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论文15篇我国高科技企业金融市场融资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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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论文15篇我国高科技企业金融市场融资探析

金融市场论文15篇

我国高科技企业金融市场融资探析

金融市场论文

摘要: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际经济贸易逐步加大,在国际经济领域里,国际金融市场的作用至关重要。

主要体现在国际资本的转移、国际劳务的输送、国际商品的买卖、黄金及外汇的买卖和国际资金货币体系运转等各方面都依赖于国际金融市场来完成。

国际金融市场上新的融资手段、投资机会和投资方式层出不穷,金融活动也凌驾于传统的实质经济之上,成为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主导因素。

关键词金融市场论文金融市场金融论文金融

金融市场论文:

我国高科技企业金融市场融资探析

论文关键词:

高科技企业;融资模式;金融市场;银行贷款

论文提要:

本文从股票和债券融资以及商业银行信贷融资角度阐述我国高科技企业融资现状,指出信用体系不健全、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资本市场不完善、交易成本过高是高科技企业直接融资的瓶颈,认为高科技企业贷款风险大、运作成本高、利差小是通过商业贷款难的原因。

一、股票和债券融资

(一)现状。

我国目前企业直接融资的工具种类少,主要是股票和为数不多的企业债券及少量的风险基金。

我国直接融资的比重约占社会融资总规模的25%,扣除国债直接融资部分,直接融资在企业外部融资来源中仅占10%左右,而在美国,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直接方式的融资占企业外部融资的比重高达25%。

1、在股票融资方面。

我国高科技企业已开始涉足,极少量的大中型高科技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直接进入深、沪上市融资;有的通过收购股权,控股上市公司,达到买“壳”上市,还有的采用逆向借壳方式上市(通过被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有的则到国外“二板市场”上市,等等。

但从我国高科技企业的总体情况来看,能够上市的企业,多是规模较大的,技术或产品比较成熟,而大部分中小企业离我国对企业上市的政策法规要求还很遥远,上市的可能性极小,不能如愿地通过股权融资的方式获得发展所需要的资金。

由于政策法规的壁垒使高科技中小企业难以及时筹集到所需要的资金,严重制约其进一步发展。

2、在债券融资方面。

目前,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育远远落后于股票市场和银行信贷市场的发育。

其直接原因是,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普遍缺乏信用,往往不能及时偿还债务及本息。

另外,目前我国对债券发行的条件、程度、规模都有严格的法律和政策限制,相对这些规定来说,即使是那些效益良好、有活力的大中型企业,也难以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来筹集资金,更不用说高科技中小企业了。

(二)原因分析。

目前,我国高科技企业面临的直接融资工具少的原因在于:

(1)信用体系的不健全。

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信用经济,由于我国有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信用意识较差,不按时还款付息,导致债券发行困难。

(2)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

我国目前的《公司法》对公司发行债券和股票做出了严格规定,使得很多具有良好盈利前景的企业因为达不到条件而望而却步。

(3)资本市场尚不完善。

我国公司债券市场至今基本尚未形成,股票市场虽然建立较早,但发展很不完善,特别是近年来,股市的低迷严重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

(4)交易成本高和规模不经济。

高科技企业多数为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和股票需要支付很大一笔费用,使本来就资金缺乏的高科技中小企业只能望洋兴叹。

二、商业银行信贷融资

(一)现状。

自1984年开办科技贷款以来,贷款额逐年增加。

20世纪九十年代的平均增长率为20.33%,自1991~2001年累计发放科技贷款1,453.56亿元。

开办科技贷款,缓解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阶段的资金不足,促进了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的转移,对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虽然我国银行系统的存贷差以平均119.7%的增速逐年放大。

2002年底库存差已超过39,623.5亿元,扣除8%的法定准备金,有36,453.6亿元的资金没有利用。

若用这富余资金的10%用于发放科技贷款,一年就有3,645.36亿元,但事实上,自1991~2001年11月累计发放的科技贷款仅1,453.56亿元。

而且银行贷款占科技经费筹资额的比重逐年下降,从1991年的15.19%下降到2002年的6.87%,下降了8.32个百分点。

所以,银行对高科技企业贷款投入强度减弱,借贷现象明显。

另外,目前的科技贷款存在着投向重点不突出、借款项目技术含量低、借款结构,以及投资比例不合理等问题。

科技贷款既然服务于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的研制、开发。

那么,这些开发出来的新技术、新产品应该具有先导性,在市场上处于主导地位,对市场波动的承载力较大。

然而,我国不少科技贷款项目对市场波动的承受能力较差。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

我们在贷款使用上侧重于“短平快”的项目,贷款往往向投资少、见效快的项目倾斜,削弱了高水平项目的研究与开发。

同时,我国的科技贷款约有80%的是面向国有企业,对民营企业的贷款不足20%,而民营企业恰恰是我国高科技产业发展的新兴力量。

此外,科技成果要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一般来说要经过研制、开发、中间试验和投产等阶段,各阶段对资金的需求不同。

发达国家在产品开发过程中,从研制、开发、中试到投产的投资比例为1∶5∶20∶300,而我国科技贷款往往重视研制阶段的资金投入,忽视其他阶段的资金投入,造成投入比例与国外相反是前重后轻。

这样使中间实验和科技成果推广等阶段投资薄弱,导致科研成果在物化过程中出现阶段上的脱节,影响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二)原因分析

1、高科技企业贷款风险大。

相对于传统大企业而言,高科技企业绝大多数是从中小企业起步的,规模小,自由资金不足,产品技术、市场风险高,以及抗击市场风险的能力弱,经营前途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高科技中小企业的倒闭率很高,而且一些企业相对来说经营管理素质不高,随意性大,财务制度不够规范,企业信用意识较弱,逃债现象时有发生。

另外,关键的一点是,由于高科技中小企业自身资产有限,在贷款时很难提供抵押品,也很难找到保证人,这使商业银行对其贷款时承担了过大的风险,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三大原则的商业银行就不敢向他们贷款。

2、高科技企业贷款运作成本高、利差小。

国有商业银行偏向于传统产业和大中型企业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熟悉这些产业的发展情况,比较容易评估。

而对高科技企业而言,尤其是中小高科技企业,由于历史短、产业新,可供评估的记录、资料有限,评估较难。

此外,银行在提供贷款之前,需要收集企业的有关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现状及前景,经过研究决定后才能决策,在放贷以后,银行还要监控企业是否按合同办事。

大企业的贷款一般金额较大,银行付出的运作成本与收益相比要低得多;而高科技中小企业为数众多,而且单笔贷款金额很小,银行要对中小企业的资信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明显成本太高。

而我国目前对于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仅放开了下限,未放开上限,商业银行无

法通过提高贷款利率来补偿风险和成本,这样使银行就会觉得应向大企业贷款,贷款给高科技中小企业则成本高、利润小,因而国有商业银行纷纷借贷。

金融市场论文:

我国开放民间金融市场的条件分析

内容摘要:

按照“入世”承诺,2006年年底中国金融市场完全对外开放,民间金融市场的开放已经迫在眉睫。

民间金融有其自身优势,开放我国民间金融市场利大于弊,民间金融存在的诸多弊端将随之得以消除或控制。

关键词:

金融市场民间金融开放

民间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背景分析

随着我国银行业正式向外资全面开放,我国取消了外资银行在中国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点限制和客户限制,落实加入WTO金融领域兑现国民待遇的承诺。

国民待遇是国际上关于外国人待遇的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其基本涵义是指一国以对待本国国民之同样方式对待外国国民,即外国人与本国人享有同等的待遇,它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基本条件,是平等竞争的基础。

目前,我国政府还在研究开放民间金融究竟是利大还是弊大。

笔者认为,开放民间金融也是利弊共存,其利肯定远大于弊。

回顾我国民间金融的存在与发展,从公元前2000多年的夏商时起,民间货币信贷已经在民间存在了四千多年,唐朝的民间金融相当昌盛,国民经济也很发达。

而真正的国家金融是在1935年前后才开始的,但当时仍然存在一定量的民间金融,就是钱庄、票号和当铺等机构。

上世纪50年代,类似当铺、银行、钱庄这样的民间金融机构被国家储蓄所代替,并被100%国营化。

民间金融从那时被定义为“非正规金融”,但是民间金融这种形式一直存在并默默地发挥着它的作用。

当前的民间金融规模和巨大作用更是不容忽视。

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全国民间金融的规模高达1万亿元。

另外,我国居民和民营企业还10多万亿元的储蓄没有转化为投资。

与此同时,数百万家中小民营企业却同时存在着贷款难、融资难的尴尬。

目前非国有部门对GDP的贡献超过了70%,但是它在过去十几年里获得的银行正式贷款却不到20%,其余的80%以上都流向了国有部门。

目前全国中小企业约有三分之一强的融资来自非正规金融途径。

开放民间金融市场的利弊分析

民间金融是在银行和信用社所不能及的范围内自动起到拾遗补缺作用的,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消费和生产的需求,深受群众的欢迎。

但无庸置疑,民间金融是把“双刃剑”,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社会留下了后遗症。

然而民间金融的影响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

民间金融自身存在着较高的金融风险。

民间金融处于地下状态,缺乏正常金融机构规范的制度约束机制,金融监管机构难以进行监管,存款者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因此,民间金融的金融风险较高。

由于民间金融在地下存在多年,并没有出现较大混乱。

如果民间金融走出地下变为阳光下的作业,自然要出台国家监管条例,其自身也要制定相关制度,规范各种业务行为,以确保正常运转,从而降低风险系数。

对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民间金融往往会干扰政府的货币政策,不利于政府宏观调控目标顺利实现。

例如人民银行试图减少货币供给量,提高了再贴现率。

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也相应提高,而民间金融并未提高利率。

原本正规金融提供的资金减少了,而民间金融提供的资金增加了,原本正规金融提供的部分资金转由民间金融来提供,货币供给量并未按照预期数量减少甚至根本没减少。

金融市场对外国人开放和对民间开放,客观上都有利于我国金融机构正在进行的转型。

在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之下,共同市场将使竞争与监管理念与手段趋于一致,单向的封锁行为已无法持续。

民间金融机构的“地下性”,决定了其处于白色和黑色之间的灰色地带。

有人利用民间金融机构的不透明性从事诈骗活动;还有一些民间金融机构与地下经济关系密切,甚至被犯罪分子用于洗钱,刺激了地下经济和犯罪活动;更有一些民间金融机构与黑社会勾结,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此弊源于民间金融的“地下”身份,因其属于地下,所以缺乏监管。

开放民间金融市场,应加强政府监管,指导民间金融组织制定自身管理制度,规范民资按照规矩运行。

如同票据诈骗、银行内外勾结骗贷、高管携巨款潜逃等正规金融机构内的犯罪行为,应归咎于个别银行薄弱的内控机制,而不应视为正规金融本身的过错一样。

此外,民间金融的高利贷也是一直令政府担心的问题。

民间金融市场开放以后,中小企业或者居民个人贷款方便了,利率高自然就会被抛弃,高利贷没有了市场就会自己降下来。

概括地说,民间金融“地下阶段”存在的诸多弊端不会长期存在,随着民间金融身份的阳光化会得到逐渐控制和消除。

开放民间金融市场的条件

民间金融的优势是明显的。

一是制度优势。

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行为有时会受到行政力量等非市场因素的影响,贷款基准利率也是管制利率,而民间融资中的借贷行为和利率都是市场化的。

可以说,民间金融是一种纯粹的市场金融形式和市场金融交易制度。

二是信息优势。

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是经常存在的,有的借款人为了得到贷款甚至不惜编造虚假的财务数据或实施其他造假行为,而民间融资中的当事人彼此之间比较了解,与融资相关的信息极易获得且高度透明。

三是成本优势。

在民间融资过程中,融资前的信息搜寻成本和融资后的管理成本很低,一般不需要对融资方“公关”而支付“寻租”成本,因而融资交易成本较之正规金融明显为低。

四是速度优势。

民间融资无烦琐的交易手续,交易过程快捷,融资效率高,能尽快达成交易,使借款人迅速、方便地筹到所需资金。

民间金融的这些独特优势,也是其能够和正规金融长期共存的重要原因。

我国政府比较重视民间金融的发展,并有一定的政策支持和试点行动。

2007年1月,中国银监会出台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破题农村金融改革。

村镇银行的首批试点选择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和湖北6省(区)县及县以下区域开展,到2008年试点范围将扩大到15个省(区)左右。

因此,作为可以吸收公众存款,又可以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的农村新型金融机构,人们有理由期望即将试点的村镇银行在破解小额信贷难题方面有所作为。

结论

对民间金融长期的压制已经造成了金融资源的巨大浪费。

民间金融开放的越晚,金融资源的浪费越大。

事实上,金融业放松准入管制而加强管理艺术,已经为当前的国际主流。

只有引入多元化的资本,才能建立服务于不同客户群体的金融机构,否则,资金配置的扭曲将会带来更大的经济结构风险。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07年1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强调:

“要着力抓好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完善农村金融体系。

从多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农村的金融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加快建立健全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充分发挥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其他金融组织的作用。

”“推进农村金融组织创新,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积极培育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

”这证明在已经对外资银行开放之际,强调对内资、民资的开放,符合我国金融发展的长远利益。

未来几年内外资银行必在我国成立本土银行,开展人民币零售业务。

由于国内银行与大企业的传统银企关系难以打破,外资银行自然会把注意力首先放在中小企业客户身上。

而外资银行的产品创新与金融服务能力,是国内银行所难以比拟的,进入国内市场后,必然对国内银行的中间业务扩张产生巨大冲击。

此时,按照中国银监会的时间表,民间金融的开放试点可能还没有结束,民间金融还不能放开手脚大显身手。

外资银行的进入,使得开放民间金融,发展民营银行的问题变得更加刻不容缓。

及早开放民间金融,对内实现银行业国民待遇,才是符合国家利益的上策。

金融市场论文:

对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建设中存在问题分析

摘要:

离岸金融市场是全球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的产物,是国际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在回顾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的历程上,指出目前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建设的建议。

关键词:

离岸金融市场;存在问题;市场构建

离岸金融市场是全球金融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的产物,它突破了传统金融市场的国民属性,可谓真正意义上的国际金融。

早在1989年,我国就开始试办离岸金融业务。

虽然在随后的20年中,离岸金融市场的建设一直在进行,但是还未发展到一定规模。

与世界上成熟的离岸金融中心相比,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建设还有很大差距。

针对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应积极寻找解决方案,加以改进,以促进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快速发展。

1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历程回顾

1.1离岸金融业务的初创阶段(1989—1994年)

这一阶段,主要只有招商银行一家银行经营离岸金融业务,并且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1989—1991年招商银行的离岸总资产从3073万美元迅速上升到21012万美元,离岸存款、贷款、业务利润等指标都上升较快,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获得了良好的开端。

1994年该行的离岸存款达到32283万美元,比1991年上升312.52%,离岸贷款达到43766万美元,比1991年上升222.56%,离岸业务利润达到1346万美元,比1991年上升395.88%。

离岸业务占全行业务的比重在10%~15%。

这一阶段,离岸业务各种管理规章制度逐步健全起来,业务发展良好。

1.2离岸金融业务的迅猛增长阶段(1995—1998年)

1994年以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与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相继获准开办离岸金融业务,1996年5月,深圳发展银行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市分行也获准成为办理离岸金融业务的规范试点银行。

至此,共有5家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离岸金融业务。

1997年我国的离岸总资产、存款、贷款、利润分别为26.85亿美元、23.2亿美元、20.6亿美元、5747万美元,其中招商银行的离岸存款、贷款、利润分别为13.5亿美元、12.1亿美元、3999万美元,分别占全国离岸存款、贷款、利润总额的58.19%、58.74%和69.58%。

1998年我国的离岸金融业务保持惯性,离岸存款、贷款、利润分别达到23.21亿美元、21.32亿美元和5157万美元。

我国的离岸金融业务初具规模。

1.3离岸金融业务的清理整顿阶段(1999—2002年6月)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对东南亚地区的经济影响很大,这对以香港为主要市场的我国离岸金融业务来说,无疑是当头一棒,加之此前一阶段的盲目扩张和管理不善,离岸金融业务的风险立刻暴露出来,离岸资产质量不断恶化。

1999年年初,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不宣布暂停新的离岸资产业务,离岸业务进入了清理整顿阶段,离岸业务的发展也步入了停滞和萎缩期。

虽然离岸资产业务的清理整顿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是离岸资产质量问题仍然相当严重。

1.4离岸金融业务在我国目前的发展(2002年6月至今)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6月11日重新开放离岸金融,批准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开办离岸金融业务。

自2002年10月开始,国家外汇管理局陆续批准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同年5月22日,又将试点扩大到全国。

2005年8月,深圳发展银行和招商银行获中国银监会批准,成为我国第一批开办离岸担保业务的中资银行,这也是我国政府有意推动离岸金融业务发展的一项有力措施。

2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

2.1整体业务经营发展不全面

首先,我国离岸金融经营的业务种类范围较局限,不够多样化。

按照我国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我国离岸银行可开办的业务包括: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

发行大额可转让凭证、外汇担保和咨询、见证业务等。

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我国中资离岸银行的业务阶段还是停留在传统的存款、贷款和国际结算上,仍然以发展国际结算和低风险的贸易融资为主,主要服务对象仅限于境外中资机构和港澳台地区的境外企业等狭窄的范围内,而欧、美、日等经济发达地区客户较少。

其次,我国离岸银行的离岸业务这几年的增长速度比较快,可是总体规模还是不够大,与国外离岸银行的业务规模相比甚有差距。

2002年离岸银行业务全面恢复以来,我国中资银行的离岸业务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

各中资银行的离岸银行业务资产总量、存款余额和国际结算业务量都增长很多,整体业务的增长速度比较快,其中,国际结算业务的增长最快。

但与世界离岸金融中心看齐的时候,我们的中资银行的离岸金融业务的整体规模还是较小。

2.2政府主动建设离岸金融中心的积极性还不够高,支持力度不够

我国政府对离岸银行经营离岸业务的政策优惠不够。

我国中资银行在经营离岸业务时的整个外部环境不宽松,在跨国经营和跨境交易中没有很多的政策优惠,没有优惠的税收制度。

但是,任何一个国家的离岸银行不可能在不良好的外部环境中得到很好的发展。

所以我国应该积极为离岸银行业务构造一个宽松优惠的外部经营环境。

实践证明,一个国家离岸金融中心的成功建立必须要有政府的积极支持。

目前我国的银行没有得到足够的政府金融政策的倾斜,利率和汇率额管制还较严格,政府对我国目前建立离岸金融中心的推动作用发挥的还不是很明显。

2.3我国没有形成对离岸金融的完整监管体系,金融监管的力度不够。

首先,在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方面,我们没有做到与时俱进。

自1989年我国部分银行试办离岸银行业务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作为离岸业务的监管机构,先后颁布和下发一些办法、细则和通知等。

2002年我国离岸银行业务恢复后,仍沿用1997年颁布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其中,部分条款已经明显滞后,有些内容不完全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

同时《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适用对象为中资银行,而外资银行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处于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状态,造成了内资和外资金融机构的不平等待遇。

其次,我国对离岸金融业务的监管政策之间相互矛盾,没有形成统一的监管体系。

1997年颁布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允许在岸与离岸银行业务之间有10%的资金相互抵补,而在2002年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深圳发展银行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批复》中规定在岸与离岸资金不得相互抵补。

1996年颁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禁止中资银行离岸银行业务接受境内居民担保,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深圳发展银行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批复》中规定中资银行离岸银行业务都不得接受境内居民担保。

在我国,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构架下,监管主体及监管职责不明确,地区间的监管标准不统一,没有形成统一的监管体系。

3完善我国离岸金融市场构建的建议

3.1扩大业务经营范围,提高业务规模

在离岸中间业务方面,中资银行应该在传统的国际结算之外扩大经营范围,大力发展诸如国际保理业务、离岸票据贴现业务等新业务,作为利润的新增长点。

此外,中资银行应更加关注跨国企业的实际需求,以“客户需求”为导向,进行具有针对性的离岸金融创新。

随着中国经济和财富的快速增长,离岸私人银行业务将成为离岸金融的一大亮点。

欧美商业银行长期以来一直非常重视高利润的离岸私人银行业务。

私人银行可以通过离岸基金、环球财富保障计划、家族信托基金等业务帮助富人进行全球化的投资和资产管理,在规避了国内单一市场投资风险的同时,节省纳税支出、减少投资成本、加强财务保密性,因而一直受到欧美各国富人的青睐。

据招商银行与贝恩管理顾问公司联合调查发布的《2009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2008年,中国可投资资产1000万元人民币(不包括房产和企业价值)以上的高净值人群达到30万人,共持有可投资资产8.8万亿元。

预计2009—2013年的5年内,中国财富市场将以年均17.2%的速度增长,百万美元资产家庭数量将从2008年的41.7万户增加到78.8万户。

我国富豪的离岸投资主要目的是移民和子女留学,其投资的金额也将随着移民和子女留学数量的增加而上涨。

所以银行开展我国富豪的离岸私人业务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

通过增加私人银行离岸业务,可以提升我国离岸金融业务的规模,也可以提升银行离岸金融业务的收入。

3.2政府要积极推动离岸金融市场的建设

我国政府要积极行动起来,逐渐放松金融管制,适度开放离岸客户准入的资格范围,降低存款准本金率,给予更多的金融政策倾斜。

另外,建议国家税务部门对离岸银行业务税收政策进行研究,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尽快制定离岸金融业的税收法规,把税收优惠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以吸引国外银行来华设立离岸银行机构,扶持我国商业银行的离岸业务和离岸金融市场发展。

在保证外汇资金外来外去的基本前提下给离岸银行更多的自由度,把离岸金融市场当做我国的“国际金融自由区”,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自由兑换,这也会促进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

3.3制定完善的离岸金融市场的金融监管法律

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离岸金融监管法律政策不统一的问题,那么我们很有必要建设一部统一的法律来规范离岸金融市场。

从国际经验来看,世界主要离岸金融中心的法律法规都很健全。

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离岸金融市场运行的重要保障。

所以可以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制定一部系统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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