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经营概述.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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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经营概述.pptx

第五章保险业务经营,第一节保险业务经营概述第二节直接保险业务的经营环节第三节再保险第四节保险投资,第一节保险业务经营概述,1.一般原则:

即商品经营的一般原则。

(1)经济核算原则。

即讲究成本效益。

(2)随行就市原则。

即以市场需求导向,及时调整险种和价格水平;(3)薄利多销原则。

二、特殊原则,

(一)风险大量原则(保险经营的首要原则)风险大量原则是指保险人在可保风险的范围内,应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争取承保尽可能多的保险标的。

例如:

假设有三家保险公司承保机动车,分别为1,2,4万辆,损失数量均为1万辆,则损失率分别为100%,50%,25%,承保数量越多,越符合大数法则的要求,保险经营越稳定。

原因:

第一、保险人只有承保尽可能多的保险标的,才能建立雄厚的保险基金,以保证保险经济补偿职能的履行。

第二、保险经营是以大数法则为基础的,只有承保大量保险标的,才能使风险发生的实际情形更接近预先计算的风险损失概率,以确保保险经营的稳定性。

第三、扩大承保数量是保险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一个重要途径。

承保标的愈多,保费收入就愈多,单位营业费用就相对下降。

(二)风险选择原则(可保风险)指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投保的风险种类、风险程度和保险金额等应有充分和准确的认识与评估,并根据判断做出选择。

既要重视事先选择,还应重视事后选择。

原因:

第一、保险费率是在测定了面临同质风险的同类标的损失概率的基础上制定的,为了保证保险经营的稳定,保险人必然要选择同质的风险进行承保。

第二、防止逆选择。

(那些有较大风险的投保人试图以平均的保费率购买保险),(三)风险分散原则:

指保险人为保证经营的稳定性,应使风险分散的范围尽可能扩大。

宏观层面:

风险按地理范围分散,最理想的是在全球范围内分散风险;经营业务多样化;跨时间的风险分散,即通过时间来减少保险公司P的波动。

微观层面:

承保时实行风险分散承保后实行风险分散,分散风险采用的一般手段:

1、承保时的分散主要体现在保险人对风险的控制方面。

控制风险的方法:

控制保险金额实行比例承保规定免赔额(率)实现按比例承保:

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保险金额;规定免赔额(率):

对一些保险风险造成的损失规定一个额度或比例,由被保险人承担。

2、承保后的分散承保后的风险分散原则应以再保险和共同保险为主要手段.再保险:

指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业务中超出自己承受能力之外的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承担,属于纵向分散。

共同保险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共同承保某个风险较大的风险标的,属于横向分散。

二、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形式,

(一)股份有限保险公司

(二)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三)相互保险公司(四)保险合作社(五)个人保险组织,1、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由一定数量的股东发起组织,全部注册资本被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保险公司。

例如: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特点:

典型的合资公司易于积聚资金经营机制灵活采用固定保费制,2、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特征:

1、投资主体单一2、无股东大会我国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前都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

2003年左右,两家公司先后进行了股份制改革,其中人保公司于2003年11月6日在香港成功上市,国寿于2003年12月17、18日分别在纽约、香港两地成功上市,标志着股份制改造的完成。

2006年6月1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整体改制设立的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开业,公司资金为15亿元。

这意味着国内最后一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推出历史舞台。

3、相互保险公司由所有参加保险的人自己设立的保险法人组织,是保险业所特有的公司组织形式。

特点:

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具有双重身份相互保险公司是一种非盈利型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组织机构类似于股份公司例: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是在黑龙江垦区14年农业风险互助基础上,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的我国首家相互制保险公司,公司于2005年1月11日正式开业。

股份制公司和相互制公司的融合股份公司和相互公司是现代保险公司的主导形式,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两者的渗透融合逐渐加强,其传统的界限和特征日益淡化。

一方面,股份公司有利于广泛筹集社会资金、扩充实力,有利于公司积累资本金,导致相互公司的股份化非常盛行。

另一方面,鉴于互助制的税收优惠,更慑于股份企业在公开市场上被兼并收购的压力,也有些股份公司倾向于转化为相互制保险公司。

4、保险合作社1、保险合作社是由社员共同出资入股设立的,被保险人只能是社员;但是社员也可以不与保险合作社建立保险关系2、保险合作社是保险人保险合作社与相互保险公司相比的特点:

1、保险关系的消灭既不影响社员关系的存在,也不影响社员身份;2、但是社员也可以不与保险合作社建立保险关系3、保险合作社采取固定保费值;而相互保险公司保险费采取事后分摊制,事先并不确定。

5、个人保险组织个人充当保险人的组织伦敦劳合社小资料;1688年,爱德华劳埃德在一家小小的咖啡馆里,以自己的姓氏命名,创下了一个保险行。

目前劳埃德拥有6000多个有业务关系的保险商,分属430个结合体(或称辛迪加),因此,劳埃德掌握了无比雄厚的财力,使世界上任何保险公司都不能与之相抗衡。

资料1:

中国人寿是我国最大的商业保险集团,拥有国内最大的寿险市场份额。

旗下寿险股份公司先后在纽约、香港、上海三地上市。

中国人寿的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1996年分设的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及1999年成立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2003年,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进行重组改制,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是中国人寿的领导中枢,直属子公司(机构)包括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保险职业学院等多家公司和机构,业务范围涵盖寿险、财产险、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资产管理、实业投资、海外业务、保险教育等多个领域,并通过资本运作参股了多家银行、证券公司等其他金融和非金融结构。

截至2007年,中国人寿年保费收入已达2208.81亿元,占境内寿险市场份额的44%,集团总资产已达12042.77亿元,占全国保险业总资产的约45%,成为国内唯一一家资产过万亿的保险集团。

公司可运用资金超过11000亿元,是我国资本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

公司已连续5年入选财富全球500强企业,并首次入选世界品牌500强,是国内唯一一家进入世界双500强的保险企业。

资料2.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是中国第一家以保险为核心的,融证券、信托、银行、资产管理、企业年金等多元金融业务为一体的紧密、高效、多元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

中国平安成立于1988年,总部位于深圳。

公司为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份名称“中国平安”,股份代号2318。

公司控股设立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寿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产险)、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并控股中国平安保险海外(控股)有限公司、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平安信托)。

平安信托依法控股平安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截至2005年12月31日,集团总资产为人民币3,197.06亿元,权益总额为人民币335.22亿元。

2006年1月9日,公司市值超过1,000亿港元,跨入国际大型金融保险机构行列。

从保费收入来衡量,平安寿险为中国第二大寿险公司,平安产险为中国第三大产险公司。

资料3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在1991年5月13日成立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基础上组建而成的保险集团公司,总部设在上海,注册资本77亿元。

公司投资设立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太平洋(香港)有限公司等海外机构,还投资了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公司。

2007年度,公司保费收入742.36亿元,较上年增长32.5%,其中人寿保险业务保费收入为506.86亿元,较上年增长34%,根据保监会公布的数据,在中国人寿保险行业排名第三,市场占有率达到10.2%。

2007年度,财产保险业务保费收入为234.74亿元(不含太保香港子公司),较上年增长29.4%,根据保监会公布的数据,在中国财产保险行业排名第二,市场占有率达到11.2%。

2007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68.93亿元,较上年增长583.8%。

资料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是一家综合性保险(金融)公司,注册资本155亿元。

拥有58年的发展历史,历经数次重大变革的中国人保,为中国保险市场培育、保险人才培养、保险技术升级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的强盛、人民幸福发挥了积极作用。

经过“十五”时期的发展,中国人保已经从原来的一家公司发展成为拥有8家子公司的现代保险集团,目前拥有分支机构4500余个,8家子公司分别是: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中盛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中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中元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集团经营范围已经从单一的非寿险发展到非寿险、寿险、健康险、资产管理、保险经纪等多个领域,基本建成保险金融集团。

第二节直接保险业务的经营环节展业承保理赔,一、保险展业展业又称推销保险单,是保险经营活动的起点,是争取保险客户的过程。

保险展业主要内容:

加强保险宣传帮助准客户分析自己所面临的风险帮助准客户确定自己的保险需求帮助准客户估算投保费用和制定具体的保险计划,保险展业主要方式:

直接展业、保险代理人展业和保险经纪人展业直接展业就是由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自己去主动争取业务,网络、电话、邮寄或其他形式保险代理人展业是对那些靠直接展业不能争取到大量保险业务的公司,可以广泛的建立代理网点,利用保险代理人进行的保险展业。

(专业、兼业、个人)保险经纪人展业不同于保险代理人展业,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能为投保人选择适合投保人本身的保险,是保险展业中一种很有效方式。

二、保险承保即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是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提交的投保单进行审核并同意接受的行为。

这是保险展业的继续,也是展业的目的。

承保内容:

核保、签单、收费、建卡承保程序:

接受投保单审核验险接受业务缮制单证,核保

(一)核保的含义所谓核保,就是对投保人的投保单进行审核,对风险进行评估和选择,以决定是拒保还是承保以及以什么条件及费率承保的过程。

核保的关键是衡量申请人的预期损失是等于、大于还是小于保险人在费率表中的预计损失。

使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适度,即保险标的的风险损失频率和损失强度在保险人精算预测的范围内。

(二)核保的意义防止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稳定保险经营。

提高保险经营的承保利润。

体现费率的公平性。

被保险人带病投标案例1998年8月9日,已经极度羸弱的被保险人钱某,在其母亲的陪伴下来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某分公司营业部报案,称其2月份患感冒后被医院确诊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

并提交了相关诊断证明。

经核实,被保险人钱某在1998年6月21日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

年缴保费1150元,在投标单的健康告知中无任何患病记载。

在审理此案时,保险人产生了以下几个疑点:

(1)患病半年身体状况竟发展到这种地步,

(2)刚过免责期就住进了医院,(3)所提供的门诊记录大多没有医生签字。

保险人经过缜密调查,结果发现,被保险人钱某在1993年3月就因患乳腺癌在医院就诊,实施外科手术后进行化疗,身体各脏器每况愈下。

至此,被保险人带病投标,骗取保险金的阴谋暴露无遗。

(三)核保的内容1、审核投保申请保险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投保人与投保标的进行审核和评估,以排除不合格的投标人和保险标的。

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选择审核投保人是否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管理投保财产状况的选择;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品格、行为的审核。

对保险标的的选择在财产保险中,选择的重点集中在保险标的本身所发生的损失的可能性大小上,尽量选择能使保险业务平衡的保险标的进行承保。

如:

火灾保险审核建筑物的坐落地点、建筑结构、防护等。

人身保险要对被保险人的状况、年龄、体质、个人病史、家庭病史、职业、生活习惯和嗜好、经济状况等进行选择。

审核保险费率一般的财产和人身可能遭遇的风险基本相同,因此可以按照不同标准,对风险进行分类,制定不同的费率等级,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但是,有些保险业务的风险情况不固定,承保的每笔业务都需要保险人根据以往的经验,结合风险的特性,制定单独的费率。

案例分析:

1999年12月,郝守礼在P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的宣传下,为其3岁女儿郝婷婷投保了一份康宁终身保险,一份子女教育保险和一份绿荫保险,保险金额共计8万元。

在正式合同签订前,由P保险公司得核保人员将郝婷婷带到其定点医院进行了例行检查,医生当时未查出小女孩患有任何疾病,P保险公司于是同意承保。

2001年5月,平日活泼可爱、没有病态反应的郝婷婷突然因先天性心脏病不治身亡。

郝守礼向P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请求,P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

郝守礼一纸诉状将P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官认为,原告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而被告提出的拒赔理由多为臆测之词,缺少事实依据。

无可回避的事实是,造成保险纠纷的主要责任在于P保险公司核保不严,才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郝婷婷顺利通过体检,成为被保险人。

体检医院是由被告选定的,医院的体检报告也就是被保险人符合承保条件的依据,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

被告P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8万元。

2、控制保险责任核保控制就是保险企业运用保险技术手段,将自身的赔付责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1)控制逆选择所谓逆选择,就是指那些有较大风险的投保人试图以平均的保险费率购买保险。

保险人控制逆选择的方法是对不符合承保条件者不予承保,或者有条件地承保。

(2)控制保险责任一般来说,对于常规风险,保险人通常按照基本条款予以承保,对于一些具有特殊风险的保险标的,保险人需要与投保人充分协商保险条件、免赔数额、责任免除和附加条款等内容后特约承保。

(3)控制人为风险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指人们以不诚实或故意欺诈的行为促使保险事故发生,以便从保险中获得额外利益的风险因素。

投保人产生道德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两点:

一是丧失道德观念;二是遭遇财务上的困难。

从承保的观点来看,保险人控制道德风险发生的有效方法就是将保险金额控制在适当额度内。

心理风险心理风险是指由于人们的粗心大意和漠不关心,以致增加了风险事故发生机会并扩大损失程度的风险因素。

保险人在承保时常采用控制手段包括:

第一,实行限额承保。

第二,规定免赔额(率)。

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主要表现有:

主管当局强制保险人使用一种过低的保险费标准;要求保险人提供责任范围广的保险;限制保险人使用可撤销保险单和不予续保的权利;法院往往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判决等等。

保险人通常迫于法律的要求和社会舆论的压力接受承保。

(三)承保工作的程序1.接受投保单2.审核验险

(1)审核

(2)验险财产保险的验险内容第一,查验投保财产所处的环境。

第二,查验投保财产的主要风险隐患和重要防护部位及防护措施状况。

第三,查验有无正处在危险状态中的财产。

第四,查验各种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2.审核验险

(2)验险人身保险的验险内容人身保险的验险内容包括医务检验和事务检验。

前者主要是检查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后者主要是对被保险人的工作环境、职业性质、生活习惯、经济状况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

3.接受业务4.缮制单证填写保险单要求:

(1)单证相符;

(2)保险合同要素明确;(3)数字准确;(4)复核签章,手续齐备。

(三)理赔,一、理赔的含义和前提理赔即处理赔案,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按照有关法律和保险合同规定进行赔偿处理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理赔的发生直接由索赔引起。

保险理赔人员作为专门从事保险理赔工作的人员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保险公司的专职核赔人员;二是保险代理人。

前者直接根据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处理保险公司的理赔事务。

后者则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从事理赔工作。

二、理赔的意义1.理赔是保险经济补偿职能的最直接的体现。

2.理赔直接影响保险人的经济效益。

3.理赔是保险公司信誉的直接体现。

三、理赔的原则1.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2.实事求是的原则所谓通融赔付,是指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本不应由保险人赔付的经济损失,由于一些其他原因的影响,保险人给予全部或部分补偿或给付。

具体来说,保险人在通融赔付应掌握的要求有:

第一,有利于保险业务的稳定与发展;第二,有利维护保险公司的信誉和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第三,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3.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四、理赔的程序

(一)接受损失通知书

(二)审核保险责任

(1)保险单是否仍有效力

(2)损失是否由所承保的风险所引起(3)损失的财产是否为保险财产(4)损失是否发生在保单所载明的地点(5)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单的有效期内(6)请求赔偿的人是否有权提出索赔(7)索赔是否有欺诈,(三)进行损失调查1、判断保险标的的损失原因。

2、判断损失程度。

3、认定被保险人的求偿权利。

(四)损失核算1、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计算。

分清哪些是、哪些不是保险标的的损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核定受损标的的损失程度实际损失的计算,2、直接费用的计算直接费用是指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了抢救、保护保险财产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保险人的诉讼费用,以及受损标的的检验、鉴定、估损和整理的费用、它具备的条件:

必须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为前提;费用支出的唯一目的是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费用支出必须是合理的。

(五)赔偿与给付保险金1、付款的时间。

2、付款的方法。

3、先予给付。

(六)代位求偿,第三节再保险,一、再保险及基本概念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合同,把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危险单位是保险标的发生一次危险事故可能波及的最大损失范围。

自留额,又称自负责任,分出公司根据自身财力确定的风险承担限额。

分保额,是指分保接受人所能承担的分保责任的最高限额。

船舶险以每一艘船为一个危险单位;关于火险,通常以一栋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危险单位,在再保险交易中,分出业务的公司称为原保险人或分出公司,接受业务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或分保接受人或分入公司。

再保险转嫁风险责任支付的保费叫做分保费或再保险费;由于分出公司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由分入公司支付给分出公司的费用报酬称为分保佣金或分保手续费。

如果分保接受人又将其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人,这种业务活动称为转分保或再再保险,双方分别称为转分保分出人和转分保接受人。

二、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共同保险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责任而总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值的保险。

共同保险的各保险人在各自承保金额限度内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二者又有明显的区别。

共同保险仍然属于直接保险,是直接保险的特殊形式,是风险的第一次分散,因此,各共同保险人仍然可以实施再保险。

再保险是在原保险基础上进一步分散风险,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散,可通过转分保使风险分散更加细化,三、再保险的业务种类

(一)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留额和接受公司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故有金额再保险之称。

在比例再保险中,分出公司的自留额和接受公司的责任额都表示为保额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也是双方分配保费和分摊赔款时的依据。

1.成数再保险:

“按比率”的再保险分出公司事先确定一个自留额和保险金额的比例,当承接到一笔业务时,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该比例分割,把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分保给再保险人。

成数再保险是最典型的比例再保险。

假设一份成数再保险合同规定每一危险单位的最高限额为100万元,自留比例为40%,分出部分为60%,当遇到不同的保险金额(A、50万,B、100万,C、150万,D、200万)时,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应如何分配?

有限额的成数分保(100万),成数再保险的特点优点:

合同双方的利益一致手续简化,节省人力和费用。

缺点:

缺乏弹性,对分出公司不利不能均衡风险责任,必须借助其他再保险方式来分散风险一般来说,成数再保险多运用于新的公司、险种和特种业务方面。

2.溢额再保险溢额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双方的责任的。

对于每一笔业务,自留额已先定好,将保险金额与自留额进行比较,即可确定分保额和分保比例。

也就是说,溢额再保险的自留额,是一个确定的自留额,不随保险金额的大小变动,而成数再保险的自留额表现为保险金额的固定百分比,随保险金额的大小而变动。

溢额再保险的合同容量或合同限额,通常以自留额的倍数计算。

换句话说,自留额是厘订再保险限额的基本单位,在溢额再保险中称“线”,前述一定倍数,即指此线数而言。

一般而言,分出公司根据其承保业务和年保费收入来制定自留额和决定溢额分保合同的最高限额的线数。

由于承保业务的保额增加,或是由于业务的发展,有时需要设置不同层次的溢额,依次称为第一溢额、第二溢额等等。

危险责任的平均化,是溢额再保险的主要目的。

如:

一分出公司的自留额50万元,它接受的某业务保险金额分别为200万,保费10万,赔款100万,且该公司与另一保险公司签订一个四线的第一溢额再保险合同,求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该如何分配保费,分担赔款?

与成数再保险的区别,溢额再保险下述两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

第二,比较繁琐费时。

一般来说,对于危险性较小、利益较优且风险较分散的业务,原保险人多采用溢额再保险方式,以保留充足的保险费收入。

对于业务质量不齐、保险金额不均匀的业务,也往往采用溢额再保险来均衡保险责任。

(二)非比例再保险当赔款超出一定额度或标准时,再保险人对超过部分的责任负责。

约定两个限额:

a、分出公司自负责任额b、分入公司承担的最高限额超额赔款再保险超额赔付率再保险,1、超额赔款再保险

(1)限位超赔再保险以每一风险单位的赔款为基础,确定自赔额。

例:

某分出公司自赔额为500万,分入公司接受450万元的分入责任,若实际赔付为900万,则分出公司自赔500万,分入公司赔付400万。

(2)巨灾事故超赔再保险以一次巨灾事故中多数风险单位的累积赔款为基础计算。

例:

某分出公司一次事故的自赔额为500万,分保额为450万。

若在某次事故中有三个风险单位受损,损失金额分别为100万、190万、500万,总计损失790万,则分出公司自赔500万、分入公司赔付290万。

2、超额赔付率再保险以一定时期责任的累积为基础来计算赔款。

当年度赔款与保费的比率(赔付率)超出规定的赔付率时,超出部分由分入公司负责。

例如,一超额赔付率再保险合同,约定分出公司的赔付率为70%,分入公司的最高责任比率为超过70%后的50%,同时分入公司的赔付责任以60万为上限。

设年净保费收入为100万,已发生赔款80万,各分担多少?

则分出公司负责70%,即70万。

分入公司负责10%,即10万。

若已发生赔款为150万,则各分担多少?

第三节再保险,三、再保险业务的安排方式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险预约再保险,第四节保险投资,一、保险投资及其意义保险投资:

也叫保险资金运用,是指保险公司将自有资本金和保险准备金,通过法律允许的各种渠道进行投资以获取投资收益的经营活动。

保险公司业务种类:

承保业务(直接保险业务)投资业务,二、保险公司可运用资金的来源1、自有资本金注册资本、公积金2、非寿险责任准备金保费准备金、赔款准备金3、寿险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业务种类:

承保业务、投资业务可运用资金来源投资形式:

购买债券、股票投资、投资不动产、用于贷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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