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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运输管理制度.docx

机电运输管理制度

XXXX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机电运输管理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机电运输管理,提高机电事故防范意识,保证矿井安全,防止机电事故发生,减少机电事故影响。

结合生产实际情况,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验收考核评级办法》、《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标准、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建立健全机电运输管理机构

第一条各煤矿要高度重视机电运输管理,必须设立专门的机电运输管理机构体系,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明确机电运输管理人员和岗位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机电运输质量目标制度,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措施规程审批制度、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相关管理制度,实现机电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第二条煤矿机电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现场实际需要成立供电电气、防爆检查、设备管理、提升运输、钢丝绳检查等专业化小组,各专业化小组在机电矿长的直接领导下,按煤矿综合管理流程,开展煤矿的机电运输管理工作。

二、基础管理

第三十九条空压机与储气罐之间安设止回阀,在储气罐出风管路上安装释压阀,释压阀的口径不得小于出风管的直径,释放压力应为空气压缩机最高工作压力的1.25〜1.4倍。

第四十条空压机必须有专职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操作人员经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空压机上所配置的控制元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仪表等出厂前均已调好,非专业人员严禁随意调节。

第四十一条各矿应对空压机加强维修保养,新使用的空压机运行一段时间后,必须根据厂家说明书更换油过滤器、空气滤芯、润滑油。

维修保养运行要做好记录。

第四十二条空气压缩机必须有压力表和安全阀。

安全阀和压力调节器必须动作可靠,安全阀动作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1.1倍;使用油润滑的空气压缩机必须装设断油保护装置或断油信号显示报警装置。

第四十三条起动空压机前,应检查空压机各零部件是否完好,各保护装置、仪表、阀门、管路及接头是否有损坏或松动。

第四十四条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单缸不得超过190°C、双缸不得超过160°Co必须装设温度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

第四十五条压缩机油领用时,要查看油质报告,闪点不低于215C,螺杆压缩机必须使用产品说明书中指定的专用润滑油。

第四十六条安装使用的空气压缩机的风包,不能与压风机同设一室,应设室外空气流畅的地方。

在井下安装的压缩机和风包应分别设置在2个硕1室内;风包内的温度应保持在120C以下,并装有超温保护装置,在超温时可自动切断电源和报警。

第四十七条压风机的风包上必须安装动作可靠的安全阀和放水阀,并有检查孔。

风包内的油垢三个月定期清除一次。

新安装或检修后的风包,应用1.5倍空气压缩机工作压力做水压试验,每年申报检测一次。

(二)主要通风机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主扇风机要有可靠的双回路电源,供电线路禁止“T”接其它负荷,风井变电所运行风机所在母线段不准外接其它负荷。

风门绞车、风机控制盘及保护、控制等电源必须为双电源,并具备互换功能。

正常情况下,严禁风机和线路交叉运行。

第四十九条两套主要通风机具备同等能力,其中一套作备用。

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开动,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替代主要通风机。

第五十条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且各轴承座要有轴承超温报警声光信号。

通风机房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运行风机与备用风机每月调换检查维修一次,风机轴承每3个月加一次油,每月检查维修一次,检查维修应包括以下内容:

各部轴承是否发热、漏油,有无异响或不正常震动;各部螺丝、稳钉、销子有无松动;注意风机运转中声响是否正常;机壳有无裂纹,密封衬垫是否完好,有无漏风现象;检查各种仪表指示是否正常。

(四)主提升绞车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设备,在用的淘汰设备要按规定期限进行更换。

严禁调度绞车作为主提升绞车使用。

第五十二条严格执行斜井提升管理制度,斜井提升必须完善“一坡三挡”设施和跑车防护装置,功能达不到要求,严禁提升运输。

主斜巷轨道运输上平台车场,在变坡点3-5m

处安装阻车器,变坡点下方安装联动保险挡车拦。

主斜巷跑

车防护装置的安设:

(1)主斜巷轨道运输上平台车场变坡点下方挡车拦至下车场起坡点跑车防护装置之间,根据斜巷长度每隔100m安装一组跑车防护装置;斜巷中部各甩车场必须安装常闭式挡车栏;

(2)下车场起坡点上方安装常闭式挡车装置。

第五十三条斜井串车提升信号,除满足提升信号基本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开车信号由井底控制,但不可直发绞车房;

2.对多偏口多车场的斜井提升,要有多水平提升信号,信号有区别。

3.井口和井底必须有显示提升运输状态的声光语音信号装置,提升信号统一规定、点数清晰。

第五十四条各矿必须建立绞车钢丝绳检查制度,提升钢丝绳更换时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在用提升钢丝绳必须严格执行日检制度,特别是停车位、钢丝绳与天轮、滚筒切点处的检查,发现钢丝绳磨损超限、锈蚀严重、使用超期、断丝超限和断股的立即更换。

钢丝绳检查结果每天必须由队长、机电矿长审查签字,并存档。

第五十五条提升矿车碰头、锁

轮子损坏的,不得

继续使用;钢丝绳绳头优先使用插接式,并使用护绳环进行

保护;斜井提升钢丝绳绳头严禁单独使用绳卡进行固定,禁止不使用保险绳进行提放车。

第五十六条绞车的制动装置定期检查,每季一次,制动盘必须清洁无油污,闸瓦间隙1-1.5mm,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调整,制动性能不符合要求的,严禁继续使用绞车进行提升运输。

第五十七条液压站的滤芯每季清洗一次,制动油管每年清吹一次,制动油要定期更换,制动油泵每月与备用泵倒换一次。

制动油必须是说明书规定的牌号。

第五十八条绞车道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

凡设有人行通道的采区上、下山,除检查和维修巷道、管线、轨道、安全设施的人员,在与绞车司机、上下把钩工取得可靠联系后,可以在停止提升的情况下进行检查维修外,其它人员一律不得走绞车道。

第五十九条主提升绞车司机应是通过资质培训,经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无安全资格证的人员,不得(录用)上岗作业。

司机必须精心操作,严禁不带电放车。

第六十条信号把钩工必须严遵守岗位职责,每班提升前认真检查矿车联结装置、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置,当功能达不到要求时,严禁进行提升运输。

每次挂钩提升车皮数符合规程措施要求,严禁不挂钩放车,严禁超长、超高、超宽和多挂超载提升。

(五)矿井主排水泵管理规定

第六■—条主排水泵应具备可靠的“双回路”供电电源,泵房设施安装应满足设计要求,泵房底板高度大于外面轨道大巷底板0.5米。

水泵必须具有同等能力的工作、备用、检修泵,性能满足相关技术要求。

第六十二条工作水泵与备用水泵之间要轮流调换运转,停用泵要及时检修,雨季期间要保证工作水泵与备用泵都能同时排水,满足最大涌水量的排水要求。

第六十三条采掘探放水,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煤矿相关生产技术部门组织会审,严禁在排水系统不完善的情况下进行探放水工作

第六十四条当泵房内的水泵全部采用无底阀或无底阀泵排水时,引水装置要有压力水作动力源。

对压力水取得确有困难时,必须采取措施安装提供压力水的水泵,保证水泵引水的可靠性。

第六十五条矿井主排水泵每年雨季前必须将水泵、闸阀、逆止阀、底阀、电气设备等全面检修一次,按规定进行矿井联合排水试验;每月由机电矿长组织检查维修一次,发现问题立即安排处理。

第六十六条水泵司机应持证上岗,全面掌握了解排水系统运行状况,能独立操作;会使用、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性故障。

(六)瓦斯抽放泵管理规定

第六十七条瓦斯抽放泵安装使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瓦斯泵的选择,其抽放能力应满足矿井瓦斯抽放量的要求,流量、压力、管径达到规定设计要求,泵站距井口和主要建筑物及居住区不得小于50m。

第六十八条瓦斯抽放泵应有高负压、低负压两套系统,两套管路分开铺设,禁止交叉混用;两套系统应有同等能力的备用设备,工作设备与备用设备每月定期调换工作一次。

第六十九条泵站的供电、电气和通讯应符合下列定:

1.抽采泵站应由两个独立的供电电源,并有双回线路。

2.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及其它电气和检测仪表均采用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瓦斯抽放站内的电气设备,严禁失爆;电缆严禁与瓦斯抽放管、排放管接触;冷却水池与避雷针接地极必须大于5米以上距离。

3.泵房与防爆设备、设施之间应采取隔离措施。

4.泵站应设置直通矿井调度室和矿井变配电所的电话。

第七十条瓦斯泵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熟练掌握瓦斯泵的性能、维护方法、使用条件、注意事项,每班按规定填写记录,写明检查时间、瓦斯浓度、co浓度、电机温度,水泵供水情况等相关记录。

第七十一条瓦斯泵房要明确建立司机、电钳工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并按规定操作、检修瓦斯泵。

第七十二条瓦斯泵司机必须认真执行设备巡回检查制度,当瓦斯、co浓度、瓦斯泵负压、声音有异常变化时要及时汇报相关领导,即时采取停泵措施。

第七十三条瓦斯泵室内环境必须清洁、干净,不存放任何设备材料。

瓦斯抽放站必须有足够数量的干粉灭火器、灭火砂,泵房内严禁烟火、明火。

第七十四条瓦斯泵的检修维护,每周进行一次检查维修保养,泵、电动机轴承检查加油每月一次,运行泵与备用泵每月调换一次,电气控制部分在每次调换泵运行前全面检修一次。

第七十五条泵站给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泵站应有供水系统,泵房设备冷却水采用开路循环,冷却水温不超过40度;

2.对硬度较大的冷却水应进行软化处理。

第七十六条瓦斯泵进、出气两侧管路系统必须装设防回火、防回气、防爆炸的安全装置,进、出气侧要有放空管,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3m;从井口到瓦斯抽放泵

的地面段管路,至少有1节PE、PVC等绝缘管路。

第七十七条瓦斯抽放站必须设置避雷装置设施,最大保护半径范围,应覆盖瓦斯抽放站的所有建筑设施。

第七十八条按规定完善瓦斯抽放浓度、温度、压力、流量等监测装置,抽放站厂房内必须装设瓦斯浓度探测仪,防止通风不畅引起瓦斯聚集,引发事故。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

III

(一)管理机构

第七十九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成立以总工程师为组长、机电矿长为副组长,瓦斯监控员、以及系统维护人员组成的专职管理机构。

第八十条管理机构明确分工,瓦斯监控员负责瓦斯监控,发现异常立即汇报总工程师及相关矿领导;系统维护人员负责监控系统设备安装、检修维护、设备调校工作。

(二)监测监控系统的设计和安装要求

第八十一条煤矿的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测控仪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第八十二条安装断电控制时,凡需安设断电仪的工作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数量、联锁开关安设地点、接点和电源线及控制范围等做出明确规定。

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具体方案由煤矿主要技术负责人审定。

第八十三条为防止甲烷超限断电时切断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八十四条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碣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井下安装监测监控设备必须采用本质安全型专用线缆、接线盒,电缆进线嘴连接要牢固,密封良好,密封圈直径和厚度要合适,接线工艺符合井下电气防爆管理规定。

第八十五条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等防爆设备的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

(1)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2)掘进工作面内、采用串联通风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掘进巷道内。

(3)设置在断

(一)设备、

配件、物资

第三条各矿必须对矿内的机电设备、配件、物资进行全面清理、盘点统计,建立完整的设备、配件、物资台账,并录入电脑存档管理。

第四条设备、配件、物资台账应标明设备的技术特征性能参数,如名称、型号、功率(容量)、截面、电压、电流、效率、风量、工作压力、安装使用地点、出厂日期、生产厂家等。

第五条煤矿禁止使用国家明淘汰的机电设备产品,凡涉及煤矿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安全标志、产品合格证、检测检验报告不合格的机电产品,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不得在井下使用。

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性能检查合格证,阻燃性能试验报告,要归档妥善保管。

第六条设备、配件、物资清理盘点,每季度进行一次做到情况清、状态明。

对重要设备、重要零部件、易损消耗大的物品,要报送煤矿主要负责人,以便得到及时准备补充。

第七条新采购的机电设备,使用前必须对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验证产品是否合符进货要求,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性能合格证、技术资料等是否齐全完整,检查试机正常,方可投入安装使用,防爆设备入井前,要对防爆性能进行检查,合格后张贴入井检查合格证。

电范围内。

第八十六条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的断电和故障闭锁功能,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瓦斯传感器应正确悬挂,其它传感器(开停、风速、风门、水位、馈电)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该设施或参数的位置。

第八十七条与安全测控仪器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

检修与安全测控仪器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测控仪器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四)安全监控系统使用与维护制度

第八十八条井下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1)井下安全监控网络由矿调度室全程监控管理,井下各单位应全力配合。

凡属井下相关单位责任区域内,使用单位对该区域内安全监测监控装备和线缆规范使用和正确维护。

由于非正常使用造成监控设备故障,对使用单位要追究责任。

(2)对于监控设备移动频繁的采掘工作面,使用单位必须按标准要求及时进行移设。

(3)在设有监控装备地点附近放炮和进行支护作业时必须对监控装备、线缆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应将传感器移至安全位置,完毕应移至标准位置。

(综采工作面传感器距端头标准为10米以内,掘进工作面传感器距端头标准为5米以内。

传感器的悬挂必须符合安全规程标准(距顶不得大于30CM,距帮不得小于20CM)。

(4)各单位对使用范围内,监控装备的日常维护工作包括:

保持监控设备干净整洁,及时汇报监控装备出现的异常情况等,保持监控线缆的整洁和悬挂整齐,及时移设监控装备和盘挂监控线缆,移设符合标准,盘挂整齐。

(5)凡在各单位使用范围出现监控装备保护不周损坏、丢失,造成矿井监控网络信号不正常、监控设备及线路损坏,由使用单位承担材料费用,矿井监控管理人员负责修复调试,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处理。

同时追究该单位管理责任,并查明原因、落实到人,予以处罚。

第八十九条安全监控系统由专职维修人员按以下职责范围进行安全测控仪器的维护和维修及调校工作:

1.主监控装备及时移设。

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检,传感器的标校维护、井下监控网络故障处理、指导井下局部监控设备的搬家以及安全监控装备帐、卡、牌、板记录等业务。

2.必须每7天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对井下甲烷传感器进行调校1次,并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每月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对井下一氧化碳传感器进行调校1次。

3.认真做好井下监控设备的检修和定期巡查,保证通讯线路敷设符合规定,悬挂整齐。

CH4传感器10天标校一次、CO传感器一个月标校一次,要求标校准确,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并认真及时填写各类表格记录,以备后查。

4.井下安装各地点的断电器必须每7天进行一次断电测试。

断电测试时必须保证CH4传感器的准确可靠。

用超过1.5%的标准气样对传感器进行通气,使传感器读数达到1.5%,使断电区域断电。

第九十条当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达到0.8%时,井下断电器自动切断工作面区域的电源。

为了安全、要及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降低瓦斯浓度,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0.8%以下时,该采区电工方可人工复电,不可违规擅自强制复电。

严禁任何人私自调整监测监控值和断电控制范围。

六、机电运输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九条煤矿应成立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小组,机电矿长(机电负责人)任组长,机电运输管理班组、维修班组长为成员的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矿井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

第九十二条矿井机电运输质量标准化工作计划由机电矿长负责牵头拟定并组织实施,标准化小组每月对井上、下机电运输岗位及设备运行状况进行全面检查考评。

各煤矿要制定适合现场兑现的实施细则。

第九十三条煤矿矿级及以上领导对本单位的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监督指导,对开展标准化工作不正常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处罚。

第九十四条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小组对管理范围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每月组织一次验收,对检查出的问题必须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时间、整改负责人、制定复查时间。

矿井每月覆盖一遍,检查的记录均要存档备案。

第九十五条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目标:

安全无事故,运转无影响,设备三率(完好率、待修率、事故率)达到:

“90.5.1”以上,消灭电气失爆,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达到贵州省三级以上标准。

第九十六条为加强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开展进程,消灭机电运输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杜绝各类机电事故发生,保证机电、运输专业月度考核评分在75分以上,机电运输工作质量标准化工作必须达到以下标准要求:

1.大型设备(主要通风机、主提升绞车、主排水设备、压风机、瓦斯泵)台台完好,有双回路电源,安全保护设施齐全可靠,检测检验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

2.煤矿供电有可靠的双回路电源,井下供电系统有合格的设计,高压供电开关有欠压、短路、过流、过压、选择性接地保护,低压开关有欠压、短路、过流、单相、断相、漏电闭锁保护,检漏保护或选择性漏电保护动作灵敏;矿井供电管理操作程序有序,井下动照系统动力电缆和四小线使用阻燃电缆。

3.采掘运设备符合完好标准要求,安全、监测报警保护装置完整,工作面照明齐全,机械电气闭锁装置、瓦斯超限断电闭锁装置使用有效,设备供液、供水压力达到额定要求。

4.机电管理有综合管理业务流程,设备实现综合管理,专业化小组管理发挥正常;规章制度完,整装订成册;机电运输设备技术档案完备,系统技术图纸齐全,大型设备一台一档,设备检修、技术测定、特种设备检验、主要设备检测检验等记录资料齐全,并有专人管理。

5.开展机电运输技术培训工作,制定员工技术培训规划、计划,定期进行培训,提高机电运输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各类司机、维修电钳工、特殊工种无证不得上岗作业。

7.运输巷道断面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主要运输轨道质量合格率80%以上,其它轨道达到合格品,道岔质量,主要轨道合格率60%以上,其它轨道50%以上,消除非标道岔。

8.运输设备综合完好率90%以上,矿车、胶带运输机、刮板运输机完好率80%以上,小绞车完好率90%,防爆电气设备完好率90%,小型电器完好率95%,防爆率100%。

9.胶带运输机、刮板运输机安装铺设符合《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要求,刮板运输机运行时平稳不晃动,机头、机尾有压柱,并且固定牢固、稳定,巷道倾角12。

以上时,刮板输送机必须装防滑装置,胶带运输机达到不跑偏,构件齐全,运行时平稳不晃动,机头、机尾固定牢固、稳定。

10.井下主要行人平巷超过1.5km,主要斜巷垂深超过50m时,必须采用机械运送人员,乘人装置保护装置齐全、可靠;轨道运输大巷行车保护,声光报警信号装置完善,使用正常。

斜巷挡车装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防跑车与跑车防护装置等安全设施必须齐全、完善,正常使用。

提升时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严禁调度绞车作为主提升绞车使用。

11.严格执行钢丝绳检查制度,安全系数符合规定《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胶带输送机使用阻燃胶带,有防滑、堆煤、防跑偏、温度、烟雾保护、有自动洒水综合保护装置装置,输送机机头有防护栏、行人需跨越处设过桥、过桥应有扶手、栏杆,输送机机头机尾固定牢靠。

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

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使用合格的易熔塞和防爆片。

12.运输设备、设施实行专人负责制,机车、矿车、人车、输送机、绞车、架空乘人装置等运输设备、设施实行管、用、修一体化,机车、人车实行专人负责(包括机车行车保护及通讯装置)。

13.安全防护装置:

一切容易碰到的裸露电气设备和机械设备外露的转动部分,以及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或场所,都应设置防护罩或防护栏。

第九十七条全面开展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文明生产,达到:

井下所有开关使用开关架;所有设备有标志牌(标志牌应有设备名称、型号、使用地点、服务地点、管理人等主要内容)挂牌管理;五小电器上板;所有入井电气设备必经防爆检查员检查合格后贴有入井合格证;井底车场、运输大巷和石门、主要斜巷、采区上下山、采区主要运输巷及车场经常保持清洁,水沟畅通,盖板齐全、稳固、平整无淤泥、积水,无杂物,超过15。

的斜巷应设行人台阶;机电运输瑚室、机道、运输车场、工作面等地点照明及应急照明设施安装符合《规程》规定要求地面机房、库房、车间、地面办公室等要整齐、清洁。

通过开展全面的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文明生产整改,彻底改变矿井机电运输面貌。

七、机电运输处罚条例

第九十八条煤矿机电运输管理混乱,对发生机电运输非人生事故的煤矿单位,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1.公司认定煤矿矿井机电运输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季度评级低于三级,不能通过地方监管部门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的,罚款2万元;发生重大机电运输责任事故,罚款5000元;

2.发生重大以上机电运输责任事故,给予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九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每项罚款3000元

1.下井电源和向变电所供电电源没有实现双回路,未按期进行整改实现分列运行的;

2.主泵房、下山泵房、主要通风机、提人立井绞车、局扇供电电源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未按要求进行计划整改的;带电搬迁、检修电气设备(包括电缆)的;

3.井下采区电工未按规定佩带或使用瓦斯便携仪的;井下电气每出现一处电器失爆的;

4.主提升钢丝绳、斜坡提升人员钢丝绳没有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检查、检验的;

5.提升人员绞车没有电气制动的或电气制动不起作用的;

6.主提升机、主要通风机关键部件没按要求进行检测的;主要及采区排水系统没有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

行联合试运转的;

7.锅炉及压力容器的检修、安装使用,未组织竣工验收,无使用证运行的;

8.胶带(刮板)运输机运送金属支架和设备材料的,特殊情况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且未经机电矿长批准的;斜坡放飞车的;

9.扒、蹬、跳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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