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燕京职业技术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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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燕京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廊坊燕京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廊坊燕京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言

廊坊燕京职业技术学院是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教育部批复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2月,获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2010年4月,由教育部批复备案并于当年开始招生。

2010年9月16日,第一届新生报到入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院的法律地位,保障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由三河市政府举办,发展所需经费由三河市安排解决。

学院实行“省市共管,以廊坊市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产教融合、社会服务和校企合作为基本职能,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四条 学院中文名称为廊坊燕京职业技术学院,简称燕京学院,英文名称为Yanjingpolytechnicoflangfang。

住所地:

河北省三河市泃阳经济开发区。

第五条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廊坊燕京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院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条学院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实行依法治校。

第九条学院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办学,坚决杜绝违规办学事件发生。

第十条学院的办学层次为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学院的办学规模为在校生5000人左右,专业设置30个左右。

第十一条学院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指导思想,坚持产学结合、校企合作、工学交替的办学道路,突出“重实践教学、重技能培养、重人格培育”的办学特色,为生产、建设、服务第一线培养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二条学院专业设置涵盖工、管、经、文、艺等学科,主要面向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新兴产业设置专业。

第十三条学院坚持立足廊坊,面向京津冀,为京津冀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人才的服务方向。

第二章 学生

第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院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公平接受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四)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标,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十八条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院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九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学院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在学院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二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教辅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的人事管理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聘任;管理人员按管理岗位进行聘任;工勤人员按工勤技能岗位进行聘任。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进行定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用考核。

建立健全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内容的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奖惩、收入分配以及解除、续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五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院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学生,爱护学生;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未经上级和学院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任何职务;

(六)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学院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 学院依法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条 学院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二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外聘专家、访问学者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院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廊坊燕京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监督和干部待遇落实。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发挥学院各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加强党员理论学习,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学院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学院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委书记、副书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产生。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的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四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院长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和学院行政管理体系的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党委会的有关行政和业务工作的决议、决定;

(二)拟订学院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

(三)组织有关招生、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管理运行的各项工作,审定相关规章制度;

(四)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六)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学院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

(七)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由院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十五条 学院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院党委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廊坊燕京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置教学工作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关企业人员和教授代表组成。

由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由相关校领导担任。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专业教学计划、实验室与实训基地建设、教材建设、课程建设、教研教改、教学质量管理与教学评估、教学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等事项,需作决议的,报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决定。

(二)组织和实施各种教学工作的评优活动。

(三)参与审议师资队伍建设、大宗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

(四)受院长委托,对学院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报告,指导全院教学工作,促进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教学工作委员会应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十八条 学院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相关校领导或资深教授担任。

成员由校内教授、外聘专家、企业人员、教学科研单位和职能部门的相关负责人组成。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审议学院学术科研工作的发展规划。

(二)制定学院学术工作规范和学术道德规范。

(三)负责学院科研课题立项评审与检查验收工作;负责评审学院科研成果奖。

(四)审议学院学术会议和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计划;指导学院《学报》编辑出版工作;评定优秀论文。

(五)根据工作需要或受学院委托,对相关事项进行论证。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三十九条 系(部)设置专业指导委员会,由各系部主任主持开展工作。

在业务上接受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指导,每学期至少开展活动一至两次。

专业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调查了解专业发展的趋势、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情况、行业的发展情况;

(二)根据学院专业建设总体规划,提出本系部专业建设的中、短期发展规划;

(三)对本系部新设置专业进行可行性调研和论证,并进行专业前期建设工作;

(四)提出专业结构体系及专业设置、调整、改造的意见;

(五)参与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各项工作;

(六)参加专业建设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

(七)了解专业建设的实际情况,总结专业建设的经验;

(八)提出专业招生计划建议;

(九)指导制(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十)完成系部主任交办的其他有关专业建设的事宜;

(十一)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要收集、研究与专业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四十条 学院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院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四十一条 廊坊燕京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学院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和其上级组织的指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可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

各部门根据学院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

第四十四条 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院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学术文化交流等活动。

第五章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七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系(部),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系(部)可根据学院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院审批。

第四十八条 系(部)在学院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学院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系(部)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系(部)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四十九条 系(部)党总支负责系(部)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院的决定在本系(部)的贯彻执行,支持系主任履行其职责。

第五十条 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系(部)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党政联席会是系(部)决策机构。

第五十一条 系(部)设立以教授为主的专业指导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六章财务、资产、后勤

第五十二条学院的举办者应完善学院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院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监督管理学院依法合理地使用教育经费、国有资产,提高经费和资产的使用绩效。

第五十三条 学院办学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五十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学院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五十五条 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学院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七条 学院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院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八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加强对学院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九条 学院后勤工作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七章学院与社会

第六十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院内部事务。

第六十一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二条 学院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三条学院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及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开展非学历教育及培训以不影响学历教育为前提。

第六十四条学院加强与所在地方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发展提供服务。

第八章学院标识

第六十五条 学院标识主要包括:

学院校旗旗面为红色,校名字体为黄色,校名位于校旗中间区域。

学院校徽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学院校标校标为圆形,由学院中英文名称和相应图案组成。

学院校训明德致远知行合一

第六十六条 学院校庆日:

每年11月18日。

第六十七条 学院的网址是: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审议,最终由学院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省教育厅核准。

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则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学院应及时对本章程进行修订。

学校所有规章制度均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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