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事件防范与处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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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事件防范与处理制度.doc

医疗不良事件防范与处理制度

第一条总则

1、为了正确防范与处理医疗不良事件,保护患者、医院、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医疗不良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因工作行为、服务态度及患方因素造成的患者或患者家属不满导致的事件。

第二条防范

1、加强医德教育和自我修养,做到一切从病人利益出发,改善服务态度,建立良好医患关系,减少医疗不良事件发生。

2、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3、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病历书写、保管的有关规定。

如有发生不良事件迹象,应及时向所在科室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5、发生医疗不良事件后,医务人员必须本着人道主义的原则,对病人进行正常的诊疗。

6、医疗机构非医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恪守服务职业道德。

7、发生医疗不良事件后,工作人员应当遵照应急预案立即进行处理。

第三条医疗不良事件处理应急预案

1、医疗投诉发生后,科室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及医疗纠纷管理委员会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引起的一切后果。

2、由医疗问题所致的医疗不良事件,科室应先调查,迅速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室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投诉处理到此终止。

非医疗体系的不良事件由其主管职能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3、主管部门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积极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投诉处理到此终止。

4、主管部门参与协商解决的,如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的材料;然后找有关责任人调查了解问题的详情,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向分管副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5、对主管部门已接待,但仍无法解决的医疗不良事件,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学鉴定或者向法院起诉。

6、当事科室指定专人和律师代表出席医疗事故鉴定会及庭审,必要时职能部门陪同。

当事科室在一周内备齐所需病案摘要、原始病案、有关资料及科室意见。

7、主管部门及医疗纠纷管理委员会在解决过程中,组织本院医疗事故鉴定成员按照程序对事件情况做出鉴定。

8、医疗主管部门及医疗不良事件管理委员会根据医疗纠纷的性质对科室和个人提出行政处理意见,并提请院办工会决定。

9、启动程序

做好全院的安全管理-走访调查-发现群体性突发事件-上报保卫科或总值班-控制事件范围-做好说服、疏导工作-防止突发事件的升级-无法控制拨打“110”。

(1)职能科室接到报告电话或其他方式的通知后,首先了解事件发生的科室、时间、地点、大概人员数量,做好详细记录

(2)及时向总值班、医务科、护理部报告;夜间及节假日向总值班报告。

详细汇报记录内容。

(3)必要时打110电话报警。

(4)通知有关科室准备好抢救药品、器材、做好院内院外的应急准备工作,医院及时向有关上级领导汇报。

(5)各科室要坚守岗位,在科人员要随叫随到,通过通讯工具与抢救小组保持联系。

10、信息报告与情况反馈程序:

立即向院总值班和院领导汇报大致情况,医院按照不良事件事件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的原则、程序和时限要求,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大致发生的原因等情况反馈给各有关部门。

第四条医疗不良事件处理原则和方法

1、发现医疗纠纷苗头,要及时沟通,善于疏导,尽量做到事不出科,避免事态扩大。

2、依法处理:

对已发生的医疗不良事件,动员患方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处理;对不听劝解、故意闹事者,及时报告保卫科和公安机关,必要时直接拨打110报警,由警方介入处理。

3、保护自身安全,不与患方发生正面冲突,如遇人身攻击,必须在有理的条件下实施正当防卫;实施正当防卫要有对已有利的证据,注意方式、方法,要有理有利有节,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4、对于恶意闹事者,要保护现场,及时收集、固定证据:

(1)遇打砸医院设施、设备,侵害人身的保护好现场,应当主动利用摄像、摄影、录音收集、固定证据。

(2)注意收集现场的证人证言。

(3)报告公安机关时要作好电话记录。

(4)不能因保护现场拖延对受伤人员的救治。

5、医院内设置的保卫科。

要主动配合警方确保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

6、必要时邀请人大代表、媒体监督处理。

第五条调查处理

1、医疗不良事件发生后,当事科室和当事人必须在24小时内就事实经过写书面报告,同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主管领导或主管职能部门。

2、医疗体系的不良事件由医务科及医疗不良事件管理机构适时组织本院相关专家,

按照《医疗事件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纠纷原因作出初步鉴定。

3、非医疗体系的不良事件由其主管职能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4、医院根据本院初步鉴定对医疗不良事件、当事科室和当事人进行处理。

5、患方、当事科室或当事人对本院初步鉴定有异议的,可申请进行医学鉴定或司法鉴定,医院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处理。

6、当事科室和当事人必须配合完成医院或鉴定机构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奖则

1、设立年度安全奖:

在年终评选出年度安全先进临床科室进行奖励。

2、设立安全协调奖:

对存在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或因服务态度恶劣引发的医疗不良事件,或经医学鉴定、司法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但经非当事科室或当事人积极协调没有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对协调人进行奖励。

第七条罚则

1、对发生不良事件的科室,根据医院初步鉴定结果,对存在违反操作规程或因服务态度引发的医疗不良事件,对当事科室和当事人给予处罚。

2、经医院初步鉴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对医疗不良事件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的,当事科室和当事人各负担部分经济损失。

3、经医院初步鉴定,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或因服务态度恶劣引发的医疗不良事件,或经医学鉴定、司法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当事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经济损失。

4、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八条附则

1、以下情况当事科室和当事人免于负担经济损失:

(1)经报医院同意的科研性项目或创新性项目,不存在人为责任的。

(2)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患者生命,报院领导或主管职能部门批准的采取紧急医疗措施引发的。

(3)在现有的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医疗意外的。

(4)经医院初步鉴定,当事科室或当事人没有责任的。

(5)经医学鉴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不承担责任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的。

(7)对存在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或因服务态度恶劣引发的医疗不良事件,或经医学鉴定、司法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但经当事科室或当事人积极协调没有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的。

2、医疗不良事件调查、处罚、落实,由各体系主管部门实施。

3、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不良事件。

4、本制度规定以外的,比照相关法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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