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职业技术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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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宜宾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目录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权利义务

第三章内部治理

第一节领导体制

第二节决策机制

第三节内部机构

第四节学术组织

第五节民主管理

第四章教职员工

第五章学生

第六章学校与社会

第七章经费、资产和后勤

第八章标识

第九章附则

序言

宜宾职业技术学院于2002年4月22日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

由四川省宜宾农业学校(1934年)、宜宾工业(农机)学校(1977年)、宜宾成人中等专业学校(1995年)合并组建而成。

学校秉承“以德为魂、以能为本、特色鲜明、质量一流”的办学理念,“立足宜宾、面向西南、辐射全国”,把学校建设成为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依法治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构建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宜宾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YiBinVocationalandTechnicalCollege。

第三条学校注册地址: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西郊街道百石村。

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事业发展需要,依法变更法定住所或设立、调整校区。

第四条学校由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举办管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学校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举办者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

第七条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条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

第八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职能。

第九条学校根据本地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政策规定,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和专业,确定合理的办学规模。

第十条学校根据国家和行业制订的人才培养规格与质量标准,建立教育教学各环节质量标准和核查、评估办法;引入外部评价机制,定期评估学校学科、专业的办学水平和课程的教学质量;积极参加国家或行业组织的学科专业评估、专业认证,持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学校以现代制造、建筑化工、电子信息、生物技术、现代物流、经济管理为重点,多专业、多学科协调融合发展。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宜宾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专家(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

第十三条学校为专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主要实施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积极开展继续教育,探索留学生教育。

第十四条学校实行学分制和弹性修业年限,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和其他学业证书。

学校可以依法向为学校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之间的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发展规划。

(三)依法(规)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学科;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四)自主确定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聘用、考核和评价教职员工,建立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

(六)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和学业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资产与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保证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达到举办者规定的标准。

(二)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三)实行党务和校务信息公开制度。

(四)积极改善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五)依法保障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七)依法接受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内部治理

第一节领导体制

第十七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总揽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负责党建工作。

(二)领导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负责人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章程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中国共产党宜宾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决策机制

第二十条学校通过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的形式,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决策。

第二十一条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学校党委对学校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由党委会行使其职权。

党委会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

党委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委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校领导主持。

校长办公会的议题,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校领导作出明确决定。

校长办公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节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学校实行校、教学科研单位二级管理体制。

第二十五条学校根据需要,可依法依规设置、变更或撤销学校的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附属单位,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单位)的职能。

各部门(单位)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置非常设机构。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立教学科研单位(院、系、部、所、中心等),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实施单位。

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部署及授权,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教学、科研和其他学术活动。

(二)依法依规制定本单位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本单位人员。

(三)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四)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五)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教学科研单位(院、系、部、所、中心等)党总支(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教学科研单位(院、系、部、所、中心等)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其议事规则,对本单位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十条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相关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节学术组织

第三十一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校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组织,根据评审条件和规则,评审、评议或推荐评审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节民主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执行委员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联系专门委员会和学校有关机构处理急需解决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学校建立校、系(院、部、处、附属单位等)二级工会组织。

第三十五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宜宾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校内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教职员工

第三十八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九条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二)按工作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

(三)公平获得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条件及进修提高机会。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晋升、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聘约规定的权利。

第四十条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二)恪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

(三)履行聘约,完成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任务。

(四)以学生为本,尊重和爱护学生;教育管理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热爱学校,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评聘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三)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第四十二条学校按照校系两级管理要求进行教职工的岗位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惩、岗位及薪酬调整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自身实际确定教职工薪酬待遇和薪酬体系,积极创造条件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四条学校建立支持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制度,建立和完善培养培训体系,为教职工适应职业发展要求、提高素质能力和履职水平提供服务。

第四十五条学校实行聘岗、轮岗、转岗、待岗和退出制度。

学校实行教职工退休制度,对离退休教职工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积极关心、热诚服务。

第四十六条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成绩与贡献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聘请海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教授、能工巧匠来校工作,或聘任为二级单位非全日制院长,或授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称号。

学校的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和学校规定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工作、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章学生

第四十九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利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参加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创新创业,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组织开展活动。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以及国家、学校和社会设立的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公平获得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六)知悉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改革、建设、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践行学术诚信。

(三)勤学善思,勇于创新,积极实践,努力完成规定学业。

(四)增强体质,健全心理,完善人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学校坚持德育为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学生提供身心健康教育、就业创业指导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与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

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或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依规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六章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七条学校按照党和国家教育外事方针政策,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依法保障来校工作、学习的外籍人士、留学生合法权益,积极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教育、科学技术和文化的交流与合作,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五十八条学校利用“宜宾高等职业教育集团”平台,办好“五粮液技术学院”,深化与大型企业合作办学。

学校积极开展“校县(区)合作”,与宜宾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决策咨询、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应用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九条学校设立理事会。

学校理事会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咨询议事机构,对学校办学定位、战略规划、重大决策、资源配置等重要事项提供咨询、建议、指导、帮助和监督,是学校与社会各界紧密合作的桥梁和纽带。

学校理事会组成原则、议事规则、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遵照其章程执行。

第六十条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

学校教育基金会代表学校吸引社会捐赠,拓展办学资源。

基金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

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其宗旨是团结、依靠和凝聚海内外校友的力量,为学校发展和广大校友服务,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

学校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校友是指在宜宾职业技术学院(包括学校前身所有各校)学习过的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进修生、成教生等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学习过的学生、学员;在宜宾职业技术学院(包括学校前身所有各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包括兼职教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等。

第七章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二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六十三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财务公开制度、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四条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五条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科学配置资产,合理利用资产,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价值和社会价值,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规范资产处置程序,按有关规定处置国有资产。

第六十六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标识

第六十七条学校校训为“鼎成大同,钵传天工”。

第六十八条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为圆形造型,主体图案为3圆嵌套,寓意为“三校合并,永争一流”,内环下方“2002”表示学校诞生于2002年,外环为学校中英文名称。

徽章为印有徽志的圆形证章,教职工佩戴徽章底色为蓝色,学生佩戴徽章底色为绿色,图案和字体为金色。

第六十九条学校校旗旗面为红色,徽志和校名为黄色,位于旗面左上位置,校旗横挂长宽比为3:

2。

第七十条学校校歌为《宜宾职业技术学院校歌》。

第七十一条学校校庆日为4月22日。

第七十二条学校网址为。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学校章程的制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修订: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

(三)学校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办公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涉及的相关内容,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学校的各类规章制度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校内其他规章与本章程不一致或抵触的,应依照本章程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七十五条学校党委办公室对章程的实施进行监督,受理对违反本章程行为的举报与投诉。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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