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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运输管理制度

第一章、平巷和斜巷运输管理制度

第1条使用机械运输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低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巷道必须用不燃性的材料支护;

1、沿煤尘或穿过煤层的巷道,必须砌碹或锚喷支护;

2、有沼气涌出的掘进巷道的回分流,不得进入架线电机车的巷道中;

3、采用碳素滑板或其它能减少火花的集电器;

4、在各个装煤点和有沼气的巷道区域内,都必须装设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保证在进风流中瓦斯超过0。

5%时,切断该区域架空线电机车的电源。

二、在掘进的岩石巷道中,可使用矿用增安性蓄电池机车。

三、在瓦斯矿井的主要回风道各采区进、回风道内,都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机车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

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紧四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四、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并可靠地锁住。

第2条机车和矿车必须定期检修,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3条机车的闸、灯、警铃、连接器和散沙装置(不包括3吨及其以下机车)中,任何一项不正常或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

第4条采用机车运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

调车或处理事故时,不受次限;

二、列车和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三、同一区段轨道上,不得行使非机动车辆。

如果需要行使时,必须经调度室同意;

四、列车经过风门区域时,必须发出声光信号;

五、巷道内应装路标和警标,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处时,以及前面机车或视线有障碍时,必须降低速度,发出警报;

六、列车制动距离:

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米;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米;

七、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使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离。

第5条矿车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

在使用期间应加强维护,定期检修。

一、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的轨道,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二、扣件齐全、牢固并与轨道一致。

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毫米,高低和左右差错,都不得大雨2毫米;

三、直线段两条轨道顶面高低差不得大于5毫米,曲线段外轨的加高后的偏差也不得大于5毫米;

四、轨道偏差:

直线段或曲线段加宽后,最宽都不得超过5毫米,最窄不得超过2毫米;

五、在曲线段应设轨距拉杆;

第6条钢丝绳跨越架线电机车轨道时,钢丝绳不得与轨道相接触。

第7条架线电机车使用的电压,直流电不得超过600伏。

第8条乘人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跟车人或司机的指挥;

二、严禁所带的工具或零件露出车外;

三、列车行使中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或在车内站立;

四、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两车箱之间搭乘人员;

五、严禁扒车、跳车和坐重车;

六、严禁超员乘坐;

七、车辆掉道时,司机立即发出停车信号。

第8条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

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都必须发出警号;

二、严禁放飞车;

三、一个人只准推一辆车,同一方向推车时,两车的间距不得小于10米

第9条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巷道倾角不应超过25º。

否则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但巷道最大倾角不得超过30º

二、蹬座中心同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7m,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2m/s,乘坐间距不小于5m;

三、驱动装置必须有制动器;

四、吊杆和牵引钢丝绳之间的连接不得自动脱扣;

五、在下人地点前方,必须设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严禁乘车人员用手扶牵引钢丝绳,不得触及靠近任何物体;

六、严禁同时运送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

每日必须对整个装置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10条使用绞车提升的倾斜井巷的上端,必须备有足够的过卷距离。

过卷距离应根据巷道的倾斜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计算确定,并保有1.5倍的备用系数。

第11条倾斜井巷运输时,严禁蹬钩。

行车时,严禁行人。

运送物料时,每次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

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时,都不得发出开车信号。

第12条倾斜井巷的运输工作,必须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由各专业人员负责对轨道、钢丝绳、绞车、驱动装置、人车、矿车、连接装置、保险装置和其它装置进行检查、维修和调试,保证这些装置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章立井提升管理制度

第13条立井中升降人员,必须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不得使用普通箕斗或救急罐升降人员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凿井期间,立井中升降人员可采用吊桶,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采用不旋转提升钢丝绳;

二、吊桶必须沿钢丝绳罐道升降;

三、吊桶上方必须装保护伞;

四、吊桶边沿不得坐人;

五、装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六、严禁用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

七、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地面出车平台进出吊桶,并只准在吊桶停稳和盖门关闭以后进出吊桶。

双吊桶提升时,井盖不得同时打开。

第14条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包括有乘人员的箕斗),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罐顶应设置可以打开的铁盖或铁门,两侧装设扶手;

二、罐底必须铺满钢板,并不得有孔。

如果罐底下面有阻车器的连杆装置时,必须设牢固的检查门。

三、两侧用钢板挡严,靠近罐道部分不得有孔;

四、进出口两头必须装设罐门或罐帘,高度不得小于1.2m,罐门或罐帘下部距罐底距离不得超过250mm,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0mm。

罐门不得向外开;

五、提升矿车的罐笼内必须装有阻车器。

第15条升降人员的罐笼高度和一次乘载人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单层罐笼的最上层和多层罐笼的最上层,净高(带弹簧的主拉杆除外)都不得小于1.9米,其它各层净高不得小于1.8米。

带弹簧的主拉杆必须设保护套筒;

二、罐笼内每人应占0.18平方米的有效面积。

三、罐笼一次能容纳人数应明确规定,并应在井口公布。

超过规定人数时,井口把钩工有权制止。

第16条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包括带乘人间的箕斗),必须装置可靠的防坠器。

建井期间使用防坠器的临时罐笼升降人员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17条使用罐笼提升的立井,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安全门必须和罐笼提升信号连锁,安全门未关闭发不出开车信号。

井口阻车器必须与罐笼停止位置相联锁,罐笼未到停止位置,打不开阻车器。

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必须设置摇台,并在提升信号系统内设置闭锁装置,摇台未抬起,发不出开车信号。

井口和井底使用罐座未打开,罐笼不能下放。

升降人员时,严禁使用罐座。

第18条提升容器的罐耳在安装时同罐道之间所留的间隙:

钢轨罐道每侧不得超过5毫米,钢丝绳罐道的罐耳滑套直径比钢丝绳不得超过5毫米。

采用滚轮罐耳,每侧间隙应保持10~15mm。

第18条罐道和罐耳的磨损达到了下列程度时,必须更换:

一、钢轨罐道轨头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mm。

或轨道腰磨损超过原有厚度的25%;罐耳的任一侧磨损时超过8mm。

或在同一侧罐耳和罐道的总磨损量超过10mm,或者罐耳的总间隙超过20mm;

二、组合钢罐道任一侧的磨损超过原有厚度的50%;

三、钢丝绳罐道和滑套的总间隙超过5mm。

第19条立井提升容器和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间的最小间隙,必须符合有规定。

提升容器在安装或检修后,第一次开车前必须检查各个间隙,不合规定时,不得开车。

采用钢丝绳罐道时,就优先采用密封式钢丝绳,每根罐道的最小刚性系数不得小于50N/M,各钢丝绳罐道张紧力差小于5%,内侧张紧力大,外侧张紧力小。

单绳提升的两主提升钢丝绳必须采用同一捻向或不旋转钢丝绳。

凿井时,两个提升容器的导向装置最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0.2+H/300(H—提升高度m),井筒深度小于300m,上述间隙不得小于300mm。

第20条对金属井架、井筒罐道梁和其它装备的固定和锈蚀情况,应每年检查一次。

发现松动时,应采取加固或其它措施,如发现防腐层剥落,应补刷防腐剂,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

建井用金属井架,每次移设后都应涂防腐剂。

第21条检修井筒或处理人员,如果需要站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工作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装设保险伞和栏杆;

二、佩戴保险带;

三、提升容器的速度,一般为03~0.5m/s;

四、检修用信号必须安全可靠。

第22条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座、摇台、装卸设备、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绞车各部份,包括滚筒、制动装置、防过卷装置、限速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等,每天必须有专人检查一次,每月还必须由机电科组织检查一次,如果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

第23条井口和井底车场都必须有把钩工。

把钩工应由责任心强、经过学习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把钩工必须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人员上下井时,必须严格遵守乘罐制度,听从把钩工的指挥。

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进出罐笼。

严禁在同一层罐笼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

第24条每一提升装置,都必须装有从井底把钩工发给井口把钩工和从井口把钩工发给绞车司机的信号装置。

井口信号装置必须同绞车的控制回路闭锁。

只有井口把钩工发出信号后,绞车才能启动。

除常用的信号装置外,并必须有备用信号装置。

井底车场和井口之间,井口和绞车司机之间,除上述信号装置外,并必须有备用信号装置。

井底车场和井口之间,井口和绞车司机之间,除上述信号装置外,还必须装设直通电话或传话筒。

一套提升装置供给几个水平使用时,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

第25条井底车场的信号必须经由井口把钩工转发,不得越过井口把钩工由井底车场直接向绞车司机发出信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受此限:

一、发送紧急停车信号;

二、用箕斗提升(包括带乘人间的箕斗乘人);

三、单容器提升;

四、井上下信号联锁人员的自动化提升系统。

第26条用多层罐笼升降人员或物料时,井上下各层出车平台,都必须设有把钩工。

各把钩工发送信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下各水平总把钩工收齐该水平各层把钩工的信号后,方可向井口总把钩工发出信号;

二、井口总把钩工收齐井口各层把钩工信号并接到井底总把钩工信号后,才可向绞车司机发信号;

三、信号系统必须设有保证按上述顺序发出信号的闭锁装置。

第27条提升装置设保险装置时,过卷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升速度小于3m/s的罐笼,不得小于4m;

二、提升速度等于或超过3m/s的罐笼,不得小于6m;

三、箕斗提升不得小于4m;

四、凿井时期用的吊桶,不得小于4m。

第28条井底必须有同过卷高度相适应的过放距离,并装有防止过时墩罐的设施,过放距离内不得积水。

第三章钢丝绳管理制度

第29条对提升钢丝绳的使用和保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绳到货后必须按有关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试验。

合格后妥善保管备用,防止损坏或锈蚀;

二、每卷钢丝绳都必须保持有完整的原始资料(包括出厂厂家合格证、验收证书等)

三、保管超过一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一次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直径在18mm及其以下的专为提升物料用的钢丝绳,有厂家合格证书,外观无锈蚀和损伤,可以不经过本条款所要求的试验。

第30条提升钢丝绳的定期试验,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升降人员或升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起每隔6个月试验一次。

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每隔12个月试验一次;

二、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起经过一年进行第一次试验,以后每隔6个月试验一次。

摩擦轮式绞车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以及直径在18mm及其以下的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不受本条文限制。

第31条使用中的钢丝绳作定期试验时,如果安全系数小于下列数字,必须更换:

一、专为升降人员用的小于7;

二、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

升降人员时小于7;升降物料时小于6;

三、专为升降物料用的和悬挂吊盘用的小于5;

第32条新钢丝绳悬挂前必须做拉断、弯曲和扭转三种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33条摩擦轮式提升钢丝绳的使用期限应不超过两年;平衡钢丝绳的使用期限应不超过4年;井筒中悬挂水泵、抓岩机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1年;悬挂水管、风管、输料管、安全梯和电缆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2年。

到期后经检查鉴定锈蚀程度不超过《规程》规定时,可继续使用。

第34条提升钢丝绳、罐道绳必须每天检查1次,平衡钢丝绳、防坠器制动绳(包括缓冲绳)、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钢丝绳和井筒悬吊钢丝绳必须至少每周检查1次。

对易损坏和断丝或犭蚀较多的段应停车详细检查。

断丝的突出部分应在检查时剪下。

检查结果应记入钢丝绳检查记录薄。

第35条各种股捻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一、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

二、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绳)和兼作运人的钢丝绳前牵引带式输送机的钢丝绳为10%。

二、罐道钢丝绳为15%。

三、架空乘人装置,专为运人的和专为运物料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用的钢丝绳为25%。

第36条以钢丝绳标准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一、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为10%。

二、罐道钢丝绳为15%。

第37条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将受力段剁掉或更换全绳。

一、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

二、断丝超过规程的规定。

三、直径减少量超过规程的规定。

四、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长度伸长0.5%以上。

五、在钢丝绳使用期间,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必须立即更换。

第38条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

钢丝绳锈蚀严重,或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多少或绳径是否变化,必须立即更换。

第39条使用有接头的钢丝绳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接头的钢丝绳,只可在下列设备中使用

1平巷运输设备。

②30°以下倾斜井巷中专为升降物料用的绞车。

③斜巷无极绳绞车。

④斜巷架空乘人装置。

⑤斜巷钢丝绳牵引式输送机。

二、在倾斜井巷中使用的钢丝绳,其插接长度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第40条平衡钢丝绳的长度必须与提升容器过卷高度相适应,防止过卷时损坏平衡钢丝绳。

使用圆形平衡钢丝绳时,必须有避免平衡钢丝绳扭结的装置。

第41条主要提升装置必须备有检验的备用钢丝绳。

对使用中的钢丝绳,应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至少每月涂油一次。

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的提升钢丝绳,只准涂专用的钢丝绳油;但对不绕过摩擦轮部分的钢丝绳,必须涂防腐油。

第四章连接装置

第42条立井提升容器同提升钢丝绳的连接,应采用楔形连接装置,每次更换钢丝绳时,,必须对连接装置的主要受力部件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楔形连接装置的累计使用期限:

单绳提升不得超过10年,多绳提升不得超过15年。

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和钢丝绳之间的连接,都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

倾斜角度超过12度时,还应加装保险绳。

倾斜井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时,必须用2陪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试验,矿车连接装置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2陪于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试验。

第43条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防坠器,必须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使用中的立井罐笼防坠器,每半年应进行一次不脱钩检查性试验,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

防坠器的各个连接和传动部分,必须经常处于灵活状态。

第44条连接装置和其它有关部分,按极限(破断)强度计算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专为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提升装置的连接及其它有关部分,以及运送人员车辆的每一个连接器、钩环和保险链的安全系数,都不得小于13;

二、专为升降物料的提升装置的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都不得小于10;

三、矿井的连接钩环、插销和无极绳运输的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都不得小于6。

上绳式无极式运输用的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8;

四、吊盘、水泵、水管、风管、风筒、注浆管的悬挂装置的安全系数都不得小于10;

五、吊桶的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3,提梁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8,吊盘链子和钢丝绳的连接以及拉紧装置的连接都必须上紧,使起无脱开的可能。

井筒深度超过100m时,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不得兼做罐道使用。

如果兼做罐道使用,必须保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45条开凿立井和倾斜井巷时,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装置的连接装置,不得做其它用途。

第五章提升装置

第46条提升装置的天轮、滚筒、摩擦轮、导向轮和导向滚筒的最小直径,同钢丝绳直径之比,除移动式的辅助性的绞车外,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磨擦轮式提升装置的主动磨擦轮:

有导向轮的不得小于100,无导向轮的不得小于80;磨擦轮式提升装置和导向轮:

塔式的不得小于80,落地式的不得小于100;

二、井下提升装置的滚筒和围抱角大于90度的天轮,不得小于80。

围抱角小于90度的天轮,不得小于60;

三、井下提升绞车和凿井提升绞车的滚筒、井下乘人装置的主导轮及尾导轮和围抱角大于90度的天轮,不得小于60,围抱角小于90度的天轮,不得小于40;

四、矸石堆绞车的滚筒和导向轮,不得小于50;

五、悬挂水泵、吊盘、管子用的滚筒和天轮,凿井期中运输物料的绞车滚筒和天轮,倾斜井巷提升绞车的游动轮,矸石堆绞车的压绳轮以无极绳运输的导向滚等,都不得小于20。

第47条立井的天轮、主动磨擦轮、导向轮的直径或滚筒上绕绳部分的最小直径同钢丝绳中最粗钢丝的直径之比,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上的提升装置,不得小于1200;

二、井下的凿井用的提升装置,不得小于900;

三、凿井期中升降物料的绞车和悬挂水泵、吊盘的提升装置,不得小于300。

第48条天轮到滚筒上的钢丝绳,最大内外偏角不得超过1º30′。

作单层缠绕时,内偏角保证不咬绳两层;

第49条各种提升装置的滚筒上缠绕钢丝绳的层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立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只准缠绳一层;专为升降物料的,准许缠绳两层;

二、在倾斜井巷中升降人员的,准许缠绕两层;升降物料的,准许缠绕三层;

三、在30º以下、斜长超过600m的倾斜井中升降人员的,准许缠绕三层;专为升降物料的以及地面运输(倾斜或水平)用的,准许缠绳四层;

四、在建井期间,无论在立井或倾斜井巷中,升降人员和物料的,都准许缠绳两层;

五、移动式或辅助性的专为提升物料的(包括矸石堆向天桥上提升等)以及凿井时期专升降物料的,准许多层缠绕;

六、立井升降人员的绞车,滚筒上装有过渡绳楔,并且滚筒强度能满足要求时,可缠两层钢丝绳。

现有倾斜井巷的绞车,滚筒强度能满足要求,可比本条文的各项规定多缠一层钢丝绳。

第50条钢丝绳绳头固定在滚筒上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有特备的卡绳装置,不得系在滚筒轴上;

二、不得有锐利的边缘,弯曲不得形成锐角;

三、滚筒上应经常缠留三圈绳,用以减轻固定处的张力,另外还必须留几圈作定期试验的补充用。

这一部分钢丝可以缠绕在滚筒上,也可以卡在滚筒内。

第51条通过天轮的钢丝绳必须低于天轮的轮缘,其高差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

使用带衬垫的天轮,各段衬垫磨损达钢丝绳直径一半时,该衬垫必须立即更换。

第52条提升装置必须装设下列保险装置,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止过卷装置:

当提升容器超过下沉终端停止位置(或出车平台)0.5m时,必须能自动断电,并能使保险闸发生作用;

二、防止过速装置:

当提升速度超过最大速度15%时,必须能自动断电,并能使保险闸发生作用;

三、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

四、当最大提升速度超过3m/s时,必须装设速度限制器,保证提升容器到达终端停止位置前速度不超过2m/s;

五、闸瓦过磨损保护装置:

当闸瓦磨损超限时能报警或自动断电;

六、对缠绕式提升装置,必须设松绳保护并接入安全回路;

七、使用箕斗提升时,必须采用定量控制。

井口煤仓满时能报警或自动断电。

第53条提升绞车必须装设深度指示器、开始减速能自动示警的警铃与司机不离开座位即能操作的常用闸和保险闸。

保险闸必须能在紧急时自动发生制动作用。

常用闸和保险闸共同使用一套闸瓦制动时,操作部分必须妥开。

双滚筒提升绞车的两套闸瓦的传动装置必须分开,司机不准离开工作岗位,也不准擅自调节制动闸。

对具有两套闸瓦只有一大套传动装置的旧双滚筒绞车,应加强闸瓦间隙和传动系统的检查和维护。

第54条提升绞车除有制动装置(常用闸和保险闸)外,应加设定车装置,以便调整滚筒位置或修理制动装置时使用。

斜井提升的绞车,可不设定车装置,但在调闸时必须把绳端载荷甩掉。

第55条开凿立井时,吊挂吊盘、水泵和其它的稳车,必须装有常用闸和防止逆转装置。

防止逆转装置必须有电气闭锁(在逆转装置发生作用时,用制止电动机向下放重载的方向开动)。

第56条每一主要提升装置必须配有正、副司机。

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必须由正司机开车,副司机必须在旁监护。

在每班开始升降人员前,应先开一次空车,检查绞车动作情况,但连续运转时,可不受此限。

发生故障时,司机必须立即向机电科和调度室报告。

第57条矿井主要提升装置每年必须由矿机电科组织全矿进行一次检查和试验。

检查和试验,应包括下列项目:

一、《规程》第403条所规定的各保险装置;

二、天轮的垂直和水平程度、有无轮缘变位和轮幅弯曲现象;

三、电气传动装置和控制系统的情况;

四、各种调整装置和自动记录装置以及深度指示器的动作状况和精密程度;

五、检查常用闸和保险闸的工作性能,并演算其制动力;

六、测试保险闸空动时间和制动减速度;

七、井架的变形、损坏、锈浊和震动情况;

八、井筒罐道及其固定情况和垂直度,检查和试验结果必须写成报告书,对检查和试验所发生的缺陷,必须提出改进措施,并限期解决。

第58条每部提升装置,必须具备下列文件,并妥善保管:

一、提升绞车说明书;

二、提升绞车总装配图‘

三、制动装置的结构图和制动系统图;

四、电气系统图;

五、提升装置(绞车、钢丝绳、天轮、提升容器、防坠器和罐道等)的检查记录本;

六、钢丝绳的试验和更换记录本;

七、岗位责任制;

八、司机交换记录本;

制动系统图、电气系统图、提升装置的技术特征和岗位责任制等必须悬挂在绞车房内。

第六章运输巷道巡回检查定期维护制度

第59条运输巷道土建建工程必须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第60条上、下山安全设施,由运输队每班检查一次。

第61条主、付井井筒和运输巷道的卫生每天派人打扫清理。

第62条运输巷道和主、付井井筒的轨道、道岔,建井中公司负责每天派人检查维护。

第63条电机车架空线,建井公司负责每天派人巡回检查。

第64条主、付井井筒和运输巷道中的各种管道,由通灭队每星期检查一次。

第65条运输巷道中的照明灯具电工班专职人员每天检查维护。

第七章提升装置器定期检修制度

第66条对于钢丝绳、安全闸、制动闸、深度指示器、过卷、过速保护装置等,每天必须进行认真的检查、并填写记录。

第67条每班必须认真检查滚筒钢丝绳固定装置,不得有任何松动,不得系在滚筒上。

第68条通过天轮的钢丝绳必须低于天轮的轮沿,其高差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

第69条每班必须经常检查瓦温是否正常,润滑油量中否适当,减速装置、运动部分有无摆动及异常音响。

第70条电器控制系统每班前必须进行空载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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