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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法规

发现不洁食品,能否拒付全部就餐费用

案例介绍

2001年12月,王先生全家到本市一家餐厅就餐。

王先生在就餐中,发现鸡汤中有一只苍蝇,便找到餐厅的经理,要求拒付全部就餐费用,并提出索赔。

餐厅经理表示,对此事感到抱歉,餐厅愿意免费为王先生换菜,至于其他要求免谈。

双方坚持不下。

王先生感到十分气愤,自己食用了含有苍蝇的鸡汤,现在连拒付就餐费用和请求赔偿的要求都不能实现,消费者的权利体现何在。

第二天,王先生便到市消费者协会反映情况,通过市消费者协会向该餐厅提出了赔偿损失200元,并归还就餐费用的要求。

然而该餐厅明确表示将不予采纳王先生的要求,并认为王先生有敲诈的意图。

双方一度发生争执,引来了新闻记者的采访。

最终餐厅为了不扩大此事的负面影响,在市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王先生和该餐厅达成了协议,该餐厅双倍返还王先生消费鸡汤的费用,并赔偿王先生55元.

消费者在餐厅就餐中,发现不洁食物,可以拒付全部就餐费用吗?

消费者可以向餐厅提出哪些请求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分析

本案涉及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发现不洁食物,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问题。

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任何社会组织、团体、单位均应排除在“消费者”者概念之外。

只有分散的、单个的自然人,才需要特殊保护;而个体社会或成员只有在为个人生活目的进行消费活动时,才被视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消费者。

消费者的权利,是指在消费活动中,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的总和。

包括安全保障权、知悉情况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结社权、获得相关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批判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放在了首位,其中第7条第1款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因为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物质财产,是《宪法》和《民法》赋予公民个人基本权利在消费领域中的具体体现。

因此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

求。

同时,消费者还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餐厅作为经营者,本身要依法履行保护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以及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22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

有效期限。

”在本案中,餐厅提供给王先生的食物中含有苍蝇,不符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餐厅没有或没有完全履行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和保证质量的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王先生的安全保障权,王先生有权要求餐厅提供保障人身安全的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牛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规定:

“经营者提供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由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知,王先生一家如果已食用了鸡汤,鸡汤又确实损害了王先生一家人的身体健康,王先生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向餐厅提出赔偿请求。

如果餐厅主观上存在欺诈,那么王先生可以要求增加赔偿额,但以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为限。

所以,在本案中,王先生不能向餐厅提出拒付全部就餐费用的要求。

一次性餐具能否重复使用

食物中毒起的赔偿责任

案例介绍

2000年11月11日陈然在一个体户的饮食店里就餐,吃了一份酸菜鱼汤。

一会儿便感到身体很不舒服,以为是感冒了,就回到家中。

下午陈然呕吐不止,直喊肚子疼,于是家人将他送往医院急诊。

经医院医生询问,才知道他中午吃了鱼.结合病情,医生认定陈然是吃了有毒的鱼以后引起的食物中毒。

经过抢救,陈然于五日后病愈出院。

陈然认为自己是因食用了那家个体户店中的鱼中毒住院的,要求其承担全部医疗费2000元.并支付营养费835元、交通费62元,合计2897元。

店主亦意识到陈然中毒是因食用了自己购买的死鱼所做成的酸菜鱼汤所致,为不扩大影响,表示愿意承担医药费,但不愿承担其他费用。

由于二人就赔偿问题未达成共识,陈然于11月18日起诉于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民事庭受理此案,经调查,双方对赔偿原因和责任均无明显分歧,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店主承担陈

然医疗费2000元,并承担误工工资400元、生活补助费200元,合计2600元。

建议

本案涉及食物中毒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在《食品卫生法》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因食物中毒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最常见的一种,除此以外便是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

依《食品卫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承担因食物中毒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需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侵权主体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即从事食品的生产、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承担因食物中毒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汪某加工鱼出售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销售活动,符合食物中毒民事赔偿主体的资格。

第二,因食物中毒发生了人身损害事故。

人身损害包括对个人生命、健康的损害,损害必须是客观明显的。

而不能是精神性的、潜伏的危险。

本案因食物中毒陈然发生了腹泻、呕吐等现象,他的健康权受到了严重损害,可以请求赔偿。

第三,人身损害与食物中毒之间有因果联系。

本案中陈然要求店主赔偿损失,包括医药费、营养费、交通费,但最后一项(交通费)与食物中毒无直接的联系。

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人民法院不予承认。

第四,侵害人主观有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对违反法律存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违法仍然追求危害社会的行为,过失指行为人应当知道行为违法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事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对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造成的损害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个体户张某,用购买的死鱼做酸菜鱼汤,主观上存在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基本精神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侵犯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

本案陈然未死亡,仅是身体的健康受到损害,因此侵害人只需赔偿医疗费、误工工资、生活补助费。

依据《食品卫生法》第48条规定:

“行为人违反法律造成他人食物中毒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

《民法通则》中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因食物中毒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主要是支付赔偿金,除此以外侵害人还应该停止侵害、消除危险。

鉴于陈然已病愈,由店主支付赔偿金2600元,这

种方式对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害,促进侵害人改正错误很有效。

赔偿金应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诉前对赔偿金的要求均不合法律规定,故未能达成议。

在法院主持下,在以法律为根据的基础上通过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终于友好地解决了赔偿金问题。

建议

随着公民法律知识水平的不断提高,保护人身权的意识会不断加强。

关于食物中毒引起的赔偿纠纷要求侵害人、受害人、法院要认真把握《食品卫生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因食物中毒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

食物中毒,如何取证

案例介绍

消费者林某一家和梁某一家共八人分别在饭店吃完火锅回家。

半个小时后,陆续有人出现头晕、腹痛、呕吐腹泻、畏寒出汗、全身抽搐、手脚麻木、呼吸困难等症状。

到次日早上,共有七人先后被送入附近多家医院急救。

消息很快传到市防疫站,该站马上分别到饭店和医院进行取样化验。

化验结果表明,七位病人甲胺磷均显示阳性,饭店油麦菜上的甲胺磷达0.1lmg/kg(正常值应为0.01mg/kg)。

七位病人中有四位中毒较深须住院治疗。

出院后,消费者向饭店提出每人赔偿2万元的要求,饭店以未收到检验报告为由.多方拖延。

消费者遂投诉到区消费者协会。

分析

区消协受理后,即向该店交涉了解情况。

饭店以区防疫站对该店蔬菜检验结果在正常值内为由,声称中毒事件与其无关。

消协对该案分析后认为,尽快取得市防疫站对所有检验报告的结论是该案的关键。

消协取得了市卫生防疫站关于该中毒事件的情况报告后,饭店负责人仍对区防疫站报告上的“油麻菜”和市防疫站报告上的“油麦菜’’咬文嚼字,企图再次开脱责任。

该会认为,“麻”与‘‘麦”只是笔误,市卫生站综合多家医院和区防疫站的检验报告结果都证明了消费者中毒是甲胺磷农药中毒,结论是一致的,无可争议。

本案中,由于饭店提供了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菜肴,导致消费者中毒,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

消协受理调解,难点是区防疫站检验蔬菜报告与市防疫站对这次中毒事件的报告有差异:

区防疫站在事发第二天对该店蔬菜检验两项

结果表明:

甲胺磷含量均少于0.01mg/kg敌鼠纳未检出;而市防疫站报告中清楚说明对消费者的呕吐物检验结果:

消费者是甲胺磷中毒。

经营者企图只用防疫站的检验报告为自己开脱,其证据是站不住脚的:

第一,区防疫站检验报告是抽样检查,不能代表该店已加工上桌被食用的蔬菜和所有未加工的蔬菜;第二,多家医院及市卫生防疫站的检验结果表明,消费者呕吐物中含有过量的甲胺磷;第三,市防疫站处理这次中毒事件的报告明确作了结论:

中毒食品是污染了甲胺磷农药的蔬菜,中毒场所即是该饭店。

区消协在复杂的案情中,能够抓住主要线索,认真分析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对此进行论证辩驳,坚决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与饭店达成协议,共获赔3.32万元。

建议

俗话说:

“空口无凭”,取得确凿充分的证据,是寻找事实真相的关键一步,没有有效证据证明损害事实,就是有再大的冤情,消协也爱莫能助。

实践中,取证困难一直是调解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消费后不注意索要和保留交易单据;

二是有的经营者缺乏守法经营的自觉自律性;

三是涉及多个行政部门交叉管辖范围时不易协调。

为此,首先建议消费者多留点心眼,特别是注意索要和保留消费凭据,一旦出现纠纷能提供出证据,减少处理难度。

发现不守法经营的商家,应尽快向工商和税务部门举报。

当然,从职能部门来说,也应加强对经营者的税务管理和检查。

坚决查处各种偷税漏税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其次,涉及多个行政部门交叉管辖的案件,应确立一个优先处理原则,即以首先维护消费者权益为处理原则,各部门根据这一原则组织协调。

食物中毒,如何索赔

一天晚上7点左右,王、周两位男士与胡小姐三人相约到校门外一家冷面馆吃饭,三人共点了四道菜:

孜然羊肉、西红柿牛肉、苦瓜煎蛋及一份青菜,其中的西红柿牛肉特别新鲜。

三人边聊边吃到了晚上9点,胡小姐在去卫生间时突然晕倒在地,当场牙被磕掉,举起手时发现手的十个指甲发青,在大学学过化学的胡小姐马上意识到自己是中了毒。

王先生也感到身体不适,随后三人即坐出租车去医院诊治,胡被诊断为:

急性亚硝酸盐中毒,右上前牙因外伤牙冠部分折断。

王先生经医院诊断为:

急性亚硝酸盐中毒。

经过查实证明该面馆在出售的牛肉菜肴中所加入的含有亚硝酸盐的食品添加剂过量,致使王先生等人亚硝酸盐中毒。

亚硝酸盐是一种化学品,其添加在肉类当中,可以使本已过期甚至变质的肉重新呈现出一种很新鲜的观感与口感。

这种化学品长期被一些餐馆的经营者用于将过期未卖出的肉加工、调制,然后再做成美味端上宴席。

卖者不说,食者不知。

谁知这次过多的亚硝酸盐往肉里一洒.偏偏吃出事了。

受害的胡、王二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面馆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

法庭上,面馆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但对胡、王二人的精神损失表示异议。

法院认为,作为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消费者胡、王二人在面馆消费并接受服务时,面馆未能保证其提供的饮食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其出售的食物中不适量地使用食品添加剂,致胡、王二人急性亚硝酸盐中毒,面馆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胡、王二人起诉要求面馆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失费,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因面馆的过错致使胡、王二人的身体无辜受到病痛,使其精神受到损害,面馆应给予抚慰与补偿。

赔偿额度考虑侵害人的过错程度和受害人的损失状况予以判定。

最后法院判决冷面馆赔偿胡、王相关的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5000余元,同时判决赔偿精神补偿金2000元。

分析

这是一起消费者成功维权的案例。

应当说,近年来,消费者的成熟度增强了不少。

调查显示,六成以上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是找商家处理、向消协投诉或者视损失大小后再作决断。

但令人关注的是,视损失而采取行动的比例是消费者选择可能最高的(比例高达66%),也就是说,很大一部分不满往往由于消费

者觉得损失不大而并没有反映出来。

此外,愿意通过法律途径来为自己找回权益的消费者比例也不足四成。

调查还显示,78%的消费者在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因“涉及的商品或服务金额太小,不值得”,从而放弃维权,此外,也分别有67%和58%的消费者往往会因为“投诉太麻烦,耗不起精力和时间,不想折腾”和“觉得负责接待的单位互相推诿,不及时处理,浪费时间”而放弃维权。

现在,消费者维权的手段、方式和途径看起来很多,那么,到底用哪些手段、何种途径最有效呢?

调查显示,41%的消费者认为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侵权行为并谋求解决是最有效的,还有20%的消费者认为媒体曝光的效果也不错。

至于具体的投诉方式,64%的消费者愿意通过电话向有关部门投诉,进行维权。

此外,也有28%的消费者更愿意选择上门投诉。

建议

“以诚信为本’’是商家的经营之道,随着现代商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大多数商品经营者都能够做到诚信经营,但是总有极个别的商家却以种种手段对消费者进行欺诈,如果消费者遭遇欺诈,那么应当怎样维权呢?

首先,消费者可以协商的方式,同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就其欺诈行为进行协商,双方在互谅的基础上解决问题。

其次,消费者还可以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地工商部门都已设立了12315投诉热线)或者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让管理部门从中协调解决问题。

如果消费者通过上述两种方法依然不能解决问题的话,那

么消费者只能通过法律途径以向法院起诉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依据我国的法律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消费者如果起诉商家,应当向法院提供从该经营者手中购买商品的证据。

证据是消费者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因此在消费中遭遇欺诈时消费者应当注意保护和搜集证据。

但消费者却往往忽视相关证据的搜集,一旦经营者不认账,那么消费者有理讲不清的现象就在所难免。

因此相关证据的搜集对消费者能否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至关重要。

用餐时卡式炉气罐爆炸致残,

告谁

案例介绍

原告贾某与家人及邻居在餐厅聚餐,餐厅提供给他们使用的炉具为YSQ—A“众乐”牌卡式炉,提供的燃气为气雾剂公司生产的罐装“白旋风”牌边炉石油气。

贾某等人使用完第一罐,换置第二罐继续使用约10分钟时,使用中的气罐发生爆炸,致贾某面部、双手烧伤。

当即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62医院治疗,诊断为:

面部、双

手背部深2度烧伤,面积为8%。

贾某学习成绩居于班级前茅,三个月以后就要参加高考。

贾某住院治疗52天。

住院期间应支付治疗费1.29507万元,其中已由餐厅垫付6703.50元;住院期间经医嘱购置的营养品费用为3809.48元;致伤后的护理费为7051.50元;交通费4293.90元;残疾者生活自助用具费3559.35元。

上述费用共计3.166493万元。

贾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

事故发生使我面部及双手严重烧伤。

现我容貌被毁,手指变形,留下残疾,不仅影响学业,而且给我的身体、精神均造成了极大痛苦。

要求气雾剂公司、炉具生产厂和餐厅共同赔偿医疗费、治疗辅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学习费等3.771163万元,赔偿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今后生活补助费5.184

万元、未来教育费2万元、恢复治疗费30万元,手术整容费60万元及残疾赔偿金65万元。

共计165.95516万元。

贾某之父强调:

“金山、银山换不来我女儿的容貌,抹不去我们全家的悲苦和压

抑。

气雾剂公司辩称:

餐厅使用的卡式炉气罐系我公司组装生产,气液、气罐均从生产厂家所购买。

现无证据证明此次事故是因我厂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

该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炉具漏气出现小火所造成的,与气体成分无必然联系。

我公司的产品质量合格,贾某起诉我公司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炉具生产厂辩称:

我厂严格按照国家城市建设环境保护部、轻工业部1984年9月1日实施的关于家用煤气灶技术要求的部分标准生产的卡式炉.经轻工业部日用五金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为合格产品。

该产品的使用说明书中已明确要求使用中国液化石油气安全公司所检验的液化丁烷瓦斯。

气雾剂公司灌装的气液不符合上述标准,

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故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餐厅辩称:

此次事故是因为卡式炉和气罐质量问题引发的,我餐厅提供服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并请求法院判令责任方支付我方为贾某治疗已垫付的费用6703.50元。

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国家技术监督局对此次爆炸事故原因进行了技术鉴定。

鉴定结论为:

边炉石油气罐的爆炸不是由于气罐选材不当或制造工艺不良引起的,而是由于气罐不具备有盛装边炉石油气的承压能力引起的。

事故罐的内压较高,主要是由于罐中的甲烷、乙烷、丙烷等的含量较高,气罐内饱和蒸气压高于气罐的耐压强度,是酿成这次事故的原因。

灌装后的边炉石油气的混合气达0.95Mpa和0.98Mpa(15℃和23℃),“白旋风”牌边炉石油气罐不具备盛装上述成分石油气的盛装能力。

卡式炉内存在一个小火是酿成事故的诱因。

卡式炉仓内存在小火是由于边炉气罐与炉具连接部位漏气而形成的。

又经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YSQ—A“众乐”牌卡式炉进行测试,认为该产品存在有漏气的可能性,如果安装不当,漏气的可能性更大。

经鉴定:

贾某损伤为面部、双手烧伤,经治疗目前伤情已稳定,遗留面部及双手片状疤痕,对其容貌有较为明显的影响。

依照有关规定,贾某目前劳动能力部分受限,丧失率为30%。

又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62医院证明,贾某今后面部及手部可进行药物及皮肤美容护理治疗,费用约5万~6万元;必要时可再行手术治疗,费用约1万元。

但治疗后仍遗留部分瘢痕难以消除。

人民法院还查明:

气雾剂公司生产的“白旋风”牌边炉石油气气罐罐体表面所印英文标注为“WARNING:

ExTREMELYFI,AMMABLEC0

NTAINSLIQUEFIEDBUTANEGASUNDER—PRESSURE:

NEvERREFILLGASINTOEMP—TYCAN”(警告:

瓶内装有极易燃烧的液态丁烷气:

用完后绝不能再次充装);所印中文标注则为“本罐用完后无损坏,可再次复充。

”没有证据证明餐厅提供服务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

人民法院认为:

气雾剂公司生产的“白旋风”牌边炉石油气气罐没有根据气罐承压能力科学、安全地按比例成分装填气体,充装使用方法的中英文标注不一致,内容互相矛盾,属于不合格产品。

上述质量问题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基本原因,气雾剂公司无可推卸地应当承担相当于70%的主要责任。

“众乐”牌卡式炉与燃气瓶连接部位存在

漏气可能,使用时安装不慎可能性更大,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且不符合坚固耐用不漏气的行业生产标准,质量存在缺陷。

在炉内存有小火酿成事故的因果关系中,漏气环节是一个不可缺少的过错诱因。

因此,某用具厂也负有30%的责任。

现没有证据证明餐厅提供服务中存在过错,贾某要求该餐厅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餐厅为贾某垫付医药费一节,应另案处理。

人身损害赔偿应依法按照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除物质方面的以外,也包括精神损失,即实际存在的无形的精神压力与痛苦,通常表现为人格形象与人体特征形象的毁损所带来的不应有的内心卑屈与羞惭。

事故发生时,贾某尚未成年,但身心发育正常。

烧伤造成的片状疤痕对其容貌产生了明显影响,并使之劳动能力部分受限,严重地妨碍了她的学习、生活和健康。

除肉体痛苦外,无可置疑地给其精神造成了终身缺憾与痛苦,甚至可能导致其心理情感、思想行为的变异,其精神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必须给予抚慰与补偿。

补偿精神损失终究是法律意义上的,相对的。

赔偿额度要考虑当前社会普遍生活水准。

丧失的部分劳动能力应根据丧失比率,参照当地人均生活费标准,按社会平均寿命年限合理计赔。

据此,贾某要求赔偿的额度中,其中73.62938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特别是精神赔偿65万元的诉讼请求明显过高,不能全额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产品质量法》第32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之规定,于1997年3月15日判决如下:

第一,气雾剂公司和某用具厂共同赔偿贾某治疗费6247.20元、营养品费3809.48元、护理费7051.50元、交通费4293.90元、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3559.35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7.82964万元、今后治疗费7万元、残疾赔偿金10万元。

上述赔偿共计27.32578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执行。

第二,驳回贾某关于赔偿医疗和精神损失等费用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第三,驳回贾某要求某餐厅赔偿的诉讼请求。

分析

这是一起消费者在就餐消费时,因经营者提供的就餐用具发生爆炸,致消费者受害,消费者要求提供就餐服务的经营者和生产事故就餐用具的生产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

这种实际情况决定了本案发生有两种法律关系:

一种是消费者和提供就餐服务的经营者之间的消费服务法律关系,此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另一种是消费者和生产事故就餐用具的生产者之间的产品质量法律关系,此应受《产品质量法》调整。

同时,因本案经营者是本案生产者生产的产品的用户,故在经营者和生产者之间也发生有产品质量法律关系。

但因《产品质量法》也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目的,故消费服务法律关系与产品质量法律关系在其权利义务内容上,很多是交叉重叠的;而且消费者均是两种法律关系的同一方主体,生产者在消费服务法律关系中包括在经营者的概念之中;产品质量法律关系也多发生在生活消费领域之中,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履行义务(第16条第1款)和承担民事责任(第40条),这说明两种法律关系质的区别不大。

这种情况表明,对生产产品的生产者,法律上有双重要求,即不但《产品质量法》适用于生产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同时适用于生产者;生产者根据《产品质量法》所没有的义务和责任,如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为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的,生产者仍然要按《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承担这些义务和责任。

可见,生产产品的生产者的社会公共安全保证责任更大。

本案纠纷的解决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一是原告在餐厅就餐时因餐厅提供使用的卡式炉气罐发生爆炸致残,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本案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产品质量法》第29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34条规定: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被告气雾剂公司生产的“白旋风”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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