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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抵消合同法

债的抵消合同法

  篇一: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关于债务抵销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债务抵销协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关于债务抵销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林巧玲

  【要点提示】: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被告与案外人订立的广告合同因合同主体不同、法律关系不同,在诉讼中不应通过对广告合同的效力的认定,进而适用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实现当事人互负债务的相抵。

  【案例索引】:

  一审: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XX)翔民初字第X号。

  二审: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厦民终字第X号。

  【案情简介】:

  原告:

林少X。

  被告:

厦门大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X公司)。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XX年9月17日,林少X与大X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

林少X向大X公司购买大X公司开发的翔安XX广场一期工程第一幢4层03单元(银座103)房产,房屋总价款464937元;大X公司应于20XX年12月31日前交房;逾期交房不超过180日的,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按购房款每日万分之计付违约金,超过180日的,则按购房款每日万分之计付违约金。

买受人于20XX年9月16日前已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

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期满后,大X公司未向林少X交付所购房屋。

  20XX年8月26日,大X公司与厦门市天X广告有限公司(下称天X公司)签订一份广告合同书,合同约定:

广告类别为公交站亭灯箱广告和路名牌灯箱广告;数量为四十座候车亭大牌广告+一百座路名牌广告;广告期限二年,自广告实际发布之日起计;广告费单价候车亭大牌单价1000元/月/块、路名牌单价600元/月/块,广告费总额为2400000元。

合同约定的交易方式为:

1、本合同广告款项是以大X公司所开发的翔安XX广场商品房与天X公司换购方式合作。

2、天X公司的广告费用直接冲抵向大X公司购买房产的费用,即天X公司广告费用总额2400000元一次性与大X公司互抵翔安XX广场店面B111、B112、B113中任选两间,剩余款项可在未售店铺或住宅中选择。

除更换版面的费用由大X公司以现金支付给天X公司外,所有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都以房产金额与广告费抵付。

3、本合同生效后三十日内大X公司应为天X公司办理全部广告费抵偿购房款的一切手续及费用,包括双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合同的鉴证,房产证的办理等,否则天X公司有权停止广告发布,解除合同,属大X公司违约;天X公司配合提供办理购房所必需的资料。

4、天X公司换购大X公司房产享受现金交易的一切待遇。

一切按照正常购房方式交易;大X公司房地产价格应按照当前实际市场折扣价格与天X公司交易。

合同同时约定:

合同期届满前,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则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广告费总额的30%计,违约金应以人民币支付。

若大X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则双方或大X公司与天X公司指定的购房者订立的广告费抵房产的相关购房合同同时解除。

大X公司应以货币方式支付已发布的广告费、违约金及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合同还对其他条款作了约定。

广告合同签订后,天X公司依广告合同发布广告,并于20XX年9月14日和20XX年8月21日由大X公司的职员进行确认验收。

  20XX年9月15日,天X公司出具一份证明交大X公司,证明内容如下:

于20XX年8月26日我司与厦门大X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其合同总款项是以大X公司的商品房地产与天X公司的候车亭/路名牌广告发布互换形式合作的。

我司授权代表人林少X、王富X作为互换甲方商品房地产的产权人。

同时,天X公司还出具授权代表人互换甲方商品房地产明细一份交大X公司,其中林少X名下的有:

1、B328面积,单价7760元,总价121599元;2、B333面积,单价7760元,总价97543元;3、B111面积,单价17460元,总价829525元;4、B113面积,单价17460元,总价713416元;5、银座403面积,单价3860元总价484623元。

大X公司与厦门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20XX年11月30日签订一份翔安XX广场租赁合同,大X公司将翔安XX广场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其中地上一层12平方米、地上二层约平方米、地上三层约平方米)租赁给厦门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原告林少X诉称:

其与大X公司签订后,大X公司不守约,不仅逾期至今仍拒不交房,而且擅自于20XX年11月30日将其已购的上述房产转租给厦门新华都购物广场作为经营场所,已构成违约,并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

1、大X公司立即向林少X交付所购买的翔安XX广场一期第一幢4层03单元(A103)房产;2、大X公司按合同约定向林少X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即若逾期超过180日,则每日按购房款万分之计),自20XX年1月1日计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现暂计至20XX年2月20日,为464937元×%×385天=10742元。

  被告大X公司辩称:

林少X未依约向其支付购房款,其依法可以暂缓向林少X交付房产。

林少X没有向其大X公司已一性支付房款的证据,无法对付款方式、资金流向等进行举证。

既然林少X未依约交付房款,大X公司有权拒绝向其交付房屋,也有权将房屋租给第三人,也有权拒绝林少X要求的赔偿经济损失。

大X公司未向林少X交付房屋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请求驳回林少X的诉讼请求。

  【审判】: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认为:

林少X与大X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大X公司与天X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书》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明确买受人于20XX年9月16日前(即合同签订前一日)已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

大X公司虽提出林少X并未实际缴纳购房款,但林少X提供天X公司与大X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书及授权代表人互换商品房证明,可以证明林少X应支付给大X公司的购房款是以广告费来冲抵的,因广告合同明确约定广告合同生效后三十日内大X公司应为天X公司办理完全部广告费抵偿购房款的一切手续及费用,包括双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合同的鉴证,房产证的办理等,故大X公司未为林少X办理相关广告费抵偿购房款手续,责任在于大X公司。

因此,应认定林少X已交付大X公司购房款。

至于天X公司与大X公司签订广告合同书后,是否有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及广告费是否与购房款一致,系与本案不同法律关系,当事人可另行起诉解决。

大X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林少X商品房,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法院认定林少X已交付大X公司购房款,故大X公司以林少X未交付购房款为由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不能成立。

因此,林少X要求大X公司交付其所购买的翔安XX广场一期第一幢4层03单元房产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应按合同约定执行,林少X要求大X公司支付

  逾期交房违约金,理由依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该院于20XX年4月10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厦门大X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交付原告林少X所购买的翔安XX广场一期第一幢4层03单元房产。

  二、被告厦门大X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原告林少X逾期交房违约金(违约金自20XX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按购房款人民币464937元以每日万分之计付)。

案件受理费68元,由大X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大X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人大X公司上诉称:

一、一审判决已认定林少X未实际缴纳购房款,却直接将林少X应支付给大X公司的购房款以天X公司与大X公司所签订的《广告合同书》中约定的广告费冲抵,据此认定林少X已交付大X公司购房款,该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一审判决认定大X公司虽提出林少X并未实际缴纳购房款,但林少X提供天X公司与大X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书及授权代表人互换商品房证明,可以证明林少X应支付给大X公司的购房款是以广告费来冲抵。

但本案案外人天X公司出具的一份给大X公司的证明和授权代表人互换商品房明细林少X在原审时未提交该份证据,在一审质证时,大X公司已明确表示从未接到天X公司的任何授权,且林少X提交的此份授权也无大X公司的签收,原审判决却将此证据给予采信,并认定林少X的购房款是以广告费来冲抵的,该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一审判决认定因广告合同明确约定广告合同生效后三十日内大X公司应为天X公司乙方办理完全部广告费抵偿购房款的一切手续及费用,包括大X公司、天X公司双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合同的鉴证,房产证的办理等,故大X公司未为林少X办理相关广告费抵偿购房款手续,责任在于大X公司。

因此应认定林少X已交付大X公司购房款。

天X公司与林少X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故一审判决的上述认定自相矛盾。

且一审判决认为其可采信的所有证据均未有天X公司同意将广告费用于替林少X支付应向大X公司支付的购房款,原审判决认定林少X已交付购房款,该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3、一审判决认定天X公司与大X公司签订广告合同书后,是否有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及广告费是否与购房款一致,系与本案不同法律关系,当事人可另行起诉解决,既然原审判决已认定广告费与购房款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却又将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的债务进行互抵,认定林少X已交付购房款,该认定自相矛盾。

二、由于林少X未依约向大X公司支付购房款,大X公司有权拒绝交付林少X讼争房屋,大X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向林少X交付讼争房屋,系大X公司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先履行抗辩权的直接后果,大X公司无须为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林少X辩称:

1、一审判决认定林少X未欠大X公司购房款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⑴根据天X公司提供的其与大X公司订立的《广告合同书》及其指定房产受让人的有关证明足以证实,大X公司与天X公司之间已就大X公司用讼争房产抵偿所欠天X公司广告费并且由天X公司指定林少X受让讼争房产达成一致。

此事实大X公司在重审中并未否认,而且可以与大X公司和林少X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实相互印证一致。

正是因为存在以广告费冲抵购房款的前提,而且大X公司也接受林少X作为讼争房产的受让人,双方才会订立相关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购房款已经一次性付清的条款。

  说明双方对购房款的支付问题已经不存在争议。

但大X公司却不尊重事实,否认接到天X公司的授权。

⑵既然天X公司基于其与大X公司关于以广告费冲抵购房款的约定指定了讼争房产的受让人是林少X,当然视为其已经同意将广告费用于替林少X支付应向大X公司支付的购房款。

也正是基于天X公司有此明确的意思表示,大X公司才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直接免除林少X的付款义务。

因此,在林少X已不存在支付购房款义务的情况下,大X公司所谓的先履行抗辩权也就无从谈起。

2、虽然广告合同与本案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但在合同各方已经就广告费与购房款的互抵问题达成一致并已实际履行的情况下,有关的约定不仅是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大X公司应当依约履行向林少X交付讼争房产的义务。

至于广告合同的履行,因该合同已约定大X公司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广告费抵偿购房款的一切手续,即大X公司的交房和办理产权证的义务本是其应该先履行的义务,与天X公司的广告发布问题无关,更何况天X公司提供的由大X公司确认的《验收邀请书》表明天X公司的广告发布义务已经完成。

因此,大X公司以广告合同的履行问题作为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抗辩是不能成立的,即便其对天X公司的广告发布有异议,也应依据广告合同的约定处理。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大X公司的上诉请求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林少X与大X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合同中虽约定林少X于20XX年9月16日前已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但林少X在一审期间提供的天X公司证明、广告合同书及其附件、广告验收邀请书、天X公司指定授权代表人的证明和授权代表人互换甲方商品房地产明细,拟证明其已付清房款的事实。

因广告合同与本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审判决在天X公司非本案诉讼当事人前提下,认定大X公司与案外人天X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书合法有效,违反了法定程序。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林少X与天X公司系两个不同的主体,一审判决在天X公司未出庭作证,广告费是否结算完毕、大X公司是否同意以广告费冲抵林少X应付购房款未查明情况下,认定林少X应付购房款是以广告费抵销,不符合法律规定。

林少X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支付购房款,其要求大X公司交付所购房屋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改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该院于20XX年7月22日判决如下:

  一、撤销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XX)翔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林少X的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

  本案是否适用债务相抵,涉及到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抵销权行使的条件问题。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相同额度内消灭。

抵销包括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

  篇二:

债权债务抵消协议书1

  债权债务抵销协议

  甲方:

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电话:

丙方:

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电话:

  一、本协议背景

  

(一)鉴于甲方与乙方于___20XX___年__5__月___30__日签订_《房产购置协议》_,约定甲方以总价元(大写:

人民币壹亿陆仟壹佰捌拾捌万伍仟捌百捌拾元整)购置乙方位于的房产,并约定按阶段拨付相应价款。

由此甲方成为乙方的债务人。

(附《房产购置协议》)

  

(二)鉴于甲方与丙方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签订___________________,约定丙方向甲方借款___________元(大写:

),到期还本付息并由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此丙方成为甲方的债务人。

(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债权债务抵销一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一致达成本债务抵销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二、债权债务抵销

  

(一)三方约定:

如丙方未能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甲方借款,乙丙双方同意甲方在向乙丙双方主张债权的同时,可将其所负对乙方购房款债务与丙方所负对甲方借款债务进行抵销。

  

(二)本协议生效之日抵销生效。

根据上述债权债务抵销规则,三方同意互相抵销债权债务金额为_____________元,(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三方之间权利义务

  

(一)债权债务抵销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涉及债务抵销所需手续由三方互相配合完成,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二)甲方对丙方债权未全部实现之前,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甲方支付房屋购置价款以及其他有损甲方的抵销行为。

  (三)甲方有权在最后一期价款支付前,从价款中提存其对丙方债权相应的金额。

  (四)乙方、丙方涉及其他债权债务纠纷,需由其自行处理,不得影响本协议债权摘取抵销及甲方债权实现。

  四、抵销通知

  本协议签订后,甲乙丙三方视为知悉并同意本协议债权债务抵销的全部内容,各方之间不再另行通知。

  五、其他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可签订补充条款予以补充。

  

(二)若各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本合同一式份,三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效力。

  (四)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签字)法定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三:

债权债务抵销协议

  债权债务抵销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三方充分协商,就甲、乙、丙三方债权、债务相互抵销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丙方从甲方购买元(人民币:

)。

  2.元元整),该款项由乙方代丙方向甲方结算。

  3.乙方因此形成对甲方的应付债务,计人民币:

  4.丙方同意乙方以本协议第二条款所述乙方代丙方向甲方结算的购货款计人民

  币:

元等额抵销乙方应付丙方货款,共计人民币:

5.自本协议签订时,乙、丙双方债权债务抵销人民币:

  6.丙方应于收货时,向乙方开具正式发票。

7.

  负责向甲方结算。

8.

  9.。

  10.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三方共同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生效。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丙方:

(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债权债务抵消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鉴于: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购买丙方开发建造和销售的(项目名称)部分物业之认购定金、购房款,丙方同意以乙方承建的甲方项目之(合同编号)之工程合同(下称“工程合同”)尚未结清工程款与之互抵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供三方信守:

一、债权债务抵消

  三方确认,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欲购丙方开发之物业(下称“抵偿房屋”)信息等详见附件。

  三方确认,甲方受让丙方对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因购买抵偿房屋款而享有的全部或部分购房之债权。

如属乙方指定的第三方购买抵偿房屋的,乙方同意在工程合同尚未结清之工程款(具体金额见附件清单中的“抵偿金额”)范围内承担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因购买抵偿房屋对甲方所负债务。

  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后个工作日内,应自行或指定第三人与丙方完成抵偿房屋的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买卖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签署。

  三方同意,抵偿房屋之房屋价款由甲方以工程合同所涉相应的未付工程款向丙方支付抵偿房屋的认购定金、全部/或部分房价款。

具体支付和抵扣流程等由甲方与丙方自行协商。

乙方应在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与丙方签署抵偿房屋的商品房认购书、买卖合同时,向甲方出具以甲方为付款单位的相应抵偿金额正式工程款发票,甲方收到乙方的工程款发票后,通知丙方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出具相应金额的认购定金、房款发票。

如抵偿金额不足抵偿房屋总价的,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应按照签署的买卖合同履行合同约定之付款义务,补足不足部分,否则视为对买卖合同的违反。

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和丙方应按照买卖合同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抵偿房屋买卖所涉各项税费、成本和交易费用。

二、债权债务消灭

  乙方指定的第三方与丙方签署完成商品房认购书、买卖合同后,甲方在(合同编号)之工程合同中对乙方的付款义务、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在抵偿房屋买卖合同中对丙方的付款义务所对应的债权债务(等同于抵偿金额)消灭,即视为相关各方已就该等金额

  向相对方履行了付款义务。

但,相关各方仍应按照已签署的工程相关协议及买卖协议合同之约定切实各自履行其他持续性合同义务。

  三、特别约定

  3.1如因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原因,导致已签署的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受到任何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变更、无效、撤销、条款无法执行等),甲、乙、丙三方确认已抵偿的工程款不受任何影响,仍视为甲方已就抵偿部分的工程款向乙方履行了付款义务。

  3.2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与甲方之任何纠纷或后续变动。

尤其在工程结算和已按本协议抵偿工程款行为方面,导致在抵偿金额范围方面对甲方有任何实质性影响的(包括但不限于已抵偿金额超过甲方应支付乙方之工程款的),甲方或丙方有权单方解除抵偿房屋之买卖合同或要求乙方以现金形式返还甲方受影响部分金额。

如因丙方行使合同单方解除权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负担。

无论是否办理完毕抵消房屋的撤销手续,丙方均不承担向乙方交付房屋的责任,由此导致的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承担相关责任。

  3.3在本协议书有效期限内或之后的任何时间,本协议各方不得向任何与本次合作行为不发生直接关联的第三方泄露任何在本次合作中获悉的有关对方公司的秘密信息和文件资料。

四、争议解决

  4.1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可签订补充条款予以补充。

若各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合同效力

  5.1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效力,三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

_________乙方(盖章):

_________丙方(盖章):

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

_____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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