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全面推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和以工资制为主的分配制度工作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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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全面推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和以工资制为主的分配制度

  篇一:

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暂行规定

  附件1:

  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院人事制度改革,提高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逐步建立现代科研机构用人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3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院所属事业单位中除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选拔、任命的工作人员外,均实行聘用制度。

  第三条实行聘用制度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择优、契约管理的原则,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内容。

  第五条人员聘用形式分为岗位聘用和项目聘用。

  岗位聘用适用于创新岗位人员的聘用;项目聘用适用于为完成专项科技和管理工作所需人员的聘用。

  第二章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

  第六条各单位应根据学科发展、科研任务和队伍建设的需要,合理设置岗位,并重点在优先发展领域进行布局。

科研单位设置的岗位主要包括科技、支撑、管理三类,具体设置及基本任职条件等按国家及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性质和需要,制定人力资源规划,统筹合理确定岗位结构比例。

其中,对各单位创新岗位的数量和结构比例,由院核定下达。

全院科研单位创新岗位宏观结构比例为:

  科技岗位占创新岗位的比例为60%-80%。

其中,高级科技岗位(副研究员及以上)占科技岗位总数的65%—75%;研究员岗位不超过高级科技岗位的40%。

  支撑岗位占创新岗位的比例为10%-30%。

其中,高级支撑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占支撑岗位总数的40%-50%;正高级支撑岗位占高级支撑

  岗位的10%—15%。

  管理岗位占创新岗位的比例为10%。

其中,五级职员及以上岗位不超过管理岗位总数的50%;四级职员及以上岗位的比例结构院将另行制定。

  项目聘用岗位结构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设置。

原则上,不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五级职员及以上岗位。

  第三章聘用组织及程序

  第八条聘用工作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聘用单位应成立各级(类)聘用委员会。

聘用委员会主要由单位党政领导、有关专家、人事部门负责人及工会(或职代会)代表组成,一般不少于9人。

其中,高级岗位聘用委员会中,专家人数不能少于三分之二(含),外单位专家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含)。

  聘用委员会负责对符合竞聘条件的人员进行考核评议,并经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投票表决同意推荐后,报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根据岗位需要决定是否聘用。

  第九条聘用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第十条聘用程序:

  

(一)公开招聘

  适用于本规定的所有岗位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并将岗位名称、职级、职责、聘用条件和待遇等,按一定的程序对外公布。

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除外。

  

(二)竞聘上岗

  1.应聘人员提出书面申请。

  2.单位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3.聘用委员会对应聘人员进行考试(笔试或面试等)、考核、评议,根据投

  票结果提出拟聘推荐人选。

  (三)择优聘用

  1.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

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2.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签订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规定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工作关系及权利与义务。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

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二)工作岗位的职责、权限、职级等要求。

  (三)工作纪律和技术保密要求。

  (四)劳动保护和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六)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按期限分为中短期聘用合同、长期聘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中短期聘用合同的聘期一般为1-4年;长期聘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十三条对在科技、管理或支撑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的岗位聘用人员,经过不少于10年的聘用,可与其签订长期聘用合同(聘用至退休),比例控制在创新岗位聘用人员的20%以内。

  第十四条对新进人员,聘用单位可与其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被聘人员为大中专xx的,试用期为12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五条聘用合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

  签合同。

续签合同一般应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天办理。

续签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五章岗位动态优化

  第十六条为提高创新队伍活力,不断优化队伍结构,创新岗位聘用人员的更新率原则上每年不低于5%。

同时,为进一步促进科技队伍的动态优化,对科研单位中的科技岗位实行有限次聘期制。

其中:

  助理研究员(含)以下岗位聘用人员在同一岗位的聘用时间一般不超过8年。

如在此期限内,未能竞聘为高一级岗位的,即不再与其签订续聘合同。

  副研究员岗位的聘用时间最长不超过10年,如在此期限内,未能竞聘高一级岗位的,原则上不得再竞聘高一级岗位。

  第十七条为保证创新队伍合理的年龄结构,初次聘为创新岗位的人员中,35岁以下的应不低于40%,55岁以上的原则上不得聘用(特别优秀和急需的人才除外)。

  第六章岗位考核

  第十八条聘用单位应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期满考核。

  第十九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安排受聘人员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应当相应改变其岗位工资待遇,同时对聘用合同的内容也应作相应变更。

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条聘用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确需变更或终止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变更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

  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七)受聘人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第二十二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决定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四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受聘人员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篇二:

全员聘用合同制的实施细则

  高册小学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实施细则

  (讨论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深化我校的人事制度改革,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进一步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学校用人制度,建立健全激励、竞争机制,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教职工教书育人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达到提高教职工素质和学校办学效益、建设一支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高素质的教师队伍的目的,实现学校人事制度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

  二、范围和对象

  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范围、对象为学校全部在编在职教职工。

三、聘用竞争上岗程序

  

(一)成立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教职工全员聘用合同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学校全员聘用合同制的操作实施,领导小组一般5人组成,由校长任组长,其中来自基层的骨干教师2-3人。

聘用工作做到“六公开”:

岗位设置公开,聘用条件公开,岗位待遇公开,实施方案公开,操作程序公开,聘用结果公开。

领导小组、岗位设置、聘用条件、岗位待遇、实施方案、操作程序等具体方案经教职工大会通过后实施,并报教委备案。

  

(二)聘用学校中层领导

  1、公布职位职数、任职资格、任职条件及产生办法。

2、个人自荐、群众举荐。

3、审核资格条件确定竞争人。

  4、通过公开竞争,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上岗人员,并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

  (三)聘用教师、职工。

  1、公开教学一线岗位、教学辅助岗位、教学后勤岗位设置,公开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办公室主任)班主任等兼职岗位设置。

  2、按照上级规定的聘用原则,由个人申请,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由学校全员聘用合同制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评价投票表决,择优上岗,并与学校法人签订聘用合同书,与部门负责人签订岗位聘用合同书,岗位聘任合同原则上一年签订一次。

四、受聘人员的待遇

  在推行用人制度改革的同时,实行与之相配套的分配制度改革。

学校按教学一线岗位、教学辅助岗位、教学后勤岗位三个层面确定受聘人员的待遇;每个层面又根据工作数量、工作质量确定受聘人员的待遇。

坚持按劳分配,优劳优酬的原则。

五、关于工作量的测定

  

(一)教学一线教师周课时应达到省统一标准,计算办法如下:

1.考试课程课时系数:

  2、考查课程除英语以外系数均为1,英语系数为3、活动课程包括自习系数均为

  4、学校分配和认可的工作可列入工作量结算

  5、57岁以上的男教师和52周岁以上的女教师,工作量可视学校情况适当照顾。

  

(二)行政人员工作量的测算:

  1、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凡岗位明确,履行职责(包括完成分配的兼课),即达到标准工作量。

2、工会主席、幼儿园主任按中层结算(三)其他人员工作量的测算:

  1、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后勤人员按学校分配的工作量,能较好地完成任务的定为满工作量。

六、未聘人员的分流

  全员聘用合同实施以前在校工作的原有在编固定教职工,已签订聘用合同但因实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落聘的,为单位内部待岗人员。

教学一线岗位落聘的教师可向教学辅助岗位、教学后勤岗位分流和转岗,也可以在系统内实行双向选择,市教委提供全市中小学校的供求信息,为落聘者提供服务。

对未能实施分流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辞退、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等手续,有关待遇及处理方法按上级规定执行。

落聘人员在本系统内未能落实单位的也可以转向外系统应聘。

  未经学校、教育局同意,对拒聘者一般作辞退处理。

  附件一:

  教职工应聘双向选择志愿表

  注:

其它兼职岗位为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班主任等

  附件二

  岗位聘任合同书

  甲方(聘用单位)高册小学(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受聘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教育、教学工作任务需要及乙方的岗位意向与乙方签订本合同,确立聘任关系。

一、甲方聘任乙方担任:

  二、岗位聘任合同有效期限:

自20XX年8月30日至20XX年8月29日。

  三、本合同期届满,聘任关系即自然终止,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订岗位聘任合同。

  四、乙方根据教育、教学大纲规定,岗位职责,职业道德,工作纪律等有关法规,应努力保证质量完成工作任务,履行应尽的义务。

五、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健康状况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六、乙方要求甲方变动岗位,事先一定要经得甲方同意,不得影响甲方全局性工作部署。

  七、甲、乙双方都应本着对国家教育事业、集体利益、学生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搞好本单位各项工作,为本单位争取荣誉。

八、甲、乙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宜: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委托人:

  年月日年月日

  篇三:

全员岗位聘用合同制实施方案

  全员岗位聘用合同制实施方案

  推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既是适应医疗市场竞争的需要,更是有利于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保障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的需要,只有推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才能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推动我院医疗工作的全面发展。

  一、聘用范围

  1、单位正式职工,包括一般行政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工人。

  2、按国家规定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以及新调入本单位的其他人员均试行全员聘用合同制。

  3、招聘、引进人员。

  二、聘用合同的主要内容

  1、聘用岗位及应当完成的工作任务。

明确受聘者所担任的具体工作、职务和工种应用专门术语写出、工作任务要具体符合实际,便于量化考核。

  2、聘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院方应主动关心受聘人员的成长,积极为受聘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注重提高受聘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受聘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服从单位领导,自觉接收院方的检查考核,积极开展工作,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院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对职工有聘任、续聘以及解聘的权利,职工有受聘权利,因特殊原因和正当理由,也有辞聘、拒聘的权利。

  3、合同期限。

要写出受聘者聘任期限和聘用合同终止期限,写具体到年、月、日。

完成某一工作的时间为期限的合同,必须注明“本合同以某一工作的完成为届满期限”。

如:

聘期三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4、合同形式。

必须以书面形式确定双方的责任权利。

  5、工作时间。

实行综合工时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6、劳动报酬及劳动保险待遇。

聘期内执行国家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搞活工资的分配,按上级批准的分配方案执行。

  7、合同变更

  

(1)聘用双方协商一致,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

  

(2)由于不可抗拒力量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院方调整工作任务;

  (4)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8、合同的终止

  

(1)聘用合用期限届满而终止;

  

(2)受聘方在聘用期内离休、退休或属生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终止;

  (3)双方协商同意而终止;

  (4)其它符合法定终止条件而终止。

  9、合同的解聘

  

(1)聘用双方自愿协调解除;

  

(2)如具有法律规定条件,当事方可以行使解除权力而解除;

  (3)由于不可抗拒力量或意外事故,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可以解除聘约;

  (4)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变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可解除聘约。

  10、不得解除聘用合同条件

  

(1)受聘方在聘用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受聘方因工伤残,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受聘方患病或工作,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受聘方在享受法定休假、探亲假期间,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院方不得解除聘约。

  

(2)由院方出资培训(包括送大专院校学习),培训后为院方服务未满规定年限的;属技术骨干,承担某项科、教、研任务未结束的,属学科带头人,但未经院方同意,受聘方不得解除聘约。

  11、违反和解除合同的赔偿

  解除合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违约按合同支付违约金。

  三、人事争议处理

  院方与受聘方(职工)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方应按照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向市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

  四、聘用合同的管理

  1、聘约双方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将聘约送人事仲裁部门鉴证。

  2、聘约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份院方留存、一份受聘方留用。

  3、聘约期满前三十日院方通知受聘方续签或不签订新的聘约。

受聘解约时,也应提前三十日通知院方。

  4、未签订聘约的聘书一律无效。

  五、岗位聘用管理

  所有竞争上岗职工均应与院方签订聘用合同。

要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线,做到能上能下,择优聘任。

工人可以被聘为干部,干部落聘也可以当工人。

被聘任到干部岗位的人员,享受干部待遇。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职务聘用按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分开规定执行,明确完成聘期内的任期目标,应完成的相应任务享受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聘期一般为三年,每年考核一次,记入个人技术档案,作为续聘或奖惩的重要依据。

  六、其它

  本办法如与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有冲突之处,则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篇四:

全员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

  *****全员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由上海市委批准建立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为增

  强单位活力,形成竞争机制,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单

  位的用人自主权和职工的自主择业权,根据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事业

  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宗旨是:

条件公开、机会均等、公

  平竞争、择优上岗、双向选择。

  第三条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

  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聘用合同制是单位和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以书面形式确定聘用关系,变国家用工为单位用工的用工

  制度。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以下或简称*****)与职工双方依据国家法律、法

  规签订聘用合同。

签订办法如下:

  1、经上级委任或聘任的*****法人代表和选举产生的党组织领导、

  工会主席均为单位的聘用合同制职工。

  2、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其他职工,一律以书面形式与*****法人代表

  签订聘用合同。

  3、*****法人代表、党组织领导、工会主席等党、政、群专职负责

  人,可按干部管理权限,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聘用合同,或以上级主管

  部门的任命、批复作为*****的聘用合同,任期为聘期。

  4、*****法人代表可委托人事部门办理聘用合同的签订工作。

  第六条聘用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签订双方必须严格遵

  守执行,聘用合同一式三份,*****、职工、鉴证机构各执一份。

  第七条聘用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1、合同期(包括试用期、见习期、必须服务期)。

  2、聘用岗位及职责。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5、工作纪律。

  6、合同的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8、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无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特

  定的工作为期限。

  1、无固定期限是指签订合同时不明确终止期限,直至出现双方约定

  的终止条件,聘用合同即终止。

不出现约定终止条件的情况,聘用合同

  一直有效,职工到退休年龄或死亡时,合同自然终止。

  2、有固定期限是指签订一至五年的聘用合同,合同期限届满,合同

  即告终止。

如双方同意可再续订合同。

  3、以完成特定的工作为期限的聘用合同是根据所承担的某一项目完

  成日期为合同期限,该项目完成,合同即告终止。

如双方同意可再续订

  合同。

  4、原与上海科技城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的职工,如本人愿意,可按本

  实施办法重新签订聘用合同;不愿意签订的,按原合同执行。

  5、不同期限的聘用合同签订的对象:

  

(1)原固定制职工和合同制职工原则上签订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

  同。

  

(2)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因工负伤、职业病并经

  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有关部门认定为残疾的现

  有固定制职工;初次安置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若本人

  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并

  约定终止条件。

  (3)实行聘用合同制后,新招收的职工(包括各类调入人员)原则

  上签订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

  6、下列人员可缓签订聘用合同:

  

(1)长期被外单位借用;劳务输出在册不在岗的人员,缓签期最长

  不得超过一年。

  

(2)正在带薪上学,公派出国的人员,缓签期可延至前述情况到期。

  (3)对现服兵役的人员,待其服兵役期满回*****后再签订聘用合

  同。

  (4)已经确诊患有绝症或精神病,正在住院治疗和经有关部门确认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缓签期应当延至前述情况消失,否则不再签

  订聘用合同,保留人事关系,直到退休。

  7、新招收录用的各类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3至6个月。

  初次毕业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与*****签订聘用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

  实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

试用期或见习期不合格者,可提前解除聘

  用合同。

  第九条凡不愿签订聘用合同的职工,可以自谋职业或调离,*****

  给予三个月的自行流动期,在流动期内,不享受实行聘用合同制职工的

  一切待遇,只发给上海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工资,三个月期满后,未有

  接受单位的,原工作关系自行终止,由*****办理解除工作关系手续。

  第十条凡在双向选择中未被部门岗位聘任或不称职而被部门解聘

  的人员,实行内部下岗待遇。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续订和解除

  第十一条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自觉全面履行聘用

  合同约定的义务,在有效期内,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的。

  需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双方

  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变更聘用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

  聘用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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