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黄河交通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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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黄河交通学院章程
黄河交通学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对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校名、校址和办学性质
第二条学院名称:
黄河交通学院
第三条学院地址:
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迎宾大道333号。
第四条办学性质:
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三章办学方向、办学定位和培养目标
第五条办学方向: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努力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六条发展定位:
立足河南,面向现代机械制造和现代综合交通行业,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构建以工科为主干,经济学、管理学和艺术学协调发展的学科框架结构;努力把学院建设成具有鲜明现代机械制造和现代综合交通行业特色的应用型普通本科院校。
第七条培养目标:
培养面向生产服务一线,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勇于创新精神和高度社会责任感,理论功底扎实、实践能力突出、拥有就业创业能力、具备继续学习能力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四章办学规模和教育形式
第八条全日制普通教育在校学生规模稳定在12000人左右,继续教育保持在适当规模。
第九条学院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
其他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专科教育和成人继续教育。
第五章学科门类和专业设置
第十条学院的学科与专业建设:
学院依托现代机械制造和现代综合交通行业,重点发展适应汽车制造与服务、立体交通产业发展的学科、专业,建设以工学为主体的学科、专业体系。
以机械工程、交通运输工程、土木工程相关学科专业建设为重点,适度发展经济、管理类学科专业。
第十一条学院根据现代综合交通发展需要调整和设置学科、专业,建立学科专业设置动态预测调整机制。
其调整原则是:
根据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发展和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加大市场紧缺专业开发,注重特色专业建设,发挥重点专业的带动效应,不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第十二条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的程序:
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由系(部)做好市场调查和论证,报教务处审核,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章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成立理事会,理事会为学院最高决策机构,按照《黄河交通学院理事会章程》开展工作和活动。
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一)理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二)理事会由5~7人组成,其中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3~5人。
理事会成员任期一届四年,可以连任。
理事长和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1人(兼),办公室在理事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具体负责理事会日常事务。
(三)理事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经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理事长因故缺席时,由副理事长负责召集。
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由理事长决定。
出席理事会的人数必须为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
理事会贯彻民主集中制,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理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和解聘院长;
2.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3.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理事会理事长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担任,学院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理事长担任。
第十五条学院理事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任学院院长,院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
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院长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
每届院长任期为4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院长在理事会领导下独立行使学院教育教学、科研和行政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落实学院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学院根据需要设副院长和院长助理若干人,协助院长行使职权。
院长办公会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院管理中的重大行政事项。
第十七条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系(部)在学院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学生管理和社会服务等工作。
实行主任负责制。
系(部)设主任1人,书记1人。
主任是系(部)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系(部)的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书记负责系(部)的党务工作。
系(部)设副主任、副书记若干人,协助主任、书记履行职责。
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的基本议事制度。
党政联席会议由系(部)主任主持。
系(部)党组织发挥政治保障作用。
负责系(部)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在本部门的贯彻执行。
第十八条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中共河南省委高校工委中共河南省教育厅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建立黄河交通学院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行使监督职能,支持院长行使职权,保障学院依法办学。
工会、工青团、学生会组织在院党委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院的重大事项,依法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力。
第二十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计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组织学术活动。
第二十一条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院根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置内部管理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它机构,各机构根据学院规定履行管理、保障、服务等职责。
充分发挥机制优势,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进行高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院法定代表人为学院安全和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学院应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加强学院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学院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七章经费来源、资产和财务制度
第二十四条学院举办者为李顺兴先生
第二十五条根据学院变更前审计报告载明的信息,截止到2013年9月30日,学院资产总额为8.53亿元,其中,举办者累计投入3.55亿元。
第二十六条学院办学经费主要来源包括:
(一)举办者出资;
(二)学费收入;
(三)校企合作单位资助;
(四)社会捐赠;
(五)后勤服务单位创收;
(六)利息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举办者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其投入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归学院所有。
学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院接受的社会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捐赠人所约定的管理方法和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条学院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使用并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入效益。
第二十九条学院设立统一的财产物资管理机构。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学院固定资产、教学仪器设备、房屋场地及其他财产实行严格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购置、维护、更新等。
第三十条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章相关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一条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学院理事会,依法推荐理事会成员;
(二)对学院的发展规划、办学宗旨、管理体制、组织机构、经费预算、决算有审议权;
(三)对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人选有建议权;
(四)对学院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监督;
(五)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的其他授权;
(六)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理事会决议;
(七)保证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
(八)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保障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九)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学院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
(二)依法保障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四)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六)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评估;
(七)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学院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纪守法,为人师表;
(二)履行聘任合同;
(三)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四)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
(五)指导学生的学习,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
(六)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补充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依法享有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八)对学生进行教育,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九)接受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十)享有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四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是:
(一)遵守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缴纳学费;
(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教学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按规定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学生社团活动;
(五)按规定参与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评定;
(六)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规定课程,成绩合格或修满相应学分,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八)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五条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六条学院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七条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学院院长的变更,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予以解聘、聘任。
变更其他事项,报审批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学院终止事由: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发生,学院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坚持办学以及因其他重大原因,无法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经理事会一致同意而自行终止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条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
学院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院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学院终止时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学院终止后,办学许可证和印章由审批机关收回销毁,并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十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长提出动议,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赞成通过,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院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学院办学行为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任何组织、个人不得违背。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属黄河交通学院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