度防暑降温费标准

表5:

本市各年度中夜班津贴标准

表6:

本市各年度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标准

第二部分近期工资福利相关文件

文件一: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201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5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103号)

文件二: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22号)

第三部分近期集体协商相关文件

文件一:

《市人力社保局等五部门关于实施“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5〕77号)

文件二:

集体协商相关表格

《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

《集体合同报审表》

《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第一部分

本市经济发展、居民收入

及职工收入相关数据

 

表1:

本市综合信息

(一)

计算单位:

亿元、%

 

地区生产总值(GDP)

财政收入

消费价格指数

水平

增幅

水平

增幅

2001年

1919.09

12.0

304.52

24.4

103.1

2002年

2150.76

12.7

375.92

18.4

99.6

2003年

2578.03

14.8

451.74

20.2

100.2

2004年

3110.97

15.8

502.17

26.7

102.3

2005年

3905.64

14.9

725.81

26.8

101.5

2006年

4462.74

14.7

926.33

27.7

101.5

2007年

5252.76

15.5

1204.65

30.1

105.2

2008年

6719.01

16.5

1489.89

23.7

105.4

2009年

7521.85

16.5

1805.00

21.1

101.8

2010年

9224.46

17.4

1068.81

统计口径

有变化

103.5

2011年

11307.28

16.4

1454.87

36.1

104.9

2012年

12893.88

13.8

1760.02

21

102.7

2013年

14370.2

12.5

2078.30

18.1

103.1

2014年

15722.5

10.0

2390.02

15

101.9

 

表2:

本市综合信息

(二)

计算单位:

元、%

 

最低工资

工资指导线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失业保险金标准(元)

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非全日制

下线

基准线

上线

上限

下限

单位

个人

2001年

412

--

0%

14%

26%

2730

350

302-262

养老:

20%医疗:

11%失业:

1%

生育:

0.8%

工伤:

0.5~2%

养老:

8%医疗:

2%失业:

1%

大额260元

2002年

450

4

5%

11%

20%

3000

600

302-262

2003年

480

4

5%

13%

20%

3500

680

302-262

2004年

530

5

5%

12%

20%

3900

780

302-262

2005年

590

5.6

5%

12%

20%

4400

880

333-300

2006年

670

6.4

6%

13%

22%

5050

980

340-380

2007年

740

7

6%

14%

22%

5720

1100

380-420

2008年

820

7.8

6%

15%

22%

6800

1260

480-520 

2009年

820

7.8

6%

15%

22%

7800

1260

480-520

2010年

920

8.7

6%

15%

22%

8380

1425

540-580

2011年

1160

11.6

7%

16%

22%

9380

1720

600-640

2012年

1310

13.1

7%

16%

22%

10560

2006

660-700

2013年

1500

15

7%

16%

22%

11331

2210

660-700

2014年

1680

16.8

4%

13%

22%

12780

2530

760-800

2015年

1850

18.5

14058

2812

840-880

表3:

本市近年来社会平均工资标准

计算单位:

元/人/年

年度

年平均工资

(元/人)

月平均工资

(元/人)

依据

1992年度

3118元

260元

津劳险字(1995)58号

1993年度

4008元

334元

津劳险字(1995)58号

1994年度

5364元

447元

津劳险字(1995)109号

1995年度

6501元

542元

津劳险字(1996)151号

1996年度

7643元

637元

津劳险(1997)155号

1997年度

8238元

690元

津劳险(1998)79号

1998年度

9079元

756元

津劳险(1999)35号

1999年度

10056元

838元

津劳办(2000)136号

2000年度

10996元

916元

津劳局(2001)21号

2001年度

12237元

1020元

津劳局(2002)67号

2002年度

13852元

1154元

津劳局(2003)25号

2003年度

15706元

1309元

津劳局(2004)59号

2004年度

17810元

1484元

津劳局(2005)59号

2005年度

20196元

1683元

津劳局(2006)90号

2006年度

22740元

1895元

津劳社局发(2007)19号

2007年度

26700元

2225元

津劳社局发(2008)40号

2008年度

31200元

2600元

津劳社局发(2009)19号

2009年度

33516元

2793元

津人社局发(2010)8号

2010年度

37540元

3128元

津人社局发(2011)8号

2011年度

42240元

3520元

津人社局发(2012)14号

2012年度

46464元

3872元

津人社局发(2013)14号

2013年度

51120元

4260元

津人社局发(2014)14号

2014年度

56232元

4686元

津人社局发〔2014〕103号

注:

2011年本市社平工资同天津年鉴口径,含劳务派遣人员。

 

表4:

本市各年度防暑降温费标准

(发放时间为6、7、8、9月,共4个月)

年份

防暑降温费标准(元/月)

依据

2008年

每人2225×3%=67元/月

津政发(2008)17号

津劳社局发(2008)40号

2009年

每人2600×3%=78元/月

津劳社局发(2009)19号

2010年

每人2793×3%=83.8元/月

津人社局发(2010)8号

2011年

每人3128×3%=93.8元/月

津人社局发(2011)8号

2012年

每人3520×3%=106元/月

津人社局发(2012)14号

2013年

每人3872×3%=116元/月

津人社局发(2013)14号

2014年

每人4260×3%=128元/月

津人社局发(2014)14号

2015年

每人4686×3%=140.6元/月

津人社局发(2014)103号

 

表5:

本市各年度中夜班津贴标准

年份

夜班(单位:

元)

中班(单位:

元)

依据

2008年

10.6元

5.3元

津政发(2008)17号

津劳社局(2008)40号

2009年

12元

6元

津劳社局发(2009)19号

2010年

12.8元

6.4元

津人社局发(2010)8号

2011年

14.4元

7.2元

津人社局发(2011)8号

2012年

16元

8元

津人社局发(2012)14号

2013年

17.8元

8.9元

津人社局发(2013)14号

2014年

19.6元

9.8元

津人社局发(2014)14号

2015年

21.5元

10.8元

津人社局发(2014)14号

表6:

本市各年度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标准

(发放时间为11、12、1、2月,共四个月)

年份

冬季取暖补贴

集中供热补助费

依据

2000年

每季135元

津劳计(1996)431号

2001年

每季135元

每个采暖季共185元

2002年

每季135元

每个采暖季共185元

2003年

每季135元

每个采暖季共185元

2004年

每季235元

每个采暖季共185元

津财行政(2004)35号

2005年

每季235元

每个采暖季共185元

2006年

每季235元

每个采暖季共185元

2007年

每季235元

每个采暖季共185元

2008年

每季335元

每个采暖季185元

津政办发(2008)156号

津财行政(2008)58号

 

2009年

每季335元

每个采暖季185元

2010年

每季335元

每个采暖季185元

2011年

每季335元

每个采暖季185元

2012年

每季335元

每个采暖季185元

2013年

每季335元

每个采暖季185元

2014年

每季335元

每个采暖季185元

2015年

每季335元

每个采暖季185元

 

第二部分

近期工资福利相关文件

 

文件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人社局发〔2014〕103号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201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

工资及2015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现将201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5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平均工资

(一)2014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232元,月平均工资为4686元;2014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53520元,月平均工资为4460元,计算计划内破产企业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以此为准;用于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2564元,月平均工资为6047元。

(二)2015年度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4686元计算。

具体标准见《2015年度相关待遇简表》(附件1)

二、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2812元和14058元。

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农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2109元。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6047元。

按照6047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6047元与2912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2912元。

(三)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数为2912元。

(四)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2812元。

(五)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2812元。

(六)民政代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4686元。

(七)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4686元为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个人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260元为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2014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按日加收万分之五保值费;补缴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加收保值费。

1992年12月31日之前在本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并自1993年1月起在原企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因企业关停并转、破产退出等原因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中断缴费人员,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毕业后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本人申请,记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可不缴纳保值费。

按照历年缴费下限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金额详见《2015年度按照历年缴费下限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一览表》(附件2)。

三、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

民政管理退休人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6575元(含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注资额)。

四、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一)民政管理安置在本市的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为9315元,其中6575元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2740元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

(二)中央、外地驻津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分别为3756元和7387元。

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费标准为:

按40%比例缴纳为101400元、按35%比例缴纳为88725元、按30%比例缴纳为76050元。

六、预留社会保险费标准

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用人单位,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标准为20184元。

七、有关事宜

2015年度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年记账利率为2.75%;月记账利率为2.29‰。

2015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老农保个人账户年记账利率为2.75%;月记账利率为2.29‰。

2015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年记账利率为0.35%;月记账利率为0.292‰。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执行。

附件:

1.2015年度相关待遇简表

2.2015年度按照历年缴费下限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

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一览表

2014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表12015年度相关待遇简表

项目

标准

基础养老金

(6047元+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截至退休时本人缴费年限×1%

过渡性养老金

(6047元×全部平均工资指数)×截至1997年12月31日前本人缴费年限×1%

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686元×50%=2343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4686元×40%=1874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686元×30%=1406元

伤残五至十级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伤残五级:

4686元×12个月=56232元

伤残六级:

4686元×10个月=46860元

伤残七级:

4686元×8个月=37488元

伤残八级:

4686元×6个月=28116元

伤残九级:

4686元×4个月=18744元

伤残十级:

4686元×2个月=9372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五级:

4686元×18个月=84348元

伤残六级:

4686元×15个月=70290元

伤残七级:

4686元×12个月=56232元

伤残八级:

4686元×9个月=42174元

伤残九级:

4686元×6个月=28116元

伤残十级:

4686元×3个月=14058元

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

4686元×6个月=28116元

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支付的救济费

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

4686元×6个月=28116元

供养直系亲属二人者:

4686元×9个月=42174元

供养直系亲属三人及以上者:

4686元×12个月=56232元

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费

4686元×2个月=9372元

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

4686元×1个月=4686元

防暑降温费

4686元×3%=140.6元

高温津贴

4686÷21.75天×12%=26元

中、夜班津贴

4686÷21.75天×5%=10.8元

4686÷21.75天×10%=21.5元

2010年1月1日前已参保的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一档缴费:

4686元×20%=937.2元

二档缴费:

4686元×16%=749.8元

附表2

2015年度按照历年缴费下限补缴灵活就业

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一览表

序号

缴费年度

缴费基数

缴费金额(元)

个人账户(元)

1

1993

150

5898.36

0.00

2

1994

200

7346.64

153.06

3

1995

270

7410.63

771.93

4

1996

240

5432.64

905.40

5

1997

240

4766.85

914.85

6

1998

290

5371.32

2363.40

7

1999

290

5098.56

2157.12

8

2000

350

5551.08

2348.52

9

2001

350

5078.52

2148.60

10

2002

600

6314.88

3307.80

11

2003

680

6627

3313.56

12

2004

780

6701.4

3350.64

13

2005

880

6668.88

3334.44

14

2006

1078

6548.76

2619.48

15

2007

1200

6474.24

2589.72

16

2008

1360

6249.24

2499.72

17

2009

1360

5348.04

2139.24

18

2010

1525

5582.16

2232.84

19

2011

1820

6455.86

2582.33

20

2012

2106

7363.42

2945.36

21

2013

2310

7064.44

2825.77

22

2014

2630

6312

2524.80

23

2015

2912

6988.8

2795.52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5年3月24日印发

文件二: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人社局发〔2015〕22号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天津市

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提高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680元、每小时9.7元,调整为每月1850元、每小时10.6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6.8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8.5元。

三、本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2015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5年3月24日印发

 

第三部分

近期集体协商相关文件

 

文件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天津市总工会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天津市工商业联合会

 

津人社办发〔2015〕77号

 

市人力社保局等五部门关于实施“集体

合同制度攻坚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近年来,按照国家和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的部署要求,全市大力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覆盖范围不断扩大,集体合同制度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精神,依法推行集体合同和集体协商制度,按照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有关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以《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为依据,以集体协商质量为重点,丰富协商内容,强化协商能力,加强过程指导,提升工作实效,确保2015年末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2016年集体协商质量得到显著提升,形成规范有序的劳动关系事项决定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在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和调节劳动关系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促进我市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集体协商分类指导。

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职工队伍规模、协商工作基础等不同情况,开展分类指导,增强工作针对性。

对已开展集体协商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和园区,要以提升协商质量为主,从内容和程序上入手,丰富协商内容,增强协商实效。

对未开展集体协商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和园区,要以建制为主,制定开展协商计划安排,督促企业方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

引导女职工较多和职业危害较大的企业开展专项协商,推动签订女职工特殊保护或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二)开展区域行业集体协商。

把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作为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建设的重要途径,在建筑业、餐饮服务业、服装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就主要工种计件单价、劳动定额等事项签订行业集体合同,并逐步向新兴产业和知识密集型产业拓展,在具备条件的区域和产业园区开展区域性集体协商,在遵守劳动法规、开展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规范,并对区域内的小微企业进行制度覆盖。

(三)提升协商队伍能力水平。

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提升基层工会干部队伍能力素质,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工会,并积极在区域、行业建会,与集体协商机制建设同步推进。

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等企业组织建设,大力培育企业协商主体,引导企业管理者树立平等协商和民主管理理念,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加强协调劳动关系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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