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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补偿报告三篇

停工补偿报告三篇

篇一:

停工补偿报告

公司:

兹有我司承建...工程》。

于20XX年11月30日,因使用的土地涉及赔偿问题,当地农民到该校建筑施工现场阻拦,不允许施工。

经将此事向主管部门及校方沟通,避免事情闹大,只好停工等待协商解决。

但停工对我司造成经济损失,望贵司核定赔偿停工损失金。

具体索赔项目如下:

1、管理人员:

4人×200元/天=800元/天5人×160元/天=800元/天5人×100元/天=500元/天

2、工人:

37人×40元/天=1480元/天

3、房屋租金:

51人×12元/天=612元/天。

4、水电费:

51人×3元/天=153元/天。

5、钢管租金:

1337M2×1.2元/天=1604.4元/天。

6、当天停工补偿工人工资:

37人×160元/天=5920元/天(此项结算时另补不计入每天补偿金额?

)。

7、合计:

每天须补偿5949.4元。

公司

二〇XX年十一月三十日

停工补偿附表

1、管理人员工资:

4人×160元/天=640元/天5人×120元/天=600元/天5人×80元/天=400元/天

2、管理人员生活费:

14人×30元/天=420元/天

3、工人生活费:

37人×30元/天=1110元/天

4、房屋租金:

51人×12元/天=612元/天。

5、生活水电费:

51人×3元/天=153元/天。

6、工地留守水电费:

4元/天

7、周转材(木方、模板):

120元/天

8、钢管租金:

1337M2×1.2元/天=1604.4元/天。

9、合计:

每天须补偿5663.4元。

停工报告

XX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XX县兴业监理有限公司:

自20XX年6月1日开至今,我司承建的XX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体育训练馆工程及XX县职业教育中心外配电、给排水、道路、发电机房及配电房工程。

目前体育训练馆在进行钢网架吊装准备的施工;室外变配电在等电缆及设备进场及穿线、设备安装;道路工程等待体育训练馆周围少量路段施工收尾;发电机房及变配电房在砌砖体工程施工及装饰、设备进场安装。

由于以下原因:

该工程的用地涉及到农民的土地补偿原因,还未协妥再次于20XX年3月5日。

当地农民聚众到施工现场阻拦,阻止我司的该项目部施工人员施工,致使该工程施工工作无法进行。

故此,我司经与贵公司及校方协商并将此事件向主管部门汇报,为避免事态扩大,贵公司及校方要求我司停工等待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协调解决。

将工地的材料归类堆放好;施工场地用安全网围拦,拉挂安全警示标志,安排三名专门的安全巡视人员留守工地,每天巡查工地及时发现停工期间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并及时处理。

同时为了保证项目部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项目部保留关键施工管理人员即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专职安全员。

以保证及时与代建、监理、业主的协调和沟通工作,项目部办公室、民工宿舍、仓库及租用的项目部办公住宿房屋需要保留。

停工期间三名安全巡视人员、项目部保留管理人员的工资及项目部办公室、民工宿舍、食堂、仓库、外脚手架租赁费用予以签证。

其中安全巡视人员工资参考当月当期的《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建筑市场劳务信息价,项目部管理人员工资按施工单位工资标准发放,项目部办公室、宿舍、民工宿舍的的租赁费用按合同签证的租金予以支付。

妥否、请批示!

 

篇二:

停工补偿报告

以下文件的整理思路:

首先分析造价鉴定,供施工方选择,如果不想破坏合作关系,就不选择造价鉴定,进入设计变更环节;不论是否选择造价鉴定,都存在合同解除的依据及其赔偿问题。

基础问题

关于争议的处理方式

按照合同专用条款37.1的规定,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是依法向合同履行所在地法院起诉。

这对施工方而言,是相对不好的一种方式。

如果施工方希望通过仲裁的方式处理与业主之间的纠纷,则必须双方签订书面的仲裁协议,这一点一般都难以实现。

关于时效的问题

施工合同内的索赔时效,指的是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施工方依据施工合同本身规定,向业主方进行索赔时所必须遵循的时间限制。

本项目的实际情况,是因为业主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情况下进行的协商赔偿,所以不受该时效限制,但是施工方还是应该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并且留存相应的证据。

索赔报告送交业主后的反馈时间

如果是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的索赔,监理应在收到施工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默认。

但是,本合同目前已经不是正常合同履行情况下的索赔,而是属于争议的范围,因此本人观点是不受原合同约定的索赔报告反馈时间的限制,但是施工方应该主动、及时地履行自己一方的必要程序并留存证据,以备将来不得已走司法途径处理纠纷时不被动。

送交各类文件的技巧

索赔及争议处理过程中,很多时候会涉及施工方给业主(或监理)送交文件而对方拖延不予接受的问题,这里有两个可以利用的技巧:

1、当对方的电子邮箱设有自动回复功能时,可以用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来传送有关文件。

(该方法之所以可行是因为:

一是电子邮件被合同法确认属于书面形式的一种;二是对方自动回复的邮件证明施工方发送的邮件已经到达,而法律规定的合同的各种通知是“达到”生效;

2、通过给对方寄送快递的方式传递文件,但一定要获得快递公司对方签收的快递回执。

该方法有效的原因同样是因为法律规定的合同的各种通知是“达到”生效。

要特别注意一点,不管用上述方法的哪一种,都必须在确认文件到达后尽快通知对方,否则会有后遗问题。

(一是到达后再通知,如果提前通知,对方会拒绝接收;二是合同双方有及时通知的合同随附义务,如果不履行随附义务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一、造价鉴定

(优点在于可以规避报价失误的风险;缺点在于合作关系破坏,另外还有诉讼和鉴定风险以及费用。

一般申请造价鉴定,是双方合作关系彻底破坏,要依靠法律力量解决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委托专业造价咨询机构对造价进行重新核定的过程。

(一)不可申请造价鉴定的情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1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XX〕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本合同实际情况

理论上本合同属于施工总价承包的总包合同,不在可申请造价鉴定的范围之内,但是从具体情况分析,本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依据如下:

1、无效合同确认的法律依据

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

如果合同订立时,对当事人一方而言属于显失公平,权利受损害方有权利主张撤销合同,一旦合同撤销得到有关司法机关同意,合同即告无效。

2、无效合同确认的合同依据

按照《煤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煤炭建设其他费用规定(修订)》第二章“费用项目组成及内容”,规费指政府和有关权利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

规费包括:

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按照以上规定,规费属于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规定取费的项目,本项目合同价格取费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虽然施工方有一定过失,但是合同违法了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范畴。

同时,由于未记取规费等相关费用,使得合同价格必然低于施工企业的施工成本,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施工方有权利主张变更或撤销合同。

由于本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的范畴,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合同内造价可以申请造价鉴定。

(三)造价鉴定的操作流程

1、工程造价鉴定的委托

委托方是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根据待鉴定工程的具体情况,委托方已书面形式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等级及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的造价咨询机构。

委托书中应详细注明:

受委托单位;鉴定要求;提供的材料;案情简介、委托单位及委托时间。

2、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委托及鉴定的前期准备

造价咨询机构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如接受委托,则在委托书底联或委托回执上签字盖章,并根据待鉴定的工程选择合适的主鉴定人及其它鉴定人员。

主鉴定人应尽快了解案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方提出鉴定所需的有关材料,同时编制鉴定计划。

1)鉴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合格的鉴定人员应具有:

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较强的专业技术实力,一定的组织才能,相关的法律知识,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及与接受委托的鉴定项目无应回避的关系。

其中主鉴定人的确定至关重要,因为其将负责:

选择其他鉴定人员,协调内、外关系,编制鉴定计划;组织现场勘测,撰写鉴定报告等工作。

2)鉴定人的权利及义务

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及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XX]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二章第七条规定:

鉴定人权利:

(1)了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资料;

(2)勘验现场,进行有关的检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

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据职权采集鉴定材料,决定鉴定方法和处理检材;

(3)自主阐述鉴定观点,与其他鉴定意见不同时,可不在鉴定文件上署名;(4)拒绝受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委托。

第八条规定:

鉴定人义务:

(1)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

(2)保守案件秘密;

(3)及时出具鉴定结论;

(4)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人相关的提问。

3)工程造价鉴定所需主要资料包括如下内容

(1)当事人的起诉和答辩状、法庭庭审调查笔录;

(2)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各相关专业工程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技术联系单、图纸会审记录;

(3)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各种补充协议;

(4)当事人双方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及甲供材料的清单;

(5)工程预(结)算书;

(6)招投标项目要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有关的招投标文件;

(7)鉴定调查会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

(8)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年度形象进度记录;

(9)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其它与工程造价鉴定有关的资料。

4)工程造价鉴定计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XX]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五章第二十一条规定:

一般额司法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司法鉴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主鉴定人应根据委托人的鉴定期限,安排好鉴定的具体时间:

(1)阅卷、熟悉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了解合同、协议等所需的时间;

(2)现场实地勘测所需的时间(较复杂的工程可能多次勘测);

(3)计算工程量、套取定额及计取材料价差所需要的时间;

(4)鉴定过程中对遇到的问题进行进行集中研究所需的时间;

(5)做好现场勘测记录及询问笔录(一般应对标的物摄影记录);

(6)当事人查阅记录并签字。

5)勘查记录与询问笔录

(1)注明时间、地点、勘验人或询问人、临场人或被询问人、记录入;

(2)记清问答情况、当事人承认确认或争议情况及关键语句,记准勘测数据。

如需绘制勘测图时应做到清晰准确;

(3)结束时当事人查阅笔录后签字(不识字的按规定宣读按手印);

(4)记录必须存档备查。

6)鉴定资料需要验证和补充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搜集鉴定资料及现场调查等过程,都必须要求在委托人的组织下进行,这样可使委托人了解资料的取得过程,增强了取证过程的合法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对无竣工图或鉴定部位图纸不符的,应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实地勘测并应以绘制勘测图、现场拍照、现场录像及有关的文字记录为主。

由于工程造价鉴定所需的资料很多,多数不能一次搜集全。

在对当事人双方询问时,最好先将询问内容列好,以免遗漏。

3、质证及询问笔录的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律法释[20XX]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十七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实施的依据。

4、计算工程量、套取定额及计取材料价差要做到准确合理与正常工程结算相同。

5、向原被告出示初步鉴定结论。

并根据实际情况修改鉴定结论

由于建筑工程的复杂性与工程造价鉴定准确、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初步鉴定结论形成之后应向原、被告出示。

如有遗漏与误差应根据实际情况修正鉴定结论。

6、确定鉴定结论形成正式的鉴定书(报告)

1)鉴定书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XX]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二十九条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具有下列内容: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2)委托鉴定的材料;

(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5)明确的鉴定结论;

(6)对鉴定人鉴定资料的证明;

(7)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单。

2)需附录资料的内容

(1)鉴定委托书(应详细注明:

受委托单位;鉴定要求;提供的材料;案情简介及委托单位);

(2)涉案单位提供的工程预(结)算文件;

(3)合同书、补充协议;

(4)鉴定调查笔录;

(5)鉴定单位资质证书与鉴定人员的资格;

(6)其他有关资料。

7、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发出[20XX]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二章第四款规定:

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有关的提问。

(四)造价鉴定的费用处理

《建设工程造价规程》CECA_GC8-20XX

6.3.2在鉴定项目合同约定有效的情况下,鉴定应采用但是人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

除非合同纠纷各方另行达成一致约定,否则不得采用不符合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作出鉴定意见,也不得修改原合同计价条件而作出鉴定意见。

6.3.3如果当事人纠纷项目的合同出现如下情况,鉴定受托人可以事实为依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权机关发布的标准和本规程有关规定,独立选择适用的计价依据和方法形成鉴定意见,选择计价依据和方法的理由应在成果文件中表述:

1合同无效;

2合同对计价依据和方法约定不明;

3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和方法无法对纠纷部分进行鉴定。

6.3.6如果当事人对纠纷项目合同、工程量清单、洽商、变更、索赔、工程报价单或结算书等相关文件有效性的约定有分歧,其有效性应请鉴定委托人决定;如果是因对国家计价规定性文件有不同理解而产生的分歧,分歧各方应共同提请相应有权机关解释。

鉴定委托人要求鉴定受托人作出鉴别和判断的,鉴定受托人可依据建设科学技术和工程造价、经济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

6.3.7当事人要求因物价问题调整合同价款时,对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种类、内容、范围(幅度)、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合同中未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因素,或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约定计价中的风险因素,但随后为此发生纠纷的,按以下规定分担风险责任:

1下列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应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

2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调价因素的,鉴定受托人应首先要求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中需要调价的因素;当事人不能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鉴定受托人应提请鉴定委托人确定调价因素;鉴定委托人要求鉴定受托人确定调价因素的,鉴定受托人可依据建设科学技术和工程造价、经济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

3当事人未约定调价计算方法的,鉴定受托人应首先要求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中需要采用的计算方法;当事人不能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鉴定受托人应提请鉴定受托人确定计算方法;鉴定受托人要求鉴定受托人确定计算方法,鉴定受托人可依据建设科学技术和工程造价、经济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

4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物价风险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

1)如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小于或等于5%的,不予调整;

2)如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大于5%的,如合同工期得到履行,发承包方各承担50%;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并由发包人承担;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并由承包人承担。

5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6管理费和利润的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6.3.8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纠纷,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丁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

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3.9由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

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金额:

1本规程第

6.3.8条规定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2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

3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4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雇员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

5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

发承包双方办理结算工程款时,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价款。

二、设计变更

按照本合同协议第六条规定,“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8.图纸;……”。

(一)设计变更的界定

1、投标报价的确定依据

(1)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第二部分“招标文件”8.1规定,“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招标公告;……第六章图纸;……”。

(2)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第三部分“投标报价”11.2规定,“……报价依据:

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图纸、技术资料’……”。

综上所述,投标报价的确定依据是招标图,合同价款所对应的基础也应该是招标图。

2、工程设计变更的合同和法律依据

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第29.1规定,“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设计变更手续,那么合同双方相当于对变更设计达成一个补充协议。

虽然发包人没有履行设计变更的相关手续,但是双方有现场图纸交接的相关手续,且施工方按照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施工,得到发包人及其监理的确认,按照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依据该规定,设计变更事实补充协议是存在的。

同时,法释〔20XX〕14号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3、变更设计范围的明确

按照上述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定,招投标过程中,报价确定的依据是招标图纸,因此招标图纸与后期施工图纸之间的差异直接构成设计变更。

(二)变更设计的费用确认

1、费用确认依据

(1)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第三部分“投标报价”11.8规定:

“11.8.1招标文件图纸范围内工程,实行总价报价,工程量发生变化(投标文件数量与实际数量不同),造价不调整。

”;

“11.8.2设计变更经招标人签字同意后,按照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作为结算依据。

招标文件中没有单价的,按施工费用让利10%确定工程造价(不计利润,除主要材料外为施工费用)”。

(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23条规定:

“23.1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合同履行过程中工期、质量、安全以及价格等各种风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价款不因市场价格变化因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任何因素而调整”。

“23.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当发生下列事项(包含但不限于)且履行签证、报批手续后执行或另行补充协议。

(2)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

2、结论

对于施工过程中的图纸变化,非承包商能够预见或控制,合同也未明确应由施工方承担责任,且合同明确属于合同外调整价格的范围,因此,双方履行相应的手续后实施。

(三)变更设计的费用处理

1、处理依据

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23.3规定,“变更费用调整办法如下:

(1)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单价计算;

(2)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以次单价作为基础确定变更单价;

(3)合同中没有适用和类似的单价时,承包人按照如下原则编制施工图预算结果:

(e)按施工费用让利10%确定工程造价(不计利润,除主要材料外为施工费用)”。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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