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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工作程序模板1

 

昆明高新区2012年保障性住房项目

三方工作程序

 

云南大彻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高新区2012年保障性住房项目监理部

2013年2月20日

 

根据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云南大彻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现行相关规范,为圆满完成本工程的建设监理任务,协调建设、监理、施工三方的工作关系,实现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造价等控制目标,在现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的指导下,特拟定以下三方工作程序,希望各参建单位在本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互相支持、积极配合、共同努力,把本工程的建设任务完成好。

一、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1.1对承包单位的资质核查

1.1.1施工单位进场前,应将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类似工程业绩及其年检证明文件、项目部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等复印件加盖公司章报送项目监理部备案。

鉴于在选择施工队伍的招投标阶段,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已进行过严格的检查,此次属于复核性质,因此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对其复印件和负责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安全员等的任职资格进行复核。

1.1.2为了便于工作联系,进场5日内施工单位应将项目经理、质量保证体系、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的管理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资料,报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部。

在此期间,项目监理部也应将项目监理部人员组成、联系方式等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1.1.3施工单位使用专业分包队伍时,在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前5天内必须向监理方提交分包单位资质、企业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类似工程业绩,及其年检证明文件、项目部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等有关资料,填报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A4表),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施工单位方可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准予其进场施工。

1.1.4项目监理部对经审核不符合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监理方有权拒绝其人员、设备进场。

1.2施工场地移交

1.2.1场地移交

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工程内容和场地的实际情况,向施工单位移交施工场地。

所移交的场地应明确其四周界线及环境(如地下管线等),并在实地指认其界线标识。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场地内地下管线及周边建筑物进行保护;施工过程中如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管线或周边建筑物损坏,施工单位负责。

场地移交,还应包括场地标高的移交。

场地交给施工单位后,施工单位应在三日内,组织专业人员,对场地布设方格网,测量场地地貌,并将测量成果,绘制成图,送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在施工单位的测量过程中,监理人员及建设单位专业人员应在测绘现场实施监督检查,以确保测量成果的真实性。

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对测量成果审查无疑意后,应给予签字确认。

1.2.2“三通”的移交

1.2.2.1建设单位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将材料进场道路的移交于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要求完成自己场地内的施工道路,满足文明施工要求。

1.2.2.2水通、电通的移交: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现场的给排水管网的接口位置,其水量、水压应能满足施工过程中的用水需求;施工用电的电源,应能满足施工机具用电负荷的需要。

1.2.2.3测量基点、基线和水准点的移交: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将测量用的基点、基线和基准点的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单位移交,基点,应含有坐标及高程的相关数据,基准点应提供三个或三个以上坐标高程点,以便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对其引测和复核;施工单位报验手续和监理单位复测签认记录应完备。

上述所列场地移交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移交,并做好收发文登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应在收发文登记文件资料上签字确认。

1.3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工作

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收到图纸后,应抓紧时间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熟悉图纸,领会设计意图,提出需要设计单位澄清的问题或对设计修改的书面建议和意见,宜在图纸会审前两天将书面建议和意见发文给设计单位。

一般应在收到图纸后7天进行会审,图纸会审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召集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的人员参加。

在图纸会审时,应先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向与会人员介绍设计意图、结构特点,施工工艺要求和工程的关键部位和施工难点,以期使参建人员对本工程有所了解,对关键部位和施工难点引起关注。

然后分专业进行图纸会审。

监理单位在会审之后三天内,负责对会审记录加以汇总、整理,并形成会审纪要,之后,监理单位负责将会审纪要分送给参加会审的参建各方审阅,对纪要提出修改意见后,监理单位将各方修改意见整理,形成会议纪要。

纪要经参加图纸会审

的参建各方会签后生效,详图纸自(会)审记录表。

图纸会审,主要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1.3.1核对图纸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标准、规范和批准的设计文件精神;

1.3.2图纸及设计说明是否完整、清楚、齐全、图纸几何尺寸、坐标、标高是否正确,相互间有无矛盾;

1.3.3建筑、结构与水电设备安装在平面和空间位置上有无矛盾;

1.3.4图中涉及到的特殊材料及配件,本地区能否供给;

1.3.5图中有无含糊不清,无法施工之处;

1.3.6设计文件是否已通过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

施工图未经审查和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施工。

对于设计变更,要分别按不同情况处理

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由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交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工程师审查,经监理方审查同意后,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当变更内容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由建设单位报有关部门审定。

1.4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查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设计文件、工程特点和场地环境条件,编制能指导工程施工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该组织设计,经施工单位内审签字、签章后,填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A1)报送项目监理部。

项目监理部自收到此件后,应在七日内对该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批复审查意见。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及批复意见,完善相关工作后组织施工。

为了确保质量、工期、安全等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目标的全面实现,项目监理部对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的质量保证体系的人员到岗和运行情况、质量保证措施、工期保证措施和安全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在施工过程中要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对检查出来的与施工组织设计内容不一致的有关问题,用监理工程师通知单(B3表)的方式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必须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的情况,以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A9表)告之监理单位。

同时,施工单位要在总进度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工序搭接更为合理,交叉作业、流水作业更为细致的月进度计划,并将其次月的月计划以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A12表)在当月的二十五日以前报送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该计划经项目监理部审批后执行;另要求每周根据当月月计划编制周计划,并于每周周例会之前报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

1.6工程开工

1.6.1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在已办理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土地使用许可证之后,按照规定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该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并向有关辖权的质量监督部门办理质量监督委托手续。

1.6.2施工单位进场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已完成开工前的施工准备工作(三通一平、现场临时设施、建筑物定位放线、材料、设备、劳动力已进场,且能满足工程连续施工要求和生活需要等),由施工单位提交开工报告,送监理方和建设单位审批,以确定开工时间。

在开工后,应填报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送监理部,由监理部对表列各项内容进行检查,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总代/副总监签署检查结论。

1.6.3施工单位提出开工报告和报送工程开工报审表(A2表)后,监理单位要审核该工程所具备的开工条件,并与建设单位磋商开工与否和开工时间,监理单位在收到开工报告及相关资料后,批复施工单位的开工报审表并下发开工令(B2表)或送达工程暂缓开工的书面通知。

1.6..4开工报告或工程开工报审表未审批前,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开工。

二、工程质量控制管理

2.1建立测量资料的报验制度

施工单位对建筑物的定位放线完成后,应填报施工测量放线报验申请表(A5表)。

其附件应详细标明放线所使用的测量基点、基线和定位放线测量说明,监理人员应认真对建筑物的坐标、高程、测量数据,有关尺寸逐项进行复核,无误后签字认可。

建筑物的沉降观测,是关系到建筑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一项重要工作。

建筑物沉降观测点的设置,设计文件中标识清楚的,按设计图设置;未标识的,由建设方、设计方、监理方、施工方共同商定设置。

在施工过程中,应按沉降观测要求的频率和周期,由观测单位配备有相应资质的专职人员和精度满足要求的测量仪器和设备,对沉降观测点适时进行观测。

其观测成果,应逐次整理,出具书面报告,报监理工程师核查。

观测单位在进行沉降观测的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对此进行检查,以确认其成果的真实性。

2.2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确认

2.2.1工程所需的钢筋、水泥、砖、构配件及其它材料、设备进场后,施工单位应于当日填报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A6)或次日向监理方报验,并提供其厂家或供应商的资质文件及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加盖生产单位或经销商印章,同时使用的材料须满足施工合同、设计及甲方指定的厂家及品牌要求。

在材料进场24小时内,施工单位须通知监理工程师到材料堆放地验收;按规范要求,凡需要进行复检的材料或者对质量有疑问的材料,由监理单位见证取样,施工单位送检。

施工单位应积极给予配合。

经复检不合格的材料,不准用于工程,并要求及时清运出施工现场。

2.2.2工程所用的砼、砂浆,施工方须在使用前必须向监理单位报送有相应资质的试验室提供的配合比;钢筋母材及焊接接头要求提供检测报告。

如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需提供相应的技术鉴定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

如使用商品砼,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有权到商品砼搅拌站,调查落实其原材料、配合比等相关资料和生产条件,经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同意使用后,方可使用。

如砼是现场搅拌,应按配合比盘盘过磅计量。

2.2.3水电和装饰装修工程所用的材料、设备、管件、电箱(柜)、电器元件等,除具有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外,其所选用的材料、品牌在使用前,必须经建设单位、监理方及施工单位共同比选确认,并对确认的材料、品牌予以封样,按样采购、验收,以确保所用材料与选定的材料、品牌一致,避免用错。

2.3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

工程质量的验收,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并要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工程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现就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分述如下:

2.3.1检验批的质量验收

2.3.1.1检验批的确定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是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的基础,是验收工作的最小单位,因此,检验批的确定,对工程质量的验收至关重要。

一般情况下,检验批的划分,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予以明确。

如果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提出检验批的划分,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可通过专题会议的形式,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其他专业规范的相关条款,协商确定检验批的划分,并以书面形式列出各分部工程的检验批目录,并经双方签证后实施。

2.3.1.2检验批的验收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须经按相关规范要求抽样检验合格,同时还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合格,填完相关资料后向监理单位报送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其所用表样,应符合合同及规范要求。

施工单位对检验批的报验,应随工程的进展,及时向监理报送已完工程的检验批报审表(A7表)。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报验申请表的当日或次日,认真对照规范的要求进行现场检查,做出验收结论,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

2.3.1.2分项工程的验收:

分项工程的质量,先由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验员和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按照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前提下,向项目监理部提出分项工程质量,监理工程师在收悉后,应认真核查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是否均已验收合格,其质量验收记录是否完整,在此基础上,由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并签署分项工程的验收结论。

2.3.1.3分部工程的验收:

分部工程的验收在其所含各分项工程验收的基础上进行,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在验收之前,施工单位应向项目监理组提出报验申请(A8表)。

对于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关安全及特殊使用功能的安装分部工程验收前,应由有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出具合格的功能性检测报告或抽样检测报告。

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并邀请质监站列席验收会议。

2.3.1.4单位工程的验收:

单位工程的质量是对产品的最终检验,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初验,对存在的问题,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整改完善,并经复检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A10表),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与监理方、施工方一起,确定工程验收的时间,监理单位对工程的质量提出质量评估报告,届时,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勘察、设计、监理及其它有关单位人员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并邀请质监站参加验收会议,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验收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单位工程验收,要认真审核其工程所含的分部工程的质量是否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3.1.5隐蔽工程验收

隐蔽工程必须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认真填写隐验记录和隐蔽验收会签单,交监理审验。

如在验收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设计及验收规范要求的质量问题,应立即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后进行复验,直至合格。

未经隐蔽验收办理签认手续或隐蔽验收单签字不齐全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凡砼拆摸后,必须进行外观检查验收,不允许未经验收,就将砼出现的缺陷擅自处理、覆盖。

2.3.1.6梁、板拆模,要求报拆模申请,并附相关砼达到规范要求的强度报告。

2.3.1.7工程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的处理

工程质量发生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立即要求停止质量不合格或质量有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的施工,并在二小时内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对重大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部报告,由项目监理总工程师与建设单位协商后,在二小时内,下达整个项目和某部份工程的暂停令,以避免事故的进一步发展。

施工单位应对质量事故现场加以妥善保护。

之后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工程师的参与下,尽快对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部位、性质、现状及发展变化进行调查,分析质量事故原因,判断其危害,研究其处理方案,必要时,还要请设计、勘察及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研究的全过程。

最后由施工单位提出质量事故调查报告,送项目监理部。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部有关人员,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查,评估其处理方案是否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不留隐患。

调查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签批后,要求施工单位按确定的处理方案对质量事故实施处理。

并根据质量事故的责任和有关合同约定,协商确定处理质量事故所引起的费用和工期索赔有关事宜。

处理完毕并经总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签批后,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或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复工的指令。

对发生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并经处理后的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应按照质量事故的性质和不同的处理情况,根据GB50300-2001国家标准的相关条款,进行验收。

三、工程进度控制管理

3.1开工时间的确认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须向监理单位报送工程开工报审表(A2表),开工时间以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为准。

如有改变,由施工单位提出的,应于约定开工日期7天前书面报告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并呈述理由和要求,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于接到申请48小时内做出书面答复。

属建设单位要求的推迟开工,建设单位应于约定开工日期7天前书面通知相关单位。

3.2进度计划的审查

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将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提交给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总进度计划的编制必须服从合同工期的要求,监理单位汇同建设单位共同审查,在收到总进度计划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批复意见,并将批复意见返给施工单位,在收到批复意见后2天内按要求进行调整至符合要求或按已同意的总进度计划组织安排。

随着工程的进展,施工方单位将总进度计划目标分解为月进度计划,并于当月25日前向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报送下月的进度安排,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月进度计划安排的5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提出审核复查意见。

为确保月进度计划的实现,保证总进度目标,施工单位应在每周xxx报下周周进度计划给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并按本周计划组织实施,原则上以周进度计划的实现确保月进度计划,最终确保总工期目标的实现。

3.3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比较分析

在每周的监理例会上,施工单位须对每周的实际进度与周计划做出比较分析,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施工单位须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

每周例会前上报完成进度的统计,标明本周完成的工作量。

在每月最后一次监理例会上,施工单位应对当月的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比较分析,如有滞后现象,施工单位须对原因及所要采取的措施做出书面报告,并于会后2个工作日内,将报告送至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

如可行,施工方应严格执行实施。

3.4工期延期的处理

3.4.1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致使总工期延误,按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条款约定进行处理。

3.4.2由于监理单位原因有可能造成的工期延误,施工单位应事前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如由于监理单位原因造成延误已成事实,按监理合同约定办理。

3.4.3若是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如工程开工前属建设方办理的有关手续及准备工作,施工图纸的提交、相关资料的提供等工作未按事前约定的内容期限完成和提供,施工单位应于到期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书面通知。

建设单位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施工单位,如已造成过去延误,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处理。

3.4.4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致使工期延误时,严格按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处理。

3.4.5当发生上述4.3、4.4所述情况或是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可办理工程延期的情况时,施工单位应于事件发生、延期天数可确定后的7个工作日内,填写工程临时延期申请表(A14表),说明事由、依据并提供证明文件,报送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于收到申请表的7天内回复审批意见,并将意见送交建设单位审查,同时建设单位也应于收到监理单位批复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将意见返回监理单位,再由监理单位将意见转发施工单位,或由建设单位直接将批复意见分别返回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当出现意见分歧时,三方应另行安排时间对分歧进行协商,以达成一致的意见作为最终的签认确定。

四、工程投资控制管理

4.1工程量的审核及工程款支付

施工单位在开工后30天内,在施工图纸齐全的情况下,应向建设单位报送该工程的预算书各1份,以便建设单位对投资控制目标进行分解。

施工单位于每月20日前,向监理单位报送当月的工程量报表,并填写工程款支付申请表(A11表),逾期不报,则并入下期计量。

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工程量清单及要求支付的明细后,项目总监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确认付款的已完工程形象进度,并以工程款支付证书(B8表)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提出支付建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支付证书(B8表)后5天内,提出书面的批复意见,并在确认计量结果后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限内,建设单位告知施工单位收款,并支付工程进度款。

4.2工程量变更签证与支付的处理

当发生的工程量不属施工图纸范围或是工程施工合同范围内容,施工单位应按工程施工合同中相关条款约定时间,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或拟完成工程量签认单,监理工程师接到工程量变更签认单后,视工程量的大小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建设单位及施工方等完成工程计量的确认。

凡属即将隐蔽或是事后无法进行计量确认的项目,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签证单后1天内,汇同施工方及其他邀请单位进行现场计量确认,并以参与几方签证为准,各自保存一份签证;施工单位工程变更签认必须每周监理例会前签认完毕,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视为自动放弃,不予签认。

变更增减工程量的款项支付,按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执行,在合同中无单价的,变更部分的造价结算时由审计部门确认,最后并入工程结算。

签证单须有附件:

a、设计变更通知单或甲方发的相关指令;

b、现场三方(甲方、监理、施工单位)或多方实测、实量的原始记录及照片;

c、使用的材料需要明确相关型号、规格、尺寸等;

d、以上第1~3条为签证附件;最终按照甲方提供的签证记录表签证;

e、过程的签证若已经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的内容,此部分内容将不再进入结算。

五、合同管理

5.1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正式开工前应充分熟悉、理解工程有关合同条款内容,熟知各方的责任、义务,严格执行合同,按合同约定履约,以避免违约事件的发生,或索赔的出现。

5.2当索赔事件发生时,不论是何方提出的索赔,均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填写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C3表),并在索赔报告中写明理由,依据和提供证明文件,施工单位填写费用索赔报审表(A13表)并于索赔事件发生后,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后,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签发费用索赔报审表,并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给予书面答复,建设单位在费用索赔报审表上答复或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确认以各方共同认可,最终以审计部门审核为准。

5.3工程保修

工程质量保修工作按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的内容时间实施,当建设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接到建设单位的通知(包括电话或书面通知)后,须按约定的时间前往处理,并就出现问题共同分析,进行责任界定,提出有效可行的处理措施,同时由施工单位形成书面报告,三方签字确认,属施工单位责任应由施工单位按保修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对问题部位进行处理。

由于非施工方原因而导致的问题,由相关方协商解决。

六、其它

6.1停工、复工的规定

6.1.1停工报告:

根据监理合同和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监理工程师对质量有否决权,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监理单位有权针对发生问题的部位或范围下达暂停令,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该指令应有总监签字),如有异议应在三天内提出申诉。

6.1.2项目监理机构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6.1.1.1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6.1.1.2施工单位为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6.1.1.3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6.1.1.4施工存在重大质量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事故的;

6.1.3监理单位下达暂停施工指令前,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特殊情况下可先下停工令,工程暂停令(B4表),但在停工令下达后24小时内,须报建设单位认可。

6.1.4复工报告:

当所述工程暂停的因素已经消除,施工单位可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出要求复工的报告,并填写工程复工报审表(A3表),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确认后,下达复工指令(B7表)。

6.2设计变更的处理

6.2.1设计单位要求的变更

由于设计的不完善、漏项或是设计原因的提出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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