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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厂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水泥厂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二〇一二年九月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17

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8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20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22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25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28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30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36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38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40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4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45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水泥厂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防治工作方针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原则,认真落实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明确水泥厂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及企业员工的防治职责,保持公司健全的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省、市政府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条例、管理办法,制定水泥厂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本责任制适用于我厂各职能与层次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的制定与落实。

(二)建立水泥厂职业危害防治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厂长书记

副组长:

副厂长、副书记、总工程师、工会主席

成员:

各部门正职

职业病防治管理科设在厂劳动人事部。

科长:

樊鸿烨

陈资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具体工作。

(三)职业病防治管理科在厂长和厂职业危害防治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厂内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为: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负责督促、指导、检查我厂购置、发放、使用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设备、设施、器材、劳动防护用品。

3、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组织监督相关部门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负责建立我厂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6、制订我厂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7、直接领导我厂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8、组织对我厂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9、经常检查全厂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10、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技人员、劳动者、工会代表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11、对厂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12、对我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四)水泥厂厂领导防治责任制

1、厂长防治职责:

(1)厂长是水泥厂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水泥厂生产经营活动中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全面负责。

(2)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3)督促指导建立健全水泥厂防治责任制,落实防治责任主体。

(4)制定水泥厂防治的长远规划、规章制度及危害预案。

(5)监督保证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经费投入,有计划地解决重大职业危害隐患,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减少和杜绝职业病的发生,不断改善劳动作业条件,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环境。

(6)设置与我厂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我厂具体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7)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我厂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我厂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8)定期组织召开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总结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的经验与教训,研究部署下一步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考核。

(9)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亲自参加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2、书记防治职责:

(1)书记是水泥厂党建工作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职责第一责任人。

(2)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3)协助厂长完善以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为中心的多项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并监督、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4)突出职业危害防治在水泥生产中的地位,积极开展好各项活动,分析研究职业危害防治安全工作,提出改进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建议和措施。

(5)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工作的领导,定期组织职工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巡视活动。

(6)强化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人员的培养和选拔,督促有关部门抓好职业危害防治培训工作,提高全员素质。

(7)对违反职业危害防治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造成事故的按责任大小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

3、分管安全、职业卫生副厂长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分管安全、职业卫生副厂是水泥厂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第一责任人,对水泥生产职业活动中防治工作负全面管理的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3)协助厂长抓好水泥生产工作,对水泥生产中防治负具体综合管理与监督检查领导责任。

(4)重点抓好职业危害事故防护措施的制定与落实。

(5)负责督促新建、改建、扩建、技术引进的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的职业危害预评价、工程设计中职业卫生专篇的申报以及试运转过程中职业危害防护控制效果评价的审核及移交、验收工作,按照安全生产法和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落实“三同时”规定。

(6)负责水泥厂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的综合管理与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7)负责督促指导水泥厂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分析,及时处理职业危害事故,制定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

4、分管生产副厂长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分管生产副厂长是水泥厂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有关生产管理方面的第一责任人。

(2)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协助厂长抓好水泥厂生产工作,对生产中防治负具体综合管理与监督检查领导责任。

(3)负责机电运行和供电、排水、通风、运输等设备的职业危害防护技术管理。

(4)负责机电设备涉及职业危害防治方面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5)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方面涉及机电设备的选型、更新改造方案和安全措施的审核。

(6)抓好水泥厂生产活动中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督导检查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入、使用情况。

(7)督促检查水泥厂生产活动中防治各项具体工作,组织水泥生产中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检查,及时解决生产活动中存在的职业危害问题。

(8)认真听取、采纳生产中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的合理化建议,保证生产中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转。

5、分管后勤、分厂副厂长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分管后勤、分厂副厂长是水泥厂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有关后勤生活和分厂生产管理方面的第一责任人。

(2)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3)负责分厂涉及职业危害防治方面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4)抓好水泥厂后勤生活中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督导检查后勤生活中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入、使用情况。

(5)督促检查水泥厂后勤生活中防治各项具体工作,组织水泥后勤生活中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检查,及时解决后勤生活中存在的职业危害问题。

(6)认真听取、采纳后勤生活中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的合理化建议,保证后勤生活中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转。

6、总工程师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总工程师对水泥厂职业危害防治技术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3)督促指导水泥厂制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费用预算支出资金计划,保证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平衡协调重大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治理资金。

(3)严格执行防治、职业病预防有关规定,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技术引进项目建设质量和防治措施落实。

参与组织新建、改建、扩建、技术引进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的职业危害预评价、工程设计中职业卫生专篇编写以及试运转过程中职业危害防护控制效果评价的审核及移交、验收工作,按照《安全生产法》和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有关法律法规,落实“三同时”规定。

(4)组织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使用,落实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工艺、设备。

(5)负责水泥厂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核工作。

7、总会计师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总会计师是水泥厂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资金投入的财务预算管理第一责任人。

(2)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文件。

(3)负责水泥厂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费用使用和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充足到位;履行财务安全管理职责,监督落实安全生产中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奖惩资金的使用、管理,平衡协调重大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治理资金。

(4)督促指导水泥厂,保证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按国家规定在生产成本中列支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费用。

8、总经济师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总经济师是水泥厂销售系统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第一责任人。

(2)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3)督促分管职能部门防治职责以及职业危害防治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

(4)协助厂长抓好水泥销售职业活动中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督导检查水泥销售装车中的防护设施的投入、使用、维护情况。

(5)督促检查水泥销售系统防治各项具体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定期和不定期的对水泥销售系统中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的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职业危害问题。

(6)认真听取、采纳水泥销售系统中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的合理化建议,保证水泥厂销售系统中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转。

9、副书记、纪委书记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负责协调管理水泥厂在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病预防方面的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

(2)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3)负责监督各级领导和党员干部职业病防治职责的履行情况。

(4)负责组织、指导宣传部门、新闻单位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5)宣传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先进典型。

(6)搞好职工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文化建设。

(7)负责员工思想政治工作、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宣传教育工作和企业职业安全健康文化建设。

10、工会主席防治职责

(1)工会主席是工会系统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劳动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

(2)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3)对防治工作负监督、保障责任,负责监督好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落实工作。

(4)对水泥厂贯彻落实防治管理制度情况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指正,督促整改。

(5)组织基层工会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6)领导各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劳动安全健康竞赛等活动,教育员工遵章守纪,增强员工对职业危害的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7)参加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大检查及重大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活动。

(8)参加有关重大职业危害伤亡的调查处理。

11、副总工程师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协助厂长落实水泥生产过程中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管理、职业病预防职责;

(2)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3)负责协调、指导水泥生产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开发、引进,淘汰存在职业危害因素严重的水泥生产工艺、技术、设备。

(4)重点抓好水泥生产过程中的重大职业危害事故预防。

(5)协助厂长督导水泥生产过程中的重大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

12、生产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班组长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领导下,把我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工作场所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工作场所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对本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13、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员工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1)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意识,丰富职业卫生意识,增强自我防护能力,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器具,职业病防护用品和设施,定期检查个人防护用品的防护性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用人单位负责人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撤离现场,直到危险消除。

(5)积极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保障身体健康

(五)安全生产管理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将职业危害防治列入职业安全管理的范畴和日常工作,配合协助职业危害管理部监督、检查、查处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三违行为。

2、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3、负责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整改防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消除职业危害隐患。

4、负责组织审查防治规章制度以及急性危害预案并督促落实。

组织制定职工职业危害防护知识教育计划、奖惩方案,并督促实施。

5、负责督促指导股份公司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分析,及时处理职业危害事故,制定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

6、参与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现场勘查。

7、参与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分析、处理。

(六)烧成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协助职防科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检查及考核。

3、负责生产线职业危害防治检查、验收,考核评比工作。

4、负责协调、指导水泥厂生产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开发、引进,淘汰存在严重职业危害因素的煤炭开采工艺、技术、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

5、负责组织对生产设备中存在职业危害的问题进行现场调查,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

(七)机电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负责机电运行、供电等设备的职业危害防护技术管理。

组织推广应用所属领域新技术、新装备。

2、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3、负责组织指导水泥厂职业危害防护大型机电装备技术性能的定期检测。

4、负责审核水泥厂职业危害防治机电设备更新改造方案和安全措施。

5、协助职防部监督、检查各生产部门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处理职业危害事故,制定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

6、重点抓好机电运行中职业危害事故防治措施的制定与落实。

(八)人力资源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督促各级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向党委、行政提出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方面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2、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3、负责各级安全管理、职业病防治机构设置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

4、负责组织新录用人员体检、条件审查和劳务合同的签订及新工上岗前的职业危害因素告知。

督察所属各生产经营部门在岗职工职业健康监护定期体检以及转岗、离岗职业健康体检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时将已诊断为的员工调离原工作岗位与安置。

督察指导罹患职业禁忌的人员调离有职业禁忌的岗位工作。

5、负责对各级领导与管理人员履行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职责情况的监督与考核。

6、负责新工上岗前的职业危害防治培训;协助部门对新入矿(厂)人员、调换工作人员及人员进行职业安全、职业危害防护教育、、考核。

负责员工职业危害防护培训的协调管理工作。

7、负责管理工作。

做好职工待遇申领的组织协调工作。

负责职业病工伤及等级鉴定的组织与申报,负责职业病工伤待遇管理。

8、落实职业危害事故责任者处理决定。

9、负责按规定足额提取职业危害防治安全奖励基金。

10、协助协调生产安全、危害的抢救和处理。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厂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以及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

(二)我厂应将职业病防治有关的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

(三)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告知劳动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四)厂劳动人事部应当告知劳动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其预防控制措施。

(五)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健康损害、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待遇等内容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六)在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七)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八)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

员工离开本用人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三、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厂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工作。

(二)劳动人事部负责进行职业危害申报。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三)申报材料包括:

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

2、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3、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5、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6、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7、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申报方式。

通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终止生产经营活动时,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厂最高管理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二)每年组织人员参加安监部门举办的职业卫生培训班,也可委托安监部门/职业健康评价机构/示范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来我厂举办职业卫生培训班;也可以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1、主要负责人(最高管理者)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负责对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策划和组织,依法组织我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卫生培训档案;

3、劳动者应按时参加培训,认真学习培训知识,遵守操作规程。

4、凡新入我厂的劳动者,必须参加我厂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组织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定期对在岗期间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劳动者进行多形式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周期根据需要确定,至少一年一次。

6、转岗和重新上岗的岗位存在职业危害时,应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培训内容为《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以及与这些法律相配套的法规,如《新工伤保险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岗位的操作规程》、《放射、高毒等作业的特殊管理我厂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预防知识、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等。

(四)培训应考虑不同层次的职责、能力、语言能力和文化程度,通过教育与培训,应该让受训者了解意识到:

1、他们的劳动活动、行为造成的实际的或潜在的职业病危害后果,以及提升个人绩效带来的好处;

2、偏离管理规定或程序的潜在后果;

3、为符合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要求,包括应急救援和响应的要求,他们的角色和职责。

(五)对培训人员要做好培训记录,保证培训内容和时间符合规定。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和检修。

劳动人事部、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制订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管理计划并报职业卫生负责人审批,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档案,检查防护设施使用状况,审查新采购防护设施的防护效果。

(二)机电部王鹏作为设备管理员负责对防护设施及日常监测系统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三)工作场所或车间负责人负责记录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使用情况,并向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报告其运行不良情况。

(四)工会代表负责我厂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过程中的监督。

(五)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有权力和义务监督其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状况。

(六)职业卫生主管人员将我厂的职业危害作业点台账交厂设备主管人员一份,设备主管人员根据台账检查每个作业点是否有相应的除尘、通风、降噪及净化等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台账,同时登记台账交资源管理部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主管人员备查。

(七)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卡,粘贴在相应的设施表面,内容包括设施名称、供应商信息、购置时间、安装地点、数量、使用状况、负责人等。

(八)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

(九)设备管理人员每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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