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代客外汇买卖业务暂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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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客外汇买卖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代客外汇买卖业务暂行管理办法(过渡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帮助客户规避汇率风险,规范我行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客外汇买卖业务”是指我行接受客户委托,依据其委托指示在外汇市场上进行可自由兑换货币之间的买卖交易,并根据交易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的交易经营活动,包括我行代客户从事资金管理所进行的外汇买卖交易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为过渡期代客外汇买卖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其中第七章的规定适用于综合业务系统已上线的分支行,其它各章规定全行适用。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独立判断原则。
我行可以通过《汇市简评》或其他途径向客户提供市场信息和评论,但不作为我行对客户提出的建议。
各分支行不得鼓励或诱导客户进行外汇买卖交易,客户按其独立判断作出交易决定。
第五条、交割风险控制原则。
办理即期外汇买卖交易,客户在卖出币种的帐户中必须存有足够资金佘额;办理远期和掉期外汇买卖交易,客户必须向我行以外币或人民币的形式交纳交易保证金,各分支行也可为客户安排授信额度抵扣交易保证金。
第六条、不可撤消原则。
客户委托我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业务,交易一经成交即不可撤消,必须按我行出具的“外汇买卖成交确认
书”的内容如期办理交割。
否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概由客户承担。
第七条、交易、平盘和清算三分离原则。
代客交易员与客户的前台交易、自营交易员的平盘交易以及资金后台的交割清算应实行三分离原则,以确保业务的公正性、制约性和监督性。
第八条、检查、监督原则。
总行资金财务部对交易员的操作行为进行部内监督;总行风险管理部定期检查资金财务部是否在核定的授信额度范围内进行外汇买卖交易;总行清算中心检查资金财务部提供的交易原始凭证是否完备-是否与客户的委托书以及交易对手的确认书主要交易条款一致;总行稽核部作为银行内部监控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代客外汇买卖业务进行稽核检查。
第三章、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内部控制机制
第九条、我行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经行长室授权由总行资金财务部负责报价、交易和平盘。
总行资金财务部授权代客业务交易员办理与客户的外汇买卖交易,授权自营交易员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交易的平盘操作。
第十条、总行风险管理部为银行同业授信额度的审批和管理部门,负责为交易对手核定外汇买卖授信额度,并根据交易对手情况调整授信额度。
风险管理部核定和调整的外汇买卖授信额度必须及时通知资金财务部。
风险管理部定期检查资金财务部是否在核定的授信额度范围内进行外汇买卖交易。
第十一条、总行清算中心是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后台资金清算的核算部门,负责制定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后台资金清算操作规程,及代客外汇买卖交易的清算交割、核算确认工作。
具体包括,审核资金财务部提供的交易原始凭证是否完备-是否经有权人签字确认,根据客户委托书、交易记录和交易单办理与客户和交易对手的清算交割-会计核算,核对境外交易对手的确认书等。
第十二条、总行会计部负责为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制定相关会计核算办法,负责对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总行稽核部作为银行内部监控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代客外汇买卖交易的授信额度使用情况、业务操作合规情况、中后台管理落实情况以及该项业务的损益真实性情况进行稽核检查,确保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在合规的基础上稳健运作。
第十四条、各分支行负责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在当地市场的推广和营销工作,负责客户的保证金管理、授信额度的建立、相关文件的审核和传递。
第四章、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服务对象
第十五条-委托我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服务对象包括境内机构和个人。
第十六条、境内机构委托我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真实进出口贸易背景或其他经济背景;
(二)自有现汇或现汇营运资金能确保其进行实盘交割,其自有现汇资金必须是根据外管局有关要求可以合法保留的。
第十七条、个人委托我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其自有现汇资金必须能确保进行实盘交割。
第五章、业务种类、币种、金额和期限
第十八条、代客外汇买卖的业务种类包括即期外汇买卖、远期外汇买卖和掉期外汇买卖。
(一)即期外汇买卖:
在外汇买卖成交后两个工作日(含)以内交割的交易;
(二)远期外汇买卖:
在外汇买卖成交后两个工作日以上办理交割的交易;
(三)掉期外汇买卖:
在某交割日买入甲币种、卖出乙币种,同时在另一个交割日买入乙币种、卖出甲币种,两笔交易金额相同、方向相反。
第十九条、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币种包括:
美元、欧元、曰元、英镑、瑞士法郎、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香港元、瑞典克朗、新加坡元等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上述币种以外货币的代客外汇买卖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商定。
第二十条、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单笔金额应大于或等值于10万美元,特殊情况需要低于起点金额的,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商定。
第二十一条、远期外汇买卖(包括掉期外汇买卖〉交易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
如期限确需超过180天,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商定。
第六章、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客户向我行各分支行发出代客外汇买卖交易委托。
(一)客户应向我行各分支行提供相应的经贸活动背景材料,包括经贸合同或相关的信用证等;或者客户能够提供证明其自有现汇或现汇营运资金能确保其进行实盘交割的相关材料。
(二)客户应提供其卖出资金来源的证明和外汇帐号等。
(三)客户须填写“外汇买卖委托书”(附件一)一式二联,注明委托单位、申请曰期、交易品种、买入货币与金额、汇率、卖出货币与金额、交割曰期、委托有效期、贸易合同号码(如有用途、买入货币帐号、卖出货币帐号、掉期第二次买入货币帐号和卖出货币帐号(如有〕等,加盖法人公章,并由经办人签章,交我行各分支行。
(四)若为远期外汇买卖(包括掉期外汇买卖〉交易,客户必须以外币或人民币的形式向我行各分支行交纳交易保证金,各分支行也可为客户安排授信额度抵扣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我行收到客户的“外汇买卖委托书”后,进行委托处理。
(一)我行各分支行收到客户“外汇买卖委托书”后,负责审核客户提供的有关证明、交易背景和账户资金凭证,并在“外汇买卖委托书”开户银行栏签业务章,传真至总行资金财务部交易室,传真后必须电话确认总行是否收到。
委托书正本一联寄总行资金财务部交易室,另一联由各分支行归档留存。
(二)各分支行应按业务种类扣划客户保证金。
若为即期外汇买卖,各行应按客户委托将足额卖出货币的金额扣帐转入客户保证金账户(委托书上1‘卖出货币帐号”〉;若为远期外汇买卖(包括掉期外汇买卖〕交易,各行应按客户委托卖出货币的金额乘以保证金比率扣帐转入客户保证金账户(也可扣收人民币保证金)。
各行也可根据客户的资信程度给予减免交易保证金的授信额度安排。
(三)受理远期外汇买卖(包括掉期外汇买卖〉交易,各分支行扣划保证金后,须向总行资金财务部出具“外汇买卖履约担保书”
(附件二)一式二联,加盖公章和有权签字人或授权人签章,一联交总行资金财务部交易室,另一联由各分支行归档留存。
第二十四条、总行资金财务部交易室收到有效“外汇买卖委托书”后根据客户委托汇率和国际市场情况选择最佳时机与客户成交。
第二十五条、与客户成交后,交易员对代客外汇买卖交易进行平盘,平盘方式有1
(一)釆取逐笔对应平盘方式,以与客户委托相同的方向、币种、金额、交割日期与同业交易对手进行平盘;
(二)根据我行外汇头寸情况,将客户交易头寸通过银行内部交易转移到其他平盘交易头寸中汇总或轧差平盘。
在汇率风险可控的前提条件下,平盘金额和起息日可以与客户交易不一致。
(三)对于远期外汇买卖和掉期外汇买卖交易,根据我行头寸情况,可以分拆成即期外汇买卖交易和货币市场交易进行平盘。
第二十六条、交易成交后,总行资金财务部交易员填写“客户委托成交记录”〖附件三“客户委托成交记录”包括“分行联”和“清算联”。
交易员将“分行联”传真至相应分行,分行再传真至相应分支机构作为记帐凭证;交易员将“清算联”连同相关交易记录、交易单及“外汇买卖委托书”等及时交总行清算中心。
第二十七条、分行收到“客户委托成交记录(分行联)”后,必须仔细核对成交记录的交易品种、交易方向、币种、金额、成交汇率、交割曰期等交易要素是否与客户委托书要求一致,如交易要素有误,必须通知总行资金财务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总行清算中心根据资金财务部送交的“外汇买卖委托书”、“客户委托成交记录(清算联)”、交易单等进行清算处理。
第七章、综合业务系统处理及应急操作
第二十九条、系统过渡期内,新系统已上线的分、支行在代客外汇买卖交易成交后,必须在成交日根据“客户委托成交记录(分行联)”和“外汇买卖委托书”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录入交易的相关要素,包括买卖品种、币种组合、成交汇率、交易曰期、起息曰、买卖方向、买入币种、买入金额、卖出币种、卖出金额、买入帐号、卖出帐号等,其中买入帐号和卖出帐号与“外汇买卖委托书”中买入货币帐号和卖出货币帐号一致,是我行与客户清算时的唯一帐号。
录入并经复核无误后上传总行清算中心。
第三十条、总行清算中心将分支行上传的交易要素与资金财务部送交的“外汇买卖委托书”、“客户委托成交记录(清算联)”、客户交易单等核对无误后,进行确认,从而系统自动完成相关记帐处理。
第三十一条、总行清算中心确认后,分支行在系统中打印“外汇买卖成交确认书”〖附件四向客户出具。
第三十二条、因分支行上传交易要素与资金财务部送交的文本要素不一致导致业务无法继续处理的,总行清算中心必须通知总行资金财务部和相关分行。
第三十三条、因系统故障导致业务无法继续处理的,总行清算中心根据资金财务部送交的“客户委托成交记录(清算联)”和“外汇买卖委托书”手工记帐,分支行根据“客户委托成交记录(分行联〉”和“外汇买卖委托书”手工记帐。
第八章、交易后跟踪
第三十四条、对已成交但尚未到期交割的远期外汇买卖和掉期外汇买卖交易,总行资金财务部交易室将随时跟踪市场汇率波动情况,当某笔交易造成客户的潜在亏损超过保证金或授信额度金额的707。
时,总行资金财务部将向各分支行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书”(附件五),各分支行应据此向客户追加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客户在收到通知书后,必须在三个工作曰内补缴追加保证金金额,否则分支行有权要求总行将该笔交易按当时市场汇率强制平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九章、交割清算
第三十六条、总行清算中心根据“客户委托成交记录〈清算联V’及“外汇买卖委托书”在客户交割日向各分支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三十七条、各分支行根据“外汇买卖委托书”、“客户委托成交记录(分行联)”及“外汇买卖成交确认书”在客户交割日向客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三十八条、总行清算中心根据总行资金财务部的相关平盘交易记录、平盘交易单对平盘交易进行清算。
第十章、交割曰期的变更
第三十九条、对已成交但尚未到期交割的远期外汇买卖和掉期外汇买卖交易,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交割,客户应于交割曰前五个工作日向各分支行另行书面委托,各分支行应将之作为新委托处理。
由于变更交割日期引起的一切额外支出概由客户承担。
第十一章、交易收费及分配
第四十条、我行对代客外汇买卖业务釆取以汇率点差的形式向客户收取交易费用,总行对客户的报价中已包含我行应收取的点差收入,分支行不得在总行报价上加减差价。
第四十一条、为鼓励各分支行积极开拓代客外汇买卖业务,总行将对分支行进行收入分配。
在每笔代客外汇买卖交易的交割日,总行清算中心根据“客户委托成交记录〈清算联〗”,将我行点差收入的607。
分配给各分支行。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ⅩⅩ银行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实施,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ⅩⅩ银行外汇买卖委托书
委托单位:
编号:
~0吓乂
申请日期:
年月曰
交易品种:
0即期0远期0掉期0其他
委托人买入货币与金额汇率委托人卖出货币与金额交割日期
委托有效期自年月日时(北京时间〕起至年月日时止(北京时间】贸易合同号码:
买入货币帐号:
卖出货币帐号:
掉期第二次买入货币帐号:
掉期第二次卖出货币帐号:
用途:
开户银行签章:
备注:
1委托单位签章1
委托单位有权签字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致ⅩⅩ银行:
本单位在此声明和保证:
1,现向你行申请按上述表内之交易内容进行外汇买卖,汇率同意以你行的“外汇买卖确认书”为准^
2,为保证此项外汇买卖的交割,你行有权主动借记上述帐户^
3,若因外汇来源未落实不能履行外汇买卖交割而引起的损失由本单位承担^
附件二:
外汇买卖履约担保书(样本】
编号:
致:
ⅩⅩ银行总行资金财务部
根据(委托方)向你部提交的编号为的外汇买卖委托书,委托你部按照:
外汇汇率:
、卖出〈币种、金额):
、买入〈币种、金额):
、起息日《年月日〉:
(掉期第二次外汇买卖交易:
外汇汇率:
、卖出(币种、金额、:
、买入(币种、金额、:
、起息日〈年月日〉:
〉
ⅩⅩ银行分行、直属支行作为上述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委托担保人在此确认:
口已收妥委托方交易保证金\
口已向委托方安排减免保证金的授信额度\
担保人保证在起息日(即交割日〉按期支付委托你部卖出外汇的全部金额。
一旦委托方逾期支付或无力支付上述外汇金额,担保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并授权你部在交割日直接借、贷记担保人在总行的有关帐户。
担保人1
〔公章〉
有权签字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年月曰
客户委托成交记录(清算联)
编号:
致:
总行清算中心:
根据客户委托,我部已就以下代客外汇买卖业务与客户成交。
1、客户外汇买卖委托书编号:
2、我行交易单编号:
3、客户委托交易品种:
口即期口远期口掉期
4、客户委托成交卖出币种、金额:
客户委托成交买入币种、金额:
客户委托成交汇率:
我行平盘成本汇率:
5、掉期第二次外汇买卖交易:
客户委托成交卖出币种、金额:
客户委托成交买入币种、金额:
客户委托成交汇率:
我行平盘成本汇率:
6、总行向分行让利币种和金额:
1、客户委托成交日期:
年―月―曰8、客户委托交割曰期:
年月曰
ⅩⅩ银行总行资金财务部经办交易员:
复核交易员:
年月日
客户委托成交记录(分行联)
编号:
致:
ⅩⅩ银行分行、直属支行:
根据(客户名)委托,我部已就以下代客外汇买卖业务与客户成交。
1、客户外汇买卖委托书编号:
2、客户委托交易品种:
口即期口远期口掉期
3、客户委托成交卖出币种、金额:
客户委托成交买入币种、金额:
客户委托成交汇率:
4、掉期第二次外汇买卖交易:
客户委托成交卖出币种、金额:
客户委托成交买入币种、金额:
客户委托成交汇率:
5、总行向分行让利币种和金额:
6、客户委托成交日期:
年月―曰
7、客户委托交割曰期:
年月曰
ⅩⅩ银行总行资金财务部经办交易员:
复核交易员:
年月日
致1〈客户名、
根据贵单位外汇买卖委托书(编号:
〉,我行已按外汇汇率:
,卖给你方〈币种、金额〕:
,从你方买入〈币种、金额〕:
,交割日期为1。
掉期第二次外汇买卖交易:
外汇汇率:
,卖给你方〈币种、金额、:
,从你方买入〈币种、金额):
,交割日期为1。
注:
如上述委托系远期外汇买卖(包括掉期外汇买卖〕交易,请贵单位在交割日前两个银行工作日将委托卖出货币扣除保证金后的部分划入你方在我行的保证金帐户。
ⅩⅩ银行年月日
追加保证金通知书(样本〉
致1(客户名)
贵单位与我行已成交的外汇买卖交易〖成交确认书编号,外汇汇率:
,你方买入〈币种、金额〉:
,你方卖出〈币种、金额〕:
,交割日:
;掉期第二次外汇买卖交易:
外汇汇率:
,你方买入〈币种、金额〉:
,你方卖出、币种、金额〉:
,交割日:
^,
由于外汇市场汇率频繁波动,汇率上涨,汇率下跌,需追加交易保证金〖币种、金额):
。
请贵单位自接到本通知书起三个银行工作日内将上述款项划至你方在我行开立的保证金帐户。
ⅩⅩ银行总行资金财务部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