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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原理与实务讲义

《合同法原理与实务》讲义

——以案说法

引言:

21世纪是法治的世纪,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高速前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法律体系正在不断完善,可是,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情形。

法律的进步、法制的完善,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

现实社会关系的进展,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转变,增进了法律的进展转变;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进展,直接推动了法律进步的进程;而全民法律意识、法学素养的提高,对实现法治国家那么是更为关键的、决定性的因素。

新世纪对人材的要求已不单单限于把握外语、运算机等技术,了解并把握必然的法学知识也是应具有的素养之一。

在这种情形下,愈来愈多的在校大学生将法学选修课作为自己的第一选择,愈来愈多的学生开始关注身旁的法律事件,学习用法律武器爱惜自身的权利。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大体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份。

合同法所标准的合同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是人们生产、生活中所不可或缺的法律手腕。

老百姓的日常生计、法人的生产经营、一国的科技进步、社会财富的增加、国际经济交往,都离不开合同法。

合同法在标准市场主体及其经济行为,维系市场秩序,增进经济进展等方面,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同时合同纠纷也普遍存在于人们生活中,如何解决纠纷,如何打合同纠纷官司,也成为人们面临的难题。

面对博大精深、义理精微的法学知识,如何让没有太多法学基础的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在较短的时刻内对合同法和诉讼法学知识有一个直观、全面的了解呢?

咱们以为,法律为民众生活的标准,亦应为民众能够把握运用的工具。

因此,学习简单、生动、切近生活的案例,寓教于乐,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好方式。

基于以上熟悉,法学院的几位教师和实践体会比较丰硕的兼职律师,讨论并设计了“以案说法”的教学方式,通过简明、生动、通俗易懂、深切浅出的案例教学方式,将合同法的原理和合同案例的司法实务结合起来,使学生在真实生动的案例引导下,慢慢了解合同法的大体原理和诉讼程序中的必要的法律知识,通过32个学不时刻,使学生学到一些有效的法律知识。

为此,咱们的教学大纲在编写中力求做到以下几点:

1.在体例设计上,依照合同法和诉讼法的知识结构对相关案例进行体系化排列,使之逻辑鲜明,层次清楚。

2.在内容安排上,各个部份撷取一些关键的术语进行阐释,做到学理与案例的契合,法律分析深切浅出,通俗易懂,以帮忙没有太多基础的学生了解和明白得案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点。

3.在案例选取上,舍弃那种仅仅为某一具体问题设计案例的做法,选择现实中阻碍较大的、公布的真实案例,使学生能够真实感受现实生活中法律的复杂性。

案例的选择加倍切近生活,文字案例与视频案例相结合,法律问题集中设计在合同法和诉讼法的大体知识点上。

咱们希望通过咱们精心设计的教学大纲体系,使学生在轻松的学习试探中,了解、把握合同法学和诉讼法学的大体知识,

以案说法讲义

一、合同成立法律问题和诉讼法大体制度建议学时:

6

(一)术语说明

一、合同二、要约3、许诺4、要约邀请五、民事程序6、民事纠纷、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7、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协议管辖等8、管辖权异议九、起诉与受理

(二)课堂案例分析

1.要约未经许诺,可否成立合同?

案情介绍

某商厦因建造大楼,急需钢材,遂向甲钢材厂、乙钢材厂及丙钢材厂发出函电,称:

“我单位急需螺纹钢5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去购买。

”三家钢材厂在收到函电后,都前后向商厦答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钢材的价钱。

丙钢材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商厦送去500吨钢材。

在该批钢材送到之前,商厦得知乙钢材厂所生产的钢材质量较好,且价钱合理,因此,向乙钢材厂发出函电,称:

“我单位愿购买贵厂500吨钢材,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

”在发出函电后的第二天上午,乙钢材厂发函称已预备发货。

下午,丙钢材厂将500吨钢材送到工地,而商厦却告知丙钢材厂,它已决定购买乙钢材厂的钢材,因此不能接收丙钢材厂送来的钢材。

丙钢材厂以为,商厦对其发出的是要约,它发出函电并输送钢材的行为是许诺,合同因为许诺而生效。

商厦拒收货物已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两边协商不成,丙钢材厂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厦履行合同,接收钢材,不然便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什么是民事纠纷?

2、发生民事纠纷后,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法有哪些?

3、是不是何时起诉都能够?

到法院起诉法律如何规定?

——诉讼时效。

4、本案中,商厦与三家钢材厂之间是不是已经组成合同关系?

评析:

一、所谓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民事冲突。

民事纠纷的特点有:

第一,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民事纠纷主体之间不存在服从或隶属的关系,在纠纷中处于平等的当事人的地位;第二,内容是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组成了民事纠纷的全数内容,超出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这一范围,就再也不属于民事纠纷;第三,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由于民事纠纷主体的平等性,法律给予了其最大的自由度,基于私法自治原那么,只要不损害到第三者的利益,当事人之间能够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

本案中,商厦和丙钢材厂作为市场主体,二者并无隶属关系,均属于平等的民事活动参与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进程中发生了纠纷,当属于民事纠纷。

二、关于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一样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第一,自行协商这是自力救济(私力救济)的一种方式,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依托自身的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保护自身权益的目的。

自行协商指纠纷的两边彼此妥协和妥协,从而使情形取得解决。

第二,民间调解这是社会救济的一种方式依托社会的力量来解决民事纠纷。

即由民间调解组织对民事纠纷进行居间调停,对当事人两边说明利害关系,从而增进两边和解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机制。

第三,仲裁仲裁是依照争议两边的意愿,将争议提交必然的居中裁决的机构来裁决的解决方式。

第四,民事诉讼指将争议诉诸法律,这是一种将争议交给特定的国家机关来处置的一种最有权威和最有效率的解决机制。

以上四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就其优缺点而言,自行协商和民间调解的方式的优势是快捷、本钱低,能够完全解决纠纷,但需要两边的诚意和妥协,且达到的结果其履行缺乏保障;仲裁的优势是合法有效的仲裁裁决能够取得法院的强制执行,也比较快捷高效,仲裁员也多由某些行业的专家担任,有利于处置涉及商业及工业领域专门性问题的民事纠纷,同时也便于保守秘密,缺点是需要以两边志愿为前提,而且有关身份关系的纠纷,如离婚、亲子、继承等,不得申请仲裁,同时本钱相对来讲也较高,而且,选择了仲裁的方式就不能够再选择民事诉讼的方式。

关于民事诉讼来讲,一方一旦将争议提交给了司法机关,法院就会凭借审判权来确信争议两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动用国家的公权利来确保裁决的执行;另一方面,这种解决方式又具有标准性,诉讼的整个进程都必需严格依照法律标准来进行,能够使纠纷取得最公平和合理的解决,是民事权利的最后的救济机制。

但这种方式耗时长、本钱高。

民事纠纷产生以后,并非必然要诉诸法律,纠纷主体要依照具体情形,考虑到要付出的本钱,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解决方式。

3、诉讼时效

假设:

本案中,商厦与2003年8月1日收了乙钢厂的钢材却没有付款,乙厂鉴于两边有业务关系,一直没有追要,直到2005年10月15日,乙厂与商厦关系恶化,现在才想起追要货款,能胜诉吗?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那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制度。

一样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明白或应当明白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可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爱惜。

若是半途乙厂曾经向商厦索要过货款(有证据证明),其诉讼时效那么能够中断,从头计算。

4、本案涉及对商厦与三家钢材厂之间的发函行为的性质认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3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许诺方式。

”可见,要约和许诺是合同订立的两个时期。

所谓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要约作为一种订约的意思表示,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法律拘谨力。

因此,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劳,那么必需具有必然的条件。

《合同法》第14条规定了要约须具有的两个条件:

一是内容具体确信。

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需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要紧条款,若是不能包括合同的要紧条款,许诺人那么难以作出许诺;所谓“确信”,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需明确要约人的真实用意,如此受要约人材能有针对性地进行许诺。

二是说明经受要约人许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在实践中,要约往往与要约邀请相混淆。

所谓要约邀请,是指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其向自己提出要约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仅是一种提议,目的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不能因相对人的同意而成立合同。

要约邀请在性质上属于一种事实行为,可不能产生法律拘谨力,要约邀请人一样不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依照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要约和要约邀请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

第一,依法律规定来区分。

法律若是明确规定了某种行为属于要约或要约邀请的,即应依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

例如,《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二,依照当事人提议的内容来区分。

当事人的提议中是不是包括了合同的要紧条款是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要紧标准。

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括合同的要紧条款,如此才能因受要约人的许诺而成立合同。

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因此,它没必要要包括合同的要紧条款。

第三,依照交易适应来区分。

例如,询问商品的价钱,依照交易适应,一样以为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本案中,存在着三个意思表示:

第一个是商厦别离向三家钢材厂发出的函电;第二个是三家钢材厂答复了商厦的函电,称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钢材价钱,而且丙钢材厂派车给商厦送去了500吨钢材;第三个是商厦向乙钢材厂发出的第二封函电,表示购买乙的钢材。

从三个意思表示来看,它们具有不同的性质,应区别对待。

第一个意思表示即商厦向三家钢材厂别离发函的行为,应认定为要约邀请。

因为在该意思表示中,商厦只是表达了一种想购买钢材的意思,这从“如贵厂有货,请速来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去购买”中即能够看出来,而且该意思表示中欠缺合同的有关要紧条款。

第二个意思表示中三家钢材厂回函的内容明确具体,包括了订立合同所需的标的物、规格、数量、价钱条款,而且有特定的受要约人,因此,三家钢材厂的回函组成了要约,而非对商厦第一次意思表示的许诺。

第三个意思表示即商厦向乙钢材厂发出的第二封函电因符合许诺的要件应属许诺。

从案情可知,这封函件发出第二天乙钢材厂就发函表示预备发货,说明许诺通知已抵达要约人,如此商厦与乙钢材厂之间的生意合同成立。

通过以上分析,能够确信在丙钢材厂诉商厦违约一案中,商厦的第一次发函行为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没有拘谨力。

而丙钢材厂对商厦的发函行为不是许诺而是要约,由于没有取得商厦的许诺,合同并无成立。

因此,商厦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丙钢材厂将500吨钢材送到商厦并非是履行合同,商厦也没有义务接收。

至于丙钢材厂因送货而受到的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

2.口头订立的合同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劳?

案情介绍

张华与李勇是好朋友,二人在同一所大学就读,且住同一宿舍。

2003年2月25日晚,张华拿出一款新的MP3请大伙儿欣赏,并称这是他爸爸从国外带回来的。

当传到李勇手中的时候,李勇马上被耳机中优美的音乐感动。

由于李勇早就想买一部MP3,因此显得爱不释手。

张华见此情形,便说:

“李勇,你喜爱就廉价一点卖给你吧,你就给1000元吧,谁让咱们是好朋友呢!

"李勇一听,超级快乐,因为该产品在国内的商场要卖接近2000块钱,便欣然许诺,并说:

“钱过一阵子再给你吧。

”半个月后,李勇听够了,觉着MP3也只是如此,于是找到张华要将MP3还给他,张华一听不快乐了:

“我不是已经卖给你了吗?

你怎么反悔了?

”李勇说:

“那是咱们在宿舍说着玩的,不能算数,我只是想借着听一听。

”为此,两人产生了争议,张华坚持要李勇付款。

问题:

1、口头订立的合同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劳?

二、若是两边争吵不下,一方要起诉的话,应当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评析

一、在本案中,李勇在口头许诺张华购买其MP3后,可否以“说着玩”为由否定合同的存在而不履行其付款义务,这是本案的争议所在。

在本案中,张华与李勇之间存在一个口头约定,这种口头约定事实上是合同的一种形式,所谓口头合同,是指两边当事人只用谈话、等语言形式对合同内容达到一致的协议,无任何书面的或其他有形载体来表现合同内容。

依照《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纳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当事人订立合同能够采纳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口头合同具有与书面合同一样的效劳,只要口头合同符合合同的成立及有效要件,该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劳,受法律爱惜。

在本案中,张华与李勇订立的口头合同是两边真实意思的表现,不属于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形,因此,该合同有效成立,李勇不能以“说着玩”为借口否定合同的存在,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向张华支付价款1000元。

二、起诉和应当注意的问题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为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时,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予以司法爱惜的诉讼行为。

起诉的条件包括:

第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谓“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或受自己治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了侵害或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

与争议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不是适格的原告,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有明确的被告;指被告要特定化,且能够提供简单情形(性别、职业、居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

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四,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起诉的方式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起诉方式以书面起诉为原那么,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能够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下面是一起诉状的格式:

民事诉讼状

原告:

张华,男,×岁,×族,×市A大学×学院×系大二学生,现住A大学学生公寓

委托代理人:

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李勇,男,×岁,×族,×市A大学×学院×系大二学生,现住A大学学生公寓

诉讼请求

1.被告支付购买MP3款1000元;

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林某、王某,均为同宿舍同学。

(证人住址)

此致

敬礼

××市××区人民法院

附:

1.本诉状副本×份;

2.证人林某、王某证言各一份;

起诉人:

张华

××年××月××日

3、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

1995年4月,河北省某机电公司向天津某贸易公司购买一批彩电。

合同在北京海淀区签定。

合同规定贸易公司为机电公司代运,货到付款;如发生争议,两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北京市海淀区或河北省某机电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后两边在合同的履行中产生纠纷,贸易公司向天津市贸易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机电公司交付货款,法院受理了本案,但被告以有协议约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问题

一、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一样应该如何选择管辖法院?

二、在合同中,当事人能够约定合同纠纷产生后的管辖法院吗?

3、两边关于合同管辖法院的约定有效吗?

4、天津市贸易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此案有无管辖权?

评析:

一、如何选择管辖法院?

所谓管辖,是指确信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一、级别管辖指人民法院内部上下级法院之间在管辖上的分工。

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分为几级?

四级,即设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并设军事、铁路、水运等专门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规定级别管辖的基准有两个:

一、案件的性质二、案件的阻碍范围。

司法实践中又增加两项:

3、案件的繁简程度4、诉讼标的额大小。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

第一,重大的涉外案件;

第二,在本辖区内有重大阻碍的案件;

第三,最高法院确信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诉讼标的额为:

银川市中级法院受理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和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居处地不在本省区的民商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那些在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有重大阻碍的案件。

最高法院那么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阻碍的案件或以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北京高级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8000万元。

除此之外的民事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依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确信同级的不同区域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确信的一样原那么是“原告就被告”,

所谓的原告就被告,是指一样情形下是依照被告居处地来确认管辖法院。

例如:

甲借乙5000元,后甲去外地开饭馆,两年未回。

乙多次催要欠款,甲既不回家也不还钱。

现乙想起诉,但不知该向何地法院起诉。

被告是公民的,居处地指的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居处地与常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常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处地时起至起诉时已经持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址,但住院就医的地址除外。

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居处地是指法人的要紧营业地或要紧的办事机构所在地,一样是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记录地。

同时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关于合同纠纷,原告能够选择被告居处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关于本案来讲,诉讼标的并非是专门大,从级别管辖上来讲应该属于基层法院管辖;在地域管辖上,由于全然没有订立合同,因此合同履行地无从谈起,原告能够选择陈某居处地法院起诉。

而陈某在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若是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那么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能够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

2、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协议管辖制度。

所谓协议管辖,是指两边当事人依据法定条件,在纠纷发生前后通过书面方式合意约定管辖法院。

依照规定,协议管辖的适用需要知足以下要件:

第一,只适用于一审案件;第二,只适用于合同纠纷;第三,必需在法定范围内约定法院,被告居处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定地、原告居处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第四,必需用书面形式;第五,不能违抗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关于那个问题,要紧牵涉到协议选择是不是必然要知足择一性要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

“合同的两边当事人能够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居处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定地、原告居处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背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992年7月发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对协议管辖作了进一步说明,“合同的两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选择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确信管辖。

”在1995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问题的复函》(法函[1995]157号)中再次明确强调,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

“合同的两边当事人能够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居处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定地、原告居处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是当事人约定上述列举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依据《意见》第24条规定,该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

”从这两个司法说明的规定内容看,当事人只能选择《民事诉讼法》第25条所列5种管辖中的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若是在管辖协议当选择了5种管辖法院中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那么这种管辖协议是无效的。

我国理论界和审判实践中在讲到协议管辖的条件时普遍以为,当事人须在协议中对管辖法院作出明确的约定,不明确那么管辖无法依协议确信,选择多数法院无法依据协议确信管辖法院。

因此当事人必需作确信的、单一的选择作为协议管辖的条件之一。

因此在本案中,当事人签定的协议管辖条款是无效的。

但此刻也有人以为,当事人若是在管辖协议当选择了5种管辖法院中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并没必要然要致使约定无效,现在能够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一起管辖的原那么,即原告能够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4、从上面咱们列举的协议管辖的要件来看,天津市贸易公司所在地法院关于此案没有管辖权。

案例分析:

打官司时,诉讼费怎么算?

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给自己造成损失,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补偿损失5万元。

请问:

一、诉讼费应该是多少?

由谁来承担?

二、若是法院裁决只补偿1万元,诉讼费怎么算?

答案:

一、诉讼费应该是:

50+40000*%=1050元。

由原告甲公司预交。

二、若是法院裁决只补偿1万元,诉讼费应是:

50元,由败诉方乙公司负担。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方法》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志愿承担的除外。

  部份胜诉、部份败诉的,人民法院依照案件的具体情形决定当事人各自大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因此,起诉时,诉讼标的额不宜盲目提高。

一、诉讼费用概念及功能

诉讼费用,又称为裁判费用或审判费用,是指当事人因进行诉讼而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

诉讼费用的功能:

(一)减少国家财政开支,进而排除少数人进行诉讼费用却由全社会负担的不合理现象。

(二)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三)有利于教育当事人自觉遵遵法律,履行民事义务。

二、诉讼费用内容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劳的裁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给予强制执行效劳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其他费用: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助,由人民法院依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本钱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诉讼费用交纳方法

(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

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别离依照以下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依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依照以下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份,依照%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份,依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份,依照%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份,依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份,依照%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份,依照%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份,依照%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份,依照%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份,依照%交纳。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了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依照不服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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