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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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制发机关:

山西省农业厅

成文日期:

2007年11月13日

各市农业(经)局(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06】33号)精神,按照省农廉办《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制度的通知》(晋农廉发[2007]3号)的要求,省农业厅制定了《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试行)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集体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办、国办《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意见》及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按行政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以及受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代理村会计业务的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

第二章预决算制度

  第三条 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第四条 预决算编制程序是:

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审批。

预算方案执行中要定期进行财务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反映预算执行情况。

年终编制决算报表,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

  第五条 预算编制的收入预算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

  第六条 预算编制的支出预算主要是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支出。

  第七条 预算一经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分解落实预算;制定管理制度保证预算顺利实施;编制相关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及时、真实、准确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及时公开,定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同时,根据预算实施情况,执行中确因增加支出或者收入减少,可按照规定程序作必要的补充或调整。

  

第三章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第八条村集体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真实、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必须注明用途并在原始凭证上签章,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加盖专用章后,报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

凡属支出的凭证,必须手续齐全,手续不全的,出纳员不得付款,会计不得入账。

不符合支出预算及标准的不批;原始凭证不规范不批;没有证明人、经办人的不批;所购物料用途不明或应入库登记而保管人员未签字的不批;数量、单价、金额不符的不批;大额票据未按程序开支的不批。

  小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经手人签字,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凡一次性支出金额较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村集体讨论同意,并附书面决议意见,村财务负责人审批;凡一次性支出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附会议决议意见,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

这些开支项目最后都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盖章后,方可入账。

第四章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九条 村集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对村集体主管财务负责人的审批权限作出。

明确规定。

凡一次性支出金额较第十条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存款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村在开户行留存的印鉴必须齐全,村集体公章、法人章、会计员、出纳员私章应分别管理。

  第十二条 现金由出纳员专人管理,非出纳员不得代收代管现金。

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十日内如数交给出纳员,同时在收据存根联上具体注明。

出差人员预支现金的,必须在出差回来十日内办理结算手续。

任何人不得挪用、坐支现金。

 .

  第十三条 库存现金原则上不得超过限额,具体限额由乡(镇)经管站在县经管局(办、站)的指导下,根据各村实际予以确定,超出留库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村集体开户行,禁止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禁止公款私存,不得白条抵库。

小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经手人签字,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凡一次性支出金额较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村集体讨论同意,并附书面决议:

意见,村财务负责人审批;凡一次性支出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附会议决议意见,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

这些开支项目最后都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盖章后,方可入账。

  

第四章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十条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存款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村在开户行留存的印鉴必须齐全,村集体公章、法人章、会计员、出纳员私章应分别管理。

  第十二条 现金由出纳员专人管理,非出纳员不得代收代管现金。

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十日内如数交给出纳员,同时在收据存根联上具体注明。

出差人员预支现金的,必须在出差回来十日内办理结算手续。

任何人不得挪用、坐支现金。

  第十三条库存现金原则上不得超过限额,具体限额由乡(镇)经管站在县经管局(办、站)的指导下,根据各村实际予以确定,超出留库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村集体开户行,禁止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禁止公款私存,不得白条抵库。

  第十四条 现金支票由出纳员保管,不得出租、出借、转借现金支票和村集体账户,不得开空买支票,不得以村集体名义为他人(单位)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每月(季)末,出纳员应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帐目,盘点库存现金,做到账款、账证、账账、账表相互符合。

第五章 票据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村集体必须使用由县级以上农业(农经)部门(包括县级)统一印制的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

  第十七条 乡(镇)经管站必须以村为单位建立票据领用、核销制度,旧票据未核销,不得领用新票据。

  第十八条 村集体资金支出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据,并有经办人、验收人(证明人)和批准人的签名,不得无据支出。

除向农户购买小额(具体数额由本地具体确定)的农副产品外,严禁使用自制凭证(白条)入账。

第六章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村集体资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单独建明细账核算,并建立资产台账,实行专人管理、定期盘点,做好废损、盈余报批手续,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 对损坏、丢失的、资产,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属于人为造成的损失,应追究责任,由当事人赔偿。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按期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折旧费提取的比例应当保证对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

对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承包合同中确定折旧费的提取比例和提取方式。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固定资产用于承包、租赁、入股的,必须制定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经管站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村集体应当依法管理土地、林木等资源性资产,严禁违规出租、拍卖,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村集体统一经营项目的承包、租赁、出让和村集体资产的处置都应当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具体办法由各地依据实际制定。

第七章 财务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村集体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预决算、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二十六条 村干部报酬、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发包、土地征用补偿分配与使用、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府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资金、上级拨付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社会捐赠、优抚、福利及救济扶贫款等财务事项,村集体应及时逐项逐笔进行公布。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可靠,公开前必须经过民主理财小组的审核,由民主理财小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印章后,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公布,公布的材料必须存档。

  第二十八条各地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 "明白纸"、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一般的财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一集体财务往来事项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九条 在公开栏旁应设置意见箱及时收集村民的意见。

村民对公布的财务内容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村集体组织负责人询问或者提出意见,也可以通过民主理财小组要求村集体组织作出解答,村集体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解答。

第八章 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农村审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暂行条例》和《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规程(试行)》。

  第三十一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二)、财务收支及其年度预算和决算情况;

  (三)、收益(利润)分配情况;

  (四)、承包合同的签订、变更和履行情况;

  (五)、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划拨、管理、使用情况;

  (六)、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及使用情况;

  (七)、各种借入资金的使用情况;   

  (八)、固定资产的形成、变更和处理情况;

  (九)、基本建设工程的预算、决算情况;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单位负责人任期目标及离任的经济责任;

  (十一)、在合资、合作、联营中与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收益有关的经济活动情况;   

  (十二)、国家下拨、社会捐赠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三)、粮食直补、良种补贴、退耕还林等资金管理、发放等;

  (十四)、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三十二条 审计工作要坚持审计前有方案、有通知;审计中有记录;审计后有报告、有结论、有处理意见。

 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农业(农经)部门在加强村集体财务常规审计监督的基础上,要开展对村主要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

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财务管理问题,应当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张榜公布。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总则

  

(一)为适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从事经济发展为主,同时兼有一定社区管理职能的实际情况,全面核算、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动和社区管理的财务收支,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

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执行本制度。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四)为适应双层经营的需要,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实行统一核算和分散核算相结合的两级核算体制。

凡是作为发包单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都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各承包单位实行单独核算,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不记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内。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也可以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乡(镇)经营管理机构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收入和支出的核算原则上采用权责发生制。

  (七)本制度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八)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本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财政部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和固定资产。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单位和农户收取现金时手续要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

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所有现金均应及时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

应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开支审批制度,严格现金开支审批手续。

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准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经办人有权向民主理财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账款相符。

要组织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清点核对现金。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账目。

支票和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收款项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

对债务单位撤销,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按规定程序批准核销后,计入其他支出。

由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由其赔偿。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

应当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应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不得坐支现金。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销售合同、发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销售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审批的采购与付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民主理财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

应当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进行严格审核。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采购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存货包括种子、化肥、燃料、农药、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等。

  存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购入的物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以及相关税金等计价。

生产入库的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按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

领用或出售的出库存货的核算,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但是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存货要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盘盈的存货,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计入其他收入;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和残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其他支出。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

存货入库时,由会计填写入库单,保管员根据入库单清点验收,核对无误后入库;出库时,由会计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出库单出库。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存货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八)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资产包括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等。

  农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

购入的农业资产按照购买价及相关税费等计价,幼畜及育肥畜的饲养费用、经济林木投产前的培植费用、非经济林木郁闭前的培植费用按实际成本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产役畜、经济林木投产后,应将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直线法分期摊销,预计净残值率按照产役畜、经济林木成本的5%确定;已提足折耗但未处理仍继续使用的产役畜、经济林木不再摊销。

农业资产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收支。

  (九)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有价证券等投资。

  长期投资指不准备在一年内(不含一年)变现的有价证券等投资。

  (十)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以实物资产(含牲畜和林木)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计价。

  (十一)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实物资产方式对外投资,其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必须真实、合理,不得高估或低估资产价值。

实物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公积公益金。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利息等计入投资收益。

出售、转让和收回对外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十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审批的对外投资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民主理财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对外投资业务(包括对外投资决策、评估及其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实行集体决策,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对外投资业务各环节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书、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的管理,明确各种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会计核算,严禁设置账外账。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十三)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

要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各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

有价证券要由专人管理。

  (十四)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十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购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采购费、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和交纳的有关税金等计价;需要安装或改装的,还应加上安装费或改装费。

  2.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按竣工验收的决算价计价。

  3.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实际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和应支付的相关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凭据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

  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造、扩建工程而增加的支出,减去改造、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

  5.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计价。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设备的市价计价。

  (十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建工程指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项目。

在建工程按实际消耗的支出或支付的工程价款计价。

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计入固定资产。

不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项目完成后,计入经营支出或其他支出。

  在建工程部分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工程成本。

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计入其他支出。

  (十七)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但是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

1.房屋和建筑物;2.在用的机械、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工具器具;3.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4.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4.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村集体经济组织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十八)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直接计入有关支出项目。

  固定资产变卖和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其他收支。

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变卖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

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

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设备的市价计入其他收入;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其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之后,计入其他支出。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十九)每年年度终了,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存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已发生损失但尚未批准核销的各项资产,应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中予以披露。

这些资产包括:

1.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2.无法收回的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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