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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及消费税

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目前不包括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销售,按现行税法规定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3)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在交割环节纳税);2、银行销售金银业务;3、典当业的死当销售及寄销业代销业务;4、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

(4)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时,相关机构不是设在同一县(市)的,要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其中第4条和第7条中不包括购买的货物,是因为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集体福利及个人消费时,纳税人就成为购买货物的最终消费者,而且是消费在不征增值税的项目上。

这种情况只关系到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而不是销售问题。

(5)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

一是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

二是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三是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6)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1、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

3、两种行为如分别核算,分别征收两种税,即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兼营的行为不分别核算或不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义务人

一切从事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单位包括: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其中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个人包括:

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其中包括承租人和承包人。

在确认纳税人的前提下,又具体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两种纳税人的区别在于:

一是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凭进货的专用发票和购进劳务的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销货时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使用普遍发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时也不得抵扣进项税。

二是适用税率不同。

一般纳税人适用17%或13%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三是计税方法不同。

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是: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是:

“销售额×征收率”。

三、税率

我国增值税采用了基本税率加一档低税率的模式。

基本税率为17%。

适用于一般销售、进口,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者;低税率为13%。

另外,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适用13%低税率的货物有: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如农产品其中农产品既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除外);也包括加工后仍属于农产品的货物。

四、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增值税按购进扣税法计算应纳税额,实行根据发货票注明税金进行税款抵扣制度。

一般纳税人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增值税率

(1)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包括向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销售额是按不含税价款计算的货款,所以不包括销项税额。

如果是含税价款应换算成不含税价款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价外费用(即销售方的价外收入)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包装物租金…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不包括在内: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产品所代收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①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视同价税合计,需要换算。

换算时根据相应的货物税率换算为不含税收入。

(2)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所以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有两大类:

一是从销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二是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a.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b.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c.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d.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e.本条第

(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免税项目是指: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无专用发票但可以抵扣进项税

(1)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计算公式是:

进项税=买价×扣除率(10%)

从2002年1月1日可以按13%扣除率计算。

(2)一般纳税人购销货物所支付的运费,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一是运费必须是纳税人承担的,运输发票是开给纳税人的。

二是按7%计算抵扣额的运费中仅指“运费”,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各项杂费。

但应包括随同运输发生支付的建设基金。

三是作为抵扣凭证的单据必须是运输部门专门使用的运输发票。

(3)经营废旧物资,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注意把握以下两个要点:

一是必须是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抵扣进项税);二是必须是专门经营废旧物资收购工作的纳税人。

五、进口货物征税

1.征税范围:

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

2.减免税:

①“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减或免,不能出口的要补税

②是否减免税,仅由国务院统一规定

3.适用税率:

不论进口人是否为一般纳税人,均适用17%或者13%的税率,不存在3%的征收率情况。

4.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F、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基本政策

可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同时具备四个前提条件:

①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的货物。

②必须报关、离境。

③在财务作销售处理。

④出口收汇已核销。

1.又免又退的货物

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城建、教育附加不退);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

适用这个政策的主要有:

①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②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③特定出口货物

2.只免不退的企业:

①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

②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只免不退。

但对占出口比重较大的12种货物(如抽纱、工艺品等)特准退税。

③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

3.只免不退的货物

免税货物不含税,就谈不上退税了。

适用这个政策的出口货物(属于免税货物)主要有:

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列入免税项目的古旧图书、免税农产品、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及军品等。

4.不免不退的货物

(经批准属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出口环节照常征税)。

适用这个政策的主要是:

如计划外出口的原油,援外出口的货物,禁止出口的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银等。

原《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种退税计算办法,一种是:

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账核算的,应先对出口的货物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然后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对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再用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

这种计算办法,简称为“免、抵、退”办法。

在1994年办理退税时,主要适用于对内外销货物实行统一核算成本的生产企业。

1997年2月国务院决定凡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内资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及生产型集团公司)自营出口或者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除了另有规定者外,自1997年1月1日日起,一律实行“免、抵、退”办法。

免税,是指对上述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抵税,是指上述货物应当免征或者退还的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增值税税款,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的增值税税款;

退税,是指上述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由于应当抵顶的增值税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予以退税。

另一种计算办法是:

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记载的,就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

由于运用这种办法是对购进的出口货物先缴税,然后再纳入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审批退税,因此,简称为“先征后退”办法,主要适用于未按第一种“免、抵、退”办法退税的其他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

5、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

(1)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

a、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上期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的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由于免税购进,属于只免不退,相对境内购进,享有税率差的优惠,此优惠部分作为进项税额企业负担部分的抵减。

b、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免税购进的,属于只免不退,因此直接从当期退税额中扣减。

c、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0,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免抵税额=0

(一)“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

1.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其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免征;其收购货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贸企业在支付收购货款的同时也支付了生产经营该类商品的企业已纳的增值税税款,因此,在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与退税率计算退税退还给外贸企业,征、退税之差计入企业成本。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税额和退税率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2.外贸企业收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税规定

(1)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普通发票特准退税的抽纱、工艺品等12类出口货物,同样实行销售出口货物的收入免税,并退还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办法。

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6%或5%

(2)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6%或5%

(二)现行消费税

1、消费税具有以下特点:

A.征税范围的有限性。

我国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征收消费税。

B.征收环节的单一性。

消费税只有消费品生产、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一次性征收。

C.税负具有转嫁性。

消费税无论在哪个环节征收,也无论实行价内税或价外税,消费品中所含消费税税款都由消费者负担。

2、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特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和个人构成消费税人必须同时具备两项条件:

一是发生应税行为,即从事生产(包括自产自用)、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二是应税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

3、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消费税主要是指需要进行特殊税收调节的消费品,主要有六类:

(1)过度消费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

(2)奢侈品;(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消费品;(5)非生活必须品;(6)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

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可具体划分为11个税目。

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包括:

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等11个税目;有的税目,如:

烟、酒和酒精,还下设若干子税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一)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

适用税率分别为:

1.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2.高档手表税率为20%;3.游艇税率为10%;4.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为5%;5.实木地板税率为5%。

(二)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

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

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

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三)调整小汽车税目税率。

取消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

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

调整摩托车税率。

将摩托车税率改为按排量分档设置:

1.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税率为10%。

调整汽车轮胎税率。

将汽车轮胎10%的税率下调到3%。

调整白酒税率。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

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

4、消费税的税率

 我国消费税法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办法征税,按不同消费品分别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对黄酒、啤酒、汽油、柴油实行定额税率,对其他应税消费品实行比例税率。

税率的高低是根据应税消费品的盈利水平而定。

5、计算方法

分为从价及从量两种计算方式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消费税但不包括增值税。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不包括在内。

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1目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

折合率的计算办法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A.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消费税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自用数量)×税率

B.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自用数量×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自产自用是指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

(一)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自产应税消费:

在移送使用时先不纳消费税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自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用于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自产应税消费品。

 如烟厂生产的烟丝已是应税消费品,卷烟厂再用烟丝连续生产卷烟,则用于连续生产的烟丝在移送使用时先不纳消费税,而只对生产出的卷烟征收消费税。

(二)用于其他方面的自产应税消费品:

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1)“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用于:

1、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2、在建工程。

 3、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

4、提供劳务。

 5、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

(2)用于其他方面,在移送使用时纳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顺序为, 1、依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依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十利润)÷(1-消费税税率)。

 1、成本:

指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

2、利润:

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生产方式就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料的生产方式。

除此之外都不能称做委托加工。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受托方先将原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为了避免应缴税款的流失,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消费税,采取了源泉控制的管理办法。

即加工结束委托方提取货物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时不再交消费税。

受托方必须严格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否则要承担税收法律责任。

但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不受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又明确规定:

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兼营是指纳税人经营的是适用多种不同税率的产品。

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兼营情况下,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分别纳税。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目的是督促企业准确核算纳税,不致使国家财政收入流失。

(三)现行营业税

1、纳税义务人

A、单位:

(1)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

 

(2)例外,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

 1、正式文件允许收费;

2、所收费用自己直接收取的。

B、个人:

 

(1)个体工商户; 

(2)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

C、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D、承租人或承包人:

(1)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

(2)承租人或承包人是指有独立的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承租人或承包人。

E、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

(1)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

 

(2)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2、在银行开设有结算帐户;3、在财务上计算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经营利润。

2、税目、税率

交通运输、建筑、邮电通信、文化体育,税率3%;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税率5%;金融保险,5%;娱乐业执行5-20%的幅度税率

3、税收优惠

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内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一)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政策性文件所规定的免税项目:

(1)育养。

指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

指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疗。

指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教育。

指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

指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文化。

指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艺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二)国务院规定的免税项目:

(1)科研。

指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2)个人转让著作权。

(3)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4)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所谓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期I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

(5)工会疗养院(所)可视为“其他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

(6)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还是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

(7)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

1、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2、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

(8)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院、青联、台联、侨联所收取的党费、会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国家所规定的有关行业的税收政策:

(1)对于从事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或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从我国大陆运载旅客、货物、邮件的运输收入,在国家另有规定之前,应按4.65%的综合计征率计算征税。

(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3)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4)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

(5)对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取得的票价收入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对电影发行单位取得的片租收入仍应按全额征收营业税。

(6)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出纳人员每天要收付多笔现金,当日结账难免会出现账实不符。

现金实存数大于账面数即为长款。

长款和短款(现金实存数小于账面数即为短款)并存。

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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