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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体资格其他组织工作范文

合同主体资格其他组织

  篇一:

大学二级单位的合同主体资格

  学校内部单位是否有权自行使用印章对外签订合同?

  发布时间:

20XX-12-26:

依法治校办公室点击: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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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学校内部单位(指学校内部二级单位)是否有权自行使用印章对外签订合同?

答:

在实践中,内部单位通常以两种方式对外签订合同。

一是以学校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另一种情况是以内部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学校内部单位负责人以学校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必须得到学校法定代表人的特别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学校是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该合同承担责任。

学校内部单位负责人在没有得到特别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学校对该合同不承担责任,由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但如果对方当事人有理由相信该负责人有权代表学校的(比如学校知道该负责人超越授权而未作否认表示的),学校就不能否定该合同的效力。

  学校内部单位是否可以内部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我国《合同法》规定,签订合同主体可以是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该其他组织如果是企业法人的内部组织,则应当是依法设立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如果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内部组织,则应当是具有相对独立职责和权限、依法设立并依法刻制公务印章的机构或组织,这些内部组织在权限内签订的合同依法有效。

但是,这些内部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其无法独立承担责任时,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承担责任。

  篇二:

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审查

  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审查

  合同管理:

络2328更新时间:

20XX-10-18

  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审查

  合同中对当事人的描述一般都比较靠前,容易引起注意。

有时通过企业名称就可以大致判断合同主体是否合格许多公司的合同在提交审查时,对方当事人栏处于空白状态,这非常不利于审查因此,在审查时为了稳妥起见,必须对定稿后的合同进行审查,以防止主体资格上出错。

  

(一)合同当事人的民事主体资格问题

  合同主体最好是独立法人,这是毫无疑问的。

但有时许多合同只能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当事人签订,这是退而求其次的办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40条的司法解释,当我们只能与非独立法人单位签订合同时,事实上可以按这些解释的内容确定对方可否作为签约主体,因为这些参加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一般也就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

这些主体在诉讼法中被称为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作了相关规定:

  “4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4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由此可见,在证据确凿等特定条件下,下列两种主体也可与之签订合同:

  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2.在实施职务行为时或者实施经授权的行为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

  

(二)合同主体资格的有效性问题

  除了主体资格问题外,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和年检问题也不可忽略。

根据目前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无论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还是《营业执照》均需年检,只有通过了年检方可保留继续经营的资格。

甚至许多地方在执照上明确注明每年的年检时间,因此在审核民事主体资格时不仅仅要看其是否拥有营业执照,还要看其执照是否已经经过年检并在批准的经营期限之内,否则其民事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

  未按规定年检或超过批准期限经营的企业未必是存心欺诈,但其合法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可能使另一方的权益受到侵害之后难以得到赔偿,至少是无端增加了许多讼累。

因而,应尽可能避免与未经年检或超过经营期限的企业交易,至少这些企业管理意识和法律意识薄弱,影响交易安全。

  (三)经营资格合法性问题

  在前述审查的基础上,还要考虑民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问题,否则可能会在履

  行过程中或可能的诉讼中带来麻烦。

例如,某些广告公司在执照未注明的情况下经营企业咨询业务,显然是在超越经营范围经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因此,虽然工商行政部门对于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有权进行处罚,但法院认为合同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除非同时违反了其他规定,否则均应认定合同有效。

  目前,虽有部分省份取消了工商机关对企业经营范围方面的限制,但更多的省份仍然维持原状。

  (四)许可经营合法性问题

  在营业执照方面已经没有任何问题后,还要对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等问题进行审查。

许多行业除了营业执照外,还需有相关业务归口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方得经营。

例如,从事金融业不仅仅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还必须拥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许可证》方得营业,而制造业的许多产品也是要有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

即使是常规性的行业有时仍需其他许可方得经营,如《卫生许可证》等。

  签约主体在经营许可方面的问题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甚至刑事犯罪,但许多经营许可的审批过程复杂、周期长、要求严,往往会影响签约的及时性和交易的安全性。

对此,需方比较简单的方法之一,是约定对方必须在履行合同前取得相应的许可。

这样,即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了问题,责任也在对方。

  通过以上讨论可知,从事合同审查还要多了解其他法规,事先发现潜在的法律风险,及时补足主体资格上的缺陷,或采取其他的合法措施弥补资格上的不足。

有时甚至要权衡风险与收益之间的关系等因素,并最后决定取舍。

  篇三:

分支机构的签约主体资格

  在签订合同之前,我们第一步应该做的就是审查合同对手的主体资格,确定他是否有签约能力,这是非常关键的,因为法律规定和无签约能力的人签订的合同不生效力。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有签约能力的合同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实践中我们的合同对手经常不是法人,而是法人的分支机构(如上海OO公司厦门分公司)或职能部门(如OO房地产公司物业管理部),按照上述条文,除非它们符合“其他组织”的条件,否则合同将会无效,这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其中的风险。

  A、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

合同法没有对“其他组织”给出明确的范围,因此我们只能参照其他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列出了九种“其他组织”,其中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因此,可以认为只要对方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就符合合同法第二条的要求;如果对方没有营业执照,那么他就不能用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商会企业最好提高警惕(当然,各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例外)。

  B、请注意,特殊情况下即使有营业执照,合同仍可能无效。

毕竟上述“其他组织”的概念来自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是诉讼主体资格而不是合同主体资格,如果合同法或其他法律对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的合同主体资格有特别规定,那么即使有营业执照,合同仍可能无效。

举例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中,就不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保险点的话要求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有签约能力的合同主体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列举了九种“其他组织”具体形式,其中“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被列属于其他组织。

《公司法》第14条规定: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因此,可以认为,分公司作为公司分支机构在依法登记并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后,可以从事经营活动,具备签约能力,且分公司

  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该由公司承担。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人分支机构作为其他组织必须是依法设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当分支机构依法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能以自己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因此,在与法人分支机构签订合同之前,审查该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就成了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审查其有无主体资格,以确定是否具备有签约能力。

该分支机构如果未取得营业执照,就不能用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我们还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法》或其他法律对法人分支机构的合同主体资格有特别规定时,即使该分支机构有营业执照,合同仍有可能是无效的。

例如,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篇四:

分公司的主体资格

  分支机构的主体资格

  已经与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的法人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签订了合同,如何处理

  A、如果在签订合同之后才发现合同对方没有合同主体资格,而你又希望继续履行合同,那就只能通过要求对方的上级法人追认来维持合同有效。

如果上级法人对合同进行追认(比如在合同文本上加盖上级法人的公章),那么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签订合同的行为就被视为是代理其上级法人,合同的对方就从无主体资格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转化为有主体资格的上级法人,合同的效力也就得以维持。

  B、上述的补救措施需要对方上级法人的追认,也就是要对方积极配合才可以成功,遗憾的是,对方往往不会配合,甚至可能以此为借口主动要求合同无效,以便不再履行合同,这样,剩余的途径就只有通过法律手段尽量挽回损失了。

一旦发现对方的上级法人不予追认,我们就应立即提起诉讼,要求该上级法人赔偿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

有关法律依据见最高人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然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如果是保证合同这种即使有营业执照也无效的特殊情况,那么就以分支机构和其上级法人为共同被告。

  与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在签订合同之前,我们第一步应该做的就是审查合同对手的主体资格,确定他是否有签约能力,这是非常关键的,因为法律规定和无签约能力的人签订的合同不生效力。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有签约能力的合同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实践中我们的合同对手经常不是法人,而是法人的分支机构(如上海OO公司厦门分公司)或职能部门(如OO房地产公司物业管理部),按照上述条文,除非它们符合“其他组织”的条件,否则合同将会无效,这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其中的风险。

  A、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

合同法没有对“其他组织”给出明确的范围,因此我们只能参照其他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40条列出了九种“其他组织”,其中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因此,可以认为只要对方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就符合合同法第二条的要求;如果对方没有营业执照,那么他就不能用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商会企业最好提高警惕(当然,各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例外)。

  B、请注意,特殊情况下即使有营业执照,合同仍可能无效。

毕竟上述“其他组织”的概念来自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是诉讼主体资格而不是合同主体资格,如果合同法或其他法律对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的合同主体资格有特别规定,那么即使有营业执照,合同仍可能无效。

举例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中,就不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保险点的话要求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有签约能力的合同主体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列举了九种“其他组织”具体形式,其中“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被列属于其他组织。

《公司法》第14条规定: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因此,可以认为,分公司作为公司分支机构在依法登记并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后,可以从事经营活动,具备签约能力,且分公司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该由公司承担。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人分支机构作为其他组织必须是依法设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当分支机构依法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能以自己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因此,在与法人分支机构签订合同之前,审查该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就成了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审查其有无主体资格,以确定是否具备有签约能力。

该分支机构如果未取得营业执照,就不能用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我们还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法》或其他法律对法人分支机构的合同主体资格有特别规定时,即使该分支机构有营业执照,合同仍有可能是无效的。

例如,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冠军律师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签订、履行民事合同的主体,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法》也规定,有签约能力的合同主体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冠军律师XX)

  何为有签约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0条的规定提供了相关法律依据。

此法中明确“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诉讼的主体,据此也可以理解为“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有签约能力的其他组织。

(冠军律师XX)

  《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因此,可以认为,分公司作为公司分支机构在依法登记并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后,可以从事经营活动,具备签约能力,且分公司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该由公司承担。

(冠军律师XX)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人分支机构作为其他组织必须是依法设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当分支机构依法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能以自己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才能对外签订合同。

这提醒我们,在与法人分支机构签订合同之前,审查该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就成了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审查其有无主体资格,以确定是否具备有签约能力。

该分支机构如果未取得营业执照,就不能用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冠军律师XX)综上,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部机构如果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就不是独立法人,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不是签订民事合同的合法主体。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这样的合同通常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如果该分支机

  构或内设机构有营业执照,或者事先经过单位授权的情况下,其对外签订合同,可以作为有效合同对待。

  我们还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法》或其他法律对法人分支机构的合同主体资格有特别规定时,即使该分支机构有营业执照,合同仍有可能是无效的。

例如,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洛阳马冠军律师整理

  篇五:

分公司主体资格依据

  一、法人分支机构的界定

  法人的分支机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法人非依法设立或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另一种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本文是指后一种法人分支机构,该种法人分支机构是法人依法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在法人活动范围内活动,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其行为后果,最终由所属法人承担责任。

  虽然民法通则并没有将法人的分支机构作为民事主体,但是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合同法已经将法人分支机构等其他组织列为民事主体。

合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显然,法人分支机构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只不过它仍然是法人的一个分支机构,不是法人,在交易活动中所负有的债务最终是由设立它的法人承担的。

  二、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领取了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是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的。

虽然《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但这并未否认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仅仅表明分公司(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法人)承担。

  三、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可以被判决以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是在法人授权范围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对独立的组织,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是法人财产的一部分,它并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其人格与设立它的法人的人格是合二为一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可知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等其他组织也可以从事民事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既然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如果其成为被告并败诉,法院当然可以直接判决该分支机构以其被授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这并不违背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

公司法第十四条的立法本意也是为了鼓励相对人放心地与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授权范围内从事交易活动,法人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有法人财产作后盾,在分支机构所被授权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时,可以法人的其他财产承担。

实际上,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是法人财产的一部分,以分支机构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以法人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最终还是法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该规定不但是对公司法第十四条的立法本意的进一步明确阐释,而且是对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进一步肯定,也是对法院判决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以被授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肯定。

  无论是从《公司法》第十四条的立法本意,还是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还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来看,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都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并且法院也可以直接判决其以被授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篇六:

政府对外合同签订主体

  政府对外合同签订主体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以及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政府的职能逐渐由单一的行政指导性向多样化转变。

而招商引资作为跨越发展、提升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举措,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合同作为目前经济合作的主要缔结形式,是尊重意思自治、保障双方权利义务的最好的法律手段。

因此,在进行经济交往的过程中,合同日益占据重要的地位。

由于我国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因此,在一些项目的执行中,政府及其下属机构或者企业不再只是作为合同义务履行的保障者,而是直接成为了合同的签约方,即合同主体。

既然已经成为合同的一方,就必然受到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本文现从法律角度入手,对政府对外签订合同进行分析探讨,以期避免因主体不当而造成的政府对外签订的合同的法律风险。

  一、合同主体概述

  

(1)合同主体的一般要件

  1、范围。

1999年3月颁布的《合同法》作为各类合同签订的总领性法律,限定了我国合同签订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各个层面的内容。

根据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此条所规定的即为合同主体范围,即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行为能力。

根据《合同法》第九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也就是说,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即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合同法主体之一的法人,依据其经有关国家机关批准的组织章程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且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一致性,都是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都是在依法核准的范围内行使。

  3、合法性。

即签约的合同主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这一项内容是各种不同的法律法规,依据本法的适用环境或者利弊分析得出的最终结果,是确定不变的。

当事人的约定不能与其对抗。

如《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因此,只有符合以上三个要件的签约方,才能成为合同的合法主体,而其订立的合同也才会受到相应法律法规的保护。

  

(2)合同主体与合同效力的法律分析

  1、合同效力概述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这是对合同效力属性的一种抽象表述。

合同效力不仅仅是针对缔结合同的各方关系,更是以合同整体

  形式对外部关系而言的。

合同的关系受到法律保护,不容任何外人侵犯,即合同对外的对抗力性。

一个合同要在当事人中形成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除了具有对内的约束力,还必须具有对外的对抗力,也就是能够抵御外来的干涉和侵犯。

并且若是在合法的框架下,法律也尊重当事人之间自由订立的条款。

合同效力的存在,保护了缔约方的交易安全。

如果一个合同随时可以被来自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所变更、解除或撤销,即使当事人愿意遵守、履行合同,合同也难以提供保障,也难以确立稳定、有效的权利义务关系。

  2、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在总体上是任意法,它并不代替由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是合同约定的,而不是法律确定的。

合同法的许多规定只是为了用来弥补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的不足。

因此,合同并不完全是受法律保护者的角色,它还具有与法律平起平坐的一面。

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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