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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章程

 

防灾科技学院章程

(征求意见稿)

 

 

二〇一五年十月

 

防灾科技学院章程

序言

防灾科技学院是中国地震局举办和管理的、具有防灾减灾科技特色的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原名国家地震局天水地震学校,始建于1975年。

1983年更名为国家地震局地震学校,1985年更名为地震技术专科学校,1992年更名为防灾技术高等专科学校,2006年更名为防灾科技学院。

2012年获批成为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

学校秉持“崇德博智、扶危定倾”的校训,形成了“仁爱、严谨、简朴、担当”的校风和“自强不息、艰苦奋斗、求真务实、团结奉献”的学校精神。

学校立足防灾减灾事业需求,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致力成为国家防灾减灾基础人才培养的核心基地、科技创新中心、文化辐射中心和信息交流中心,建成高水平防灾特色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防灾科技学院,中文简称防灾学院,英文名称为InstituteofDisasterPrevention,英文简称IDP。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北京市通州区八里桥迤东,在注册地以外的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学院街465号等地设有教学、实习、实训场所。

第四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国家防灾减灾战略需求,面向防灾减灾科学前沿和地震监测、灾害防御、应急救援等关键技术问题,培养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级应用型人才。

第六条学校以防灾减灾教育为特色和优势,形成了工科为主,理、工、经、管、文等多学科协调发展、融合互动的高水平学科生态系统。

第七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学历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在职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和国际合作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八条学校可为促进防灾减灾科技进步、为有效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或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章学校与主管部门

第九条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改革发展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对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任免,审核批准学校发展规划和章程,检查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情况,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对学校不当行使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处罚。

第十条 主管部门为学校发展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社会需求、学校总体发展目标和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学科、专业的设立与调整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依法确定本科生、研究生学历标准和颁发学业证书,依法确定学士、硕士学位标准和授予学位;

(六)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与交流、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七)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确定管理体制、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制定收入分配制度和薪酬体系;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聘、管理和解聘教职员工,评聘教职员工职务职级;

(九)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国家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占有的资产;

(十)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二条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领导与监督;

(二)制定办学质量标准,建立健全办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办学质量的持续改善,保证学校教育质量达到举办者的标准和要求,接受教育评估;

(三)尊重与维护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公正评价教职员工的工作业绩和学术水平,公正评价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业及操行;

(五)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履行内部控制责任,依法公开学校信息,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领导与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防灾科技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治理结构。

第十四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推进学校各项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统筹推动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大学文化建设,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九)重视和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尊重和保障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中国共产党防灾科技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履行党章、党内法规规定的职责,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副校长、总会计师以及内设组织机构协助校长对学校各项行政工作进行管理。

重大行政事项由校务会讨论决定。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等;

(二)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并任免其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

(三)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五)组织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六)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七)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校长决定的重大事项和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系部,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制定学校资源在系部分配制度,遴选聘任系部主要负责人,指导、监督系部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级宏观调控,系部为管理主体”的两级管理体制,逐步建立遵从学校总体目标,引导系部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学校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和群团组织,建设图书馆、档案馆、文体场馆和医疗单位等公共服务机构,各机构经学校授权、按规定程序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条学校举办或出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独立运行与管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学校依法与校外主体联合设置各类教育科研机构、科研基地和教学实习实践基地,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设各类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多层次、多样化的教学实验室和校内外教学实习、实践基地,审批及管理程序参照独立建制研究机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管理等机构的性质,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第二节决策机制

第二十四条学校党委对重大事项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学校通过党委会、校务会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党政联席会、书记办公会、校长办公会是党委会、校务会的辅助决策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或校务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或校务会决议。

第二十五条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由学校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党委会应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表决事项时,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二十七条校务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方式,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学校党政联席会由党委书记或校长召集并主持,是党政领导交流思想、交换意见、互通情况、协商工作的会议。

第二十九条书记办公会议是党委领导同志集体研究和决策学校党务(党群)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工作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召开,负责研究、协调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处理党委日常工作和通报情况、交流信息。

第三十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领导集体研究和决策其职权范围内重要行政事项的会议,由校长或副校长主持召开,负责根据党委会、校务会关于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决策,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并就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节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一条系(部)是学校内部办学机构,是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对外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系(部)下可设研究所、中心等教学和学术机构。

第三十二条系(部)主任是主要行政负责人,对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并定期向本系(部)全体教职员工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系(部)党总支(支部)负责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执行,支持系(部)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协商或决定系(部)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及学生工作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主要议事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

(二)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等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订与废止;

(三)年度经费预算、大额资金使用、重大项目申报和收入分配方案;

(四)干部推荐、人事调配、内设机构的设置、调整;

(五)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培训、各类考核及奖惩,招生就业等学生事务工作;

(六)安全与稳定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七)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五条具有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与系(部)享有同等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节学术组织

第三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实行校系两级学术管理制度,在系(部)设置分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等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分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汇报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一般由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资深教授担任。

第三十八条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直接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相关重大事项;

(二)教学、科研成果以及重要学术成果的评价和推选;

(三)学术评价规则、学术道德规范以及学术争议、学术纠纷处理规则;

(四)学校学术委员会和系(部)学术委员会规程;

(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名誉教授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类人才计划人选的学术水平评价;

(六)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七)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总体安排、分配及使用;

(八)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学术事项。

第三十九条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教学决策咨询工作。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在系(部)设立分委员会承担相应职能。

分委员会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授权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汇报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条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提交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或直接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审议和论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教学改革方案、重大教学事故认定等事项;

(二)审核、通过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设施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进行评估、审定和指导;

(三)参与评审、推荐和鉴定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各类教学奖励等;

(四)督促、检查教学管理制度及教学任务的执行情况,研究决定教学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处理需要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查的申诉案件;

(六)审议学校需要由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管理机构,享有与授予学位相关的权限。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根据需要设副主席若干名。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系(部)设置分委员会承担相应职能,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工作,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听取分委员会年度工作汇报和工作计划并提出意见;

(三)审查申报增列、调整学位授权专业、学科点;

(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异议的问题和其他问题;

(五)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通过学位获得者名单;

(七)受校长委托,对其他相关工作提出咨询性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二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青年教师应占一定比例。

各委员会会议均由委员会主任委员(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方可召开,决策事项采取表决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四十三条学校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学术委员会或组织,根据校长授权履行其职责。

第五节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全体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学校教代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并审议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

(二)听取并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三)听取并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依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六)听取、审议教代会提案,监督审议通过的提案落实情况;

(七)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情况,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应提交教代会的其他事项。

学校建立和完善校系(部门、单位)两级教代会制度。

第四十五条学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常设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学校建立和完善校系(部门、单位)两级工会制度。

第四十六条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统一战线团体在党委领导下依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学校共青团、学生会在党委领导下,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学生会是在党委领导下、团委指导下,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学习的群众性组织,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权益的重要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决策机构。

各系成立系学生会,承担相应职责,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八条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聘用制度,按照岗位职能和工作任务的不同,分为专业技术人员(含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第四十九条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其中,教师同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工勤技能人员实行技能等级制度。

第五十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报酬、医疗、休假、保险等福利待遇;

(二)按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平等使用公共资源;

(三)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公平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平等拥有进修、培训和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学术活动机会;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和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的以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人民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忠诚学校,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

(三)敬业爱生,勤奋工作,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四)遵守职业规范和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

(五)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以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考核评价机制,对教职员工的思想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及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人员聘任解聘、晋职晋级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奖惩及退出机制,对在学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不履行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水平逐步改善教职员工工作、学习条件,依法建立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

第五十五条学生是指被学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六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接受学校教育,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学习生活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重新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依照相关规定,申请获得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等奖励与资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客观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标准后获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五)依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社会服务等活动,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教学改革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向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参加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完成规定学业;

(二)遵守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友爱互助;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诚实守信,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助学金及社会资助的相应义务;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学校依法建立健全学生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尊重和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学校支持并保障学生依法依规成立学生团体,并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

第六十条对于不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 经费、资产及其管理

第六十一条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形式为辅,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二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年度财务报告制度,建立健全财务预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资产管理、绩效管理、财务信息公开等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

第六十三条学校财务工作依法接受校内审计部门、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学校本着“勤俭办学,厉行节约”的原则,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安全。

第六十五条学校依法管理和保护校名、校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六条学校对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经营管理,对外投资收益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七章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七条学校积极履行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责任,为防灾减灾行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六十八条学校加强与政府部门、行业企业、社会团体、国际组织的沟通联系,开展全方位合作,共建研究基地和教学实体,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大力推动协同创新发展。

第六十九条学校推进国际化战略,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形式,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参与国际科研合作与交流。

第七十条依托学校防灾减灾学科门类齐全的综合优势,为社会提供多元化、多层次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为建构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七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是学校面向社会、开放办学的咨议机构,是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理事会由主管部门、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代表,校外著名专家、杰出校友代表组成。

理事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十二条学校依法成立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为校友参与学校建设搭建平台,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终身培训。

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校友是支撑学校发展的宝贵资源和重要力量,包括在防灾科技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

第七十三条学校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基金会法人地位的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募集资金、捐赠项目管理及基金管理。

基金会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实施税务监督和财务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七十四条学校主动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与评价,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五条学校徽标整体构型设计为地动仪,外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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