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规总结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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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总结重点
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重点
1、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类别:
初始、延续、变更、增项注册四类。
有效期3年。
2、继续教育年学时:
共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其中公共和专业各30学时),选修课60学时(公共和专业各30学时)。
注册两个以上专业:
60个公共学时外,每个专业各20学时。
3、合同法属民法;公司法属商法;建筑法属经济法;消防法属社会保障法等。
4、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
①平等权②政治权利和自由③宗教信仰自由④人身自由⑤社会经济权利:
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⑥文化教育权利⑦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监督权:
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
获得赔偿权原因:
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5、掌握公民的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服兵役;依法纳税。
6、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种类:
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7、债的消灭:
(1)履行
(2)抵销法定抵销的条件:
必须是对等债务;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
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期限。
(3)提存(4)混同企业合并,产生混同的法律效果。
(5)免除(6)当事人死亡,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
8、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9、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2年(主观起算时间:
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
(2)短期诉讼时效:
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产品责任除外);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
依照特别法规定:
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效期间为1年。
(4)最长保护期:
20年(客观起算时间:
权利被侵害之日)。
10、(1)中止发生时间: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中止事由: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客观原因)。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继续计算。
(2)中断事由:
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重新计算。
1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特点:
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在建工程抵押: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12、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先出租后抵押:
租赁权优先实现(买卖不破租赁);先抵押后出租:
抵押权优先实现。
13、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质押转移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注意:
质权人行使质权不需经过法院。
14、留置财产:
只能是动产。
留置动产的条件:
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例外:
企业之间留置。
留置权人的权利:
收取孳息。
15、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16、留置期:
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
实现:
折价、拍卖或变卖
注意:
拍卖或变卖不需要经过法院。
17、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
预告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18、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范围:
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设立方式:
出让;划拨。
19、物权的保护:
(l)请求确认权利
(2)请求排除妨碍(3)请求恢复原状(4)请求返还原物(5)请求消除危险(6)请求损失赔偿注意:
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20、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主体:
建设单位;颁发部门: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注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区别)(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进行了审查)(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公安机关的消防审核)
22、未取得建筑工程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责令改正;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停工,可以予以处罚;符合开工条件的,不需要停工和处罚。
23、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六类):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性建筑(5)军用房屋建筑(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24、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最长9个月内需开工。
25、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26、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7、建设工程企业的经济组织包括:
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28、管理机关: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各行业部门配合管理;工商部门营业执照管理。
先工商登记注册后资质申请。
29、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30、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3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32、建筑工程的执业人员: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工程造价师、注册建造师等(注意无“注册资产评估师”!
)。
33、工程发包方式:
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34、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5、转让、出借资质: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6、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7、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扣除成本后的获利部分)。
38、指定分包商在国内是违法的。
FIDIC条款关于指定分包商是合法的。
39、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是委托代理关系。
40、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000万元以上)(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41、工程监理的依据:
(1)法律、法规。
(2)有关的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是各参建单位都必须执行的标准;推荐性标准,应当与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3)设计文件。
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不按图纸施工构成违约;擅自修改图纸构成违法。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42、工程监理的内容:
三控制:
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三管理:
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
沟通协调。
因权限取决于建设单位的授权,监理的内容不尽相同。
43、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公平:
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公正:
指要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44、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1)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注意:
私人投资的项目如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也需要招标。
45、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
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6、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47、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48、投标保证金的没收情形: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中标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的额度: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施工招标:
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货物招标:
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后果:
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49、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50、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3、以向招标人或者评委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4、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所谓“成本”,应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该成本一般应根据投标人的企业定额测定。
5、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5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52、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53、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54、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垫资及利息处理:
对垫资和利息有约定,依约定;对垫资没有约定,按工程欠款处理;对利息没有约定,不需支付利息。
55、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4)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56、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57、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58、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预先明确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59、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60、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票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6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编制标底并不是强制性的,招标人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62、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63、主要负责人责任: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6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65、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66、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67、对员工宿舍的管理: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68、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中的权利:
(1)知情权
(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3)拒绝权: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紧急避险权:
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5)请求赔偿权(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3)危险报告义务
69、1)特别重大事故:
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
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70、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7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
上报国务院安监部门;较大事故:
报省一级安监部门;一般事故:
市一级安监部门。
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
72、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事故处处理时限:
特大事故:
30日;其他:
15日。
2、整改
7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74、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最基本、核心)2、群防群治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预防为主的体现)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等。
75、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①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②依法履行合同: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③提供安全生产费用: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④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⑤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⑥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安全责任
76、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77、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78、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79、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80、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81、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应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承担民事责任。
82、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83、掌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3、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按图施工的责任:
施工单位没有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首先要对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由于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存在潜在的巨大的社会危害性,法律又将其确定为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或经同意后由其他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责任。
5、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的责任: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隐蔽验收的数据就作为了最终验收的数据。
7、见证取样的责任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8、保修的责任。
83、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84、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8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之一。
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上述保修范围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
86、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87、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88、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进行核实,无异议应在核实后14日内返还承包人。
89、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督管理。
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90、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受委托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9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有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报告委托部门批准后实施。
9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其主要手段有:
施工许可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93、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设工程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