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院学生手册36XX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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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在校内从事相关活动的校外人员,必须自觉遵守门卫制度,服从门卫值勤人员管理。

第六条凡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我院的学生证、工作证或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校园的证章、证件。

未持有规定的证章、证件的人员进入校园,应当向门卫登记后方可进入。

未持证件且未办理任何手续的人员,门卫值勤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校园。

第七条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经学校批准后,由有关部门负责人陪同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入学校采访前与学校办公室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八条外单位来校进行参观、开会、演出、比赛、借用场地及在校内从事其他活动,主办单位(部门)须提前经学校及有关领导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九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校门口长时间逗留、聚集和寻衅滋事,不得干扰门卫值勤人员的正常执勤,否则,保卫处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离开,情节严重的可电话报警,触犯法律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大宗物品出校门,必须主动出示所在单位开具的出门证明并认真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门卫查验,否则不予放行。

晚22:

30后出校门的机动车辆,必须经门卫严格登记后方可离开。

第三章校园车辆管理

第十一条出入校园的内部机动车辆须持有保卫处统一发放的车辆通行证,并摆放在驾驶台醒目处,服从门卫管理,自觉接受安全检查。

自行车出入校门,应下车推行。

第十二条校外机动车辆进入校园,须持有效证件并说明进校事由,经门卫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十三条校内各单位主办或承办大型活动,凡涉及车辆通行和交通管理问题的,应事先书面报告保卫处,由保卫处根据需要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特种车辆进入校园要主动说明情况方可进入,后勤、生活、服务车辆要避开上下课高峰时段。

第十五条进入校园的所有车辆,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按学校设定的交通标识标线文明行驶,禁止鸣号(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除外),主动避让行人,限速每小时20公里。

第十六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自行车必须在学校规定地点有序停放,严禁乱停乱放,严禁阻碍消防通道。

第十七条学校禁止外来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停放过夜,特殊情况需经保卫处同意方可停放。

所有在校园停放过夜的车辆,车辆及所载物品的安全由车主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出租车、营运三轮车、无牌证等车辆禁止进入校园,特殊情况须经同意后,方可进入;

未经允许,噪音较大的机动车辆禁止在校园内通行。

第十九条校园内严禁无证或酒后驾车,严禁练习驾驶机动车,严禁飙车。

第四章校园治安管理

第二十条全院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干扰、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从事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不得在校园内从事、组织各类宗教活动;

不得在校园内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如发现在校内从事违法行为或有严重精神疾病人员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学校有关部门将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将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认定、处置。

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

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如有违反规定的,学校有关部门将有权予以制止和删除有害信息;

如有违法行为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学校相关部门同意,不得在校园内张贴、散发、悬挂广告、标语和宣传品。

保卫处有权制止、清除和收缴违章广告、传单、横幅等。

第二十四条告示、通知、宣传品等应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方;

校园内严禁张贴、散发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宣传品和印刷品,严禁在校园内进行未经批准的任何形式的商业宣传。

第二十五条校园内严禁携带和存放枪支、弹药或匕首等管制器具,严禁携带、私自收藏和使用各类易燃、易爆及化学剧毒品等危险品,严禁燃放鞭炮。

第二十六条严禁任何人携带宠物进入校园,门卫有权对此行为采取限制、制止措施,并可限令其离开校园;

校园内各个场所禁止饲养宠物。

第二十七条严格学生宿舍楼门卫制度,防止不法分子混入宿舍;

学生宿舍未经批准不得留宿他人,严禁留宿异性;

熄灯后不得在宿舍楼内及其周边进行高声喧哗、吹拉弹唱、放音乐等妨碍他人正常休息的活动;

学生宿舍内严禁明火,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做饭和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二十八条凡在校园内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必须携带学校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批手续到保卫处登记备案后,方可在学校指定地点经营。

第二十九条校园内严格限制临时性经营活动和商业宣传活动,却因需要在校从事临时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持学校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批手续到保卫处登记备案后,方可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活动。

第三十条凡在校园内从事经营活动或商业宣传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学校管理,不得擅自变更经营项目或经营地点。

第三十一条在校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无视国家、地方的相关安全法规及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安全责任制不落实、事故隐患多的,由保卫处视情节对其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停业整顿。

屡教不改或拒不接受管理的,由保卫处报学校有关部门取消其在校内经营的资格。

第五章校园公共活动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活动,是指学校、各系部、处室、群众团体及校外单位在我院广场、道路、体育场(馆)、图书馆、教室等室内外公共场所面向师生员工及校外人员举办的下列活动:

(一)报告会、学术交流会、讲座、研讨会等会议类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文艺晚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各类庆祝、庆典、社团等活动;

(四)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五)体育竞赛、科技竞赛、培训班及各类统一考试等;

(六)人才交流招聘会;

(七)其他活动。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校外)在校园公共场所举办公共活动必须严格按照中共XX学校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建立重大活动重要事项及群体性活动报告制度的通知》(许职院党〔2013〕18号)文件要求逐级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学生进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报请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三十五条校园内举办的各类公共活动,举办单位或组织者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保卫处递交学校审批同意的《XX学院重大活动申请表》,并提交活动举办相关资料(包括活动总体方案、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有承办者的须提交主办者与承办者签订的安全协议书等),办理审查备案手续。

第三十六条举办公共活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活动举办单位或组织者应认真研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负责落实和实施,必要时可申请保卫处派员参加,保卫处也可视情况派保卫人员维持秩序。

第三十七条校内举办的各类公共活动,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不得违反对国家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法律法规,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师生员工的权利。

如有违反规定的,学校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组织者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如有损坏公共财产的应当予以修复或赔偿。

第三十八条未经审批举办的各类公共活动,将视为校园内违规活动,保卫处有权依法予以劝阻、制止或取缔,并提出追究举办单位领导及组织者责任的意见。

该活动构成非法活动的,保卫处报有关部门予以认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未经学校审批的公共活动,学校有关场地管理单位不得租借所需场地,为活动组织者提供任何方便,否则,学校将追究其管理者的责任。

第四十条全院性的大型活动,由保卫处负责活动及场地的安全保卫工作,应在主管院领导的指导下,认真研究并制定详细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明确各项工作措施,在有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协助下,严密组织实施,确保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外来人员管理

第四十一条外来人员主要指来校工作、学习的非本校师生员工,如临时工、外包工(包括来校施工的建筑队等集体单位人员)及办班、学习、培训等人员。

第四十二条 

外来人员管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或部门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有责任加强对外来人员的审查,对外来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及各项安全制度教育。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部门须将务工人员的名册及个人信息报保卫处备案,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临时出入校门证件,限定使用时间、期限。

第四十四条 

进入校内的施工单位,应明确治安管理责任人,并教育其职工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五条 

外来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接受用工单位和保卫处的监督检查,配合学校及用人单位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十六条外来人员拒不办理相关手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本规定,拒不接受管理,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辞退并负责清理出校;

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除赔偿损失外,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对招收、使用、接纳的外来人员疏于管理,不按规定向学校职能部门报告或备案,造成后果的,除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外,还将追究用人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八条对勇于抵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积极维护校园秩序和安全稳定并作出贡献的师生员工,学校将视情况给予表扬、奖励。

第四十九条对违法本规定,经劝告、制止和教育仍不改正的校内单位或个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属于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由保卫处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对违法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单位或个人,由保卫处报请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原《XX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许职院文〔2008〕59号)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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