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资产管理方案计划章程制度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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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资产管理方案计划章程制度度
XX集团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资产管理,保证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各单位)。
第二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三条现金管理:
(一)财务部门的出纳人员对现金的安全负责。
(二)办理有关现金收支业务时应遵循以下几项规定:
1、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银行或通知银行上门收款。
2、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财务负责人、出纳人员盖齐印鉴,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3、不准用不符合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白条顶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用单位收入以个人名义存储,不准保留帐外公款,不准私设“小金库”等。
4、因业务需要借用现金的,应严格遵守各单位借款审批之规定。
(三)加强现金的管理,随时掌握现金收付动态和库存余额,保证现金的安全,集团各单位必须设立“现金日记账”,按照现金业务的先后顺序逐笔序时登记,并做到日清月结,做到账款、账账相符。
(四)要按人民币现金、外币现金的币种设置现金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第四条银行存款管理:
(一)财务部门负责所有银行账户的统一管理,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开立银行账户。
(二)根据业务需要来确定开户数量和开户银行,集团各单位开户申请必须报集团总会计师审批。
银行账户仅限本单位使用,严禁出租、出借。
(三)财务部门负责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和使用:
1、银行预留印鉴必须一致并且只能有一套;
2、印鉴实行分管制,即财务负责人掌管“企业负责人名章”,出纳人员负责“财务专用章”和“财务负责人名章”的管理,除要到银行开具承兑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同时使用预留印鉴(但必须由印鉴管理人的书面授权),全套银行印鉴不允许放置在一起,否则将追究经管人的责任;
3、印鉴损毁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印鉴的,财务部门必须报请集团总会计师和总经理审批;
4、财务负责人和出纳人员对印鉴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请款、用款、报账、结账管理:
(一)业务审批:
主管领导对有关业务申请报告、外来书面资料是否同意办理的签批,是以签订的合同、协议或编制的用款计划为前提。
(二)对外经济业务均需签订合同,并实行领导会签制度。
合同会签后留一份存财务部备案。
(三)请款审批:
由用款部门填写付款申请单、经相关领导审批后,财务部门根据情况安排资金,无请款审批签字的付款申请单,财务部门不予受理。
(四)用款审批和报销:
因业务需要对外付款的,由业务部门根据合同、发票及其他有关资料填制“付款申请书”详细列明收款人全称、账号、金额、用途、付款方式、依据、合同等,经相关领导审批签字后,由财务负责人统一安排付款。
(五)严禁使用远期支票和空白支票,确因业务需要领用空白支票的,支票上必须注明时间、用途、限额等并在三天内到财务部门报销,报销内容和用途、金额须与申请情况一致,违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经济业务结束后,应及时到财务部门报账:
1、修缮施工、工程业务,需携带工程决算书,竣工验收单及领导签字的合法票据到财务部门报账,并预留足够保证金。
2、材料采购业务分以下几种处理:
先付款后发货的,由采购人员携带合同、付款申请单及增值税发票到财务报销;货到付款的,由采购人员根据合同及发票核对数量、质量、规格等办理入库手续,然后根据需要填制付款申请单,按请款审批手续办理;见单付款的,由经办人依据采购计划、购货(劳务)合同认真把关,并落实货物(劳务)情况(包括货物等的数量、质量、到货时间及双方经济责任等),然后按请款审批手续办理。
对弄虚作假或责任心不强,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对经办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条银行票据管理:
(一)财务部门是银行票据管理和使用单位,并对其真实性、安全性负责。
(二)在正常经营业务中收到的银行票据,财务部门必须作到:
1、认真审核票据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并做好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日期、付款人、金额、票号、开户银行、提货人、付款期、承兑期等,对不符合规定或不规范的票据,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受理。
2、财务部门收到支票、汇票后要第一时间填写收款人名称及有关内容,并及时送存银行办理收款,业务往来不多的客户须款项到账方予办理发货;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要收到被查询银行的回执方可确认为收款;财务部门不接受期票付款。
3、及时查询款项到帐情况,并在登记薄上登记,发现问题及时与业务部门沟通,并向分管领导汇报。
4、对因错票或人为原因填写错误,而不能贴现;或承兑方原因不能贴现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妥善处理。
5、财务部接到银行通知客户退票时,应即转告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对于退票,无法换回现金或新票时,应即寄发存证信函,通知发票人及背书人,并迅速拟定善策处理。
(三)严格票据的保管、领用和登记手续:
1、出纳人员负责空白票据的保管工作。
购买的空白票据应在票据登记薄登记,并存放保险柜中。
2、完善票据领用手续,按照行别序号登记,同时要有领用人签字。
3、对外的付款票据由出纳员根据完备签字手续的付款申请书签发,付款手续原则上由财务人员到开户银行直接办理,需要客户带走的票据由经办部门签收(可由经办人和客户代表同时签收,由客户提供收款收据(或发票),方可将票据交予经办人。
4、作废的票据要全联如数归档。
第七条备用金管理:
(一)员工因公出差或业务需要可申请备用金。
备用金必须通过“借款单”形式经有关领导签字后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
(二)借款人必须在“借款单”注明借款用途、还款时间,财务人员按照上述时间催收借款,借款必须按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借款人必须及时报销,财务部门要坚持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并有权在借款人工资中扣除。
(三)财务部门须于每年年终清理备用金,届时所有部门及员工必须将备用金全部退还。
如新年度仍需借支备用金的,须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四)员工因工作变动不需持有备用金的应将备用金交回财务。
人事部门办理员工辞工(离职)报告时,应交财务经理根据该员工借款情况在离职报告上签署意见,并督促其将备用金交回。
第八条银行资金日常管理:
(一)财务部门负责银行资金的收、支、结存的管理,并对资金的安全负责。
设立“银行存款日记账”,序时登记、反映收支、结存情况,每月月底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编制“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反映。
(二)财务部门定期将银行存款(日、周、月、季等)报表书面报集团总会计师和总经理。
第三章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管理
第九条应收账款管理
(一)财务部门要设专人对应收账款核算、管理,并将应收账款账龄及用户的欠款情况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同时通知销售部门催收欠款,以减少坏账损失。
(二)结算部门应每月与销售部门核对客户欠款数额,确定那些是可收回的,那些是不可收回的账目。
(三)对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及时计提坏帐准备,对坏账的核算采用备抵法核算。
(四)集团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欠款管理制度,并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应收账款的发生。
(五)原则上公司销售回款为100%,如存在应收账款,按本公司年度内部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之规定执行。
第十条财务部门要设专人清理其他应收款,减少非生产经营的资金占用,保证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对无法收回的预付账款,应将其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提取坏帐准备。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应定期将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资金占用情况向主管领导汇报,以便进行决策。
第四章存货管理
第十三条存货管理:
(一)集团各单位于每年年终编制下一年度生产经营计划,需求部门及采购部门根据库存情况及生产经营计划等编制下一年度材料采购及库存计划,详细列明品名、规格型号、日期、数量以及质量要求等,经各单位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安排实施。
(二)销售部门根据生产经营计划,确定合理的存货量,采购部门坚持以需定进、以销定进的原则,认真按照生产经营计划实施采购,各单位生产、采购、销售计划完成情况均列入各单位内部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存货日常管理:
(一)存货应分门别类,按购进的品种数量、日期、存放地点等设立账册,进行记录。
(二)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存货收、发、消耗、毁损、结存等手续,每批存货的入出库严格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执行签核手续。
(三)存货实行归口管理,属于采购质量问题由采购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由生产部门负责,检验过程问题有质检部门负责,存货在仓库损坏、短缺有库管人员负责。
(四)各仓库主管要每月向本单位有关部门报送存货报表,建立财务与仓库的对帐制度,保证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存货计价及核算:
(一)各种存货按购入或发出时实际成本入账,包括生产成本、运杂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及应纳税金(不包括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等。
(二)销售或发出存货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来确定实际成本,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
(三)对库存货品原则上采用永续盘存制,但每年至少对存货进行一次全面盘点。
第十六条物资采购、领用及退库管理:
(一)采购物品必须货比三家,建立物料采购信息资料库,确保所采购物料价格合理、数量保证、质量可靠、规格相符、供货及时。
(二)原材料的采购程序是由仓库或使用部门根据库存及生产经营所需,向采购部门递交“请购单”,采购部门定期(按月、季、年)制定采购计划经分管经理签字确认后实施采购、管理方面工作,其它部门不得擅自购买。
如遇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代为采购。
(三)金额较大(在1万元以上)的物品采购,必须签订相应的经济合同,经相关领导合同会签后方可对外采购。
(四)凡购进的货物,必须办理验收手续。
验收时,由仓管员点收数量填制《入库单》,经采购人、部门经理及使用部门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办理入库。
(五)对品种、质量或数量上不符合要求的,验收人员有责任拒绝收货,必要时上报公司领导。
如购买的材料立即需要领出使用,应在办理入库手续时,同时办理出库手续。
财务部门材料会计根据合同等对入库单进行审核。
签署审核意见。
(六)领用材料时,由用料部门填写详尽的领料单,经所在部门经理签字后办理领料,如发现不符合规定者,仓管员有权拒绝发料。
发料时,仓管员要做好有关记录。
物料管理部门应及时将领用材料的统计情况(月报在月终最后一天,季报在季后三天内,年报在年后三天内报出)送交财务部门。
(七)对已领出未用完的物料。
须办理退库手续,以减少浪费,正确计算成本,仓管员对退回物料要验收入库,并做好有关登记。
对于金额较大且要继续需用的物料,可办理假退库手续。
(八)仓库每月月底根据采用的存货计价方法进行汇总统计,将统计结果交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进行有关核算工作。
第十七条委托加工材料管理:
(一)对因公司自身技术、设备不能满足需要或自身加工成本太高而需要外委加工的物料,通过委托加工材料进行核算。
(二)委托加工材料统一由采购部门负责管理,有关技术问题由技术人员和生产部门负责。
(三)需要进行委托加工的材料要办理审批手续,并签订《委托加工合同》。
采购部根据加工合同填制委托加工材料出库单,经有关领导签字,财务部门盖章后方可出门放行,采购部门做好加工材料出库记录,委托加工完成后,由销售部门进行验收,办理入库手续,财务部门据以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存货库存管理:
(一)各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特点、制定合理的存货水平做到既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同时减少资金占用。
(二)存货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盘点,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编制清查盘点报告,与账册进行核对,同时分析存货的结构及状况等。
(三)对清查盘点相互的盈亏、毁损、积压等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如实上报公司有关领导进行审批,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财务部门依据批准的报告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管理:
(一)集团各单位对固定资产实行按实物使用部门归口分级管理:
财务部门从总体上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各使用单位具体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重要的设备和仪器要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个人,并建立健全保管使用责任制。
(二)加强对固定资产实物的管理。
对全部固定资产从管理要求出发分类划项,建立固定资产目录、固定资产卡片和登记薄,对固定资产的购建、验收、变卖、出借、盘盈、盘亏、情理、报废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计价基础:
对固定资产的计价以原始价值(历史成本)为基础。
对出现盘盈、盘亏、毁损以及股东变化等原因,需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时,可采取重置完全价值计价或净值计价法。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价值构成:
(一)固定资产价值的构成是固定资产价值所包括的范围,即公司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它既包括购建固定资产的价款、运杂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等直接费用,又包括应分摊的借款利息、外币借款折合差额外负担以及应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等。
(二)根据不同的来源渠道,将固定资产价值构成按下列方式确定:
1、企业自购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包装费、安成本、税金等作为原值。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原价。
3、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以评估确认的价值作为原值。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
5、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的变价改建、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减去改建、扩建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作为原价。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市场评估值加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作为原价。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8、已投入使用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计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计划管理: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技术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编制下一年的资产购置,更新改造及大修计划,经公司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购建验收、移交:
(一)购建部门根据年度购建计划,本着技术实用、经济合理、业务可行的原则,确定购建方案、供应单位等,财务部门需参加整个过程的决策。
(二)固定资产购建,由相关领导及业务人员参加业务谈判。
技术方面的要求由技术部门负责,价格付款方式由财务负责人把关,严格按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三)经办部门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前必须经公司领导会签。
合同生效后,送交财务部门备案,办理相关请款手续。
(四)固定资产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完工后,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经试运转和必要的试验,确认符合设计要求,图纸资料齐全后方可进行工程验收和移交工作。
(五)规模较大的项目由负责项目的公司负责人召集验收会议,一般项目由资产
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和交接工作。
(七)验收会议由主管部门和设计、施工、使用、财务等部门参加,验收会议应作会议记录,由参加会议的部门负责人在会议上签字共同认可,遵照记录决定执行。
(八)工程项目验收时应具备必要的技术档案文件,大项目要有设计文件工程预算、施工记录、施工竣工图和工程鉴定书,单机项目应具有图纸安装技术资料、资产金额和质量保证书等。
以上技术资料正本由资产管理部门保管,有关副本则存财务部门。
(九)凡按要求办妥验收,移交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交资产管理部门,由该部门详细登记购入时间,固定资产规格、型号、使用部门名称及编号,并填写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三份其中资产管理部门一份,财务一份,各自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日常财务管理:
(一)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核算工作,进行固定资产的新增、调拨、转出、出借、变卖、盘盈、盘亏、拆除、报废等变动的账务处理,并实施严格的财务监督。
(二)财务部门根据验收完毕、手续完备的固定资产资料,计入固定资产账户,并将固定资产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购买日期、使用部门、启用日期、使用年限、原值等详细记录输入电脑或手工登记成册按规定计提折旧。
(三)对固定资产的折旧采取“直线法”,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四)固定资产折旧额为该资产之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超龄使用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的,可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未提足部份,应于报废会计年度内补提。
(五)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确定,按董事会决议为准(应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
批,但原则上不能超过以下规定年限):
房屋及建筑物30年
机器设备12年
运输设备10年
电子设备5年
其他5年
(六)固定资产出售时,售价高于净值部分列入当年固定资产处理收入,低于净值部分列入固定资产处理支出。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的使用:
(一)使用部门获得固定资产使用权后,应办理移交登记手续,使用部门对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安全运行、良好保管、正常保养负责。
(二)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无处置权。
不得擅自调拨、转移、出售、变卖、拆除、报废固定资产。
(三)使用部门设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资产台帐、卡片和实物等的登记、统计、管理等工作。
(四)公司对暂时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临时出租,具体由相关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出租单”,由使用部门负责人签证,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外租,固定资产出租必须签订出租合同,租金标准应与财务部门商定。
财务部门根据有关租约按期计收租金,技术部门负责按期催还资产,归还时对资产进行认真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固定资产归还单,并通知财务部门停止收取租金。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盘点:
(一)集团各单位每年年终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盘点,由各单位分管领导牵头财务部门与使用部门参加,组织盘点工作。
(二)财务部门将各部门管辖的固定资产详列清单,分别交给各分管部门进行清点。
(三)盘点时,各部门在财务部门的配合下,对所管辖的固定资产逐一核对,分类造册,核对范围包括实物存在、型号、资产状况、维护情况及辅助文件是否完备等。
(四)盘点完毕,财务部门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提交报告,说明盈亏情况、资产保养情况、技术状况及存在问题等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报有关领导审批,财务部门依据批复的盘盈报告,作相应账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报废清理:
(一)固定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报废处理:
1、凡已满使用年限,且磨损程度较重,无继续使用价值者;虽未满使用年限,但主要结构件陈旧,技术落后,经大修不能恢复其工作能力,或大修不合经济原则者;
2、技术改造必须拆除者;
3、由于自然灾害或重大恶性事故等原因,使固定资产损坏严重,确实无法修复使用者;
4、其他原因符合报废条件者。
(二)固定资产报废,应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清单”,经使用部门负责人核签后,公司派员了解情况,查明报废原因,并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报公司财务部复核并办理报废手续。
第六章资产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集团各单位应由相关领导组织,以财务部门和资产使用部门为主,组成一个资产绩效考核评价小组,负责对公司资产运用、使用、效率、收益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二十九条集团各单位用以衡量资产管理方面的财务比率有:
资产营业周期、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总资产利润率、净资产利润率等。
第三十二条集团各单位通过评价分析上述指标,改进资产管理,可以提高公司短期偿债能力,节约流动资金,扩大资产投入,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可以减少当公司扩张发展筹集和使用资金时而付出的资本成本,降低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三条各项资产的盘点管理:
(一)盘点范围:
存货、固定资产、现金、银行存款、票据、有价证券等。
(二)盘点方式:
存货、固定资产进行年中和年终全面盘点;现金、银行存款、票据、有价证券等除进行年中和年终盘点外,平时财务部门至少每月抽查一次;公司的各项资产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不定期抽点。
(三)盘点完成后各盘点部门应编制“盘点盈亏报告书”经公司领导审批,送财务部门一份作为账项调整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集团财务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