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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发行上市内核要点

券商发行上市内核要点【内部资料】

1.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的审核关注点是什么?

(1))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出发点是保持报告期内股权相对稳定。

(2))股份代持原则上不作为认定依据,要提供其他客观充分的证据,但是代持行为应该还原。

(3))共同控制:

一致行动的股东范围的确定要有依据,一致行为要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家族企业中的主要家庭成员都应作为实际控制人。

(4))股权分散的,其他股东委托第一大股东行使表决权,如果人数过多(50个人)很难判断为一致行动,关键点是股权稳定,无实际控制人也可以。

如确实股

权分散,要做一些保障股权的稳定的安排,不一定要有控制人。

(5))多人共同控制的,高管团队报告期要稳定;如果认定为其中的某几个人为控制人,则认定要有相关依据,不能任意认定。

(6))另外,要实事求是,不鼓励一致行动协议、委托协议等特殊安排。

 

2.对于拟上市企业的股权要求及财产转移的审核关注点是什么?

(1))股权结构需要清晰、稳定、规范,入股及转让程序合法,要核查“股东是否是合格的股东”关注入股的真实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入股的新股东,都要详

细核查;股权转让过程中有主管部门确认的,要关注其是否有权限;股权中没有代持,无特殊的利益安排;保险公司的股东不能为自然人;特殊身份的不适合持股(公务员,国企的高管不持有下属企业股份等)。

 

(2))同时,财产权转移手续需完善、合法、合规;出资方面的产权转移手续未完成的影响发行条件;资产、业务涉及上市公司的,要重点关注发行人取得资产、业务是否合法合规,上市公司处置资产、业务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满足上市公司

监管的相关要求,是否触及募集资金,是否损害公众投资者的权益,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以上问题均可构成潜在的实质性障碍。

 

3.拟上市企业历史出资不规范应如何进行处理?

 

历史上的出资不规范,若不涉及重大违法行为且现业已规范,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出资不实的,事后经规范整改的,必须如实进行信息披露且执行以下规定:

(1))问题出资占当时注册资本50%以上的,规范后运行36个月;

(2))问题出资占当时注册资本比20%-50%的,规范后运行12个月;

(3))问题出资占当时注册资本比20%以下的如实披露,不构成障碍。

控股子公司的出资也必须缴足,出资未缴足视同出资不实。

需要在合法缴纳期间补足。

抽逃出资数额较小,且在报告期前解决的不构成发行障碍。

数额较大且在报告期内才解决的,需要工商部门出具确认意见,同时提供出资归还的充分证据材料,需要规范后运行36个月才不构成发行障碍。

 

4.拟上市企业的技术出资审核关注点是什么?

(1))技术出资问题,要关注是否属于职务成果。

若用于增资的技术与发行人业务相关,要详细核查是否是职务成果。

 

(2))技术出资比例不宜过高,需提供技术出资的评估报告。

 

(3))重点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手里是否有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技术尚未进入发行人;关注知识产权、专利、技术相关的法律风险、潜在纠纷,前期尽职调查时要充分核查。

 

(4))发行人的技术优势、创新性不体现在专利的数量,而会体现在专利的质量。

审核中会重发明专利、轻外观及实用新型,关键在于源于核心技术的经济效益的金额及比例。

5.红筹架构的审核要点是什么?

(1))如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本身为境内自然人或法人,发行人审慎考虑将

境外特殊的公司架构去除,将控制权转移回境内。

如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本身为境外自然人或法人,要把握股权结构是否清晰。

 

(2))控制权必须回境内,境内控制人必须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不得以香港公司持有发行人股权;如确能证明控制人资金合法来源于境外的,则控制权在境外有可能被认可,否则,不认可。

 

(3))要关注尽调是否受限,能否做到充分尽调。

 

(4))对于红筹架构回归首要标准就是股权清晰、股权架构透明,因为境外架构是有很大风险的且境内中介机构核查很难到位(太子奶案例)

 

6.国有股转让和集体股转持的不规范行为是否需要确认和核查?

国有股权转让和集体企业转让的不规范行为要取得省级国资委、省政府的确认,核查范围涵盖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股权变动。

7.发行人控股股东曾经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关注点是什么?

关注其是否曾经受到处罚、是否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及公众投资者利益。

 

8.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应如何处理?

目前股东超过200人的公司,若清理,中介机构应对清理过程、清理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属于自愿、有无纠纷或争议等问题出具意见。

间接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超200人,比照拟上市公司进行核查;在发行人股东及以上层次套数家公司或单纯以持股为目的所设立的公司,股东人数合并计算。

 

对于合伙企业性质的股东,正常情况下被认为是1个股东,合伙企业作为股东应注意的问题有:

 

(1))不能用合伙企业规避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问题,若合伙企业是实际控制人,则要统计全部普通合伙人。

 

(2))要关注合伙企业背后的利益安排。

 

(3))对合伙企业披露的信息以及合伙企业的历史沿革和最近3年的主要情况进行核查,合伙企业入股发行人的相关交易存在疑问的,不论持股的多少和身份的不同,均应进行详细、全面核查。

 

9.发行审核中对资金占用问题的关注点是什么?

如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经营能力较差,除发行人外,实际控制人其余资产的业绩较差,则很可能产生资金占用问题,证监会将予以重点关注。

证监会要求发行申请人对资金占用进行清理,并对在报告期内占用情况进行说明,包括发生额、余额、占用时间、资金用途等。

 

10.拟上市企业关联交易是否仅需参考30%的标准?

不可以,关联交易参考30%标准,但不仅看比例,更看重交易实质,审核中作实质判断,比如:

 

(1))业务链的核心环节或重要环节的相关交易金额及比例虽不大,但是依赖关联方;

(2))业务链是否完整?

如果发行人业务只是集团业务的一个环节,关联交易虽然少于30%也构成发行障碍。

 

11.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监管要求有哪些?

(1))招股书要做详细披露;

 

(2))保荐机构和律师要详细核查:

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委托或代理持股,理由是否充分、合理,对独立性、生产经营的影响,非关联化后的交易情况,价格是否公允等;

 

(3))关注非关联化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清算的要关注相应的资产人员

是否已清理完毕;转让给独立第三方的要关注是否真实公允合理、是否掩盖历史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在上市前转让出去、上市后又买回来。

此外,审核中重点关注标的股权(或业务)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业绩的影响,是否涉嫌业绩操纵?

非关联化公司股权的受让方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若存在亲属关系(即使不是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建议主动披露,若被动披露则是诚信问题,审核会更加严格。

 

12.对于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审核关注点有哪些?

(1))整体上市是基本的要求,要消除同业竞争,减少持续性关联交易,从源头上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问题。

 

(2))界定同业竞争的标准从严:

不能以细分行业、细分产品、细分客户、细分区域等界定同业竞争,生产、技术、研发、设备、渠道、客户、供应商等因素都要进行综合考虑。

 

(3))判断相关业务是否应纳入或剥离出上市主体,不能仅考虑该业务的直接经济效益,要同时考虑到该业务对公司的间接效益,正常情况(已持续经营)下不鼓励资产剥离、分立,为梳理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进行的相关安排不能影响业绩计算的合理性、连续性。

 

(4))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持有与发行人相同或相关联业务的处理:

直系亲属必须进行整合,其他亲戚的业务之前跟发行人的业务是一体化经营后分家的也应进行整合,若业务关系特别紧密(如配套等)也应进行整合。

若亲戚关系不紧密、业务关系不紧密、各方面都独立运作(包括商标等)的,可考虑不纳入发行主体。

旁系亲属鼓励纳入,不纳入要做充分论证,同时做好尽职调查,如实信息披露。

 

(5))虽然实际控制人承诺不进行同业竞争,但仍然构成发行障碍。

解决不了实

质问题,仅仅承诺是不足够的,承诺只是在实质问题得到解决以后的“锦上添花”。

与第二大股东从事相同业务也构成同业竞争。

 

(6))创业板,与同一家关联方存在比例较大的采购和销售构成发行障碍。

若存在经常性关联交易,企业财务独立性存在缺陷。

 

①发行人与其重要控股子公司的参股股东之间的交易视同“准关联交易”。

此类交易重点核查、关注,如实披露,未来修改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准则时予以考虑。

②报告期内注销、转出的关联方,实质审核,转让前后均视同关联方审核,注销的提供清算之前的财务数据。

 

13.关于人员兼职的审核标准是什么?

(1))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除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外,还在其所控股其他企业担任重要管理职务,需要说明如何客观、公正、独立履行职责,如何维护

发行人及其他股东权益,如何确保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性。

相关人士对此

出具承诺,并作重大事项提示。

保荐机构、律师专项核查并发表意见。

 

(3))对于家族企业内部的兼职,证监会认为不一定必须清理,但需要保荐人和律师对其独立性发表意见。

 

14.在税收问题上的审核政策有哪些变化?

(1))如果发行人存在欠缴税款的,以前是只有补充完毕才能上市,现在政策有所调整。

因为证监会并不是税务征管部门,没有追缴税款的义务同样也没有权力,会里只是需要企业详细披露有关情况,然后认定行为的性质。

 

(2))如果偷漏税行为严重到构成违法违规行为时,有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也不会被认可,因为各级税务主管部门都有一定的审批权限,不能越权出具证明文件

(1000万元以上的应该是在国税总)。

 

(3))整体变更及分红纳税的问题:

反馈意见会问,也是一个充分披露的问题;

关注点在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巨额税款未缴纳的情况,是否会影响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规情况及资格,从而影响到发行条件。

 

15.董监高重大变动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1))属于发行条件之一,目的在于给市场一个具有连续性、可比性的历史业绩;

 

(2))重大变化没有量化的指标。

一个核心人员的变动也有可能导致重大变化;

 

(3))董事、高管的重大变化须个案分析,主要考虑的因素有:

变动的原因、变

动人员的岗位和作用、变动人员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系,任职的前后延续性;可以把董事、高管合在一起分析;要考虑变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4)1人公司:

一般不会因为人数增加而否定;只要核心人员保持稳定,没有发生变动,为完善公司治理而增加高管、董事不认定为重大变化。

16.证监会对竞业禁止的审核原则是什么?

(1))新公司法有一些变化,董事、高管作充分披露,发行人同意也可以;但作为上市公司,要求应更严厉一些,原则上要求不能存在竞业禁止;

 

(2))董监高的竞业禁止:

不能有利益冲突,不能把相关联的业务转让给董监高,不能有重大不利影响。

 

17.发行人与关联方合资设立企业的审核要点是什么?

 

(1))发行人与董、监、高及其亲属设立公司,要求清理。

 

(2))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共同设立公司,加以关注,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建议清理。

 

18.对于董监高任职资格条件的审核关注点是什么?

(1))董监高任职资格要进行持续性的尽职调查,审核过程中及审核前要不断关注董监高是否受到证监会、交易所的行政处罚(特别是独董要关注其在别的上市公司有无行政处罚和证监会、交易所谴责,个别企业因此被否);在其他上市公司有无任职(核查方式:

董监高的个人确认、向公司进行了解、查询监管部门的公开信息等);监事应有独立性,不可由董事高管及其亲属担任;董事会中有亲属关系的成员占大多数,可能影响董事会的正常运转。

 

(2))董监应具备法定资格,符合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不属于公务员、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证券公司高管、高校领导班子成员。

 

(3))家族企业的董事、高管不能主要由家族成员担任,监事不能由家族成员担任。

 

19.对于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何认定?

 

(1))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法处罚,可认定重大违法,构成障碍。

 

(2))近三年重大违法行为的起算点的计算方式是:

如果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没有规定的,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如非法发行股票,要在清理完成后三年,以改正日为时点计算。

 

(3))犯罪行为的时间起算不能简单限定为36个月,参照董监高任职资格的要求;依据职务行为、个人行为、犯罪的性质、犯罪行为与发行人的紧密度、犯罪主观意识、刑期长短、个人(企业)的诚信等对发行人的影响程度综合判断。

 

20.对发行人以及控股股东、董监高诉讼和仲裁的审核要点是什么?

(1))关注对发行人有较大影响以上的诉讼与仲裁;

 

(2))关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重大影响的诉讼和仲裁;

 

(3))关注对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有重大影响的刑事诉讼;

 

(4))发行人如果存在诉讼情况,必须及时向证监会汇报,否则发行人、保荐人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诉讼问题应看诉讼的性质、标的进行判断,如对发行条件无实质影响,披露即可;如涉及核心产品、技术、金额大的,需要申请延期;诉讼必须披露,否则涉及虚假信息披露。

重点关注诉讼失败的影响,有的关于专利权

的侵权之诉,要求赔偿金额很小,但首先要求停止侵权,这个要求可能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证监会不判断胜诉或败诉的机会,只关注诉讼失败的影响。

 

(5))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正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或法院判决尚未作出前,原则上不影响依据该行政处罚决定对该违法行为是否为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但可依申请暂缓作出决定。

 

(6))对企业尽职调查,如涉及诉讼等,保荐机构一定要重书面证据、注意与发行人的访谈、法院查询、法律顾问访谈等,诉讼仲裁信息应及时如实披露、持续关注。

21.申报报表和原始报表存在差异的审核关注点是什么?

差异较大时要充分解释,若差异大说明企业会计基础差。

证监会遇到一些原始财务报表和申报材料报表存在巨大差异的情形,证监会认为其业绩不能连续计算。

 

22.研发支出资本化的审核关注点是什么?

研发支出资本化:

一定要有充分的导致盈利能力明显增强、资产质量明显改善的证据。

如:

是否形成专利?

是否能开发出新的产品?

产品档次明显提升?

 

23.发行人业绩真实性的审核关注点是什么?

重点关注业绩及增长的真实性、合理性、可持续性,严格防范虚增业绩及利润调节等行为,比如:

放宽信用政策,应收账款大幅增长问题;费用的不合理压缩问题等。

 

24.IPO的财务审核中,关于防范财务操纵方面有哪些需要关注的事项?

第一,首先是关注企业的财务报表编制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收入确认方式是否合理,能否反映经济实质。

其中,在审核中关注利用跨期确认平滑业绩的情形,技术服务收入的确认需从严审核;财务数据是否与供产销及业务模式相符合,比如农林牧副渔行业,其确认收入、盘点存货的体现方式要进行关注。

这类企业的审核标准需从严把握,因为相比其他类更容易操纵业绩。

 

第二,毛利率的合理性、会计政策对经营业绩的影响、前五大客户、前五大供应商的质量,报告期内的新增客户、新增供应商是否合理等都是重点关注的内容。

 

25.关于报告期内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的审核要点是什么?

 

报告期内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应务必慎重。

理论上可以调,但调整后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要比自身调整之前、比同行业更为谨慎。

其中,折旧、坏账计提等重要的会计政策、估计需要与同行业进行横向比较。

 

26.如何界定发行人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1))关注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对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下一年度应不存在被终止情形。

 

(3))对于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等,必须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且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扣除后必须仍符合发行条件的。

 

(4))对于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越权审批,扣除后仍符合发行条件的,如果最近一年及一期税收优惠占净利润比重不超过30%,则可认为不存在严重依赖。

(5))若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均符合法律法规,审核中不管金额、比例大小均不判定为税收优惠依赖,比如软件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但是要关注税收优惠的稳定性、持续性。

报告期内对税收优惠的依赖最好能呈现出越来越轻的趋势。

 

27.目前对拟上市主体分离、剥离相关业务的审核要点是什么?

一般不接受分立、剥离相关业务。

主要原因有如下两点:

一是剥离后两种业务变为一种业务涉及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二是剥离没有标准,操纵空间大:

收入、成本可以分,但期间费用不好切分。

法律上企业可以分立,但审核中分立后企业不能连续计算业绩,需要运行满3年。

 

28.关于业务合并,审核关注点是什么?

(1))存在一定期间内拆分购买资产、规避企业合并及“法律3号意见”的行为,审核中从严要求,业务合并参照企业合并。

业务如何界定,需要做专业的判断,从严把握。

 

(2))同一控制下合并,以账面值为记账,交易中可进行评估,但不能以评估值入账,不接受评估调账(这样计量基础改变了),记账时以评估增值冲减所有者权益,保证业绩计算的连续性。

 

(3))非同一控制下合并:

允许“整合”上市,但要规范;不接受“捆绑”上市。

非同一控制下合并比同一控制下要求从严,并入的业务或股权三项指标(总资产、收入、利润总额)有一项达到合并前20%-50%的,需要运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达到50%-100%的,需要运行24个月;100%以上的,需要运行36个月。

 

29.发行人利润主要来源于子公司的审核关注点是什么?

发行人利润主要来源于子公司,现金分红能力取决于子公司的分红,对于报告期内母公司报表净利润不到合并报表净利润50%的情形,审核中按以下标准掌握:

(1))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子公司分红情况;

 

(2))发行人补充披露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中分红条款,说明是否能保证发行人未来具备分红能力;

 

(3))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就能否保证发行人未来具备分红能力发表意见。

 

30.中外商投资企业补缴以前年度减免所得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1))公司补缴以前年度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款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范的内容;

 

(2))所得税返还、补缴等政策性行为,通常在实际收到货补缴税款时计入会计当期,不作追溯调整,这样处理符合谨慎性原则;

 

(3))以“保证比较报表可比性”为由对此项所得税补缴进行追溯调整的做法较为牵强,会计处理不宜采用。

企业在将补缴的减免所得税计入缴纳当期的同时,应当将该项费用支出列入非经常性损益。

31.现有审核中对上市前入股锁定期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1))全体股东

所有股东(不区分大股东和小股东,也不区分增资进入的股东和受让股份进入的股东),上市之后均应锁定12个月。

该12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该等股东在上市之后应锁定36个月。

该36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3))高管股东

该等股东除应遵守前述两条限售规则之外,还应遵守每年减持不得超过25%的规定。

 

(4))上市前以增资扩股方式进入的股东

①创业板规定

 

申报材料前6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

该36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

申报材料前6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

 

②中小板规定

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

锁定36个月。

该36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

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

根据目前中小板通常7~9个月的审核节奏来看,上述“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

12个月内”的提法基本可以换算表述为“申报材料前3~5个月内”。

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A并非所有审核人员都认可将“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换算为“申报材料前3~5个月内”的作法。

部分审核人员认为,应将“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从严理解为“申报材料前12个月内”。

 

B关于如何界定“12月内”的审核标准,未来还可能会发生变化。

 

(5))上市前以受让股份方式进入的股东

 

①创业板规定

申报材料前6个月内受让股份进入的股东,若该等股份受让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则该等股份应锁定36个月。

该36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申报材料前6个月之前受让股份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

 

②中小板规定

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受让股份进入的股东,若该等股份受让自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则该等股份应锁定36个月。

该36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之前受让股份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

本段所述“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的提法同样也可以换算表述为“申报材料前3~5个月内”。

 

32.创业板对拟上市公司一年内新增股东有哪些新要求?

披露最近一年内新增股东的情况,自然人股东最近5年的简历,法人股东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六个月内新增的股东的背景、与发行人及关联方、中介机构的关系、是否存在代持、对发行人的影响(财务结构、公司战略、未来发展方面),发行人要出具专项说明,保荐人和律师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33.对赌协议的审核要点是什么?

不允许存在对赌协议,可能造成股权或经营不稳定,要求上会前必须终止执行。

存在对赌协议的,不予认可;对于公司章程中、议事规则中存在与公司法相抵触、有违公平原则的,均应消除,如一票否决权等。

34.如何理解《创业板首发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规定?

(1))同一种类别业务或相关联、相近的集成业务,如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或上下游相关关系;或者源自同一核心技术或同一原材料(资源)的业务;面向同类销售客户、同类业务原材料供应的业务。

 

(2))发行人在一种主要业务之外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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