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技术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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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技术规范

企业管理,管理制度,报告,协议,合同,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

Technicalcodeforwatersupplyengineeringoftownandvillage

 

2004-11-11发布                    2005-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

SL310-2004 的通知

水国科[2004]517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经审查,批准《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编号为SL310-2004。

    

    本标准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

    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2004年11月11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我国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按照水利部2002第30号水利技术标准编制合同和水利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的要求,在认真总结各地村镇供水实践经验、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而成的。

   本规范以村镇供水工程设计为主,同时兼顾了规划、施工和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共12章292条。

第1章为总则,第2章为供水规划,第3~9章为集中式供水工程设计,第10章为集中式供水工程施工与验收,第11章为集中式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第12章为分散式供水工程设计、施工与运行管理。

   本规范由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和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持单位:

水利部农村水利司

   本规范主编单位: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清华大学,北京工业大学,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扬州大学,山西省临汾市水利局,四川省巴中市水利局,福建省水利厅供水公司,陕西省水利厅供水处,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勘察设计研究院,山东省水科院,重庆市亚太环保工程技术设计研究所,南京水文水资源研究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刘文朝崔招女刘学功王永胜胡亚琼李仰斌赵乐诗严家适杨广欣张敦强刘群昌丁昆仑周玉文尚琪沙鲁生张健王维平刘亨益窦以松张鸿涛吕俊蒋吉发康永滨张剑峰刘城鉴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

金葆华陈昌杰李国芳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

吕爱华

 

目次

1 总则.1

2 供水规划.2

3 集中式供水工程设计基本要求.3

3.1 供水规模和用水量.3

3.2 供水水质和水压.5

3.3 水源.5

3.4 供水范围和供水方式.6

3.5 防洪和抗震.6

4 取水构筑物设计.7

4.1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7

4.2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11

5 泵站设计.13

6 输配水设计.17

7 调节构筑物设计.21

8 水厂总体设计.23

9 净水设计.25

9.1 基本要求.25

9.2 预沉.25

9.3 粗滤和慢滤.26

9.4 凝聚剂和助凝剂的选择与投配.27

9.5 混合.27

9.6 絮凝、沉淀和澄清.27

9.7 过滤.30

9.8 净水器.32

9.9 深度净化.32

9.10 地下水除铁和除锰.33

9.11 地下水除氟.34

9.12 电渗析.35

9.13 消毒.37

10 施工与验收.38

10.1 一般要求.38

10.2 土建工程.38

10.3 材料、设备采购.38

10.4 管道、设备安装.39

10.5 试运行.40

10.6 竣工验收.40

11 运行管理.41

11.1 一般要求.41

11.2 水质检验.41

11.3 水源管理.42

11.4 净水厂管理.43

11.5 泵站管理.44

11.6 输配水管理.45

12 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46

12.1 一般要求.46

12.2 雨水集蓄供水工程.46

12.3 引蓄供水工程.48

12.4 分散式供水井.48

规范用词说明.50

条文说明.51

1 总则

1.0.1 为规范我国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供水质量,保障饮水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促进村镇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特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制镇、集镇、村庄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1.0.3 村镇供水工程应分类进行建设和管理。

村镇供水工程可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两大类,其中集中式供水工程按供水规模可分为表1.0.3中的五种类型。

表1.0.3 集中式供水工程类型划分

工程类型

I型

II型

III型

IV型

V型

供水规模w

(m3/d)

w>10000

10000≥w>5000

5000≥w>1000

1000≥w≥200

W<200

1.0.4 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合理利用水资源,有效保护供水水源;

   2 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规定;

   3 与当地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以近期为主,近、远期结合,设计年限宜为10a~15a,可分期实施;

   4 充分听取用户意见,因地制宜选择供水方式和供水技术,在保证工程安全和供水质量的前提下,力求经济合理、运行管理简便;

   5 积极采用适合当地条件并经工程实践和鉴定合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6 充分利用现有水利工程;

   7 尽量避免洪涝、地质灾害的危害,或有抵御灾害的措施。

1.0.5 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供水规划

2.0.1 发展村镇供水,应制定区域供水规划和供水工程规划。

2.0.2 区域供水规划应根据规划区域内各村镇的社会经济状况、总体规划、供水现状、用水需求、区域水资源条件及其管理要求、村镇分布和自然条件等进行编制。

   规划内容应包括供水现状分析与评价,拟建供水工程的类型、数量、布局及受益范围,各工程的主要建设内容、规模、投资估算,建设和管理的近、远期目标,保障供水工程良性运营的管理措施,以及实现规划的保障措施等。

   区域供水规划,应能指导当地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2.0.3 应根据水源的水量和水质、供水的水量和水质、供水可靠性、用水方便程度等,对村镇供水现状进行分析与评价。

2.0.4 有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水源时,应规划建造集中式供水工程;有条件时,应优先选择联片集中式供水或管网延伸式供水,水源和供水范围可跨村、镇、行政区域进行规划,但应作好协调工作。

   受水源、地形、居住、电力、经济等条件限制,不适宜建造集中式供水工程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划建造分散式供水工程。

2.0.5 集中式供水工程应按照本规范第3~9章的有关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合理确定其水源、供水范围、供水规模、供水方式、水厂厂址、净水工艺和管网布置。

分散式供水工程应按照本规范第12章的有关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合理确定其工程形式。

2.0.6 对规划选用的水源地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3 集中式供水工程设计基本要求

3.1 供水规模和用水量

3.1.1 供水规模,包括居民生活用水量、公共建筑用水量、饲养畜禽用水量、企业用水量、消防用水量、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用水量等,应根据当地实际用水需求列项,按最高日用水量进行计算。

   确定供水规模时,应综合考虑现状用水量、用水条件及其设计年限内的发展变化、水源条件、制水成本、已有供水能力、当地用水定额标准和类似工程的供水情况。

   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的供水规模,应分别计算供水范围内各村、镇的最高日用水量。

3.1.2 居民生活用水量可按公式(3.1.2-1~3.1.2-2)计算:

W=Pq/1000                            (3.1.2-1)

P=P0(1+γ)n+P1                        (3.1.2-2)

式中  W—居民生活用水量,m3/d;

      P—设计用水居民人数,人;

      P0—供水范围内的现状常住人口数,其中包括无当地户籍的常住人口,人;

     γ—设计年限内人口的自然增长率,可根据当地近年来的人口自然增长率确定;

      n—工程设计年限,a;

      P1—设计年限内人口的机械增长总数,可根据各村镇的人口规划以及近年来流动人口和户籍迁移人口的变化情况按平均增长法确定,人;

      q—最高日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可按表3.1.2确定,L/(人·d)。

                       表3.1.2 最高日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单位:

L/(人·d)

主要用(供)水条件

一区

二区

三区

四区

五区

集中供水点取水,或水龙头入户且无洗涤池和其他卫生设施

30~40

30~45

30~50

40~55

40~70

水龙头入户,有洗涤池,其他卫生设施较少

40~60

45~65

50~70

50~75

60~100

全日供水,户内有洗涤池和部分其他卫生设施

60~80

65~85

70~90

75~95

90~140

全日供水,室内有给水、排水设施且卫生设施较齐全

80~110

85~115

90~120

95~130

120~180

 注:

①本表所列用水量包括了居民散养畜禽用水量、散用汽车和拖拉机用水量、家庭小作坊生产用水量。

    ②一区包括:

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西北部,陕西和山西两省黄土沟壑区,四川西部。

      二区包括:

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西北部以外的地区,河北北部。

      三区包括:

北京、天津、山东、河南,河北北部以外、陕西和山西两省黄土沟壑区以外的地区,安徽、江苏两省的北部。

      四区包括:

重庆、贵州、云南,四川西部以外地区,广西西北部,湖北、湖南两省的西部山区。

      五区包括:

上海、浙江、福建、江西、广东、海南、台湾,安徽、江苏两省北部以外的地区、广西西北部、湖北、湖南两省西部山区以外的地区。

    ③取值时,应对各村镇居民的用水现状、用水条件、供水方式、经济条件、用水习惯、发展潜力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并综合考虑以下情况:

村庄一般比镇区低;定时供水比全日供水低;发展潜力小取较低值;制水成本高取较低值;村内有其他清洁水源便于使用时取较低值。

调查分析与本表有出入时,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减。

    ④本表中的卫生设施主要指洗涤池、洗衣机、淋浴器和水冲厕所等。

3.1.3 公共建筑用水量应根据公共建筑性质、规模及其用水定额确定。

   1 条件好的村镇,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确定公共建筑用水定额;条件一般或较差的村镇,可根据具体情况对规范GBJ15中的公共建筑用水定额适当折减。

               

   2 缺乏资料时,公共建筑用水量可按居民生活用水量的5%~25%估算,其中村庄为5%~10%、集镇为10%~15%、建制镇为10%~25%;无学校的村庄不计此项。

3.1.4 集体或专业户饲养畜禽最高日用水量,应根据畜禽饲养方式、种类、数量、用水现状和近期发展计划确定。

   1 圈养时,饲养畜禽最高日用水定额可按表3.1.4选取;

                          表3.1.4 饲养畜禽最高日用水定额         单位:

L/(头或只·d)

畜禽类别

用水定额

畜禽类别

用水定额

畜禽类别

用水定额

40~50

育成牛

50~60

育肥猪

30~40

40~50

奶牛

70~120

5~10

40~50

母猪

60~90

0.5~1.0

   2 放养畜禽时,应根据用水现状对按定额计算的用水量适当折减;

   3 有独立水源的饲养场可不考虑此项。

3.1.5 企业用水量应根据以下要求确定:

1 企业生产用水量应根据企业类型、规模、生产工艺、用水现状、近期发展计划和当地的生产用水定额标准确定。

   企业内部工作人员的生活用水量,应根据车间性质确定,无淋浴的可为20~35L/(人·班);有淋浴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淋浴用水定额可为40~60L/(人·班)。

   2 对耗水量大、水质要求低或远离居民区的企业,是否将其列入供水范围应根据水源充沛程度、经济比较和水资源管理要求等确定。

3.1.6 消防用水量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的有关规定确定。

   允许短时间间断供水的村镇,当上述用水量之和高于消防用水量时,确定供水规模可不单列消防用水量。

3.1.7 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经济条件好或规模较大的镇可根据需要适当考虑,其余镇、村可不计此项。

3.1.8 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宜按上述用水量之和的10%~25%取值,村庄取较低值、规模较大的镇区取较高值。

3.1.9 时变化系数,应根据各村镇的供水规模、供水方式,生活用水和企业用水的条件、方式和比例,结合当地相似供水工程的最高日供水情况综合分析确定。

   1 全日供水工程的时变化系数,可按表3.1.9确定:

表3.1.9 全日供水工程的时变化系数

供水规模w

(m3/d)

w>5000

5000≥w>1000

1000≥w≥200

w<200

时变化系数Kh

1.6~2.0

1.8~2.2

2.0~2.5

2.3~3.0

注:

企业日用水时间长且用水量比例较高时,时变化系数可取较低值;企业用水量比例很低或无企业用水量时,时变化系数可在2.0~3.0范围内取值,用水人口多、用水条件好或用水定额高的取较低值。

   2 定时供水工程的时变化系数,可在3.0~4.0范围内取值,日供水时间长、用水人口多的取较低值。

3.1.10 日变化系数应根据供水规模、用水量组成、生活水平、气候条件,结合当地相似供水工程的年内供水变化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可在1.3~1.6范围内取值。

3.1.11 水厂自用水量应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和净水构筑物(设备)类型确定。

采用常规净水工艺的水厂,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5%~10%计算;只进行消毒处理的水厂,可不计此项;采用电渗析工艺的水厂,可按电渗析器日产淡水能力的120%计算。

3.1.12 水源取水量可按供水规模加水厂自用水量确定;利用已有渠道输水时,尚应考虑渠道的蒸发、渗漏损失量;有庭院浇灌和农田灌溉需求时,尚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考虑庭院浇灌用水量和农田灌溉用水量。

3.2 供水水质和水压

3.2.1 集中式供水工程,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受水源、技术、管理等条件限制的Ⅳ、Ⅴ型供水工程,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

3.2.2 供水水压应满足配水管网中用户接管点的最小服务水头;设计时,对很高或很远的个别用户所需的水压不宜作为控制条件,可采取局部加压或设集中供水点等措施满足其用水需要。

   配水管网中用户接管点的最小服务水头,单层建筑物可为5~10m,两层建筑物为10~12m,二层以上每增高一层增加3.5~4.0m;当用户高于接管点时,尚应加上用户与接管点的地形高差。

3.2.3 配水管网中,消火栓设置处的最小服务水头不应低于10m。

3.2.4 用户水龙头的最大静水头不宜超过40m,超过时宜采取减压措施。

3.3 水源

3.3.1 供水水源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 水质良好、便于卫生防护,地下水源水质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的要求,地表水源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要求,或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的要求。

   当水源水质不符合上述要求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本规范3.2.1要求。

   2 水量充沛,干旱年枯水期设计取水量的保证率,严重缺水地区不低于90%,其他地区不低于95%。

   当单一水源水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取多水源或调蓄等措施。

   3 符合当地水资源统一规划管理的要求,并按照优质水源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的原则,合理安排与其它用水之间的关系。

3.3.2 水源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详细调查和搜集区域水资源资料,并据此选择适宜的水源。

   2 有多个水源可供选择时,应对其水质、水量、工程投资、运行成本、施工和管理条件、卫生防护条件等进行综合比较,择优确定。

   3 对拟选水源应进行水资源勘察,重点进行水质和干旱年枯水期可供水量分析,结合相应的供水方案作出评价。

   地下水源应按照《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J27)的要求进行水文地质勘察。

地表水源评价时,应分析不同水文年逐月流量和含砂量的最大、最小、平均值,最高水位、最低水位和常水位,洪水持续时间、冰情、水温和水质等历史记录资料,并进行水量平衡分析。

缺乏资料时,应进行实测和调查,选择相邻水文站作参证站进行水文预测分析,并适当提高设计取水量的保证率。

3.3.3 对设计选用的供水水源应明确保护措施。

3.4 供水范围和供水方式

3.4.1 供水范围和供水方式应根据区域的水资源条件、用水需求、地形条件、居民点分布等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按照优水优用、便于管理、单方水投资和运行成本合理的原则确定。

3.4.2 水源水量充沛,在地形、管理、投资效益比、制水成本等条件适宜时,应优先选择适度规模的联片集中供水。

3.4.3 水源水量较小,或受其它条件限制时,可选择单村或单镇供水。

3.4.4 距离城镇供水管网较近,条件适宜时,应选择管网延伸供水。

3.4.5 有地形条件时,宜选择重力流方式供水。

3.4.6 有条件时,应按供水到户设计。

3.4.7 当用水区地形高差较大或个别用水区较远时,应分压供水。

3.4.8 只有唯一水质较好水源且水量有限时,或制水成本较高、用户难于接受时,可分质供水。

3.4.9 有条件时,应全日供水;条件不具备的IV、V型供水工程,可定时供水。

3.5 防洪和抗震

3.5.1 集中式供水工程的防洪设计应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以及《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的有关规定。

   I~III型供水工程的主要建(构)筑物应按30~20a一遇洪水进行设计、100~50a一遇洪水进行校核;IV、V型供水工程的主要建(构)筑物,应按20~10a一遇洪水进行设计、50~30a一遇洪水进行校核。

3.5.2 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抗震设计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和《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有关规定。

   I~III型供水工程的主要建(构)筑物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1度采取抗震措施;IV、V型供水工程的主要建(构)筑物,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采取抗震措施。

4 取水构筑物设计

4.1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4.1.1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型式和位置,应根据地下水类型、水文地质条件、设计取水量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型式,可根据下列条件选择:

1)含水层总厚度大于5m、底板埋深大于15m时,可选择管井;

     2)含水层总厚度5~10m、底板埋深小于20m,管井出水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选择大口井;

     3)含水层有可靠补给条件、底板埋深小于30m,管井和大口井出水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选择辐射井;

     4)集取地表渗透水或地下潜流,含水层厚度小于5m且埋深较浅时,可选择渗渠,但渠底埋深应小于6m;

5)有水质良好、水量充足的泉水时,可选择泉室集取泉水。

   2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位于水质良好,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并便于划定保护区;

     2)位于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良好的地段;

3)按地下水流向,设在村镇的上游,并靠近主要用水区;

     4)集取地表渗透水时,地表水水质应符合GB3838的要求;

     5)靠近电源,施工和运行管理方便。

4.1.2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拟开采含水层应根据各含水层的岩性、透水性、水质、补给条件和设计取水量等确定;

   2 构筑物深度应根据拟开采含水层的埋深、岩性、出水能力、枯水季节地下水位埋深及其近年来的下降情况、其它井的影响、施工工艺等因素综合确定;   

   3 进水结构应具有良好的过滤性能,进水能力大于设计取水量,结构坚固、抗腐蚀性强且不易堵塞;

   4 应有防止地面污水和非开采含水层水渗入的措施;

   5 大口井、辐射井、渗渠和泉室,应有通气措施;

   6 应有测量水位的条件和装置;

   7 位于河道附近的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应有防冲和防淹措施。

4.1.3 管井设计应符合《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50296)和《机井技术规范》(SL256)的有关规定。

   1 过滤器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过滤器类型,应根据开采含水层的岩性确定,可按表4.1.3-1选用。

表4.1.3-1 管井过滤器类型选择

开采含水层岩性

过滤器类型

基岩

岩层稳定,裂隙、溶洞无充填

不安装过滤器

岩层不稳定,裂隙、溶洞无充填

骨架过滤器、缠丝过滤器

岩层不稳定,裂隙、溶洞有充填

缠丝过滤器、单层填砾过滤器

碎石土类

d20<2mm

单层填砾过滤器、缠丝过滤器

d20≥2mm

骨架过滤器、缠丝过滤器

砂土类

粗砂、中砂

单层填砾过滤器、缠丝过滤器

细砂、粉砂

双层填砾过滤器、单层填砾过滤器

 注:

d20为碎石土类含水层筛分样颗粒组成中,过筛重量累计为20%时的最大颗粒直径。

2)过滤器长度应根据可开采含水层的累计厚度、富水性、设计取水量等通过技术经济分析确定。

可开采含水层累计厚度不超过30m时,过滤器长度可按含水层累计厚度取值。

     3)过滤器的进水能力可按公式(4.1.3-1)计算:

Qg=πDgLgNVg                             (4.1.3-1)

式中  Qg—过滤器的进水能力,m3/s;

      Dg—过滤器外径,填砾过滤器算至滤料外表面,非填砾过滤器算至过滤器外表面,m;

      Lg—过滤器有效进水长度,可按过滤器长度的85%计算,m;

      N—过滤器进水面层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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