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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注册安全工程师学习笔记法律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我国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法的特征:

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

依照特定程序制定

具有国家强制性

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的分类:

按照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分:

成文法、不成文法

按照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层级分: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依法行政基本要求:

合法行政:

依照法律。

合理行政:

遵守公平公开原则。

程序正当:

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

高效便民:

遵守法定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诚实守信:

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权责统一:

行政机关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下位法一般多于上位法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特殊法优于普通法

◆综合法与单行法的区分是相对的、可分的

◆安全生产法基本原则:

人身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一致

社会监督和综合治理、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

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直接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工会单价安全管理和监督时的权利:

1.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有求纠正

2.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3.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4.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绝大多数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局的主要职责:

1.依法对有关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批、验收

2.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依照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职责范围:

1.公安部:

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2.交通运输部:

道路建设和运输企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3.铁道部:

铁路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4.住房和城市建设部:

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5.国家质检总局:

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特征:

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

◆事故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员、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人员

◆行政处分包括:

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

◆安全标准:

产品标准、方法标准、管理标准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层层落实:

1.主要负责人:

全面负责重大事项的决策并组织实施

2.副职人员:

协助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专职负责

3.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

分工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4.班组长:

督促执行制度和规程,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冒险

5.岗位职工:

遵守制度和规程,服从管理,坚守岗位,不违章作业

◆高危行业:

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存储

◆高危行业:

安全生产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00人以上:

安全生产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00人以下:

安全生产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兼职安全员

◆安全培训要求:

学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特殊工种:

瓦斯检查工起重机械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爆破工

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

金属焊接(切割)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

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尾矿工

安全检查工矿内机动车司机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规定”:

1.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2.安全设计计划(设计专篇)需报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3.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4.安全设施的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

5.投入生产和使用前需要验收,验收部门及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重大危险源管理:

1.本单位进行登记建档

2.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并告知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

4.重大危险源及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报地方政府安监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

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2.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职责

3.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民事赔偿”是工伤社会保险的必要补充

◆安监部和有关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

1.审查批准的权利(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

2.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立即予以取缔,依法予以处理

3.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撤销原批准

4.不得收取审查、验收费用,不得指定产品

◆安监部监督检查时的职权:

1.现场检查权:

进入单位调阅有关资料。

2.当场处理权:

当场予以纠正或者。

3.紧急处置权:

排除重大事故隐患。

4.查封扣押权:

设施、设备、器材。

◆“监察机关”对安监部和有关部门以及人员实施监察

◆县级以上安监部和有关部门是法定的举报受理机关

◆关闭:

县级以上安监部报请,人民政府实施

拘留:

县级以上安监部建议,公安机关实施

证件:

发证机关决定,暂扣证件或暂停职业资格一般不超过6个月

◆可以履行行政处罚能力的机构:

公安、工商、铁道、交通、民航、建筑、质检、煤矿安全监察

◆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证照、关闭

◆从业人员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降职、撤职、罚款、拘留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执业资格、给他人造成伤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连带赔偿

◆安监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降级、撤职

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且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规范

◆矿山企业必须对“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

◆矿长职责:

1.认真贯彻《矿山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

2.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对每个作业场所进行跟班检查

4.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

5.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6.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

7.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

8.及时、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矿山事故

◆矿山企业培训:

全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矿长培训

◆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报审、消防设计变更、建筑的竣工验收均与“公安消防机构”有关

◆公众聚集场所的使用和开业、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的预案措施需要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破环伪造现场:

对单位处警告和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罚款或15日以下拘留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支付限额内的抢救费用

超过保险限额的或未参加保险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刑法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

4.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

5.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行政相对人的5项权利

陈述权、申辩权、复议权、诉讼权、索赔权

◆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

可以设定所有行政处罚,包括“限制人身自由”

2.行政法规:

除了“限制人身自由”

3.地方性法规:

除了“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4.部门规章:

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3万元以下,超过需报国务院批准)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不满14周岁,不予行政处罚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听证程序: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高之后3日内提出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时间、地点

听证应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未成年工:

年满16周算未满18周岁

◆女工保护

1.正常:

矿山井下、第IV级强度劳动

2.经期:

高处、低温、冷水、第III级强度劳动

3.孕期:

第III级强度劳动,7个月以上不能加班不能夜班

4.哺乳:

第III级强度劳动,不能加班不能夜班

◆未成年工保护

1.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IV级强度劳动

2.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措施

1.设置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人员

2.制定防治计划和方案

3.建立制度和规程

4.建立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职业病诊断应由3名以上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疑似职业病向所在地卫生部门报告

确诊职业病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降级、撤职、开除

第五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煤矿生产条件

1.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2.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3.煤炭生产许可证(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

4.营业执照(工商管理部门)

5.矿长资格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

6.矿长安全资格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7.特种作业操作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责令停产整顿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

◆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煤监部门和机构应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立即吊销矿长2证;关闭的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非法煤矿的关闭:

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擅自生产的

2.在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3.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

4.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负全面责任,是本项目第一责任人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化学品分类(8种)

爆炸物品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易燃液体

易燃固体

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有毒品

腐蚀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排除适用: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1.国务院经贸部–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改建、扩建的审查

包装物、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

经营许可证的发放

国内危险化学品登记

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

2.公安部–公共安全管理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发放

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3.质检部门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的发放

对包装物、容器质量实施监督

4.环境保护部门

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

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

进口危险化学品登记

5.铁路、民航部门

铁路、航空运输的监督检查

铁路、航空运输单位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6.交通部门

水路运输的监督检查

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7.卫生行政部门

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

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的核发

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管

9.邮政部门

对危险化学品的邮寄监督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对生产、储存装置每1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生产、储存装置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禁止使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主要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公安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质检部门

◆运输危险品不得使用三轮车、蓄力车、翻斗车、各种挂车;进入仓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有防花火装置,速度不超过10km/h

◆危化品装卸作业中,只准单件搬运,不准使用铁锹等铁制工具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文物保护单位

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民用爆炸物品:

火药、炸药、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爆条例》适用范围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储存

硝酸铵的销售、购买

◆民用爆炸物品的许可

1.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申请,并于45日内进行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2.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的申请,并于30日内进行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3.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购买申请,并于5日内进行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4.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单位的申请,并于3日内进行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5.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爆破作业单位的申请,并于20日内进行审查,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标注安全生产许可→办理工商登记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在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民用爆炸物品的买卖应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销售企业应当将购买企业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民爆器材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民爆器材行业”组织的培训,取得安全资格上岗证书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实施“行政许可制度”

◆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事先将相关情况向爆破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及时清理出库;销毁前登记造册,提出销毁方案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行政许可种类

1.普通许可没有数量控制

2.特许海域使用许可、无线电频率许可

3.认可提供公共服务的职业,没有数量控制

4.核准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没有数量控制

5.登记确定申请人的市场主体资格,没有数量限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适用范围:

矿产资源开发、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

◆3类6种高危企业

1.矿山企业:

煤矿企业、非煤矿企业

2.危险物品生产企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3.建筑施工企业

◆3类6种高危企业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过考核

5.特殊工种取得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过教育培训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8.厂房、库房、作业场所、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配备劳保

10.经过安全评价

11.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人员、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不年检,期满前3个月办理延期,延期3年

◆一级发证与二级发证

一级发证: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一级)

二级发证:

其他5种高危企业(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

◆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

1.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建筑施工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7.国企有关部门

◆《行政许可法》原则:

有过必罚、过罚相当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原则:

谁发证、谁管理、谁处罚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每月进行1次自查

◆特种设备报废时,应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须取得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的合格证书

◆对中小学校违法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要按学校隶属关系追究县、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同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和学校校长的行政责任

◆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范围

1.特大火灾事故

2.特大交通事故

3.特大建筑质量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特大安全事故

5.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工伤保险补偿实行“无责任(过错)补偿”原则

◆工伤保险数额=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单位缴费费率

◆工伤的范围:

1.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为工伤:

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9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收到伤害的

10职工远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确定工伤或职业病后,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确定工伤或职业病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单位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企业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三要素:

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

◆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国家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分级及处理

级别

死亡

重伤

经济(万元)

上报(安监部)

调查(人民政府)

特大

30

100

10000

国务院

国务院

重大

10~29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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