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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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总结

201010

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类别:

【初始】【延续】【变更】【增项】。

有效期【3年】。

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多专业注册的,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需以该专业继续执业和以其他专业执业的,应当及时办理【续期】手续。

因变更注册不及时损失由【聘用企业】负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

【工程施工管理文件】【质量合格文件】

项目负责人专业和级别限制:

大型工程:

本专业一级

注册建造师的信用档案:

【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不良行为:

【违法违规】【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

监督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201020

法律体系:

宪、民、商、经、政、劳、环、刑、讼。

民法:

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包括:

【合同】【担保】【专利】【商标】【著作权】【婚姻】

商法:

【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破产】【海商】

经济法:

【建筑】【招投标】【反不正当竞争】【税】

行政法:

【处罚】【复议】【监察】【治安管理处罚】

劳动和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安全生产法、消防法):

调整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

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自然资源:

【土地管理】【节约能源】;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环境影响评价】【噪声污染防治】

法的形式:

宪、律、规(行政、地方)、章、司法解释、国际条约(按照效力的顺序)

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

法律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及其委员会

国务院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规章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性法规、规章间不一致的处理:

【同一机关】的【新旧】不一,由【制定机关】裁决;【地方规】与【部门章】同一事项不一,不能确定如何使用,由【国务院】提出意见;【部门章】之间、【部门章与地方章】之间同一事项不一,由【国务院】裁决。

201030宪

宪法平等表现在:

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合法权利受到【平等保护】,违法行为一律予以追究;不允许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不得强制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社会经济权:

【财产】【劳动】【休息权(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监督权:

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

包括:

【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申诉】

获得赔偿权:

公民合法权益因【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驶职权】而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公民基本【义务】: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服兵役,依法纳税

201040民

民法【法律关系】:

由民法规范调整的【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身】【财产】

关系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合伙企业、法人的分级机构)】

自然人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包括:

【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民事行为类型

完全

限制

特征

18岁以上或16~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10岁以上未成年或【不能完全】辨认行为的精神病人

不满10岁或【不能辨认】行为的精神病人

可进行的活动

与其年龄智力向适应的,其他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代理人【同意】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法人条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其行为能力是【有限的】,由其【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

关系客体:

【财】【物】【行为(物化、非物化[行为过程])】【智力成果】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权利】【义务】(包括约定和法定)

关系变更:

①主体改变(合同转让):

由另一个新主体代替原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增减】【转让】②客体:

【范围(规模和数量)】【性质】③内容:

权利增加和减少

关系终止:

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约束力。

①自然:

履行②协议:

即时终止(事后);约定终止条件(事先)③违约终止:

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

建立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合法

民事法律行为条件:

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乘人之危);内容合法;形式合法。

意思不真实的法律后果:

【无效】或【被撤销】

代理:

代理人在其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种类:

【委托】【法定】【指定】。

代理关系当事人:

【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

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委托书授权不明】【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事项违法】

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内容包括:

代理人【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期限】【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理(全权代理):

代理有关【财产】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允许代理的行为。

无、超、止后代理只有经被代人【追认】,被代人承担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人承担。

注:

本人知道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转代理责任:

经被代理人同意的,由【被代】承担;不经被代同意的,由【代理人】承担。

(例外:

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人的利益由被代人承担)

委托代理【终止】:

期满或任务完成;取消或辞去;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不一定终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法定或指定代理终止: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债:

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中,承包由请求发包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发包有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

是【债】的关系。

债的发生【根据】:

【合同(最主要、最普遍)】【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他人而取得利益)】【无因管理(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自觉]为他人管理事物)】【其他(遗赠、抚养、发现埋葬物)】

债的【消灭】:

【履行】【抵销】【提存(逾期不提归国有)】【混同(如:

企业合并)】【免除】【当事人死亡(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

法定抵销条件:

【对等债务】【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期限】

知识产权特征:

【人身权和财产权】【专有性(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使用其专利)】【地域性】【时间性】

著作权保护【对象】:

【文字】【美术】【建筑】【图形】【模型】。

内容:

【人身权(发表、署名、修改、保护作品完整)】【财产权(使用[发行权]、许可使用、转让)】

著作权侵权:

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损害【公共利益或情节严重】,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务发明创造: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

专利权主体:

【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

专利权客体(保护对象):

【发明(20年)】【实用新型(10年)】【外观设计(10年)】专利权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权侵权:

未经许可实施;假冒;冒充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法律消灭了当事人的【胜诉权】,但【实体权利】不消灭。

普通时效:

2年。

主管起算时间:

【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

短期时效:

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产品责任除外)②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

特殊时效:

【涉外合同】:

4年;海外货物运输【1年】

最长保护期:

20年。

客观起算时间:

权利被侵害之日

时效中止:

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时效中断:

提起诉讼;提出要求(债权人表达出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要求);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

停止方式

发生时间

事由

诉讼时效计算

中止

诉讼时效最后6个月

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客观原因)

继续计算

中断

提起诉讼、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

履行义务

重新计算

201050物

物权:

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抵押人:

【债务人】或【第三人】。

抵押的特点:

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建设用地】抵押的,应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确定时间: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影响。

(买卖不破租赁)

抵押权【放弃】与【顺位变更】:

不得对其他抵押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其他担保人除承诺依然提供担保的以外,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只能法院进行)】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撤销权: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可在知道撤销事由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协议。

建设用地抵押:

【新增】建筑物不是抵押财产,但应【一并】处分。

新增建筑物价款抵押权人【不能】优先受偿。

实现抵押权的时间:

主债权诉讼时间内。

质权特点:

转移占有

质权(动产作为债权)人:

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权利:

放弃质权。

义务:

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不能转质。

行使质权【不需】经过法院。

出质人权利:

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

留置动产条件:

与债务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例外:

企业之间留置)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利益冲突规则:

同一动产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且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留置期:

不少于【2个月】(鲜活易腐动产除外)。

实现:

折价、拍卖国变卖(不需要经过法院)

不动产行为生效需【登记】。

注:

【国家所有权】不登记

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

预告登记失效:

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能进行不动产登记起【3个月】未申请登记。

动产自【交付】生效(例外: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无权生效的特殊情况:

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依法占有(简单交付);设立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有交付义务的人可通过转让请求第三方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指示交付);转让时,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占有改定)。

建筑用地使用权设立范围:

【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

201060建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领条件:

①拆迁工程申领要求:

拆迁进度满足后续施工要求。

②有【满足施工需要】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按规定进行了审查;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③在城区规划区的已取得【规划许可证】④资金已落实(工期不足1年的落实合同价的50%;超过1年的30%)

未领或避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停止施工(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处以罚款】。

符合开工条件的,不需停工和处罚。

不需申领:

投资额≤30万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抢险救灾;临时性;军用;批准开工报告的。

建设单位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也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在中止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满【1年】的复工前,应报【发证机关】核验许可证。

重办开工报告:

因故不能按时开工超过【6个月】

建设工程企业经济组织:

【施工】【勘查】【设计】【监理】单位。

注:

建设单位不属于建设工程企业

资质等级划分依据:

【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历史业绩】

建筑企业资质:

【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工程【勘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勘查企业资质:

【综合】【专业】【劳务】

监理企业资质:

【综合】【专业】【事务所】

发包方式:

【招标】【直接】。

制度:

实行总承包的,禁止肢解发包(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承包单位);禁止违法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由【承包单位】采购,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或生产厂、供应商】)。

小规模采购:

【建设单位】负责,【承包商】负责,【双方约定供应商】

承包制度:

①资质:

越级(未获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借用;必须进行招标的未进行或中标无效的。

以上三种为无效合同。

处理办法:

合同无效,验收合格的支持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合同无效,【经修复后】验收合格的,支持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合同无效,经修复后验收【不合格】,不支持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②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作【废标】处理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负有连带责任的【每个】债务人,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不同资质联合承包,按资质【低】的单位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③转包(禁止):

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责任和义务,将承包全部转给他人或将全部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给他人。

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收缴已取得的违法所得【扣除成本后的获利部分(管理费)】

转让、出借资质:

【连带赔偿】责任

分包:

【总承包】单位可将【部分工程(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

【专业】承包单位可将【劳务作业】分包。

分包单位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筑单位】的【认可(有否决权)】。

但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指定分包商在国内是违法的

违法分包:

不具资质;【未约定】且【未经认可】;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分包;分包单位【再分包】。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既可以根据【总承包合同】向总承包单位追究违约责任,也可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要求分包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分包单位不得拒绝。

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监理单位是【委托代理】的关系

强制监理范围:

国家重点项目;大中型(投资额≥3000万)公共事业;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住宅;利用国际资金援助;投资额≥3000万,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

监理依据:

【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推荐[合同中明确约定]、强制[必须执行])】【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单位如要求采用【推荐性】标准,应与设计或施工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经合同约定的推荐性标准,对合同当事人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监理单位有权利也有义务监督检查承包单位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监理内容:

三控、三管、一协调。

监理单位是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管理】的,其权限取决于【建设单位】的授权(监理合同)。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监理【单位】【内容】【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监理权利:

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施工企业改正;设计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监理任务承接:

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不得【转让(转包和分包)】

监理单位应按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查或不按规定查而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独立监理:

与被监理的承包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

转让监理业务: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201070招投标

招投标【原则】:

【公开(信息、过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必须招标范围:

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使用国际贷款援助资金。

注:

私人投资如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也需招标。

必须招标规模:

单项合同股价:

施工≥200万RMB;采购≥100万RMB;勘查、设计、监理≥50万RMB。

总投资额≥3000万RMB。

可不招标:

国家安全、秘密、抢险救灾;以工代赈;专利;施工企业【自建自用】且资质等级符合要求;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或主体加层,原中标人仍有承包能力

规避招标(依法必须招标而不招的,将必招项目化整为零):

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金额5‰~10‰罚款。

影响公平竞争: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招标人处1万~5万罚款;向他人透露以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招标人情况或泄漏标底给予警告,处1万~10万罚款。

投标人资格要求:

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相应】。

招标项目属【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内容应拟出派出【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项目的设备

没收保证金情况: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投标保证金形式:

【现金】【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

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

有效期:

施工:

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货物:

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后果:

投标文件被拒,作【废标】处理。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应【拒收】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可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内容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有效期终止前,投不得补、改、替、撤投标文件。

投补、替、替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撤的,保证金没收。

联合体投标:

由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招标人与中标后的联合体【签订一个承包合同】资质条件:

各方均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资格条件(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同一专业】联合体,按资质等级【低】的确定等级。

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约定成员所承担的【工作范围】,为可能引发的纠纷解决提供依据。

无【共同投标协议】的联合体投标为【废标】。

联合体各方责任:

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责任,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不得重复投标(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后参加其他联合体);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构成(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通过的,其组成发生任何变化需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同意】);有牵头人(必须指定,授权其代表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以牵头人名义提交的保证金对【联合体成员】具约束力。

投标人相互串通:

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再参加投标。

招投串通:

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投标人以【行贿】谋取中标的法律后果:

【中标无效】。

有关责任人和单位承担相应【行政】或【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投标人的个别成本根据投标人企业定额测定)】的报价竞标

开标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地点:

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

主持:

招标人参与者:

【所有】投标人

开标:

由【投标人或其推选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正机构检查】并公正;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价格及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不受理:

逾期送达或未送到指定地点;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评标:

【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专家(5人以上单数,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2/3)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成员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

评标专家选取:

一般【随机抽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随机抽取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有关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应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比较。

废标:

无单位盖章并无法人代表签章;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一份投标文件同一项目有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情况【不符】且无法证明;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联合体未附共同投标协议;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澄清或说明,范围不【超过投标文件范围】或不【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数字与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为准。

单价与工程量乘积与总价不一致的,以【单价】为准。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报告由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理由。

拒绝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经评定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中标候选人限定在【一至三人】。

满足条件:

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指标或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招标人】应在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15天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工作日前】确定;【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外】确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影响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发出【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不得订立违背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拒交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不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退还】,并取消中标资格。

签订合同【5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投标人】保证金。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同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垫资处理:

有约依约;垫资无约算【工程欠款】;利息无约【不需支付】

招标条件:

招标人依法成立;初设及概算履行【审批】手续,已批准;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履行【核准】手续,已核准;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资金、审批手续)

招标方式:

【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应在国家指定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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