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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集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资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资产是指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并且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

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具体为:

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第三条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对资产实行有效、合理使用并对其监督,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了各类资产的增加、减少、保管、使用、维护、摊销、处置等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电厂。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财审部作为资产价值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2、负责组织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废、毁损的申报手续。

4、负责并指导公司资产的帐、卡、物管理。

5、负责向总经理办公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对固定资产实行分级管理,即公司、车间、班组三级。

1、公司级管理部门主要包括:

综合部、生技部、计划经营部及财审部等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固定资产价值管理、变动管理、技术指标管理、效益评价鉴定、监督考核及审批管理,对资产的调拨、转让、报废、毁损的实施过程和申报手续进行监督和考核。

2、车间级管理部门是资产使用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所属车间或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3、班组主要负责管辖范围内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保证固定资产完好无损,定期盘点本班组的固定资产,及时登记或修正班组固定资产台帐,保证帐、卡、物相符。

第三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一年,能够独立发挥作用,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其原有物质形态的实物资产,包括:

房屋、建筑物、机器、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分类

按固定资产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按大类可分为:

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土地;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基建用固定资产。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登记

1、固定资产登记对象、登记单位、固定资产及其附属设备的划分,均以《固定资产目录》为依据。

2、财审部按《固定资产目录》和财务核算办法的规定建立固定资产总账、明细分类账和卡片。

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三份,财审部一份,生产技术部一份,使用部门一份。

“固定资产卡片”应按固定资产每一独立登记对象分别设卡,卡片上应详细填列固定资产核算的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国外进口设备的原价,还应包括按规定支付的关税等。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相关税金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3、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计价。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无发票账单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价计价。

6、在原有资产基础上改扩建的,按照原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8、暂估入账是指固定资产投资已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

竣工决算编制后,按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折旧。

9、已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入帐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设备装置。

(3)将固定资产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登记的固定资产价值有误。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增加

工程完工后,计划经营部应根据财务入账结果,编制完工工程涉及增资的固定资产明细表,由财审部及时维护到固定资产管理模块中。

财审部对购建的固定资产,要按规定的计价方式,及时、准确的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折旧

1、提取折旧的依据为应计折旧固定资产的原值和规定的折旧率。

2、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有:

房屋建筑物;所有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用的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折旧的基数为月初可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价;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为原价的5%;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目录中规定年限确定。

4、固定资产折旧按月计提,月份内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开始计提;月份内减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份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足折旧的逾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不得补提折旧。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修理按其修理范围的大小和修理时间间隔的长短分为大修理和中小修理,一般性的固定资产修理从成本费用开支。

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应作为资本性支出,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

对租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改良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一般直接计入成本费用。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的调拨

1、各部门之间因工作需要,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可进行内部固定资产无偿调拨。

2、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对外无偿调拨(含捐增)固定资产。

第十六条出租固定资产

1、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资产使用情况,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可以将闲置、不需用、未使用的固定资产对外出租。

对外出租资产需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固定资产价值。

2、应与承租单位按经济合同法要求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规定收取租赁费,年租赁费一般不低于出租资产的年折旧费。

第十七条各部门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可将固定资产对外出借。

资产出借应签订合同(或协议),按出借固定资产的价值(净值)收取一定的资产使用费。

第十八条报废、盘亏固定资产

1、财审部应定期(至少每年一次)组织对企业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在清查中发现的毁损、盘亏及待报废固定资产,应责成资产使用部门查明原因,经班组、车间、公司级逐级进行技术鉴定,填报固定资产毁损、盘亏鉴定表和报废鉴定表,报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审批。

2、资产使用部门在使用过程中应随时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若发现毁损、盘亏及待报废固定资产,应办理如下手续:

领取固定资产毁损、盘亏、报废鉴定表,经班组、车间、公司级逐级进行技术鉴定,办理相关填资产处置手续。

3、财审部根据总经理办公会和考核部门的审批意见,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4、属财产保险负责范围的固定资产报废,资产使用部门应及时收集第一手证据、资料,报财审部办理保险申报和索赔手续。

5、经集团公司批准报废、毁损、盘亏固定资产处置中产生的净损失,由财审部报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审批后,进行相关帐务处理。

6、需上报集团公司的审批事项包括:

(1)企业大型机械设备、各种类型车辆的处置。

(2)固定资产净值占原值比例在30%以上的报废资产。

(3)单件固定资产原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报废资产。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管理的考核:

1、固定资产实行帐、卡、物管理,使用部门必须设立固定资产台帐,由专人进行管理,若发现没有建立固定资产台帐的,每发现一次考核使用部门500元;

2、资产使用部门对于已经报废的固定资产没有及时办理审批手续的,每发现一次考核使用部门200元;

3、对于盘亏的固定资产,责令资产使用部门查明原因,由监督考核部门根据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应考核;

4、对于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单项工程,计划经营部应在完工之日起30日内,编制工程完工明细表报财审部办理工程完工增资手续。

没有及时办理工程完工转出增资手续的,每发现一次考核责任部门200元。

第四章流动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流动资产的定义: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

货币资金、各种债权、存货等。

第二十一条现金管理

1、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使用现金的有关规定,不得坐支现金。

2、签发现金支票提取现金时,应如实写明用途,加盖银行预留印鉴,不准假借名义套取现金。

3、不得用白条顶替库存现金,不能保留帐外现金。

4、严格现金收付款凭证审核,杜绝非法收入和支出。

5、现金收付要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

6、严格现金保管,确保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安全完整。

7、严格遵守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超限额现金应于当日送存银行。

第二十二条银行存款管理

1、严格开户管理,经集团公司批准,可在指定的银行开立一个基本账户和一个辅助账户;或在税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立预储税款账户;由于大型基建项目需要,可在贷款行开立临时账户。

2、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签发支票要注明收款单位名称、签发日期、用途及金额。

3、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严禁利用账户搞非法活动。

4、各种银行收付款凭证必须如实填明款项来源或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

5、银行空白支票、银行预留印鉴及网上银行结算卡应分别保管,银行结算卡应定期更新密码。

6、严格支票的领用与注销登记手续。

7、银行收付款凭证经审核后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月结,月底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与银行存款对账单核对相符。

8、未达帐项要及时与银行联系清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三条各种债权管理。

债权主要包括: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

(一)债权形成的管理

1、各单位要对业务往来频繁的企业和经济业务金额较大的企业的信用进行认真审查,根据信用情况确定是否与其发生债权关系。

2、各项债权形成时要履行严格的资金审批程序。

(二)债权清理的管理

债权清理遵循“谁发生,谁清理”的原则,各业务部门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债权清理制度。

(三)债权的监督与分析管理

建立帐龄分析监督制度,以季度为帐龄分析期,对债务单位按拖欠账款的时间列表分析,按季向总经理办公会汇报。

对超过半年以上的债权逐笔说明。

(四)坏帐损失处理的管理

发生坏帐损失应履行上报审批制度,将产生坏帐的原因形成书面分析资料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经集团公司审查由财审部报分管税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坏帐处理。

第二十四条存货管理

存货是指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产。

包括:

库存原材料、加工中的和途中的各项原材料、燃料、事故备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等。

(一)存货计价:

存货计价应采用实际成本计价法或计划成本计价法,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存货采购:

大宗物资采购应实行招标制,要做到货比三家。

第二十五条存货的计价,分别采用实际成本法和计划成本法。

1、燃料核算原则上采用实际成本法。

2、其他存货原则采用计划成本法或实际成本法。

第二十六条存货分工管理

(一)存货采购分工

燃料、发电用生产物资和其他存货的采购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存货盘点

仓库保管员应对每笔收、发料业务进行认真登记,并随时对库存材料进行盘点;每月月底财审部和存货管理部门进行对帐,并进行实地盘点,确保帐实相符。

每年6月底和年终由存货部门、财审部和计划经营部共同对存货进行清查盘点,并就清查的盘亏、盘盈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存货的结算验收

1、验收依据为采购计划、合同、发货凭证、装箱单及出厂的技术资料等。

2、验收程序:

一般存货由仓库管理员进行外观及数量的验收、重要的设备及技术复杂的存货由技术部门和仓库管理员共同验收,成套设备和大型设备应会同生产、基建、施工部门共同验收。

合同和协议要求由制造厂家派人参加的要及时通知制造厂家。

化工产品及剧毒品、危险品应会同保卫部门共同验收。

进口存货开箱验收,按海关有关规定执行。

3、验收记录:

验收合格的存货办理登帐、立卡、建档等入库手续,做到记录完整,反映准确。

4、验收中发现存货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与合同不符或损失等,要做好记录,一边通知财务拒付货款,一边办理索赔手续。

5、财审部根据物资管理部门签发的验收单、发票、运费单据等原始凭证付款结算。

6、对采购合同金额较大的货物,要按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留取质保金,待全部验收合格后进行清算。

第二十八条存货盘盈、盘亏处理程序及权限

1、盘盈存货应由存货管理部门查明原因,财审部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处理。

2、盘亏、损毁

(1)定额内的运输损耗、储存损耗和发电用燃料盘亏,应按财务制度计入有关费用科目。

(2)超定额的盘亏,应由存货管理部门查明原因,提出技术鉴定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经集团公司和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3)存货发生超定额盘亏、报废,由监督考核部门根据损失严重程度追究责任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3、存货报废的处理

(1)各单位应加强存货的购买和使用管理,合理筹划,统一安排,严禁铺张浪费。

(2)确因技术进步、或过期存放等其他原因,导致存货淘汰、失效变质、或损坏且无法修复的,可申请报废处理,由存货管理部门填制《存货报废鉴定表》,由生技部牵头组织,计划经营部、财审部等有关部门配合,进行技术鉴定,由财审部上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经集团公司和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列入有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存货的出售

除以销售为目的存货外,其他存货一律不得私自对外出售,但确属闲置不用、技术淘汰或无经济使用价值的存货,可以对外出售,出售价格由生技部、计划经营部和财审部参照同类货物的市场价格确定。

第三十条领退料管理

1、领料管理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的生产和维护需要,拟订合理的材料需求计划,履行规定的材料审批程序。

物资部门要严格把关做到按计划和定额发料。

2、退料管理

各用料单位在生产、工程结束后,剩余的材料要及时办理退库手续。

第三十一条存货管理的考核

1、经财审部和存货管理部门对帐和盘点,发现帐实不符的,非记账错误,或入账时间不一致引起的外,每发现一次考核存货管理部门100元。

2、对于已经淘汰、失效变质、或损坏且无法修复的存货,若超过半年仍未办理报废手续的,每发现一次考核存货管理部门200元。

第五章无形资产

第三十二条无形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为目的而持有的,不具备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包括:

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管理软件等特殊性资产。

第三十三条无形资产的计价管理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为计价原则。

1、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2、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投资各方确定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入账;

3、自行开发依法取得的,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用等,作为实际成本入账。

第三十四条无形资产摊销管理

无形资产的摊销采用直线法。

即在无形资产的整个受益期内或被确定的有效年限内平均摊销。

法律、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年限确定。

第六章其他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其他资产包括:

长期待摊费用和其他长期资产。

第三十六条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包括:

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第三十七条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方法

1、一般长期待摊费用,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2、筹建期间的开办费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摊销。

3、经营性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在有效的租赁期限内或尚存的租赁期限按月平均摊销计入生产费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财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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