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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物资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物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资管理工作,规范物资管理操作行为,降低企业管理中物流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以下简称省公司)《物资采购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物资管理是企业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了满足企业对物资及相关服务、信息从生产者到使用者的高效率、高效益的流动及储存过程而进行的一系列计划、实施、控制与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物资管理的工作原则是:

集中管理,统一调配;信息畅通,运转协调;快速及时、安全准确;减少库存、降低成本。

第四条物资管理的目标是推行资源共享、合理使用的管理模式,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物流管理体系和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内部资源在时间、空间上的优化配置,为企业运营提供支撑保证,达到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的目的。

第五条物资管理具体包括采购物资管理、供应物资管理、回收物资管理和废弃物资管理,并贯穿于物资需求,物资获取、资源控制等全过程。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市分公司、省公司本部及各直属单位所从事的下列物资管理活动:

1、采购预算审批及采购计划编制的信息数据决策支持。

2、实现物资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具体包括采购、运输、验收、入库、储存、装卸、调拨、信息处理及废旧物资处理等基本活动。

3、实现物资从生产地、储存地到使用者的实体流动,具体包括物资的购买、包装、出库、搬运等基本活动。

实现对在用资源位置、状态、数量、价值等要素的信息跟踪、分析与利用,具体包括资源的返修、报废、回收、利用等辅助活动。

第七条物资采购按省公司《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物资管理体系

第八条省公司将建立统一的物资管理体系,按照集团总部实行两级管理(总部、省级公司两级管理)、三级操作(总部、省级公司、市级公司三级操作,县级公司执行)的管理模式,逐步统一规范省级物资管理体系和省、市二级物资操作控制、业务流程,实现物资采购管理过程的闭环管理。

第九条省公司、市公司管理机构设立在省公司、市公司的物资采购管理部,是省公司、市公司物资业务的管理部门。

第十条省公司物资管理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集团总部、省公司有关物资采购与管理的规定,制定省公司物资管理实施办法。

2、依据省公司年度采购计划、生产经营计划,编制省公司年度物资管理工作计划。

3、负责执行集团总部物资管理信息系统的标准、规范;对省

公司物资管理的ERP等系统信息系统进行支撑、完善、应用及管理。

4、确保ERP系统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成集团公司、省

公司ERP考核指标。

5、负责执行集团总部物资编码使用管理制度。

6、加强定额管理,负责执行集团总部物资定额管理制度。

7、负责组织省公司采购物资的出厂检验工作,确定交货批次,保证到货合理性。

8、负责进口代理、商务代理和物流服务代理的选择、审查、认定、评价、考核等管理工作。

9、负责建立物资管理统计分析制度,收集、汇总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10、负责省公司内物资调拨、调剂及省公司集中采购物资的物流配送的组织实施工作。

11、负责建立物资收支流转台账,负责省公司物资的台账管理。

12、负责省公司在用资源位置、状态、数量、价值等要素的信息跟踪、分析,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及时了解工程物资使用情况;配合省公司财务部门做好物资的报废审批;负责报废审批后的处理工作,以及工程余料、拆旧料和废料的回收、保管、利用和处理。

13、负责省公司防汛、应急物资的集中统一管理和调配。

14、对各市公司的物流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及考核,总结并推广先进的物流管理经验,负责组织对物流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市公司物资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集团、省公司有关物资管理规定及办法,制订本市物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编制、落实市公司年度物资管理工作计划。

3、做好对市公司物资管理的ERP等信息系统的支撑、应用、完善与管理。

4、确保ERP系统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成集团总部、省公司ERP考核指标。

5、贯彻执行集团总部统一的物资编码原则及管理制度。

6、协助省公司做好物资调剂、调拨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市公司内的物资调剂。

7、负责省公司集中采购物资和自行采购物资的物资检验、收发和保管、保养、配送等全过程的管理及监控工作。

8、负责建立物资收支流转台账,负责市公司物资的台账管理。

9、负责市公司在用资源位置、状态、数量、价值等要素的信息跟踪、分析,配合市公司财务部门做好物资的报废审批,负责报废审批后处理工作;以及市管物资的工程余料、拆旧料及废料的回收、保管、利用和处理,并对全市此项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考核。

10、负责市公司防汛、应急物资的集中统一管理和调配工作。

11、对各县公司的物资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检查及考核,并在本市内积极推广先进物资管理经验。

12、负责统计、汇总提交各类物资数据报表,并于下月初向省公司上报当月相关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省、市公司要构建物资管理逐级工位控制的业务流程,实现物资从选择到报废的物流闭环管理。

物资通过在物流信息管理系统从高到低的正向和反向流动,实现物资和资源的位置、状态、数量、价值等要素的跟踪、分析、计划、控制。

第三章出入库管理

第十三条物资入库管理是指物资到货经验收合格后将物资存放在存储库房并办理相关入库手续的交接活动,是仓储业务的开始,包括物资的接货,卸货,验收,搬运,整理,码放,办理入库手续等一系列的过程。

第十四条物资入库必须进行入库验收,验收合格的物资,才能办理正式入库手续。

入库物资验收采取直观检验和技术检验相结合的方式,验收时要认真核对运送票据、名称规格、质量证明、技术资料和随机附件。

第十五条物资验收发生与验收票据不符或验收不合格时,应另行存放,不得办理入库手续和发放使用,需待问题处理完毕后,再行办理正式入库手续。

第十六条物资入库应根据到货通知做好前期接货准备工作,确定存放位置,合理组织人力、物力,以便及时安全接收物资。

需办理到站提运的,应按货站规定及时组织并办理提运手续。

第十七条物资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并进行帐务处理,做到物资到货,实时入库、入账。

第十八条物资出库管理应切实做到准确及时,包装完整,标记清楚,坚持先进先出的原则,并优先配发应急抢险物资。

第十九条物资出库必须严格执行出库管理手续,物资配发人员必须依据出库票据发放物资,并对物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及相关附件资料认真核对,确保出库物资准确齐全。

第二十条物资出库时,配发人员必须到发放现场当面清点、交接、签收。

物资出库后应及时进行相关帐务处理,确保物资帐物相符。

第二十一条成本类物资出库后无特殊情况不得退库,确需退库的需填写退库申请单,说明情况;退库物资必须进行再验收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

工程类物资出库后若产生工余料须办理退库手续。

第二十二条直发物资运抵使用地,需经领用或接收部门责任人及物资采购管理部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并办理相关出入库手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或简化出入库手续。

第二十三条对于资产类物资的返修,按流动资产处置,必须办理正常的出入库手续。

返修物资应做好各环节的账务处理工作。

第四章存储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物资管理部门要建立仓库专业化保管标准及物资保管保养制度,定期维护、完善仓库保管设施与条件。

第二十五条存储物资一律按照物资编码和物资特性进行分类保管。

第二十六条物资的存储保管要依据物资的类别、特性和数量选择合理的存储方式,做到定位合理,码放整齐。

第二十七条库存物资的保管必须建立日常动态盘查和定期盘点制度。

日常动态盘查要做到日清月结,定期盘点要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二十八条盘查和盘点中发现问题,应就损毁、呆滞的物资生成存货异常情况报告;就盘盈或盘亏的物资生成存货盘点差异报告。

存货异常情况报告和存货盘点差异报告应由属地物资采购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上级物资采购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批处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物资管理部门应按月编制库存物资及工程物资的收支存报表,与同级财务部门进行核对;并按月编制库存物资库龄分析报告以及库存物资周转及呆滞报告,上述报表(和报告)应按月报上一级物资采购管理部门的同时报同级财务部门备查。

第三十条省公司物资管理部根据年度采购预算核定的费用额度,确定库存储备量,并根据库存储备状态对采购计划的实施提供数据依据。

第五章运输管理

第三十一条物资运输要坚持及时、准确、安全、合理、节约的原则,密切衔接物资进出两个环节,并确保运输的合理有效。

第三十二条物资运输包括厂家直运、自主承运和委托承运。

物资配送包括自主配送和委托配送。

第三十三条各级物资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物资的运输计划和运输作业进行评估和选择,确定最优运输方案。

第三十四条采用委托承运与配送,物资采购管理部与委托运输、配送的物流公司签订书面合约,明确服务范围、计费标准、支付周期和保险索赔等内容。

运输和配送费用按委托服务合约标准结算。

第三十五条采用自主承运与配送,运输与配送费用在全年成本费用预算中列支。

第六章调拨管理

第三十六条物资调拨(含内部调剂)应有完整的调拨手续和管理制度。

省公司负责对辖区内物资存储数量、状态等实行监控,各市分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负责辖区内物资的调拨、调剂,以保证库存物资的保值增值,降低储备成本和资金占用。

第三十七条在用资源调拨,由相关资产管理部门确定调拨方向,各级物资采购管理部配合做好其资产及资源调配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八条防汛救灾物资由集团、省物资采购管理部门统一调配,同级运行维护及相关部门负责协助做好调配物资的配发、运输工作。

第七章报废物资及再利用管理

第三十九条各级物资采购管理部门要加强工程余料、拆旧料以及废旧料的管理,以降低工程建设造价、节约成本费用。

第四十条由于工程计划变更或工程条件限制造成采购物资全部或部分未能在工程中使用,由工程建设部门将物资未使用情况统计汇总上报同级财务及物资采购管理部的同时将剩余物资退回仓库并办理退库手续。

第四十一条工程建设中产生的工余料、拆旧料由建设单位责成施工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建设单位组织鉴定人员,进行退库前鉴定,并按其所属项目及合同,回交同级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并办理退库手续;拆旧料入库应单独建帐,单独保管,后续工程调剂使用;无法使用的,经同级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后,做报废处理。

报废处理后调剂使用的工程余料、拆旧料工程结算时不计价;影响通信质量和安全的回缴物资,不准再度使用。

第四十二条工程余料、拆旧料的结算以负责回收的属地物资采购管理部开具的回收凭证作为工程结算凭证,工程项目决算必须建立决算前工程余料回缴清查制度,未办理工程余料和拆旧料清缴回收的工程,建设单位不予办理工程结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余料和拆旧料不得私自处理。

第八章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账销案存资产是指企业通过清产核资、日常财产清查经确认核准为资产损失,已进行账务核销,但尚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按规定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和进行专项管理的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性资产。

实物性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及土地使用权等。

第四十四条 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对账销案存实物资产台账的登记和资产的处理工作,负责对实物资产的保管以及定期盘点、集中处置。

运维、建设、市场和综合等资产卡片管理部门负责账销案存相关实物资产和资产鉴定证明的移交工作。

手续不全的,物资管理部门有权拒绝接受。

财务部门根据批复结果建立账务备查簿。

第四十五条 物资管理部门对报废物资清点后,要按明细逐笔进行台账的登记,同时要与相关专业部门进行二次再利用认定,如果还具有再利用价值,可调拨到相关使用部门使用,要有交接纪录,物资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都要做好账销案存台帐登记。

如果没有再利用价值,要及时按照相关处置流程进行处理。

各类报废物资的处理残值纳入公司财务进行账务处理。

各单位实物性资产单笔原值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一次性处置原值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需报省公司审批。

第四十六条 对账销案存实物性资产进行清理,以物资采购管理部门为主,相关专业部门配合,认真做好变现处置工作,依据审批权限进行审批,通过尽量利用、拍卖、及时变卖等方式进行处置,尽可能收回残值。

第四十七条 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对实物资产处置后,按明细逐笔登记备查簿;财务部门根据交款数、处置清单和处置协议(或凭据),按明细逐笔登记备查簿。

销案时,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同步按明细进行销案处理。

此类备查簿每半年至少对账一次,年底保证备查簿与实物相符。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账,收回金额必须在销案时注明,不得形成“小金库”或账外资产,同时严格执行账销案存资产定期核对制度,及时做好报备工作。

第四十九条 账销案存物资必须统一由省、市分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门进行处置,县公司没有权力对账销案存物资进行处置,必须统一上缴到市公司。

第九章帐务管理

第五十条物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务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十一条各级物资管理部门应定期(至少每月)与财务部门进行财务明细账与库存物资实物登记账的核对;发现差异应出具差异报告,并经由双方负责人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十二条物资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制定统一的存货计价方法和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一致。

同时还要配合财务部门制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制度并贯彻执行。

第五十三条各级物资管理部门要树立大物流观念,积极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沟通合作,做好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实物形态在其位置、状态、数量、价值等要素的信息跟踪、统计、分析工作,为采购、资产处置提供数据及决策支持。

第五十四条有价证券(卡类、邮票、油票等)的物资管理等同现金管理,应统一纳入财务部门进行管理。

针在安全上要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十章存货减值的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存货减值是指存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帐面价值。

第五十六条 物资采购管理部于每年年末盘点时,对库存物资进行全面清查,如发生如下迹象之一者,表明存货可能发生了减值:

(一)库存物资的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有证据表明库存物资已经陈旧过时、毁损、变质、霉烂;

(三)库存物资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四)其他表明库存物资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五十七条 物资采购管理部应会同库存物资使用部门及监盘部门,对清查结果进行分析,明确需作减值处理的库存物资的减值原因、数量、成本、可变现净值,填写“库存物资减值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文件,经盘点执行人、监盘人、物资使用部门负责人、物资采购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同级财务部。

由财务部上报省公司财务部。

省公司财务部接到请示后组织省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进行审核,省公司财务部、物资采购管理部等会签批复各单位。

第五十八条 根据审批结果,市分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财务部方可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一章信息化管理

第五十九条省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将本着“需求引导,效益为本,统筹规划,循序渐进”的原则统一规划、建设、管理物资采购管理系统,本着“功能优化,操作简便,数据准确,系统可靠”的原则对现有的系统进行完善和优化。

第六十条各级物资采购管理部门要按照实际工作情况和企业内部控制要求,设置员工在相关信息系统中的职责、权限,实现不相容职责分离,降低内控风险。

第六十一条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统的系统维护员制度,省、市各采购物资管理部门要设置专人作为信息系统的系统维护员,负责信息系统的基础数据维护、关账检查、日常业务监控、异常问题处理、相关人员培训以及系统改进建议等工作,保证系统业务的正常使用。

第六十二条各级物资采购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要求,及时、准确的执行系统的各项日常操作,做到每步操作有依据,关键环节有管控。

第六十三条各级物资采购管理部门的系统维护员每月在规定的关账时间之前完成关账检查各项操作和问题处理。

第六十四条物资编码的管理,由各级物资采购管理部门申请人员在物资编码平台上准确填写编码各项信息,提出物资编码申请,由省公司相关人员审批,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维护。

第十二章物资分析与标准化

第六十五条物资统计分析管理是保证和监督物流服务质量与效果,实行物流成本核算,制定物资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六条集团总部实行统一的物资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管理制度,为采购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第六十七条省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实行统计报表月报制度,各市分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门于每月初上报上月本市的物资统计报表,省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对各单位上报数据汇总后上报集团总部。

并对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分析报告,下发各单位。

第六十八条各级物资采购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物流信息采集和物流统计分析工作,加强统计资料的审核,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通过手工、信息化系统等手段,及时有效地获取各类物资在流转过程中位置、状态和数量等信息,不断加强局部、区域或全局物资分布情况的分析力度,并在此基础上做好资源优化配置、物资调拨、库存优化、资源预警等工作,不断提升物资和服务的效率、效益以及对企业运营的支撑服务效果。

第六十九条注重物资管理历史统计资料的整理和相关经验的提炼,综合考虑物资自身属性、物资使用规模、使用频次、调拨时限、物资供应商情况等因素,逐步制定和完善各类物资的配置标准、库存方式、调拨流程等一系列标准化模板,为最大限度的减少库存、合理有效配置资源提供依据。

同时,物资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编制综合报告,通过对现有物资分布、物流管理水平、历史统计资料等环节的深入分析,为全面预算、项目决策、成本控制等工作提供支撑。

第七十条加强物资管理指标的设置与统计计算。

省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门通过关键指标的设置与分析对比,实现对省、市业务的管理与控制、指导与考核。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省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门接受并积极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对物资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察。

第七十二条省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市物资采购管理部的物资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和年度考核。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省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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