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错题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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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8万元,共计33万元

D、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及其利息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违约金。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据此可知,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只要不存在过分高于或低于损失的情况,就应当按约定执行。

《合同法解释

(二)》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18万,甲违约给乙造成的损失是15万,违约金数额只超过损失数额的20%,不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应按约定执行违约金条款。

另外,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金性质是补偿性的而非惩罚性的,只要违约金能够弥补守约方的损失,支付违约金之后就无需赔偿损失。

9、甲有件玉器,欲转让,与乙签订合同,约好10日后交货付款;

第二天,丙见该玉器,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遂与丙签订合同,丙当即支付了80%的价款,约好3天后交货;

第三天,甲又与丁订立合同,将该玉器卖给丁,并当场交付,但丁仅支付了30%的价款。

后乙、丙均要求甲履行合同,诉至法院。

A、应认定丁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

B、应支持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C、应支持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D、第一份合同有效,第二、三份合同均无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一物多卖、所有权转移。

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丁已经先行受领了玉器,即享有了玉器的所有权。

正因为丁已经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乙、丙要求交付的请求将不能获得支持。

甲将玉器分别与乙、丙、丁签订买卖合同,甲在签订合同时对玉器均为有权处分,因此,三份合同均有效。

15、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小轿车,约定7月1日预付10万元,10月1日预付20万元,12月1日乙公司交车时付清尾款。

甲公司按时预付第一笔款。

乙公司于9月30日发函称因原材料价格上涨,需提高小轿车价格。

甲公司于10月1日拒绝,等待乙公司答复未果后于10月3日向乙公司汇去20万元。

乙公司当即拒收,并称甲公司迟延付款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则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

(  )

A、甲公司不构成违约

B、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C、乙公司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D、乙公司可要求提高合同价格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C错误。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该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本题中,甲应预付前两笔款项,然后乙交货,甲的履行顺序在先,但在第二笔款支付前,乙单方要求提价,甲有理由相信若自己拒绝,乙完全可能不向甲履行,因此,甲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第二笔款项的支付,对于迟延支付第二笔货款不构成违约。

选项B错误。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此可知,乙公司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

《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题中,原材料上涨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属于法定的合同变更事由,乙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变更合同价格。

18、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

乙瞒着甲向丙借款100万元供个人使用,并将房屋抵押给丙。

在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时乙冒用甲的名字签字。

现甲主张借款和抵押均无效。

A、抵押合同无效

B、借款合同无效

C、甲对100万元借款应负连带还款义务

D、甲可请求撤销丙的抵押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据此可知,无权代理的合同效力待定。

本案中,乙与丙在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时,乙均是“冒用”甲的名字签字,而非以乙自己的名字签字。

乙的行为不是无权处分,而是无权代理。

因此,该抵押合同效力待定,而非无效。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

本案中,乙、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

选项C错误。

乙瞒着甲向丙借款100万元供个人使用,应按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处理,甲对该100万元借款不负连带还款义务。

选项D正确。

因乙的行为不是无权处分行为,而是无权代理行为,丙也就不能善意取得。

因此,甲可请求撤销丙的抵押权。

【提示】本题有争议,乙虽为无权代理,但有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若构成表见代理的话,抵押合同有效。

另外,我们通常说“撤销”,一般指的是撤销某个法律行为,还不曾听说过撤销一个物权的说法。

21、方某、李某、刘某和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

“方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刘某提供房屋抵押,张某提供保证。

”除李某外其他人都签了字。

刘某先把房本交给了李某,承诺过几天再作抵押登记。

李某交付100万元后,方某到期未还款。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借款合同不成立

B、方某应返还不当得利

C、张某应承担保证责任

D、刘某无义务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中共包括三个合同:

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

解题的关键是判断上述三个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

选项A错误。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据此可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该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生效。

本案中,李某虽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其实际向方某交付了100万元借款。

因此,方某、李某、刘某、张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

方某与李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其获得100万元借款是依据合同的约定,不构成不当得利。

方某到期未偿还借款,除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李某返还借款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返还不当得利。

选项C正确。

《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本案中,保证条款附于借款合同之中,李某虽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也未对张某的书面保证提出异议,视为保证合同成立。

因此,张某应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本案中,抵押条款附于借款合同之中,李某虽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刘某事后将房本交给了李某,并承诺过几天再作抵押登记,李某对此也已接受,则该抵押合同成立。

《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可知,刘某有义务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为李某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23、刘某与甲房屋中介公司签订合同,委托甲公司帮助出售房屋一套。

关于甲公司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如有顾客要求上门看房时,甲公司应及时通知刘某

B、甲公司可代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C、如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甲公司可向刘某收取报酬

D、如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甲公司自行承担居间活动费用

【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选项B说法错误。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据此可知,居间人仅是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媒介服务,而不能代委托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选项C、D说法正确。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提示】司法部当年公布的答案是C,但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选项C的说法是正确的,不满足题意的要求。

因此,网校认为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25、2013年甲购买乙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面积为135平米。

2015年交房时,住建部门的测绘报告显示,该房的实际面积为150平米。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房屋买卖合同存在重大误解,乙公司有权请求予以撤销

B、甲如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法院应予支持

C、如双方同意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甲应按实际面积支付房款

D、如双方同意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甲仍按约定面积支付房款

【答案解析】《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26、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合同?

A、甲医院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高价卖给乙

B、甲乙双方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为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写为60万元

C、有妇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代孕,约定事成后甲补偿乙50万元

D、甲父患癌症急需用钱,乙趁机以低价收购甲收藏的1幅名画,甲无奈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

【正确答案】BC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一)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本项中,甲医院虽然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高价卖给乙,但其行为并没有损害到国家利益。

因此,该买卖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

另外,《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据此可知,甲医院与乙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本项中,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从形式上看是合法的,但其目的是为了避税。

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该合同无效。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据此可以,“代孕”合同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项中,乙利用甲处于危困状态,与甲签订买卖合同,属于显失公平,该合同应属于可撤销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27、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施工,约定乙公司垫资1,000万元,未约定垫资利息。

甲公司、乙公司经备案的中标合同中工程造价为1亿元,但双方私下约定的工程造价为8,000万元,均未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

7月1日,乙公司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

关于乙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1,000万元垫资应按工程欠款处理

B、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000万元垫资自7月1日起的利息

C、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亿元

D、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亿元自7月1日起的利息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未对垫资进行约定,因此,应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据此可知,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应按照一亿元结算工程价款。

选项B、D正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据此可知,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支付工程欠款利息。

另外,该法第十八条第

(一)项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应付款时间为交付之日。

据此可知,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000万元垫资(按工程欠款处理)自7月1日起的利息及1亿元(工程欠款)自7月1日起的利息。

30、甲房产开发公司在交给购房人张某的某小区平面图和项目说明书中都标明有一个健身馆。

张某看中小区健身方便,决定购买一套商品房并与甲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

张某收房时发现小区没有健身馆。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不守诚信,构成根本违约,张某有权退房

B、甲公司构成欺诈,张某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甲公司恶意误导,张某有权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

D、张某不能滥用权利,在退房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之间只能选择一种

【正确答案】AB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可知,因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责任。

本题中,张某以健身方便为目的购买甲公司的商品房,但实际收房时发现根本没有小区图纸上及项目说明中标明的健身馆,因甲公司虚假宣传导致张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张某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予退房。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本题中,甲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售房过程中进行虚假宣传,即构成欺诈,张某因此受损,其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该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据此可知,本题情形不满足双倍返还购房款的法定条件。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据此可知,合同解除与承担违约责任之间并不冲突,可以并用。

因此,张某在要求退房的同时,可以一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提示】本题与2008年卷三第54题几乎一致。

31、吴某是甲公司员工,持有甲公司授权委托书。

吴某与温某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由温某签字、吴某用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盖章。

后温某要求甲公司还款。

下列哪些情形有助于甲公司否定吴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A、温某明知借款合同上的盖章是甲公司合同专用章而非甲公司公章,未表示反对

B、温某未与甲公司核实,即将借款交给吴某

C、吴某出示的甲公司授权委托书载明甲公司仅授权吴某参加投标活动

D、吴某出示的甲公司空白授权

【正确答案】CD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均产生法律效力,可以构成表见代理。

吴某持有甲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温某有理由相信其享有代理权,可以构成表见代理。

选项C、D正确。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据此可知,成立表见代理的条件之一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本题中,若吴某出示的授权委托书明确限定仅授权其参加投标活动,或者授权委托已经届期,则不存在合理理由使温某相信吴某享有代理权,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32、下列哪些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

A、当事人请求撤销合同

B、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C、业主大会请求业主缴付公共维修基金

D、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

【答案解析】按照民法理论,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选项A、B正确。

合同撤销权与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属于形成权,而非请求权,它们都不适用诉讼时效。

其中,合同撤销权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

公共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

单位售卖公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共同筹集,所有权归购房人,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基于公共维修基金涉及小区公共设施维修维护的特殊性,该请求权并非普通的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名为请求权,实为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33、杜某拖欠谢某100万元。

谢某请求杜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抵债时,杜某称其已把房屋作价90万元卖给赖某,房屋钥匙已交,但产权尚未过户。

该房屋市值为120万元。

关于谢某权利的保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谢某可请求法院撤销杜某、赖某的买卖合同

B、因房屋尚未过户,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C、如谢某能举证杜某、赖某构成恶意串通,则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D、因房屋尚未过户,房屋仍属杜某所有,谢某有权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以实现其债权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法解释

(二)》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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