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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运输机从两头向中间推移的操作人员。

(三)掘进部分

1.使用风动工具不规范的;

2.锚杆机钻孔前,未撤离锚杆机机身附近人员的;

3.放炮前,未对耙矸机操作按钮、照明、电缆等采取保护措施的;

4.大块矸石未破开强行耙装进矿车;

6.耙矸机作业时,未使用照明的;

7.锚杆(索)穿皮的。

(四)机运部分

1.重要车间上岗检查综合记录填写不规范;

2.设备运转检修记录填写不清楚、不规范;

3.机电工上岗工具不齐全;

4.电工上岗时没有携带停电牌;

5.掩车时,使用异物代替专用掩车器的;

6.绞车盘绳乱、松未处理的绞车司机;

7.绞车大绳钩头不使用时没有吊挂的把钩工;

8.井下巷道推车人员站在矿车侧面推车的;

9.机车通过道岔时,人员站在道岔5米范围内;

10.井下机电硐室、皮带机头、油脂存放处等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

(五)通防部分

1.瓦斯泵站司机、监控机房、通风调度交接班没有确认签字或记录不清楚的;

2.监控机房操作台放置水杯、水瓶、饮料瓶等可能损坏设备的;

3.“一通三防”各类记录、管理牌板填写不清晰、错误、不及时的,局扇已切换没有填写记录;

4.风筒缺吊挂、拐死弯、接头跑风;

5.风筒破口未及时粘补或粘补不合格;

6.传感器、便携仪悬挂位置不规范;

7.封闭、钻场未及时设置栅栏的;

8.开钻前未检查排水和出渣设施的;

9.钻机施工时,未按时观察钻孔反水情况的;

10.起重钻机设备时未检查承载点的;

11.卸钻具时人员没有站在两侧,站位不当;

12.钻孔施工时资料记录不清楚、不及时的;

13.瓦斯抽采系统放水器未及时放水的;

14.瓦斯泵站未按规定观察、测定规定数据的;

15.放炮前提前敷设母线的;

16.监测接线盒没有注胶封堵的;

17.迎头传感器线路没有用反光贴进行警示的;

18.监测余线没有使用8字型线框的;

19.雷管盒锁鼻损坏的;

20.过车风门未设置语音报警及防撞装置的;

21.注氮、灌浆、洒水、注水记录填写不规范;

22.抽放、注氮管路漏气的;

23.放炮母线接头超过2个的。

二、一般“三违”

1.未进行入井前安全确认的入井人员;

2.上、下井人员不听从把勾人员指挥;

3.入井前不服从检身;

4.乘罐时拥挤打闹、抢上抢下的。

或升、入井人员在罐笼内打闹的,罐笼未停稳打开罐门的;

5.乘罐笼私自提前拉开罐笼门;

6.一般岗位职工井下睡觉;

7.未组织集体升入井或不进行现场交接班的管理人员;

8.两人及两人以上单项作业未安排安全负责人的分工者;

9.跟班干部和班队长开工前、收工前没有进行安全确认,层级安全确认本无记录;

10.开工前、收工前、重要工序转换前、起重吊拉前、开启闭锁前,未进行手指口述、有声安全确认;

11.岗位职工带隐患作业;

或存在威胁人身安全隐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12.集团公司和矿所查的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处理的责任人;

13.无证入井人员、特殊工种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

14.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

15.井下班队长、管技人员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瓦斯便携仪及仪器、仪表或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现场作业时未在作业地点正确使用瓦斯便携仪;

16.班队长以上管理人员、“四大员”、井下流动电工、电瓶车司机等不携带瓦斯便携仪;

17.锋利工具、配件等入井不装入包内的;

18.无极绳、绞车运行期间,在巷道中行走的人员;

19.在封闭式运输大巷、采区轨道行走;

20.蹬高作业不系安全带或不设置安全网;

(高度超过

1.5米)

21.车辆运输人、货混装;

22.起、重、吊、拉的起吊点不牢固、位置不正确;

23.起吊的设备或物料下方站人;

24.设备正在运转、带风险处理设备隐患;

25.设备检修未悬挂提示牌;

26.设备运行时,处理设备隐患及清理设备上、下、底杂物;

27.井下推车过风门、过弯道、过峒室口时,没有提醒及确认;

28.开气动风门没有关闭就离开的责任人;

29.空顶作业(大于300mm,支护无劲、等劲的责任人;

30.使用单体地点未配备测压表的责任人;

31.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

32.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足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足5米以上;

33.发生事故或险情未按规定处理、汇报;

34.事故追查中串通、弄虚作假;

35.事故追查中认定的有关的违章责任人;

36.地面重要车间玩手机的;

37.锚带网螺丝不保护的;

38.井下现场一个班组都没有做安全确认的,队长进“三违”学习班;

39.安排无证人员上岗操作设备的;

40.通风报信的;

41.全月累计2次升井后未及时录入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平台的;

42.作业时未安全确认或假确认的。

(二)采煤专业

1.采煤工作面过钻场、过老硐、顶板破碎带等特殊地段及煤壁使棚作业、安装拆除硐室,没有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2.工作面运输机运行期间人员进入煤壁作业的;

3.拉移转载机时,两股受力链两侧及前方有人;

4.采煤机停止牵引时,不将调速手把打到“零”位的煤机司机;

5.煤机滚筒割支架顶梁及其它铁器;

6.准备机头、腰巷和干机尾时,或移机头、机尾没有停车闭锁。

煤机在机头机尾时,未在出口向外10m设置警戒,

并安专人看管;

7.工作面煤机割煤时风巷未开防尘喷雾的责任人;

8.工作面生产期间未及时开煤机前方三处架间喷雾的跟煤机队长;

9.工作面泵站压力、乳化液浓度不符合规程规定或没有检测手段的泵站司机;

10.支架工在移架时没有对现场进行安全确认的操作人员;

11.移架时,操作人员不站在架箱内操作,架前、下方

有人作业的;

12.支架片阀有两架及以上没有闭锁的支架工;

13.移完支架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

推拉运输机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支架工;

14.采煤工作面人员进入煤壁作业没有安排专人看护支架片阀;

15.正对溜子头、皮带机头操作的司机;

16.液压支架端面距超过规程规定而没有进行煤壁超前管理或进行超前管理时没有执行敲帮问顶责任人;

17.工作面与机巷衔接处大于500mm不进行架棚支护顶

板的责任人;

18.矿压显现强烈地段及工作面机巷、风巷、腰巷100

米范围内,“U”型卡、工字钢牙壳没采取防崩措施或保护不全的;

19.检修液压支架、采煤机、刮板输送机、没有在作业点上、下各5架处(不含检修设备本身)悬挂警示牌;

20.拆除液压管路前未卸压的;

21.高压管接头出现单腿销、铁丝销的责任者;

22.支架防片帮不使用或不按照《作业规程》规定使用;

23.工作面安全出口、三、四叉门抬棚支设不符合规定;

24.工作面两巷超前维护长度达不到规程要求的责任者;

25.超前支护单独作业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

26.两巷抹帽,未实行封闭管理(在超前棚两端头挂网

警戒)和远距离操作、机巷转载机、破碎机停车闭锁,停掉

转载机和破碎机开关电,挂“停电牌”。

下出口冗型梁未按

照双排使用,单体棚距超过850mm£

的责任人(单体间净距离);

27.超前管理段使用掉爪支柱3棵及以上和坏梁子3棵及以上的责任人;

28.底板松软而支柱连续5棵不穿鞋,造成支柱钻底大

于100mnm勺责任人;

29.支柱初撑力相邻3棵低于规程规定的责任人;

30.采煤工作面“三巷”维护从支架片阀上接液压管路;

31.两巷用回柱绞车回棚时绳道有人;

32.单体防倒措施无效,单体支撑高度超过2.5m时,没有使用双排防倒绳;

33.综采工作面使用单体支柱调架、捣架时(副区长以上跟班干部现场指挥)、推抵等不能实现远方控制和两端头安全区域拉警戒设专人看管,而且人员必须躲到安全支架内,身体任何部位都不能露出勺责任人;

34.综采工作面煤壁冒顶或工作面漏顶而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

35.修复巷道或整棚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架进行,不设临时支护,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

36.综采工作面放炮期间没有对立柱进行保护或安装面站架期间没有对邻近支架立柱进行保护勺责任人;

37.放炮崩倒崩歪勺支柱没有及时扶正勺作业人员;

38.未执行“下大件必须有单位干部跟班。

处理断链、

更换大件必须有单位正职跟班”的责任人;

39.运输大件时在大件两侧行走的人员;

40.工作面起、拉、吊、运设备时,人员站在设备上操作的操作者;

41.工作面铺网、联网不符合规程规定的责任人;

42.采高大于4米的收作工作面没有铺设双层网;

43.工作面拆除、安装,绞车运行时,钢丝绳内三角区域人员逗留或行走;

44.未实行集体打旗升入井和现场交接班制度,未执行当班接班30分钟后方可启动煤机;

45.工作面过地质钻孔或钻杆在煤体内遗留段或两巷,没有实行挂牌管理;

46.综采设备试运转时,人员未撤离至安全区域的;

47.工作面出煤期间拉移转载机的;

48.工作面上、下端头与两巷顶板间层位高差超过300mm的责任人;

49.没有建立胶带输送机运行安全巡检制度,接班后跟班干部必须在胶带输送机空载运行状态下进行一次安全巡检,并在记录本上签字的;

50.单体液压支柱变形超过3棵没及时更换,因巷道变形造成单体液压支柱受侧压影响明显的没及时采取松帮卸压措施的;

51.工作面各设备检修记录本不按规定填写、漏填、记录造假的;

52.刮板输送机掐、接链条必须使用专用紧链装置,严禁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或其它方式作业,需要用单体掐连时,必须制定措施。

主要是单体防倒、防磞,三用阀防飞等负责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53.采煤机司机割煤过程中,发现大块矸子时,未及时停机处理,导致大块矸石卡在煤机下面的;

54.采煤机运行,电缆出现卡挤、拖地未及时发出停机信号的;

55.煤壁松软段,煤机滚筒割煤过后未及时伸出前梁护顶的;

56.综采刮板运输机司机开机前未试运转检查的。

(三)掘进专业

1.未经过技术部门同意,随意减弱支护强度(改变支护形式)的管理责任人;

2.特殊地段施工,没有副区长以上干部跟班管理或跟班干部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开工前安全确认;

3.交岔点施工及维修没有对拨门处巷道进行加固或加固不符合要求作业的当班班队长;

4.由下向上掘进倾角大于25°

斜巷,采用自溜煤(矸),未讲行人道与溜煤(矸)道隔开、人行道处没有设置防窜矸或人员坠落设施的区队长;

5.井巷倾角较大(15°

以上)时,没有设置煤(矸)滚落伤人措施的班队长;

6.锚杆支护巷道因条件变化需改为架棚支护时,没有退

后5m架棚的区队长;

7.维修倾斜井巷时,上下段同时作业而未采取措施的责任人;

8.断面大于8m2或倾角大于15°

的掘进巷道未采取防片帮措施的作业人员;

9.采用带帽点柱作为临时支护时,带帽点柱间排距超过1500mm或帽规格不符合规定;

10.架棚巷道前探梁数量不够、布置不规范或前探梁梁端距迎头煤(岩)壁大于200mm;

11.未进行临时支护就打护顶锚杆的作业人员;

12.井巷维修作业前,没有进行敲帮问顶、探清顶板、两帮有无危岩活石,找顶人员未站在支护完好的地点进行;

13.巷道维护,一人单独作业的责任人;

14.独头巷道维修进入维修地点以里;

15.综掘机、耙矸机、巷修机司机不发信号开机;

16.综掘机、耙矸机、巷修机作业时站在两侧或前方的;

17.综掘机作业结束后炮头未落地或未采用安全措施在炮头下作业;

18.综掘架棚期间,综掘机不停电闭锁,或利用截割臂升降人员、起吊物料进行支护;

19.综掘机工作结束后后支撑未落下;

20.站在综掘机炮头上作业;

21.综掘机、耙矸机、巷修机作业时,前方平行作业;

22.耙矸机回头轮挂在巷道支护上的耙矸机司机或班队

长;

23.综掘机、耙矸机、巷修机作业时,不设置警戒;

24.耙矸机扒矸时,回头轮与耙矸机之间有人逗留;

25.耙矸机、综掘机司机离开操作台没有取下操作手把停电闭锁挂牌的。

26.耙矸机距离迎头超过规定的;

27.斜巷移动耙矸机下方站人;

28.施工架棚巷道交岔点未架设双抬棚的区队长;

29.上山施工的切眼及联巷,贯通前没有排除上部巷道贯通点附近不小于20m范围的积水、淤泥及瓦斯而擅自进尺的当班班队长;

30.底板松软而连续5棚以上不穿鞋的管理责任人;

31.处理同一棚的两帮棚腿蹬出时,两帮同时施工的责任人;

32.不按照规定使用锚杆、锚索等支护材料;

33.顶锚杆未紧固好就拆除临时支护;

34.锚杆扭矩及锚索预紧力连续三棵不符合作业规定的管理责任人;

35.煤锚巷道巷帮刷大成型后,未及时进行支护;

36.煤锚巷道帮锚杆距迎头端面大于设计的锚杆排距;

37.岩巷岩性较差时,帮锚杆距迎头端面大于设计的锚杆排距;

38.煤锚巷道顶板离层仪、液压枕达到警戒区域未及时安排套棚加固的班队长;

39.同一区段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时,相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间距小于60m未停止一个掘进头或在小于60m之

前未实施钻孔穿透的施工负责人;

40.突出煤层煤巷中,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没有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措施的区队长;

41.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42.近突出煤层岩巷掘进装药前没有采用不燃性材料对钻孔进行充填封堵或封堵深度小于炮眼深度的1.5倍的责任人;

43.揭煤工作面采用金属骨架措施揭煤,在揭开煤层后,拆除金属骨架的责任人;

44.掘进工作面干打眼(规程及措施规定除外);

45.骑在风锤上作业;

46.有人员站在扫眼迸溅区域内扫眼。

47.前后两部刮板输送机机头和机尾搭接高度小于

300mm或搭接长度小于500mm带回头煤的安装责任人;

48.站在矿车上掺料、卸料未掩牢矿车或站位不当;

49.喷浆时喷枪枪口对准他人或未经允许进入喷浆作业地点;

50.未停电、停风水处理喷浆管路堵管;

51.耙矸前不采取灭尘措施;

52.喷浆、拌料下风侧未安装防尘帘及喷雾的或有未开启的责任人;

53.井下施工中没有按照措施对电缆、风水管路、电器

设备等进行保护或保护不符合要求的责任人;

54.在架棚巷道内起吊,未对起吊点处的棚子进行加固或使用不合格绳头起吊的操作人员;

55.未采用打木垛等安全措施在起吊物件下作业;

56.绞车闸把用铁丝拴上作业的绞车司机;

57.平巷中人力推车安全距离不够或站位不当;

58.两人扛料未同肩或协调不一致;

59.吹炮眼施工前,未撤离眼孔附近人员的或人正对眼口吹眼的;

60.张拉锚杆、锚索,未撤离锚杆张拉器附近人员的;

61.

15、

掘进手镐落煤,未洒水灭尘,造成煤尘飞扬的;

喷浆前未洒水冲洗岩壁的;

62.骑在风锤上进行打眼作业的;

63.巷道施工中,未对中腰线进行保护的;

64.未按贯通通知书要求进行巷道贯通的有关责任人;

(四)机运专业

1.无计划停电检修设备者;

2.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不可靠;

3.不试验漏电继电器;

4.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未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标志的,未安排专人看管,三者缺一不可;

5.擅自改动电气设备保护整定或电气设备保护整定偏大;

6.带电挪移电气设备;

7.甩掉电气接地或检漏;

8.承包范围内斜巷安全设施不灵敏而继续使用的承包责任人;

9.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或擅自操作;

10.通讯线、监测线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

11.信号、通讯、照明、操作电缆接头不符合规程规定使用;

12.不同型号电缆直接连接;

13.开关(开关柜)跳闸后,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合闸送电;

14.接地极不符合规程要求;

15.在移动设备上作业,不切断移动设备电源;

16.在箕斗或罐笼上检修时未系保险带;

17.井口安全门、摇台、推车机、阻车器与罐笼之间闭锁不可靠或不闭锁继续使用;

18.机车的闸、灯、铃、连接装置和闭锁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

19.电瓶车制动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的责任者;

20.运输过程中,不使用规定的连接环和连接销;

(有特殊措施的除外)

21.在车场顶车时,不在同一轨道顶车或非车场顶车;

在非车场顶车不挂销环链,顶车时前方无专人开路或顶车数超过规定车数;

22.电机车过风门未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23.电瓶车进入弯道前未警示;

24.电瓶车司机坐在后座位开车;

25.机车运行过程中,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

26.电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将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者;

27.两列电瓶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上行驶间隔小于

100米;

28.无关人员乘坐电瓶车;

29.非检修时间,跨越皮带或链板机不走过桥者;

30.运输机无专用开停信号或信号不清就开机的操作人员;

31.皮带机运转时,清理机头机尾滚筒0.5m范围内的矸石或清理底皮带;

32.斜巷运输时,车辆未到位提前打开或过车后未及时落下保险挡;

33.斜巷运输时绞车安全设施不使用的责任人;

34.斜巷运输时没有严格做到“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

35.慢绞司机没有在指定位置(挂牌标示)作业;

36.车辆掉道用电机车或绞车牵引强行复道;

37.绞车绳在滚筒上生根不牢或破股生根,生根绳在滚筒上缠绕少于三圈;

38.两米及以上绞车的深度指示器失效,过卷保护闸瓦

磨损失灵或解除不用或闸盘偏摆超过规定;

39.绞车把勾工对装载物料超长、超重、超高、超宽、偏载严重或封车不好打运的;

40.绞车运行期间,手离开闸把的或不回信号开车的司

机;

41.造成绞车过卷;

(未造成严重后果)

42.绞车司机离开岗位后未对绞车进行上锁管理;

43.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绞车一手处理爬绳;

44.无极绳运输未封闭管理,弯道护轨内侧站人或行走的责任人;

45.无极绳绞车正在走勾,不听从警戒人员指令,强行进入警戒区域;

46.架空乘人器更换钢丝绳后,钢丝绳破劲期间,使用麻绳、编织袋、长布条等异物搭载钢丝绳牵引的人员;

47.人员乘坐乘人器时,携带物品长度超过1.2m、重量

超过20kg;

48.洒水灭尘时直接向开关或接线盒上洒水;

49.未按规定周期检修电器设备或检修记录造假的责任

人;

50.未按规定程序检修电器设备的责任人;

51.平巷运输超挂车的责任人。

(五)一通三防专业

1.瓦斯泵站司机、监控机房、炸药库管理员、通风调度、

注氮司机值班未现场交接班;

2.瓦检员未做到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

3.瓦斯检查员未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

4.瓦斯检查第一遍、第二遍时间间隔不足2.5小时或超过5小时;

(瓦斯异常且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5.巷道贯通前未对被透巷道进行瓦斯检查;

6.永久密闭检查内容不按要求填写或和实际不相符或不按规定对密闭进行检查的责任人;

7.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责任人;

8.人为损坏测风牌板、瓦斯检测牌板,或随意涂改牌板内容的责任人;

9.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10.掘进巷道二路风筒未按措施跟到迎头;

11.局部通风机未安排专人进行管理。

局部通风机司机未按规定汇报离岗;

12.专职局扇司机脱岗;

13.瓦斯监测探头调校申请单未有领导签字就安排调校;

14.随意删除、挪移或损坏瓦斯传感器;

15.监测探头断电范围和措施规定不符;

16.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事先不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勾工的责任人;

17.雷管、炸药壁槽存储量超过规定;

18.装药工未进行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19.押运人员未跟雷管或炸药同行的,背药工与放炮员同步行走;

20.炸药、雷管不使用专用箱上锁存放或不随身携带钥匙、放炮器的放炮员;

21.炸药箱放在警戒线以内;

22.将瓦斯检测仪、放炮器存放在炸药箱或雷管箱内;

23.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距离超过规定时仍然放炮;

24.掘进迎头积矸(煤)超过巷道断面1/3仍装药爆破的爆破工和班队长;

25.掘进工作面迎头10m内支架未加固即放炮的,放炮员和班队长;

26.非放炮员装配引药;

27.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做炮头;

28.坐在药箱或雷管箱上休息或装配引药;

29.引药制作完毕后脚线末端不扭结短路;

30.装炮时,未按顺序装填座底泥、炸药、水炮泥和封泥的装药工、放炮员、采掘班队长;

31.炮眼封泥长度小于规程规定或没有使用机制炮泥的;

32.警戒人员和爆破工不及时填写记录本和签字;

33.爆破距离不符合要求的放炮员,警戒距离不符合要

求的采掘班队长;

34.班队长未亲自撤除警戒即进行作业;

35.警戒地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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