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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物存在瑕疵,不影响支付租金

  租赁期间,承租人承担租金的风险

  承租人享有价值请求权。

第248、249条

  2、妥善保管及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3、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出卖人

  1、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2、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4、承揽合同的特点、分类

  特点

  

(一)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

  

(二)标的是特定的工作成果

  (三)承揽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

  (四)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种类

  

(一)加工合同

  

(二)定作合同

  (三)修理合同

  (四)复制合同

  (五)测试合同

  (六)检验合同

  5、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分类、当事人义务

  1、合同的标的一般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

  2、合同的主体应具备相应的条件

  3、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性

  4、建设工程合同的要式性

  分类

  1根据承包的内容不同

  

(1)工程勘察合同

  

(2)工程设计合同

  (3)工程施工合同

  (4)工程监理合同

  2根据合同联系结构不同

  总包合同:

总承包合同、分项目承包

  分包合同

  当事人义务

  发包人

  

(一)不得违法发包的义务

  

(二)提供必要条件的义务

  必要条件:

(1)勘察设计合同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基础资料、技术要求、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和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2)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应按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

  (三)及时验收的义务

  (四)支付价款的义务

  (五)增付费用的义务

  承包人

  

(一)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的义务

  分包:

1、工程分包必须经过发包人的同意

  2、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3、分包人必须具备相应建设资质条件,且只能分包一次

  

(二)接受检查的义务

  (三)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

  (四)对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义务

  6、保管、仓储合同特点

  保管合同

  

(一)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

  

(二)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无偿合同

  (三)保管合同为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四)保管合同转移保管物的占有

  仓储合同

  

(一)保管人是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二)仓储物为动产

  (三)诺成合同

  (四)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7、技术合同风险负担、成果归属

  成果归属

  职务技术成果:

  执行任务或主要利用职务单位物质技术条件

  使用权、转让权——法人

  完成人——取得奖励、报酬、优先受让权

  非职务技术成果:

使用权、转让权——完成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

  

(一)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

  

(二)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技术开发合同:

  风险承担1、约定承担2、当事人合理分担3、通知义务的履行和扩大损失的承担

  1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另有约定除外。

  2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另有约定除外。

  3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二)技术转让合同

  后续技术改进成果归属当事人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应归后续改进的

  一方享有,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三)技术咨询合同

  风险承担因实施符合合同约定的咨询报告和意见,而造成的风险损失,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可免于承担责任

  (四)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技术成果

  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

  于受托人。

  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8、委托、居间、行纪合同的区别

  ①居间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

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②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达到目的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行纪人负担。

  ③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服务的事务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意义;

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的事务一般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务,但不限于法律行为;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行为。

  ④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有在居间活动达到目的时才能请求支付报酬,并且在为媒介居间时,居间人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

  篇二:

合同法史上最全的填空

  填空

  1.民事行为根据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分为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

  2.广义的合同法是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

  4.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5.根据法律是否规定一定名称和相应的规范,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两种。

  6.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实际交付实物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7.依合同是否以交付为标准,可分为要物合同和不要物合同。

  8.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9.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

  10、要约在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11.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时方产生撤回效力。

  12、我国《合同法》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3、在承诺生效的时间上我国立法采取到达主义。

  14、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地点。

  15、合同义务可分为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

  16、随附义务可分为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

  17、合同的保全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

  18、意思表示瑕疵是否基于表意人自身的原因,分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和意思表示不自由两种类型。

  19、协作履行包括的内容有:

及时通知的义务、相互协助义务和保密义务。

  20、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1年,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21、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主要有合同承受与企业兼并。

  22、合同的移转包括债权让与、债务承担。

  23、招标签约是通过招标、投标、定标来订立合同的。

  24、合同终止的原因是指因其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

  25、混合的原因有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

  26、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上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原则。

  27.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28、根据买卖合同标的物性质的不同,可以将买卖合同分为特定物买卖和种类物买卖。

  29、易货交易为双方当事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30、根据赠与合同成立和履行的时间关系可分为现实赠与合同和非现实赠与合同。

  31、根据性质捐赠可分为不附任何条件的捐赠、附加特定义务的捐赠和为特定目

  的的捐赠三类。

  32、借款合同的担保可采用三种形式:

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和保证担保。

  33、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类。

  34、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35、租赁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36、根据租赁的标的物来划分,租赁合同可分为动产租赁与不动产租赁。

  37.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须对第三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

  38.设工程承包合同按照合同的标的可分为总承包合同和分项承包合同。

  39.运输合同最主要的当事人为承运人和托运人。

  4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41.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42.根据实施专利的范围不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分为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和普通实施许可合同三种。

  43.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为特定物或物定化了的种类物。

  44.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办理委托业务。

  45.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

  46.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7.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48.根据某一事实的发生对合同效力影响的不同,可以将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49.长期借款合同一般包括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借款合同。

  50.合同的条款可分为主要条款合同的和普通条款合同的。

  51.同时履行抗辩权须对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价债务。

  52.代位权是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53.合同变更仅仅涉及内容的局部变更。

  54.抵消以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分为法定抵消和合意抵消。

  55.根据有无特殊情形,赠与合同可分为一般赠与合同和特种赠与合同。

  56.租赁合同是以临时转让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为目的的合同。

  57.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的成立是以标的物(或保管物)的交付为条件

  篇三:

合同法名称解释

  1债: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意定之债:

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照其自由意思决定而产生的债。

  3法定之债:

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债。

  4按份之债:

指债的一方主体的数个当事人之间,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包括按

  份债权和按份债务。

  5连带之债:

指作为一方主体的数个当事人中的任何一个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

  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失的债。

  6选择之债:

指债的履行标的为两种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

  7种类之债:

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

  8合同:

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9第三人合同:

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

  10利他合同:

指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由第三人取得利益的合同。

  11双务合同:

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12单务合同:

指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

  13要式合同:

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

  14实践合同:

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合同。

15诺成合同:

指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

  16典型合同:

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17非典型合同:

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18要约:

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其内容须是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

  19承诺:

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0合同权利:

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21合同义务:

合同依法生效后,对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的,必须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22给付义务:

  23原给付义务:

指合同上原有的义务。

  24次给付义务:

指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生的义务。

  25主给付义务:

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26从给付义务:

指不具有独立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

  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

  27附随义务: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诚实信用原则,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逐渐发生的保护性义务。

28缔约过失责任:

指在合同缔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合同义务,造成了

  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9不真正义务:

是指合同关系中非违约方的损害减损义务。

  30格式条款:

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31免责条款:

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

  款。

  32信赖利益:

指当事人相信合同能够有效成立,但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所受损失,包括直接损

  失和间接损失。

  33固有利益:

缺。

  34履行利益:

订立合同时所能期待的利益。

  35合同相对性:

  36合同成立:

订约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7合同生效:

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法律拘束力,即对合同当事人乃至第三人发生强制

  性的拘束力。

  38未生效合同:

为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及效力待定合同的统称。

  39重大误解:

指行为人因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的认识,

  致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相违背,并造成损失。

  40欺诈:

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缔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作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愿表示

  的行为。

  41胁迫:

指行为人一方以未来的不法侵害相恐吓或现时的身体强制,使对方违背自己真实的意思所作的表

  示。

  42双务履行合同中的抗辩权:

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相对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

  其债务的权利。

  43同时履行抗辩权:

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未按照约定履

  行义务,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44先履行抗辩权:

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

  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45不安履行抗辩权:

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

  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

  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

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45情势变更原则:

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的发生(或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

  因发生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或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饽于诚信信用(显失公平)时,则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法理

  46预期违约:

未到期的拒绝履行

  47现物要约:

是指未经消费者订购而邮寄或投寄商品,即以现场作为要约的具体内容,又被称为预定物给

  付。

  48房地产订购书:

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是为订正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而签订的预约。

49履行延迟:

是指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债务。

  50给付不能:

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

  51积极侵害债权(加害履行):

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

  的情形。

  52主观不能:

只有债务人不能履行的给付不能

  53客观不能:

没有人能够履行的给付

  54债的保全:

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放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权的关系以外的第三所采取的保

  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55代位权:

债务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而物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力而害及债权人债权

  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字戴维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56撤销权:

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

  行为的权利。

  57债的担保:

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保证)或者以特定财产,

  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58人的担保:

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保证债的履行的担保方式。

  59物的担保:

是指直接以一定财产来作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

  60浮动抵押: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

  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是的动产优先受偿。

  61固定抵押:

  62保证:

作为债的担保的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保证人担保债务履行债的制度。

定金

  法则: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63定金: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度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

  64定金法则: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到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65一般保证:

是指保证人仅对债权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

  66连带责任保证:

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67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于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对于债权人得拒绝清

  偿保证债务的权利。

  68债务移转:

在维持债的客体,内容同一性的前提下,将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移转于第三人负担的一种双

  方法律行为。

  69抵销:

债的当事人双方因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义务而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

  70提存:

债务人在其债务已到履行期限,因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债务人履行义务,或者因债务人的

  地址不明等原因无法向债权人履行义务,通过一定程序将其履行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公证部门)存放。

  71混同:

债务人与债务人因某种原因合为一盆,即双方当事人合为一方。

  72合同解除:

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一起表示,使合同自

  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73合同终止:

合同关系在客观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75违约责任:

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否定性民事法律后果。

  76无效合同:

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77有效合同:

  78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确定违约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

  79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应以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作为确定

  违约责任构成的依据。

  80严格责任原则:

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就应当承

  担违约责任。

  81公平责任原则:

  82违约行为:

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

  83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84减损规则:

  85瑕疵担保责任:

就是出卖人就标的物本身应向买受人所负担的无瑕疵的担保责任

  86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是指出卖人就出卖标的物本身所存在的瑕疵对于买受人所负担的担保责任。

  87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是指出卖人担保其出卖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完全移转与买受人,第三人不能对其标的

  物主张任何权利。

  88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

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

  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89买卖合同:

是指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90分期付款买卖:

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

  91样品买卖:

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

92赠与合同:

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

  93借款合同:

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94租赁合同:

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95转租:

是指承租人在不脱离原租赁关系的情况下,将承租物又出租给次承租人的情形。

  96承租:

是指原承租人脱离租赁关系,而由第三人成为新的承租人。

  97承揽合同:

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98融资租赁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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