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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得益彰的意思相得益彰

[相得益彰的意思]相得益彰

篇一:

[相得益彰]相得益彰词语解析

相得益彰是一个成语,读音是某iāngdéyìzhāng,指两个人或两件事物互相配合,双方的能力和作用更能显示出来。

解释

相得:

互相配合、映衬;益:

更加;彰:

显著。

指两个人或两件事物互相配合,双方的能力和作用更能显示出来。

出处

《史记·伯夷列传》:

“伯夷、叔齐虽贤,得夫子而名益彰。

”汉·王褒《圣主得贤臣颂》:

“聚精会神,相得益章(彰)。

造句:

一、如何结合传统与时尚,发挥相得益彰的效果,是他坚不放弃的创作原则。

二、要把平常的东西写得光彩照人,就要注意观察事物,发挥想象力,抓形象,用这比那,用那比这,使之相得益彰,才能达到平中有奇。

三、连宋君挑眉笑道:

“你二人十里桃花,各自五里,我看倒是相得益彰,其实谁也无须埋怨谁。

”,夜华君淡淡然道:

“那成玉的十里桃花,三叔你可曾占着半里?

”。

四、她的演出因当地艺人张智成和黄宏达的出席更加相得益彰。

五、新茶配上清纯的山泉;果然相得益彰;不同凡响。

六、名山名物,相得益彰,游人至此,能不流连忘返!

七、你们二位,一个是戏剧界的泰斗,一个是音乐界的才女,若能连袂登场,相得益彰,一定可以发挥卓绝的效果。

八、现在提倡展的科学发展农村,鱼鸭共育真是相得益彰。

九、鞋底坡跟处楔入与鞋面颜色相匹配的夹层,这一别样的点缀与鞋面相得益彰。

十、如果双方都较为克制,能同情对方的需要,两者就能相得益彰。

十一、如何结合传统与时尚,发挥相得益彰的效果,是他坚不放弃的创作原则。

十二、立柜上原创设计的特制拉手,与整体风格相得益彰。

十三、兼具中西医专业的能力,让他在诊治病人时更能切入病因,相得益彰。

十四、好山好水,还得有好摄影师善于捕捉镜头,才能相得益彰,表现自然之美。

十五、小王的男中音和老张的手风琴的伴奏相得益彰;更富有艺术感染力。

十六、恰恰又暗合农业国情的退耕还林策略,亦庄亦谐,相得益彰。

十七、所以说,学外文,看电影,真是相得益彰,能收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哦。

十八、许多纯天然半宝石的本体颜色都比较暗淡,经加工染色后的色彩会变的娇艳欲滴,使人爱不释手,与外界的色彩可相得益彰。

十九、彼此渗透,相得益彰,好像鱼儿融入大海一样充满活力和生命力,充分显示出其厚实的文学基础和扎实的文字功底。

篇二:

[相得益彰]内外兼修相得益彰——小学语文“问题化学习”作文课程实施

内外兼修相得益彰——小学语文“问题化学习”作文课程实施

一、课程内容

“问题化学习”作文课程,就是基于问题化学习的写作,即从文章中心出发,以“写什么”“怎么写”两条主线展开追问,梳理文章脉络,形成问题系统,并以此问题系统指导写作。

学生在写作过程中不断地用“问题系统”追问自己,进而优化写作过程。

“问题化学习”作文课程的开发与作文教学紧密结合,根据作文教学的需要设计相应的校本课程学习活动,与作文教学相辅相成。

课程的实施主要围绕六大基本要素展开,包括一个语文拓展活动,两大问题系统,AB文比较,一个写作训练点,一篇下水文,一份资料卡。

二、课程实施

1.开展有效的语文拓展活动

为了帮助学生在写作时调取自己的独特生活经历,我经常在作文课前开展一些语文拓展活动,一般分为活动类、阅读类、绘画类、实践类等。

借助活动能够激发学生的兴趣,帮助学生完成素材积累,解决作文教学中无话可写的问题。

2.建构两大问题系统

问题化学习强调以问题的系统设计来贯穿学生的学习过程,同时通过序列化问题的解决,让学生获得知识,启迪智慧。

在“问题化学习”作文课程实施中,学习建构与修改问题系统,是学生需要掌握的重要的学习方法。

问题系统的建构就是学生写作构思的过程,在不断的追问中,学生将作文问题系统具体化,写作的框架也就了然于心了。

3.提升写作技能

确定了选材和写作构思后,学生面临的写作难题便是怎样将文章写生动。

“问题化学习”作文课程以“比较AB文、欣赏教师下水文、制作资料卡”来解决这个难题。

需要注意的是,这三者都是以“一个写作训练点”为前提的。

比较AB文。

AB文是指两篇使用同样材料写出来的文章。

A篇是学生写的,B篇是经过教师修改的。

比较AB文的目的是让学生自己发现写作训练点,学习B篇的写作方法。

欣赏下水文。

教师通过写下水文,能更好地体会学生写作时的困惑,从而正确把握教学重点和难点。

教师下水文也是学生最好的范文,为学生的语言积累和表达提供更多的语言范式。

教师下水文一般放在作文指导的欣赏环节,在学生确定了习作的选材、建构好问题系统、明确本节课的写作训练点后,出示教师下水文,让学生画画喜欢的句子,交流想仿写的地方。

制作资料卡。

丰富的语言积累是写好作文的关键。

通常,我会采用“一课一资料卡”解决一堂作文课的语言表达问题,用“一生一资料本”加大学生阅读量,加强语言积累。

通过“AB文比较、欣赏下水文、制作资料卡”的方法,教师很好地解决了学生的写作技能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这三者都是为写作训练点服务的。

每次写作,教师要遵循学生认知特点和语言发展的规律,根据习作的具体要求,结合年段的写作目标,确立一个写作训练点。

最终一个个训练点串联起来,形成螺旋上升式的技能点序列,使学生在有序训练中提高写作能力。

4.借力作文评价表解决作文修改评价问题

教会学生修改作文的方法也是提升学生作文能力的关键。

“问题化学习”作文课程主要引导学生从自构的问题系统出发,围绕作文评价表来修改作文。

篇三:

[相得益彰]《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解读

《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解读

2022年7月25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继黑龙江、湖南之后,在全国范围内出台的第三个农田水利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江西农田水利立法的空白。

就此,江西省水利厅厅长孙晓山日前回答了本报记者关于《条例》的提问。

记者:

请问《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

孙晓山:

江西是农业大省,也是水利大省,农田水利设施量多面广,农田水利对江西经济特别是农业发展意义重大。

《条例》是破解江西水利改革发展难题的法治之选、法治之举。

《条例》的颁布,在立法层面,明确了农田水利在保障粮食安全和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中的重要基础地位,明确了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方针以及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建管并重、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引导村民投工投劳、吸引社会资金等方式,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多主体、多渠道投资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健全基层农田水利服务体系等多种途径,切实提高基层农田水利服务能力,为农田水利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这既是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的需要,也是依法管理农田水利的需要,更是农田水利事业科学发展的需要。

《条例》的制定颁布,不仅全面寻求多年来制约全省农田水利工作发展现实问题的解决途径,也把国家关于农田水利的方针政策和我省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理顺政府与农户、政府与市场两方面关系,必将有助于破解全省水利改革发展攻艰难题,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水,使水利发展更加充满活力、富有效率,让水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全省人民。

记者:

《条例》在内容的制定方面,有何创新

孙晓山:

《条例》共有31条,将全面规范农田水利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及相关活动,在立法理念、立法模块、立法制度等三方面均有创新。

在立法理念上,让政府与市场这“两只手”相得益彰。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我们考虑:

一是要坚持市场机制与政府作用相补充,在坚持水利公益性特点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性;二是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优化水利社会管理,加强水利公共服务,强化水利市场监管,弥补市场失灵,让“两只手”相得益彰。

基于此,《条例》一是在政府和农户的关系处理方面,坚持既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又鼓励引导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同时注意减轻农民负担,保障其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了农田水利实行政府主导,农民、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规定了对农民和基层组织的鼓励引导措施和权益保护,并在规划征求意见、管理主体确定、投入机制等制度中规定了权益保护的具体要求。

二是在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处理方面,《条例》从基本原则、政府责任、管理体制以及规划、建设、管理、保护、扶持等多方面规定了政府的职责。

同时,为发挥市场潜力,《条例》还规定了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扶持政策等内容。

在立法模块上,《条例》与之前的《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相得益彰。

2022年7月,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对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作出规范。

该条例所指的水利工程,包括圩堤、水库、大坝、水闸、泵站、灌区渠道、水电站等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水源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及其配套措施,并在内容上偏重于对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规范管理。

然而,农田水利工程与一般意义的水利工程概念有没有区别就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制定单独的地方性法规,会不会与《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存在重复交叉,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

为此,有关各方就草案的修改达成了三点共识:

一是充分考虑农田水利是个系统工程,田间灌溉、排水工程及相关措施不可能独立存在、自成体系的因素,将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纳入适用范围;二是《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对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重复规定;三是对照国务院农田水利行政法规项目的初稿,结合我省实际修改完善相关内容,重点补充、完善农田水利规划和用水管理方面的规定。

据此,《条例》将适用范围确定为大中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并明确规定:

“本条例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农田旱、涝、渍等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采取的灌溉、排水等工程措施和其他相关措施的总称。

《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对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在立法制度上,贯穿新时期治水兴水战略思想。

江西是水利大省,也是水灾害频繁发生的省份,保障水安全意义重大,任务艰巨。

如何找准关系水安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创新工作思路方法,为江西绿色崛起提供有力的水安全保障

一是坚持节水优先。

根据水法“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的规定,《条例》规定:

“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严格控制本行政区域的农田灌溉用水总量;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灌溉定额,报本级人民政府公布。

”同时,为发挥经济杠杆调节作用,《条例》将农田水利工程用水纳入收费管理,以促进节水灌溉快速发展。

二是统筹规划先行。

《条例》明确规定:

农田水利规划是开展农田水利活动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和移民等部门,按照农田水利规划,统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以工代赈、商品粮基地建设、土地整理等项目中的农田水利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因地制宜地集中连片推进农田水利建设。

为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条例》要求,编制省级农田水利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编制设区的市、县级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征求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等组织,以及村民代表、有关专家的意见。

对未按照规定编制农田水利规划或者违反农田水利规划审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条例》还设定了相关的处罚规定。

三是保障农田灌溉用水。

为了加强用水管理,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条例》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农田灌溉供水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提供应急用水。

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主体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农田灌溉供水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以灌溉功能为主的水源工程,在农田灌溉期,应当优先保证灌溉用水。

四是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条例》突出完善了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并明确其职能定位,规定:

“乡镇水利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承担农田水利管理和服务的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动员和组织村民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负责对农田水利工程实施日常管理。

”《条例》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乡镇水利服务机构和基层水利专业化服务队伍,并定期对其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乡镇水利服务机构应当承担辖区内农田水利科技推广工作,为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养护提供技术服务,指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基层水利专业化服务队伍、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等组织和个人开展农田水利的相关活动。

基层水利专业化服务队伍应当提供节水灌溉、抗旱排涝、设备维修、技术推广等方面的服务,提高农田水利设施的使用效率。

记者:

《条例》正式施行后,应如何贯彻,落到实处

孙晓山:

一是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当前的一件大事来抓,抓好水利系统的学习培训,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培训班等形式,使广大水利系统干部职工特别是基层农田水利工作人员,全面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熟练掌握和运用法律条款,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要注重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法律责任等,让全社会深入了解《条例》、严格执行《条例》,并引导全社会积极支持、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努力营造共同推进农田水利建设的良好氛围。

二是依法行政,依法治水,切实加强《条例》的贯彻执行。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办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扎实推进农田水利行政执法能力建设。

要严格落实责任主体,切实提高农田水利规划的执行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同时,要充分发挥好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作用,推动《条例》的全面落实,为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提供良好外部环境。

三是进一步健全与《条例》配套的各项制度,抓好部门协调。

全面开展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对《条例》规定的一些新内容、新方法,认真制定相应措施和制度。

在《条例》执行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认真研究新问题、新情况,使《条例》在农田水利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

要抓好部门协调,在农田水利规划、项目资金统筹、建立健全农田水利信息共建共享机制等方面,充分做好沟通协调,加强部门协作,充分发挥整体推动力。

《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田水利发展,规范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田水利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农田旱、涝、渍等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采取的灌溉、排水等工程措施和其他相关措施的总称。

《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对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农田水利是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重要基础,具有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

发展农田水利,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建管并重、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田水利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对农田水利的投入,保障农田水利的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和移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田水利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指导和协调辖区内的农田水利工作。

乡镇水利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承担农田水利管理和服务的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动员和组织村民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负责对农田水利工程实施日常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田水利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和先进实用技术。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和移民等有关部门编制省级农田水利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设区的市、县级农田水利规划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编制并审定。

农田水利规划经批准或者审定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农田水利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发展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有关规划。

农田水利规划应当注重保护生态环境,考虑农田水利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十条

编制省级农田水利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编制设区的市、县级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征求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等组织,以及村民代表、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十一条农田水利规划是开展农田水利活动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每五年对农田水利规划的实施情况开展一次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田水利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批或者审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和移民等部门,按照农田水利规划,统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以工代赈、商品粮基地建设、土地整理等项目中的农田水利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因地制宜地集中连片推进农田水利建设。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引导村民投工投劳、吸引社会资金等方式,建立多主体、多渠道投资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对社会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办法予以支持。

社会资金捐建的农田水利工程,捐建者可以对捐建工程行使冠名权。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遵循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村民对直接受益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工投劳。

第十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区域的农田水利建设,发挥其在农田水利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开展农田水利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农田水利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编制实施方案。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内容、规模、施工单位等有关情况,在工程所在地公示。

第十七条农田水利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标准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水利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程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对施工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竣工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其他主体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竣工后,投资者或者受益主体应当组织竣工验收。

农田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有关部门、投资者或者受益主体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农田水利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管理主体:

(一)政府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工程管理权限设立或者确定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二)财政补助或者集体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自行管理,或者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采取承包、租赁等方式确定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协议;

(三)社会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或者按照投资者意愿确定管理主体或者管护人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应当同时明确该土地上农田水利工程的管护责任。

第二十条

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主体应当落实工程运行维护经费,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制度,定期对农田水利工程进行检查、维修、养护,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并接受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养护费用,由受益主体承担,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灌排工程运行维护经费的财政补助机制。

第二十一条

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严格控制本行政区域的农田灌溉用水总量;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灌溉定额,报本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二十二条农田水利工程实行有偿灌溉供水。

农田水利工程灌溉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田灌溉用水实行计量收费。

无计量设施,不能实行计量收费的,可以按照实际灌溉面积收费。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和排水的水质监测。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废水用于农田灌溉。

第二十四条鼓励并支持农业节水,推广农业节水技术,发展节水型农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渠道防渗、喷灌、微灌、滴灌等工程节水灌溉措施,推广控制灌溉、非充分灌溉、节水点灌等节水灌溉技术,降低单位面积灌溉用水量,提高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率。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农田灌溉供水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提供应急用水。

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主体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农田灌溉供水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以灌溉功能为主的水源工程,在农田灌溉期,应当优先保证灌溉用水。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和移民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农田水利信息共建共享机制,为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乡镇水利服务机构和基层水利专业化服务队伍,并定期对其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乡镇水利服务机构应当承担辖区内农田水利科技推广工作,为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养护提供技术服务,指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基层水利专业化服务队伍、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等组织和个人开展农田水利的相关活动。

基层水利专业化服务队伍应当提供节水灌溉、抗旱排涝、设备维修、技术推广等方面的服务,提高农田水利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田水利规划实施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维护等情况开展定期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田水利执法巡查制度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农田水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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