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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库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ⅩⅩ银行金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ⅩⅩⅩⅩ银行金库管理,提高现金物流的运转效率,保障员工人身和我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库是保管、配送本外币现钞、贵金属、有价单证、柜员现金箱的场所。

第三条 ⅩⅩ银行金库划分为中心金库、支行库和网点库三种类型。

中心金库是指在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设立的、为一定区域的营业机构保管、配送现金等实物的场所。

中心金库要设立独立的现金管理中心,进行专业化管理。

在县级支行设立的金库,其业务量和库存限额较大、服务的营业机构较多的,可根据管理需要确定为中心金库,设立独立的现金管理中心。

支行库是指在县级支行设立的、为辖内营业机构保管、配送现金等实物的场所,是介于中心金库和网点库之间的一种金库类型。

网点库是指只保管本营业机构柜员现金箱等实物的场所。

第四条 金库管理指导思想:

“统筹规划、各负其责、安全第一、高效运营”。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ⅩⅩ银行境内所有金库。

 

第二章 基本规定(目录)

 

第六条 金库存放保管物品范围

(一)本外币现钞(含本外币票样、假币、现钞鉴别手册)。

(二)贵金属。

(三)ⅩⅩ银行持有或未发行的有价单证和已兑付未核销的有价单证(不含抵质押权证)。

(四)柜员现金箱(柜员现金箱内放置的物品为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抵质押的有价单证、印章)。

(五)特殊物品。

中心金库经主管金库的行长审批、支行库和网点库经主管运营管理的行长审批,特殊物品可入库保管。

第七条 金库管理基本原则

(一)不相容岗位必须严格分离、相互制约。

(二)遵循“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的原则。

(三)现金出入库必须坚持“现金入库先收款后记账,现金出库先记账后付款”的原则。

(四)坚持“钱账分管、换人复核”的原则。

(五)现金调拨必须遵循“根据指令、见单调拨”的原则。

(六)中心金库和支行库的门控坚持“三人分管分用、平行交接”的原则,网点库的门控坚持“双人分管分用、平行交接”的原则。

(七)工作人员进入库房,必须执行“守库员审核把关”的原则。

第八条 各级行应对所辖金库制定明确的营业时间、守库时间以及节假日营业时间安排,并报保卫部门备案。

第九条 金库应建立严密的调拨、管库、守库、押运制度,不相容岗位严格分离并相互制约,要将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到位,各项岗位职责落实到人,并形成正式的文字材料。

第十条 金库应严格实行限额管理制度,合理安排库存限额,尽量减少非生息资产占用,超过规定上限要及时上缴上级金库、代理行或人民银行。

第十一条 金库各岗位应制定严格的上岗要求,且坚持轮岗和强制休假制度。

第十二条 金库检查按检查内容和部门分工分为业务检查和安全保卫检查。

运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业务检查,保卫部门负责安全保卫检查,主管行长(主任)负责综合检查。

第十三条 业务检查原则上应在金库的营业时间进行。

非营业时间原则上只查岗不进行业务检查,遇有特殊情况需要检查时,必须履行相关的检查手续后方可进行业务检查。

第十四条 禁止在金库内办理钞票兑换。

第十五条 金库管理应综合考虑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特殊情况等因素,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

 

第三章 组织架构、部门及岗位职责(目录)

 

第十六条 组织架构与管理职责

(一)现金管理中心设独立的机构,对中心金库实行专业化管理,分管现金管理中心的行长负管理责任,现金管理中心主任负日常管理责任。

(二)支行库的管理由运营管理、保卫等职能部门和挂靠营业机构按照部门分工、各负其责,履行相关岗位职责,支行库所在支行行长或其指定的副行长负管理责任。

(三)网点库的业务管理及守库(异地集中守库除外)由所在营业机构负责,调拨、押运分别由上级行计划财务、保卫等职能部门负责,网点库所在营业机构主任(行长)负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部门职责

(一)运营管理部门负责金库业务管理,包括金库设废审批、库存现金管理、账款核对、会计核算及业务监督检查。

(二)保卫部门负责金库物防技防建设、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金库市场化管理,包括库房守库、押运、安全设施、紧急预案制订、金库市场化管理合同签订等。

(三)计划财务部门负责本外币现金调拨、限额管理及相关费用安排。

(四)国际业务部门负责与其他商业银行签订钞汇兑换合作协议,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五)人事部门负责金库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岗位轮换、对金库工作人员的行为排查。

(六)法律与合规部门负责对市场化守押合同及其他有关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十八条 岗位设置和职责

金库管理根据需要可设主任、会计主管、记账、调拨、管库、现金清点、随车业务、押运、守库、枪管、运钞车和护卫车司机等岗位,严格执行岗位轮换制度,各岗位职责是:

(一)主任:

负责金库日常管理的全面工作,保证金库安全及业务正常开展,管理、调配金库工作人员,对相关业务进行审批,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等。

(二)会计主管:

负责中心金库会计出纳业务的管理、监督工作,监督账款核对、现金调拨、现金整点、库房管理、现金交接等业务制度执行情况,在授权范围内对相关业务进行审核、审批,按规定做好查库等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三)记账:

负责根据“ⅩⅩⅩⅩ银行现金调拨单”(见附表1)按会计核算要求对现金进出库进行账务记载。

(四)调拨:

根据辖属营业机构调拨申请,合理安排调拨款,并签批“现金调拨单”;及时掌握库存情况,安排与人民银行的款项调拨,合理安排库存限额等。

(五)管库:

负责库存现金等实物的保管以及相关实物登记簿的记载,并根据需要进行配款等。

(六)现金清点:

负责现金的整理、清点、挑残。

(七)随车业务:

负责金库向下级行和向上级行或人民银行调缴款项的款包交接。

(八)押运:

负责金库各项业务办理过程中的武装押运、警戒。

(九)守库:

负责对金库进行轮班值守,其中,中心金库对金库实行24小时双人轮班值守或异地集中守库,支行库和网点库实行非营业时间双人轮班值守或异地集中守库。

(十)枪管:

负责枪弹领取、交接、验收、登记、维护保养及枪支弹药柜钥匙管理等。

(十一)运钞车和护卫车司机:

负责所有押运工作的车辆驾驶、维护、保养。

第十九条 现金管理中心岗位设置

(一)现金管理中心设主任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1-2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做好金库管理工作。

(二)现金管理中心根据管理要求,选择下面的一种模式设置岗位:

1、现金管理中心不设独立的ABIS行号:

现金管理中心设管库、调拨、现金清点、随车业务、守库(异地集中守库除外)、押运、枪管、运钞车和护卫车司机岗位。

记账由现金管理中心账务挂靠行的运营管理职能部门(清算中心)负责,调拨业务接受现金管理中心所在行的计划财务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管库、调拨、现金清点、随车业务为现金操作岗,守库、押运、枪管、运钞车和护卫车司机为安全保障岗。

管库岗不得兼任记账岗和调拨岗,现金操作岗和安全保障岗之间不得兼任。

2、现金管理中心设有独立的ABIS行号:

现金管理中心设调拨、会计主管、记账、管库、现金清点、随车业务、守库(异地集中守库除外)、押运、枪管、运钞车和护卫车司机岗位。

调拨业务接受现金管理中心所在行的计划财务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调拨、会计主管、记账、管库、现金清点、随车业务为现金操作岗,守库、押运、枪管、运钞车和护卫车司机为安全保障岗。

管库岗不得兼任记账岗和调拨岗,现金操作岗和安全保障岗之间不得兼任。

第二十条 支行库岗位设置

(一)支行库调拨由支行计划财务职能部门负责,记账由挂靠营业机构负责,管库、现金清点、随车业务由挂靠营业机构或支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守库(异地集中守库除外)、押运、枪管、运钞车和护卫车司机由支行保卫部门负责。

(二)支行库记账、管库、现金清点、随车业务为现金操作岗,守库、押运、枪管、运钞车和护卫车司机为安全保障岗。

管库岗不得兼任记账岗和调拨岗,现金操作岗和安全保障岗之间不得兼任。

第二十一条 网点库岗位设置

(一)网点库记账、管库、守库(异地集中守库除外)由所在营业机构负责。

网点库调拨对象是现金管理中心的,调拨和随车业务由现金管理中心负责;网点库调拨对象为支行库的,调拨由支行计划财务职能部门负责,随车业务由支行运营管理部门或挂靠营业机构负责。

押运、枪管、运钞车和护卫车司机由上级行保卫部门负责。

(二)网点库管库员不得处理ABIS库房类现金交易。

 

第四章 金库建设管理(目录)

 

第二十二条 金库设立遵循“统筹规划、逐步集中”原则

(一)“统筹规划”是指一级分行要根据辖内业务情况、交通等因素合理制定金库设立、撤销规划,确保业务正常运营。

(二)“逐步集中”是指针对金库多、散、小,不达标比率高、人员紧缺、风险点多的情况,积极撤并网点库,大力整合支行库,加快建设中心金库。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扩)建、撤销金库要求

(一)金库新建、改(扩)建和撤销由运营管理部门主办和提出,由计划财务部门按照固定资产项目进行审批,保卫、人事、法律与合规部门作为协办部门。

设计方案、金库施工、物技防设施建设由保卫部门牵头,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大型工程(中心金库、异地集中守库试点)设计方案应报保卫部组织专家现场勘察和评审。

(二)一级分行负责中心金库、支行库和网点库新建、改(扩)建、撤销的立项、设计方案审批、竣工验收和批准启用。

(三)新建、改(扩)建金库的验收工作由保卫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并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二十四条 库房建设和安防设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银行金库》(JR/T0003-2000)、《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GB/T16676-1996)等标准的要求及总行《ⅩⅩⅩⅩ银行数字监控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中心金库库房应分保管区和作业区。

保管区是用于保管库存实物的库房区域。

作业区包括票币清点区、交接区、守库室等,并可根据业务需要在作业区增设配款区等相关功能分区。

中心金库工作人员应分区作业,不得混区操作。

支行库库房也要划分保管区和作业区,作业区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再分区。

第二十六条 库房维修要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

维修人员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登记后才能实施维修。

若维修人员有机会接触库存实物,维修时必须有管库员在场。

维修时,由保卫部门派员监督,并做好现场维修记录。

金库维修影响库存实物安全时必须空库作业,库存实物必须选择安全场所妥善保管。

 

第五章 金库门及钥匙(密码)管理(目录)

 

第二十七条 金库门和锁应符合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金库门》(JR/T0001—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金库门通用技术条件》(GA/T143-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银行金库》(JR/T0003--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组合锁》(JR/T0002--2000)等行业标准的规范要求。

第二十八条 金库门锁可安装机械锁、密码锁、生物身份识别系统。

机械锁的钥匙、密码锁的密码、生物身份识别系统的指纹或掌纹等统称为门控。

第二十九条 中心金库、支行库门必须安装由三个门控同时使用才能开启的金库门锁。

三个门控中,应至少有一个是密码或指纹(掌纹)等,坚持“三人分管分用、双人同进同出、平行交接”原则。

采用密码锁的至少应用一把符合JR/T0002-2000《组合锁》标准的组合,级别应为1类或1R类。

对于中心金库,现金管理中心主任或主任授权人掌管其中一个密码或指纹(掌纹);对于挂靠支行运营管理部门的支行库,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掌管其中一个密码或指纹(掌纹);对于挂靠支行营业机构的支行库,营业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掌管其中一个密码或指纹(掌纹)。

其他两个门控,由两名管库员一人掌管一个,三人同时开启金库。

第三十条 网点库门安装两把门锁,并坚持“双人分管分用,平行交接”原则。

其中,两名管库员一人掌管一个门控,双人同进同出。

有条件的网点库,可比照中心金库配备金库门锁和门控。

第三十一条 使用机械锁的,每个机械锁须配有正钥匙和备用钥匙。

(一)机械锁正钥匙由管库员管理,配备一个机械锁的,正钥匙与其他门控平行交接;配备两个机械锁的,两把正钥匙平行交接。

钥匙交接时,必须进行校验,并登记“ⅩⅩⅩⅩ银行金库钥匙交接登记簿”(见附表2)。

(二)备用钥匙由管库员会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人、主管行长当面共同密封,分别签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配备一个机械锁的,备用钥匙由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人入符合标准的保险柜妥善保管;配备两个机械锁的,备用钥匙由主管行长、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人分别入保险柜妥善保管。

(三)备用钥匙因故需办理交接的,要严密交接登记手续,并登记“ⅩⅩⅩⅩ银行金库钥匙交接登记簿”;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启用备用钥匙,须经主管行长批准后,由主管行长、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管库员共同启封,并登记启用原因和启用时间,由启封人签章。

(四)金库门正钥匙和备用钥匙如有丢失、损坏等情况,要立即报告保卫部门,经保卫部门批准同意后,将门锁更换。

(五)非营业时间库房正钥匙要放入符合标准的保险柜保管,配备两个机械锁的,正钥匙要分别放入不同保险柜保管。

保险柜必须放置在守库人员不能直接接触的地方。

保险柜钥匙由管库员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 使用密码锁的,密码必须严格管理,严密交接手续。

(一)密码锁为转字密码的,密码的管理和交接参照机械锁钥匙管理方式执行。

(二)密码锁为数字密码的,密码要定期更换,交接时必须更换密码。

第三十三条 使用生物身份识别系统的,必须对生物身份识别系统管理员进行严格管理。

(一)系统管理员由保卫部门人员担任,系统管理员不能接触金库门。

(二)系统管理员在系统中变更、删除系统识别人员时必须严密手续。

系统管理员在系统中增删系统识别人员时必须经指定其他人员在生物身份识别系统中授权或确认,严禁使用不经授权或确认就可以增删系统识别人员的生物身份识别系统。

第三十四条 金库应急门门控管理参照金库门备用钥匙管理方式执行。

 

第六章 库房实物管理(目录)

 

第三十五条 金库内只能存放规定范围内的物品,不得存放任何私人物品。

进出库人员不能携带无关的包、袋进入库房。

第三十六条 库房内要保持清洁,确保无火灾、无霉烂、无虫蛀、无鼠咬、无盗窃、无差错事故。

第三十七条 残破币应及时清理,及时上缴人民银行。

第三十八条 金库应建立库房实物登记簿,库房实物登记簿由ⅩⅩⅩⅩ银行金库现金登记簿(见附表3)、ⅩⅩⅩⅩ银行金库贵金属登记簿(见附表4)、ⅩⅩⅩⅩ银行金库有价单证登记簿(见附表5)、ⅩⅩⅩⅩ银行金库票样保管登记簿(见附表6)构成。

管库员应及时办理现金等实物的进出库,并做好相关库房实物登记簿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保管的现金、贵金属、有价单证、柜员现金箱等物品,要实行分区管理,并按种类、券别陈放整齐。

其中,现金、贵金属必须放置在摆放架或开放台面上,要便于查库,已装包(箱)待运送的现金、打捆的硬币,可装包(箱)保管。

第四十条 网点库现金实物须入柜员现金箱后入库保管,确需单独保管现金实物的,需报上级行运营管理部门审批。

不设网点库的营业机构,营业终了后,应将现金运送到中心金库或支行库等指定库房保管。

与押运公司或他行(单位)签订保管合同的,按合同的规定交押运公司或他行(单位)保管。

第四十一条 每日营业终了,管库员要根据收付情况结计金库保管实物,并进行盘库,确保实物与相关实物登记簿记载相符。

盘库由两名以上的管库员共同进行。

盘库发现问题,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向现金管理中心主任或本级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七章 现金调拨管理(目录)

 

第四十二条 金库现金调拨指中心金库、支行库与人民银行发行库之间的人民币现金调拨;中心金库、支行库与系统外代理金融机构之间的外币现金调拨;ⅩⅩ银行金库之间的本外币现金调拨;营业机构与中心金库、支行库之间的本外币现金调拨。

第四十三条 金库现金调拨业务必须遵循“根据指令,见单调拨”的原则。

调拨人员负责审核批准调拨申请、下达调拨指令并开具“现金调拨单”。

第四十四条 记账人员负责及时办理账务核算手续。

运送中现金必须通过“运送中现金”科目进行核算,当日需要的现金,必须及时核销完毕。

第四十五条 金库根据“现金调拨单”方可进行现金实物的出库,及时办理现金实物的配送。

第四十六条 营业机构上缴现金时,应及时通知金库。

 

第八章 进出库管理(目录)

 

第四十七条 金库开库前要检查库门及报警设施是否正常,无异常情况后再开启库门,开启库门密码时须遮挡,并禁止其他人员旁观;掌管门控的人员必须使用自己掌管的门控开启或关闭金库门,不得委托对方或他人代开、代关;关闭库门时,须将库房密码打乱。

管库员要在确定安全之后,确保库门已关。

第四十八条 金库必须建立“ⅩⅩⅩⅩ银行金库库区出入人员登记簿”(见附表7),守库员必须严格审查检查人员和设施维护人员的身份和进库手续,并在“ⅩⅩⅩⅩ银行金库库区出入人员登记簿”上登记,不得预先登记或事后补登记。

采用异地集中守库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检查人员的身份和进库手续。

管库人员营业时间进出库房,守库员应严格审核把关,并做好登记备查工作。

第四十九条 管库人员非营业时间原则上不允许进入库房,特殊情况需要进入的,中心金库必须经现金管理中心主任或副主任书面批准;支行库必须经挂靠机构或部门的负责人或授权人书面批准;网点库必须经营业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人书面批准。

第五十条 中心金库与营业室相通的,库区与营业室之间必须安装双面双控门,钥匙由守库员和营业室会计主管或授权人员分别保管、同时开启。

除办理现金实物和柜员现金箱出入库业务外,不得随意开启双面双控门。

支行库有条件的,也要参照执行。

第五十一条 现金保管区只允许管库人员和符合手续的检查人员及设施维护人员进入,其他任何人不得进入。

第五十二条 办理实物进出库时,管库员之间要相互复核、相互监督,管库员负同等管理责任。

第五十三条 金库所在行应制定严格的交接身份识别规定,确保财产安全。

在办理现金等实物交接时,管库员或营业机构指定人员必须严格核实随车业务员的身份,交接必须在视频监控下办理,视频录像至少保存一个月以上,交接过程双方必须始终在场。

交接完成后,交接双方必须在“ⅩⅩⅩⅩ银行金库箱包交接登记簿”(见附表8)上签字确认,该登记簿由交接双方各自保管。

第五十四条 中心金库、支行库办理现金实物入库时,管库员要当面清点封装的现金箱(包)个数,检查封签是否完好无损,确认无误后,与随车业务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在“ⅩⅩⅩⅩ银行金库箱包交接登记簿”上签字,在清点室清点现金细数无误后登记相关实物登记簿。

办理柜员现金箱入库时,管库员要清点柜员现金箱个数,并查看锁具的完好性,之后与随车业务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在“ⅩⅩⅩⅩ银行金库箱包交接登记簿”上签字。

中心金库、支行库办理现金实物出库时,管库员应首先确认出库现金实物币种、数量与调拨单内容是否一致,并经换人复核无误后方可装箱(包),并对箱(包)加贴封签后出库,与随车业务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在“ⅩⅩⅩⅩ银行金库箱包交接登记簿”上签字,然后登记相关实物登记簿;办理柜员现金箱出库时,管库员应清点好现金箱个数并确认箱体编号无误后,与随车业务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在“ⅩⅩⅩⅩ银行金库箱包交接登记簿”上签字。

第五十五条 网点库办理柜员现金箱入库时,管库员要清点柜员现金箱个数,并查看锁具的完好性,确认无误后,与柜员办理交接。

办理柜员现金箱出库时,管库员要在确认箱体编号无误后,与柜员办理交接。

第五十六条 无网点库的营业机构与随车业务员办理现金实物交接时,接收方要清点封装的现金箱(包)个数,检查封签是否完好,确认无误后,与随车业务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在“ⅩⅩⅩⅩ银行金库箱包交接登记簿”上签字。

办理柜员现金箱交接时,接收方应清点好现金箱个数并确认箱体编号无误后,与随车业务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在“ⅩⅩⅩⅩ银行金库箱包交接登记簿”上签字。

第五十七条 与营业室相通的中心金库、支行库,由管库员与营业机构业务人员办理现金、柜员现金箱等实物的出入库交接,交接手续按照中心金库和支行库出入库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管库员和随车业务员由不同人员担任的,随车业务员不得进入库房。

第五十九条 管库员调离岗位或临时休假时,必须将现金实物与ABIS账务核对一致,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由金库负责人或经授权人员监交。

未办妥交接手续,原管库员不得离职。

管库员轮岗或交接班时,必须将现金实物与实物登记簿核对一致。

 

第九章 守库、押运管理(目录)

 

第六十条 中心金库守库由现金管理中心主任组织实施,支行库、网点库守库工作由保卫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十一条 金库守库方式分为内部守库和市场化守库,其中内部守库分为内部现场守库和异地集中守库两种。

内部守库是指守库人员由ⅩⅩ银行内部在编正式人员担任,ⅩⅩ银行承担守库责任。

内部现场守库是指守库人员在库房现场实行守库,库房配有专门的守库室。

异地集中守库和市场化守库另行规定。

第六十二条 内部现场守库必须坚持“双人守库”制度,守库人员应认真核实进出金库的人员身份,严格实行登记管理,严禁非管库人员进入金库,特殊情况需要进入金库,必须履行相关手续。

中心金库实行内部现场守库的,必须24小时双人武装在场轮班值守,严格报警布防和全天候监控。

支行库和网点库实行内部现场守库的,在非营业时间必须双人轮班值守,挂靠营业机构和所在营业机构必须指定两人为守库员。

金库要做好营业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金库(含款箱)必须在有效监控范围内。

第六十三条 金库押运方式分为内部押运方式和市场化押运方式。

内部押运是指ⅩⅩ银行自行配备运钞车和押运员负责库款押运工作。

市场化押运是指保安押运公司根据与ⅩⅩ银行签订的合同所规定的内容负责押运工作。

第六十四条 实行内部押运的,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押运员(不包括司机和随车业务员)负责武装押运;随车业务员不得动用、保管枪支弹药,押运员不得保管现金,不得脱岗。

执行押运任务期间,随车业务员要全程随行办理业务,押运员不得替代随车业务员办理业务手续,严禁无关人员搭乘运钞车。

第六十五条 运钞车司机、押运员、随车业务员必须对押运时间、路线、地点、押运人员人数、押运物品及数量保密。

押运途中不得无故停留和随意改变路线。

对押运和枪支必须严格管理。

第六十六条 实行市场化押运的,应按规定程序与保安押运公司签订内容全面、条款具体、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的金库押运合同。

第六十七条 现金管理中心主任每季要对押运公司守押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评价,并向管辖行保卫部门及时反馈;支行库管辖行保卫部门负责人每季要对押运公司守押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评价,并向管辖行责任人汇报。

 

第十章 代理业务管理(目录)

 

第六十八条 金库代理业务是指代理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代理其他金融机构的现金和代保管现金箱业务、我行现金箱寄存其他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业务。

第六十九条 代理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管理,按照《人民银行货币发行库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接受人民银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十条 原则上我行金库不得办理他行(或单位)现金箱寄存我行业务,已开办的合同到期后要停办。

如特殊情况需要开办该业务的,二级分行必须书面上报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十一条 我行代理其他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现金业务以及我行柜员现金箱寄存其他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的,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规定服务的内容、形式、收费标准、押运方式、柜员现金箱交收方式等,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操作程序,分清法律责任。

服务合同要经一级分行法律与合规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一章 业务检查(目录)

 

第七十二条 金库业务检查内容包括查库、岗位设置及人员管理情况、库房管理情况、现金调拨管理情况、金库检查(含查库)制度执行情况、库存限额管理情况等。

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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