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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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docx

XX县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大力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平委办〔XX〕11号)文件精神及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多方统筹、共同承担、科学合理、最大效益”的原则,整合用好省市各类专项资金、县财政资金、乡镇政府投入、社区投入、社会捐助和企业投入等。

第三条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专项资金包含宣传教育经费、考核奖励经费、项目建设补助经费三类资金。

第二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条宣传教育经费。

用于制作、印发相关材料,采购相关物资,举办垃圾分类宣传培训活动,购买相关服务。

其中社会捐助、企业投入资金不得用于宣传教育方面支出。

第五条考核奖励经费。

(一)创建奖励。

通过省级样板镇创建验收的奖励500万元,通过市级样板镇创建验收的350万元,通过县级样板镇创建验收的奖励150万元。

由市级样板镇提升至省级样板镇的奖励150万元,由县级样板镇提升至市级样板镇的奖励200万元,由县级样板镇直接提升至省级样板镇的奖励350万元。

创成县级垃圾分类样板社区的每个奖励50万元。

创成省级高标准垃圾分类示范小区、省级“定时定点”投放和清运商业街、省级“定时定点''投放和清运住宅小区并通过验收的,每项奖励8万元。

创成市级高标准垃圾分类示范小区、市级“定时定点”投放和清运商业街、市级“定时定点”投放和清运住宅小区的,每项奖励5万元。

创成县级高标准垃圾分类示范小区的,每项奖励3万元。

高标准垃圾分类示范小区,“定时定点”投放和清运商业街、清运住宅小区,由市级提升至省级的,每项奖励3万元,由县级提升至市级的每项奖励2万元,由县级直接提升至省级的每项奖励5万元。

同一小区同时创成两类及以上成果的,只获得一次奖励(就高不就低)。

XX年创成的项目补助2万元,XX年创成项目参照本条标准进行补助。

(二)督导员奖励。

各乡镇应合理设置督导员,督导员奖励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年度考核奖励。

根据《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大督查机制》,乡镇分为三类考核。

A类(昆阳、鳌江、水头、萧江、万全)第一名、第二名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

B类(腾蛟、麻步、海西)第一名奖励70万元。

C类(山门、顺溪、南雁、凤卧、怀溪、南鹿、闹村、青街)前三名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样板镇创建奖励和年度考核奖励不能同时享受(就高不就低)。

第六条项目建设补助经费。

按照垃圾分类标准改造提升垃圾中转站的,通过验收后,每座给予改造金额50%的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购买符合分类标准的垃圾收集车、运输车,每辆给予购置发票金额20%的补助;购买新能源车,每辆给予购置发票金额50%的补助。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

作,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竣工结算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资金的筹集工作,县分类办负责各项资金的审核工作。

第八条本办法中涉及鳌江镇的考核奖励经费和项目建设补助经费按照我县现行的财政结算体制执行。

第三章资金拨付流程

第九条创建任务奖励经费凭验收文件一次性拨付,督导员奖励经费按乡镇上报人员清单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按季拨付,年度考核奖励经费按年度考核结果一次性拨付,项目建设补助资金按乡镇发票、验收材料等证明材料一次性拨付。

第四章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条县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相关项目资金纳入监管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和审计,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各乡镇要切实落实专项资金使用,按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并全程做好项目建设档案资料的整理、归类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分配科学、管理规范,高效使用,资金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虚立项目和虚列支出的;

(二)在项目论证、评估、评审、招标管理中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转包项目、改变项目设计的;

(四)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第十二条各乡镇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对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扣回已补助资金并暂停下一期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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