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 事故征候及差错标准+飞行差错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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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事故征候及差错标准+飞行差错标准

6.4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事故征候及差错标准

(本节全文引用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3010《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第3部分。

6.4.1范围

MH/T3010的本部分规定了确定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维修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和差错的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航空器维修事故和差错等级的确定。

6.4.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MH/T3010的本部分。

6.4.2.1维修活动maintenanceactivities

对航空器、航空器部件及维修设施所进行的管理、使用、检查、维护、修理、排故、更换、改装和翻修等活动。

6.4.2.2维修事故maintenanceaccidents

在维修活动中,由于维修责任造成的具有巨大直接经济损失的航空器、航空器部件、车辆、设备、设施损坏和人员重伤或人员死亡的事件。

6.4.2.3维修事故征候maintenanceincidents

在维修活动中,由于维修责任造成的严重威胁飞行空全的事件或具有重大直经济损失的航空器、航空器部件、车辆、设备、设施的损坏和人员的致残,但其程度未构成维修事故的事件。

6.4.2.4维修差错maintenanceerrors

在维修活动中,由于维修责任造成的威胁飞行安全、违反适航规章或具有一定直接经济损失的航空器、航空器部件、车辆、设备、设施的损坏和人员的受伤,但其程度未构成维修事故征候的事件。

6.4.2.5直接经济损失directeconomicloss

航空器、航空器部件、车辆、设施和设备等的修复费用,包括材料费、工时费和运输费。

注:

改写GB18432-2001,定义2.6

6.4.2.6运行operation

自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这类人员离开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所完成的飞行活动。

6.4.2.7人员重伤seriousinjury

某一人员在航空器地面事故中受伤,经医师鉴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a)自受伤之日起7d内需要住院48h以上;

b)造成骨折(手指、足趾或鼻部单纯折断除外);

c)引起严重出血的裂口,神经、肌肉或腱的损坏;

d)涉及内脏器官受伤;

e)有二度、三度或超过全身面积5%以上的烧伤;

f)已证实暴露于感染性物质或者有伤害性辐射。

[GB18432-2001,定义2.7]

6.4.2.8人员死亡fatality

自航空器地面事故发生之日起30d内,由本此事古导致的死亡。

[GB18432-2001,定义2.8]

6.4.2.9重大飞行事故seriousflightaccident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

——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39人及其以上;

——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最大起飞重量5.7吨及其以下的航空器除外);

——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39人及其以上。

6.4.2.10一般飞行事故generalflightaccident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

——人员重伤,重伤人数在10人及其以上;

——最大起飞重量5.7t(含)以下的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最大起飞重量5.7t-50t(含)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含);

——最大起飞重量50t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含)。

6.4.3维修事故与差错分类

维修事故与差错分为:

6.4.3.1特大维修事故

6.4.3.2重大维修事故

6.4.3.3一般维修事故

6.4.3.4维修事故征候

6.4.3.5维修严重差错

6.4.3.6维修一般差错

6.6.4特大维修事故

由于维修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维修事故:

6.6.4.1航空器及部件在地面发生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最大起飞质量小于或等于5.7t的航空器除外)整机价格的3%或超过500万元(含),以低限制为准。

6.6.4.2地面发生事故人员死亡4人(含)以上。

6.6.4.3重大飞行事故。

6.4.5重大维修事故

由于维修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维修事故:

6.4.5.1航空器及部件在地面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最大起飞质量小于或等于5.7t的航空器除外)整机价格的1%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500万元,以低限制为准。

6.4.5.2在地面发生事故人员死亡3人(含)以下。

6.4.5.3地面设备、厂房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100万元,以低限制为准。

6.4.5.4一般飞行事故。

6.4.6一般维修事故

由于维修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维修事故:

6.4.6.1造成航空器及部件在地面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最大起飞质量小于或等于5.7t的航空器除外)整机价格的0.5%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含)—100万元,以低限为准。

6.4.6.2地面设备、厂房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含)—100万元。

6.4.6.3人员重伤。

6.4.7维修事故征候

由于维修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维修事故征候:

6.4.7.1航空器及部件发生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万元(含)。

6.4.7.2地面设备、厂房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含)。

6.4.7.3活塞式发动机在未关磁电机的情况下,扳动螺旋桨。

6.4.7.4未按规定取下航空器的堵塞、管套、销子、夹板、尾撑等,航空器起飞。

6.4.7.5任何系统工作失效,导致需启用应急系统或航空器紧急下降。

6.4.7.6未取得民用航空器的适航证、国籍登记证和电台执照,擅自放行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

6.4.7.7未按中国民航局适航维修部门批准或认可的维修大纲、维修方案和部件维修手册进行维修或修理民用航空器及部件,并造成航空器不能正常使用。

6.4.7.8航空器加注规格不合要求的液压油、滑油后起飞。

6.4.7.9航空器在低于规定的最少滑油量、液压油量时起飞。

6.4.7.10航空器在低于《最低设备放行清单》和《外形缺损清单》的标准情况下放行并起飞。

6.4.7.11运行中航空器操纵面、发动机整流罩、舱门、风档玻璃飞掉,蒙皮揭起或张线断裂。

6.4.7.12运行中,航空器机轮脱落。

6.4.7.13运行中,维护、检查盖板脱落,造成航空器受损。

6.4.7.14航空器在起飞滑跑速度小于抬前轮速度37km/h(20kn)时至上升高度达到300m的过程中,发动机停车;在上升、平飞、下降过程中,三发(含)以上航空器多于一台发动机停车。

6.4.7.15航空器增压舱失密,导致紧急下降。

6.4.7.16在空中,航空器的主要操纵系统出现卡阻或襟翼/缝翼失效。

6.4.7.17直升机飞行中发生旋翼颤振。

6.4.7.18发动机、起落架舱或操纵系统带外来物飞行。

6.4.7.19直升机飞行中,发生该机型飞行手册规定的必须立即着陆的故障。

6.4.7.20凡未达到维修事故等级,但性质严重的其他事件。

6.4.8维修严重差错

由于维修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维修严重差错:

6.4.8.1人员受伤,脱离原工作岗位30d(含)以上。

6.4.8.2航空器及部件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含)。

6.4.8.3机动车辆刮碰航空器,造成航空器损伤。

6.4.8.4因未按规定挡轮挡或使用刹车等维修责任,导致地面试车时航空器发生移动,但未造成其他后果。

6.4.8.5在航空器维修工作中漏做工作单(卡)规定的内容。

6.4.8.6加错燃油、液压油、滑油,但未造成后果。

6.4.8.7发动机未加滑油开车,未造成后果。

6.4.8.8没有整机放行权的人员签署整机放行,并造成航空器起飞。

6.4.8.10航空器上使用失效或复印的适航证、国籍登记证和无线电台执照。

6.4.8.11未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适航审定部门批准,擅自在已取得适航证的航空器上进行重大改装工作。

6.4.8.12未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适航审定部门批准,擅自在航空器上安装、使用其他机载设备和客、货舱服务设施(非固定式旅客服务设施除外)。

6.4.8.13未按规定时间及程序完成中国民航总局适航部门颁发的适航指令。

6.4.8.14未经批准,航空器时控件超时使用。

6.4.8.15未经批准,航空器偏离维修周期检修。

6.4.8.16在航空器上使用未经批准的航材。

6.4.8.17航空器不带飞行记录本飞行。

6.4.8.18滑油箱加油口盖未盖好,航空器起飞。

6.4.8.19在航空器上升、平飞、下降及着陆接地前,一台发动机停车。

6.4.8.20活塞式发动机停车后,未关磁电机开关。

6.4.8.21因操作不当,使加温机起火、爆炸或伤人。

6.4.8.22维修工单(卡)中维修项目未做完就签字。

6.4.8.23未拔电源插头就移动电源车,造成航空器电源插头或机体损伤。

6.4.8.24重要附件(发动机、起落架、操作系统)修理及装配中漏检、漏项、漏装和错装,并造成后果(航空器停场、航班延误、增加维修工作等)。

6.4.8.25由于维修责任造成发动机温度、转速超过最大允许值及时间限制,导致发动机损坏,需要拆下进行修理。

6.4.8.26在滑跑中,轮胎爆破或脱层,造成航空器及其部件受损或影响飞行操作性。

6.4.8.27凡未达到事故征候等级,但性质比较严重的其他事件。

6.4.9维修一般差错

由于维修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维修一般差错:

6.4.9.1航空器及部件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含)。

6.4.9.2地面设备、厂房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万元(含)。

6.4.9.3违章操作致使工具损坏,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以上。

6.4.9.4因违章维修造成航空器延误或取消。

6.4.9.5维修过程中丢失工具。

6.4.9.6未按规定系留或挡轮挡致使航空器移动,未造成后果。

6.4.9.7未夹板放襟翼,但未造成后果。

6.4.9.8除直升机以外,带系留开车。

6.4.9.9使用的维修工具未采用登记或打号注册等有效控制手段,被领取进行维修活动,但未造成后果。

6.4.9.10使用超期计量器具,但未造成后果。

6.4.9.11航空器停留或过夜,未按规定装上堵塞、管套、销子、夹板、尾撑和系留等。

6.4.9.12未按规定的温度要求扳转活塞式发动机螺旋桨。

6.4.9.13部件修理,由于维修人员责任造成零小时返厂。

6.4.9.14凡未达到严重差错等级的其他事件。

6.5局方、东航及公司飞行事故、差错标准

6.5.1飞行事故和事故征候标准

见本章“4.2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

6.5.2民航西南地区航空安全严重差错标准(仅限飞行类)

符合下列任一条款,为航空安全严重差错(重要事件):

6.5.2.1因人员过失,造成航空器返航、备降或中断起飞、空中等待。

6.5.2.2因人员过失,致使航空器及其附件受损需修理或地面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

6.5.2.3航空器未经允许开车或滑行。

6.5.2.4航空器滑行偏出规定的滑行路线,航空器未受损。

6.5.2.5飞行中,航空器遭雷击、冰击、鸟击,航空器机体、发动机、机载设备未受损。

6.5.2.6飞行实施和保障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操作,导致人员受轻伤。

6.5.2.7发生航空器重着陆,未造成机体结构或起落架损伤。

6.5.2.8航空器在起动、试车或关车过程中,发生移动、偏转、但未造成后果。

6.5.2.9空勤组忘(错)带、丢失或未校对飞行、航行、通信、导航等资料以及“三证”不齐或失效。

6.5.2.10飞机着陆前,下降至场压高度200米以下,100米以上时未放起落架。

6.5.2.11飞机在进近着陆过程中,弄错机场、跑道、着陆方向,且进行了着陆准备。

在准备着陆过程中才发现纠正。

6.5.2.12飞行中,航空器在进场、离场阶段中与地面指挥失去通信联络;或航线上与地面指挥失去通信联络3分钟(含)以上,30分钟(不含)以下。

6.5.2.13飞行中错调导航台、调错仪表着陆系统、调错无线电全向信标台。

6.5.2.14航空器在进近着陆或起飞上升过程中,忘调、错调或报错高度表气压刻度±200Pa(含)至±400Pa(不含)或零点高度±15米(含)至±30米(不含)。

6.5.2.15航空器离地后二次接地,未受损。

6.5.2.16未按机型规定的高度和限制速度收放襟翼。

6.5.2.17航空器起降过程中轮胎爆破,未导致航空器其他部位受损。

6.5.2.18未经允许,航空器偏出规定航线25公里至50公里(含)。

6.5.2.19飞行实施过程中,空勤组人员与任务书不相符。

6.5.2.20航空器未按指令滑行或停错机位。

6.5.2.21飞行中,C、D类飞机在5分钟内、B类飞机在10分钟内、A类飞机在20分钟内不能确定具体位置。

6.5.2.22航空器机体、发动机及机载设备出现警告或不正常显示时,发现晚,处置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

6.5.2.23航空器姿态指引仪(地平仪)等重要设备未接通,但在起飞前发现。

6.5.2.24航空器起动、滑行、试车时发动机尾气流损坏停放在地面的其他飞机或地面设施设备。

6.5.2.25飞行中燃油箱、滑油箱等盖板飞掉,而未击中航空器的任何部位。

6.5.2.26最大起飞全重5700KG(含)以下航空器的非载客飞行,起降过程中偏出跑道、冲出跑道、跑道外接地,航空器未受损。

6.5.2.27飞机未松舵面锁或调整片、减速板、襟翼不在规定位置,安定面配平超出起飞允许范围而滑出准备起飞。

6.5.2.28飞行实施过程中,没有按管制指令飞行或擅自改变飞行高度,未造成不良后果。

6.5.2.29飞行中,由于机组原因,造成航空器飞行高度在100米(不含)以上出现失速警告。

6.5.2.30误放紧急滑梯,但未造成人员伤亡。

6.5.2.31飞行员飞错、管制员给错指令或管制员未及时纠正飞行员错误的复诵,造成航空器间纵向、侧向、垂直间隔均小于规定间隔数据,其中两项小于规定间隔数据的二分之一。

6.5.2.32飞行中出现座舱失密现象,未造成航空器紧急下降。

6.5.2.33航空器执行飞行任务,滑油量低于规定的最少数量开车。

6.5.2.34未按规定数量加注燃油,造成该航空器起飞或着陆超过允许最大重量规定的限制,或少于规定的备份油量,在起飞前被发现。

6.5.2.35给航空器加注不合格或规格错误的燃油、滑油、液压油以及气体。

6.5.2.36因过失,造成旅客在登机、离机或飞行过程中受轻伤。

6.5.2.37由于工作人员失职、失误、导致危及航空安全不正常事件的发生。

6.5.2.38航空器飞行实施或保障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不安全事件。

6.5.3东航飞行严重差错标准

6.5.3.1一级飞行严重差错

1)未按规定执行检查单制度,遗漏重要检查项目,但其对于安全的影响程度未达到事故征候标准。

2)飞行中因违章操作造成某系统出现琥珀色或红色警告。

3)飞行实施中,由于机组使用不当,造成发动机温度或转速超过最大允许值,但未达到发动机受损而需要修复的程度。

4)未按规定使用停留刹车或未得到地面人员许可,飞机在停放位置起动过程中偏转、移动或滑行,但未造成飞机损坏或人员受伤。

5)偏出走廊或偏离规定的飞行航路或航线,偏航距离大于20公里(含)。

6)由于飞行前检查不到位,造成空速管套或起落架销子等未取下起飞。

7)飞错飞行高度层,占用了相当飞机的高度,不论是否造成冲突;飞错高度,其偏差虽未超出高度曾范围,但导致飞行冲突;由于飞错高度或飞错高度层,导致飞行冲突,但其间隔标准未达到事故征候的程度。

8)滑行过程中偏出滑行道面,但未造成机体受损。

9)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通讯、电器设备或发动机部件损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

10)着陆时发生重着陆,其最大垂直载荷超过东航规定的各机型重着陆标准。

(注东航重着陆标准:

B737-300/700机型:

2.00G;B767-300机型:

1.80G;CRJ200机型:

2.00G)

11)起飞过程中,飞机安定面配平超出起飞允许的范围,减速板、襟翼不在规定的位置造成中断起飞,且滑跑速度大于80海里。

12)在有障碍物的跑道上起飞、中断起飞。

13)在未被允许的机场或跑道上进近,且已经建立着陆形态。

14)偏离正常飞行程序,低于位置点规定的高度,触发近地警告。

15)起飞离地后二次接地。

16)未按规定检查油箱口盖,造成盖板飞脱,导致飞机受损。

6.5.3.2二级飞行严重差错

1)飞错进、离场程序,但经管制员提醒未造成后果。

2)进近过程中调错或错报高度表订正值正负3百帕或零点高度偏差超过20米。

3)漏发或错发飞行计划,造成飞机延误起飞15分钟以上或返航、空中等待、备降等。

4)在起始进近点,未完成进近简令调错导航频率,导致五边偏差大而终止进近或复飞。

5)飞行高度100米-300米(不含)出现失速警告(遭遇风切变除外,假信号除外)。

6)程序管制环境下,在区域管制飞行阶段与规定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间中断双向陆空无线电通信联系10(不含)-20分钟(含),受陆空通讯设备限制的区域除外。

7)雷达管制或雷达监控下的程序管制环境下,在区域管制飞行阶段与规定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中断双向陆空无线电通信联系7(不含)分钟-10(含)分钟。

8)飞机越过等待线5米(含)以上,试图进入已经关闭或占用的跑道。

9)未完成MEL中所要求的“O”程序放行飞机。

10)低于500ft(AGL高度)未建立着陆形态,继续进近。

11)忘带飞行必备的飞行文件、身份凭证或因机组原因影响飞行,造成舱门关闭时间超过计划时间30分钟以上或返航等。

12)业载偏差超过10%或重心偏差大于5%。

13)飞机依靠自身动力滑出后,未按规定数量加注燃油,导致超过该次起飞允许的最大滑行重量限制或少于规定的备份油量;或飞机所加注滑油油量、液压油油量低于机型规定的最少数量;或加错规格错误的燃油

14)航空器装载重量超过该次飞行允许的最大业载滑行。

15)用错燃油泵开关,或因操作不当造成燃油系统参数和发动机工作不正常。

16)未按规定检查油箱口盖、工作窗口等,造成有关盖板飞掉,但未造成飞机受损。

17)人为原因造成超出机型规定的速度限制5海里(不含)且持续时间超过10秒。

18)作为机组必须成员,未按照体检合格证限制要求参加飞行。

19)进近中因机组原因造成五边1000英尺(场高)以下,进近速度超出VAPP50海里、下降率大于1500英尺/分钟;或五边500英尺(场高)以下,进近速度超出VAPP30海里或下降率大于1200英尺/分钟。

6.5.4公司飞行运行违章行为/飞行运行一般差错标准

符合下列任何一项条款,属于公司飞行运行违章行为/飞行运行一般差错:

6.5.4.1飞行机组着装、个人举止、作风纪律等违反《运行手册》“4.9对机组人员的其他要求”和质量管理手册“驻外站点运行管理规定”的规定。

6.5.4.2飞行排班人员和飞行人员违反《运行手册》“4.10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有关限制规定。

6.5.4.3飞行机组安排无关人员进入驾驶舱,违反《运行手册》“12.8进入驾驶舱的规定”有关规定。

6.5.4.4执勤中,飞行机组人员携带未经安全检查的物品登机。

6.5.6.5飞行人员未进行预先准备、直接准备项目有缺失或未按有关规定进行飞行网上准备而执行飞行任务。

6.5.4.6飞行人员错、漏、忘看航班任务表,直接准备超过规定时间10分钟到场或造成出发前临时换人。

6.5.4.7执勤的飞行人员忘带有效证件(飞行执照、体检合格证、空勤登机证等)、相关的飞行资料/文件或装备装具等未影响正常飞行。

6.5.4.8飞行关键阶段在驾驶舱内阅读与飞行无关的书报杂志或谈论与本次飞行无关的事情。

6.5.4.9在通用的工作频道上或私设频道谈论与飞行无关的事项,干扰了正常的通讯秩序,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6.5.4.10

6.5.4.11飞行机组人员在地面飞行运行工作区域,或飞行关键阶段(含地面驾驶舱内)吸烟。

6.5.4.12飞行机组人员在公司燃油政策规定的燃油之外增加燃油,但未向负责本次航班的飞行签派人员(航务代理部门)或载重平衡部门加以说明。

6.5.4.13飞行机组成员未能按规定的座位操纵飞机起降,违反《运行手册》“4.4飞行机组操作规则”和《安全运行管理手册》“驾驶员搭配原则”、“特殊机场运行管理规定”等规定。

6.5.4.14担任飞行值班的飞行机组人员未履行值班机组职责。

6.5.4.15飞行机组人员未按要求填写《飞行任务书》、《飞行经历记录本》、《飞机技术记录本》或未经飞行派遣部门同意更改《飞行任务书》。

6.5.4.16飞行中飞行人员未佩戴耳机,违反《运行手册》“12.5耳机的使用”规定。

6.5.4.17飞行前8小时以内饮用含酒精的饮料。

6.5.4.18由于飞行前检查不到位,而在滑出后发现空速管套或起落架销子未取下,飞机不得不滑回。

6.5.4.19。

6.5.4.20飞错飞行高度,但因纠正及时,未造成飞行冲突。

6.5.4.21飞行人员在飞行实施中错、忘、漏动作,给飞行带来一定影响,但未达到严重差错以上程度。

6.5.4.22未严格执行检查单制度,背诵检查单或在检查过程中遗漏检查项目,给飞行带来一定影响,但未达到严重差错以上程度。

6.5.4.23由于飞行机组原因,在地面误放出旅客氧气面罩,但未造成氧气释放。

6.5.4.24在接收特种货物运输时,未核实运输文件与所运特种货物品名、数量、摆放位置等的一致性。

6.5.4.25由于飞行机组原因,造成飞机出现起飞形态警告、进近过程中系统警告(除客观因素外),但未构成严重差错。

6.5.4.26未能按TCAS、RA的指令进行主动避让,但其性质未构成严重差错。

6.5.4.27由于飞行机组原因,在场高1000ft(含)以上出现抖杆失速警告、超速警告。

6.5.4.28未使用标准喊话,违反《运行手册》“7.7一般操作限制”、SOP及相关机型机组使用手册规定。

6.5.4.29未对运行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如实填写记录报告,违反《运行手册》“16.5.2机长报告制度”的规定。

6.5.4.30飞行中未使用一部VHF在121.5MHZ进行守听,未将一部HF设置于东航指定频率,违反《运行手册》“10.2通信设备与管理”有关规定。

6.5.4.31有关部门或人员未对飞行人员的近期运行经历实施检查,违反《运行手册》“4.7运行经历要求和航线、熟练检查”有关规定,但未造成后果。

6.5.4.32有关部门或人员未发现飞行机组成员在前90个日历日之内,在所飞机型(或飞行模拟机)上没有完成至少三次起飞和着陆,继续担任飞行机组成员,未造成后果。

6.5.4.33有关部门或人员未发现飞行机组成员在前6个日历月内,在所飞的型别飞机上(或飞行模拟机上)未进行熟练检查,继续担任飞行机组成员,未造成后果。

6.5.4.34有关部门或人员安排所飞机型经历时间不足300小时的机长执行特殊航路和机场飞行任务,未造成后果。

6.5.4.35有关部门或人员未按有关限制规定和机型《飞行人员训练大纲》中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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