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水文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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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水文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水文管理暂行办法

D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水文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认证制度。

经过审查、取得水文工作资格认证书的单位,才能承担规定范围内的水文工作任务。

  水文工作单位资格审查认证制度的实施办法由水利部制定。

  第九条水文工作单位应当做好社会公益服务工作,同时应开展技术咨询和有偿服务,其实施办法另定。

                                                                                                     第二章水文勘测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水文勘测,其内容包括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水质等项目的观测、调查扣资料整编。

  第十一条国家基本水文站网由水利部组织统一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组织实施。

  国家基本水文站网中重要测站的迁移、改级、裁撤,应报经水利部批准,其他测站的迁移、改级、裁撤,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批,报水利部备案。

重要测站的划分标准由水利部制定。

  第十二条专为防汛、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而需要增加专用水文测站或在基本站上增加专用观测项目者,由使用资料单位提出要求,水文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为其他专门目的服务的专用水文测站,由使用资料单位自行或委托水文机构设立和管理,但不应与基本水文站网重复。

  专用水文测站设立和撤销时,应由其主管机关很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备案。

  第十三条专用水文测站或基本站为专用目的增加的)观测项目,其基本建设、运行管理、大修折旧费用由使用资料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兴建水工程时,应将须迁移或新建的水文测报和管理设施列入工程基建计划,并按要求完成。

  第十五条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水文行业管理机关指定的专用水文测站的资料,均应按规定整编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第十六条为保证水文资料的可靠性,对?

下列资料实行审定制度:

  

(一)工程规划设计所依据的基本水文资料;

  

(二)水事纠纷、水行政案件裁决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三)重要的取水、排水的水量资料和排污口设置、改建、扩建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四)其他作为执法依据的水文资料。

  审定工作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负责。

  对所使用的水文资料有争议时,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裁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有关流域机构或水利部指定的单位负责裁决。

  第十六条除水利部另有规定者外,水文机构向其他单位所提供的水文资料,只洪该单位使用;未经负责该项资料的水文测验和资料整编的水文机构同意,使用单位不得将其转让、出版或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三章水文情报预报

  第十八条向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雨情)水情、墒情、地下水、水质、蒸发等情况的水文测站,由水利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向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机构报汛所需的通信设施,由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第二十条各级。

永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水文机构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领导机关报告雨情、水情以及地下水、水质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水文机构负责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发布。

  第二十二条水文享位向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机构提供水文情报预报的报汛费,接有关规定负担。

水文单位向企事业单位提供水文情报预报,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章水资源评价与水文计算

  第二十三条水资源评价的内容包括水资源总量、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规律分析及水资源问题的预测和对策等。

  金国的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资源评价,由水利部组织,有关水文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的水资源评价,由流域机构组织,其水文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进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资源评价,由其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其水文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局部范围的水资源评价由提出任务的单位组织或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

  第二十四条对于制定全国、流域、区域或城市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水的长期供求计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及调水、供水方案等所依据的水资源评价成果,实施审定制度。

  全国的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以及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的水资源评价成果,由水利部组织审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水资源评价成果,由其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五条工程规划设计的水文计算应充分使用已有水文资料,保证计算成果可靠。

  水文计算成果,应按工程等级管理权限,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

  第五章测报设施保护

  第二十六条水文测站的测验设施、标志、场地、道路、照明设备、测船码头、地下水观测井、传输水文情报预报的通信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和擅自使用、移动。

  第二十六条水文测报设施和院落房屋、专用道路、测验作业的占地,应由其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管理范围,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由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其使用权,核发证书。

  水文测站的管理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八条水文测站的主管机关应根据水文测验技术标准,分别在测验河段的上下游和气象观测场周围,划定保护区,报经县或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河段保护区上下界处设立地面标志。

  未经水文测站主管机关的同意,严禁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植树造林、种植高杆作物、堆放物料、修筑房屋等建筑物;

  

(二)在河段内取土采石、淘金、挖沙、停靠船舶、倾倒垃圾废物;

  (三)在水文测验过河设备、测验断面、气象观测场上方架设线路;

  (四)其他对水文测验作业或资料有影响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在保护区内,在水文设施建立后设置的妨碍水文测验及管理的障碍物,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确因国家重大建设需要,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区内修建工程的,或在其上下游修建工程影响水文测验的,应征得其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的同意。

对向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报汛以及依据国际协议向国外提供水文信息的水文站,应报水利部批准。

由此而需要迁移水文站站址或改建测报设施的,迁移或改建的全部费用应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在通航河道中进行水文测验作业时,应设置示警标志,除测验作业船只以外的其他船只应减速绕道行驶。

       

  第六童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水文管理暂行办法》的说明

一、制定本《办法》的依据

  《水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水利部“三定”方案中“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水资源调查评价,对全国水文工作进行行业管理”的规定制定的。

其宗旨是:

加强水文行业管理,搞好水文工作,为全面贯彻《水法》,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水文是对水的数量和质量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动态变化和分布规律进行长期持续监测、研究的一项专业工作,它不仅是水利部门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也是为防洪决策提供依据和为整个国民经济生产建设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的基础工作。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加强对水文工作的行业管理,已经成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任务。

  二、本《办法》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建立水文工作资格认证制度。

多年来水文工作主要是为水利部门服务,内容较单一,管理也较单一,属部门管理。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水资源问题的日益突出,许多部门和单位开展了水文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如一些单位无技术力量和设备保证,就承接水文业务,提供的成果质量不高,造成了经济建设上的失误和纠纷。

这些现象如不及时控制和改变,将会给国民经济建设带来更多、更大的损失。

为此,要建立水文工作资格审查认证制度,只有取得认证书的单位才能承担水文业务。

  

(二)建立水文数据和成果审定制度。

水文工作的产品是水文数据和成果,数据和成果不实,将会造成重大失误。

因此,对一些作为决策用的水文资料和水资源评价成果必须进行审定,以保证其质量,避免造成损失。

  (三)水文工作要有全面规划。

水文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专业性很强的系统工程。

因此,确定水文专业规划的内容及审批手续,进行全面规划,统筹安排,适应开发水利、防治水害。

保护环境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十分必要的,依据《水法》第十条,制定了本《办法》中的第四条,以使水文工作走上有计划发展的轨道。

  (四)明确水文经费渠道。

开展水文工作,需要有经费保证。

目前水文机构经费十分困难,而工作任务越来越大,形成尖锐矛盾。

《办法》中重申1987年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电力部联合发布的(87)水电水文字第2号文的有关内容。

并明确一些专项工作经费可在相应经费中适当安排。

同时,《办法》中明确水文机构实行公益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办法。

现己制定全国水情(水利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水财[1990]33号文)、水质(国家物价局[1989]价费字287号文)有偿服务收费办法,各省也已有一些具体规定,今后应进一步使之充实完善,使一些受益单位负担部分专项费用,以促进水文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五)加强站网管理。

水文站网是进行水文勘测采集水文信息的基地和前提。

水文测站分国家基本站和专用站两大类。

当前的主要问题是专用站管理薄弱,设立和撤销没有核查备案制度,造成有的地方重复设站(与基本水文站网重复),有的地方测站布设不当,不能充分发挥水文监测网的效能,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也引起了一些水帐不清的水事纠纷。

《办法》中规定了对专用站的管理和资料汇交制度,使站网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六)保护测报设施。

目前水文测报设施被破坏、偷盗,观测场地环境被破坏等事件甚多,严重影响了水文勘测工作的正常进行和观测成果质量,尤其在汛期将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所以,依据《水法》第四十七条,作出具体规定,促使保护措施落实。

  本《办法》在制订过程中,曾多次征求水利部门各单位的意见,准备施行一段时间,取得实践经验后,再起草《水文工作条例》,呈报国务院审查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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