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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2019年5月

 

 

1项目背景

1.1任务来源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稳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2018年8月,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制订黑龙江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已申报列入2019年黑龙江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1.2起草单位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2制订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2.1国家及本省战略发展的需求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2018年1月2日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2018年2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重点任务之一是:

“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根据农村不同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

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

积极推广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鼓励采用生态处理工艺。

加强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回收利用。

以房前屋后河塘沟渠为重点实施清淤疏浚,采取综合措施恢复水生态,逐步消除农村黑臭水体。

将农村水环境治理纳入河长制、湖长制管理。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本省积极推动农村污水治理工作。

2018年8月7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提出“根据村庄区位、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加强污水管控,引导村民树立节水意识,鼓励有条件农村开展生活用水计量计费,减少生活污水源头排放。

”2018年9月14日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将农村污水治理作为提升农村基础设施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举措,“引导农民树立节水意识,减少生活污水源头排放。

积极推广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技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地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开展林区、湿地、江河沿岸、农区等旅游景区垃圾污水综合治理,垃圾污水乱排乱放得到管控。

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黑龙江省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均要求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实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2018年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集中处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因此,制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贯彻国家及本省相关政策的需要。

2.2进一步改善本省农村人居环境的需要

黑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对本省农村人居环境的影响日渐凸显,合理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是控制农村生活污水污染最有效的措施,使农村环境得到更好的改善。

同时,可使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的管理更加规范化,有利于农村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有利于社会安定和发展。

2.3环境监管的需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精神,进一步提升黑龙江省污水处理能力和水资源循环利用水平,有效保障水环境安全。

我省发布了《黑龙江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在方案中明确提出:

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一是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

二是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管控和分类处理。

三是开展农村重点河流整治和河塘沟渠清淤疏浚。

可见,随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深入推进,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数量将迅速增加,面对快速增长的处理设施,亟需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监管体系以提升设施治理效果。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监管体系涵盖了从治理设施设计、建设、验收、运行维护和达标排放的各个环节。

从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监管体系出发,十分有必要出台专门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排放标准,为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综上所述,制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意义重大且十分紧迫。

3主要工作过程

3.1技术路线

本标准制订主要采用资料调研、现场调研监测、主管部门座谈、专家咨询相结合的方法。

通过资料文献调研和实地考察,充分了解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现状和处理技术状况,根据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要求,确定标准的技术内容、控制项目、标准值、监测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起草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送审稿。

本标准的制订程序,如图3-1所示。

 

图3-1本标准的制订程序

3.2总体思路

根据黑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现状及未来的建设需求,通过文献调研、实地调研和监测、召开座谈会及专家咨询会等多种形式,合理确定标准适用范围和框架结构;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特点和主要问题,提出符合农村经济和管理水平的控制指标;综合考虑设施的处理规模、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功能要求等多种因素,设置不同级别的控制要求,分类指导。

3.3工作过程

2018年8月: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由黑龙江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组成标准编制组,对国内外相关标准和黑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概况等情况进行了初步调研,提出标准草案。

2018年9月10日:

根据提出的标准草案,就标准的适用范围、框架结构、标准分级、控制水平等关键问题与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领域专家进行了研讨。

2018年9-11月:

对省内具有代表性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了现场调研。

2018年12月-2019年3月:

召开专家咨询会,起草标准征求意见初稿,征求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2019年4-5月:

根据各部门和专家意见修改,提出本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4标准制定的依据和原则

4.1法律依据

制订本标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规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五十二条规定:

“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4.2制订原则

本标准的制订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工作指南(环土壤[2019]130号)》、《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

(2)充分考虑农村生活污水水质特点,鼓励污水资源化利用。

如排入农田、林地、草地的污水,其中的氮、磷可作为农作物的营养成分,直接排放产生污染的同时还造成一定程度上的资源浪费,生活污水的资源化利用是对生活污水最理想的处理形式,适度处理达到一定回用控制标准后更有利于资源化利用。

(3)充分考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特点,应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要注重用生态办法解决生态问题。

(4)与国家相关水环境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协调,与黑龙江省相关标准相衔接。

(5)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依靠系统的和科学的分析方法,提高标准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5黑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概况

5.1农村地区概况

黑龙江省位于中国东北部,是中国位置最北、纬度最高的省份,西起121°11′,东至135°05′,南起43°26′,北至53°33′,东西跨14个经度,南北跨10个纬度。

东、北部与俄罗斯隔江相望,西部与内蒙古自治区相邻,南部与吉林省接壤。

全省土地总面积47.3万平方千米(含加格达奇和松岭区)。

黑龙江省地貌特征为“五山一水一草三分田”。

地势大致是西北、北部和东南部高,东北、西南部低,主要由山地、台地、平原和水面构成。

全省耕地面积1594.09万公顷,园地面积4.49万公顷,林地面积2324.52万公顷,草地面积203.47万公顷。

截止时间为2018年初,我省共辖12个地级市、1个地区行署;有63个县(市),其中县级市20个;有885个乡镇,其中乡353个、镇532个;有307个街道办事处。

根据2018年黑龙江省统计年鉴,全省人口3788.7万人,我省共有行政村8967个,自然屯34660个,乡村人口1538.2万人。

我省每个行政村平均由3-4个自然屯组成,平均人口约1715人,自然屯平均人口约444人。

黑龙江省作为东北地区欠发达省份经济相对落后,开放度不高。

全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446元,比上年增长6.6%;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9270元,增长6.2%。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665元,增长7.0%;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0524元,增长11.7%。

5.2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状况

5.2.1污水来源

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中产生的污水,具体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①厨房污水:

多以洗碗水、涮锅水、淘米水和洗菜水等组成。

②生活洗涤污水:

洗涤用品的使用使生活污水含有大量污染物质。

③厕所废水:

部分农村改水厕后,使用了抽水马桶,产生了一定量的生活污水,由于地区风俗习惯的差异,部分农村仍在使用旱厕。

5.2.2排放特征

(1)水污染物成分相对稳定

农村生活污水来源受生活用水的影响,主要有厨房洗涤污水,洗衣污水,洗浴污水,冲洗卫生间的粪便污水。

农村生活污水中主要成分是生活废料和人的排泄物,一般不含有毒物质,通常含有氮、磷等营养物质。

农村生活污水的水质相对于呈现多元化的城市污水水质而言,水污染物成分比较稳定,适合用生物法和土地法处理,并可作肥料资源利用。

水质特征:

①由于东北冬季严寒气候,出水水温低,加大了污水处理难度;②污水分布较分散,涉及范围广、随机性强,防治十分困难,管网收集系统不健全,粗放型排放,基本没有污水处理设施;③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物浓度变化大;④农村生活污水可生化性强;⑤厕所排放的污水水质较差,但可进入化粪池用作肥料。

(2)水量变化幅度较大

农村生活污水水量波动幅度大。

由于农村居民生活规律相近,农村污水的排放一般在上午、中午、下午各有一个高峰时段,夜间排水量小,甚至可能断流,即污水排放呈不连续状态。

我省冬季寒冷不能务农,进城务工人员明显增加,生活污水水量在春节等节假日期间显著增加,而平时污水排放量较少。

(3)地区差异明显

农村生活污水水质水量变化因地区性经济发展程度、生活习惯、习俗、季节等差异较大。

经济水平低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放较少,主要以洗涤为主;经济水平高的农村还包括卫浴等。

不含粪便的生活污水氮磷含量较低,污水水质随污水来源、有无水冲厕所、时段特征等变化幅度较大。

参考《东北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结合课题组前期调研情况,对于基础条件较好、自来水普及、各家各户均有卫浴设备、给排水设施完善的发达型农村,用水量约80~135(升/人·日);基础条件一般、自来水普及、部分村户内有卫浴设备、给排水设施较完善的较发达型农村,用水量约40~90(升/人·日);基础条件差、自来水普及、基本设施不完善的欠发达型农村,用水量约40~70(升/人·日);基础条件较差、各村户水源为自打井,给水排水设施不完善的欠发达型农村,用水量约20~40(升/人·日)。

5.3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状况

黑龙江省大部分农村人口居住分散,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滞后,大部分农村居民使用旱厕,通过自行清掏回田方式处理。

全省农村地区污水处理设施起步较晚,农村污水处理尚处于论证、试点阶段。

由于农村建设条件不足,且污水管网的建设投资约占整个农村污水处理工程费用的80%左右,使得收集管网建设滞后,缺乏完善的污水收集系统,导致已建成污水处理站负荷率较低,环境效益不理想。

农村污水处理技术的选择较为混乱,各县区在工艺选择上没有指导性的文件或规范,导致部分不适用于农村污水的处理工艺出现,给污水处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营造成不利影响。

6标准主要条款说明

6.1本标准框架结构

根据国标委、生态环境部、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的相关要求,本标准内容包括:

前言、引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共九个部分,其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是标准的主体部分。

6.2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规模小于5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不适用于混有乡(村)镇工业污水和畜禽养殖废水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

6.3术语与定义

本标准定义了农村生活污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直接排放、间接排放、尾水利用等七个术语。

(1)农村生活污水

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不包括工业废水。

(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

(3)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4)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5)直接排放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直接排入环境功能明确的水体或村庄附近池塘等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的行为。

(6)间接排放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经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水体的行为。

(7)尾水利用

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或要求后用于农田施肥或灌溉、渔业用水等行为。

6.4一般要求

(1)应根据农村所处区位、人口规模、人口聚集程度、地形地貌、排水特点及排放要求,结合当地规划和经济承受能力等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污水收集和处理模式进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2)农村生活污水的治理,宜采用污染治理和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优先选择氮磷资源化与尾水利用技术、手段或途径。

(3)农村医疗机构医疗污水须自行经过消毒处理达到GB18466的要求后方可纳入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4)规模大于500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GB18918的要求;农村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执行GB/T31962的要求。

6.5水污染物控制指标选择

6.5.1控制指标的筛选原则

(1)根据农村生活污水的水质特点,选择特征污染物进行控制;

(2)考虑排水去向,国家、地方环保管理的需求和相关要求;

(3)考虑黑龙江省农村地区现有管理水平和经济水平,较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控制指标适当精简。

6.5.2农村生活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分类

根据本标准的术语与定义,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不包括工业废水。

因此,农村生活污水所含污染物主要可以分成如下五类:

(1)有机污染物:

纤维素、蛋白质、油脂、淀粉等,一般以化学需氧量(CODCr)、生化需氧量(BOD5)、动植物油表征。

(2)营养型污染物:

氮、磷等,一般以氨氮、总氮、总磷表征。

(3)无机悬浮物:

泥沙、黏土和灰渣等,一般以悬浮物(SS)表征。

(4)洗涤用品使用产生污染物:

包括磷、表面活性剂等,一般以总磷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表征。

(5)病原体、病原菌和寄生虫卵等,一般选取粪大肠菌群数表征。

6.5.3控制指标的确定

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控制指标确定如下:

(1)pH和无机悬浮物(泥沙、水力排灰等,一般以悬浮物表征)控制指标为判断水质情况的最基本指标。

(2)对BOD5和CODCr两项指标,二者均反应水体受还原性物质污染的情况,两项指标具有一定相关性,而且由于农村生活污水成分相对简单,可生化性较好,BOD5/CODCr比值相对稳定,选取CODCr单个控制指标可以达到预期的控制目标。

另外BOD5测定所需时间较长,而CODCr属于国家重点控制污染物且监测便捷,因此本标准仅选取CODCr进行控制。

(3)动植物油是生活污水区别于其他污水的重要有机污染物特征指标,确定动植物油为控制指标。

(4)控制氨氮、总氮和总磷指标主要可以防止水体富营养化。

当地表水中氮、磷物质超标时,微生物大量繁殖,浮游植物生长旺盛就会出现富营养化,从而影响到地表水水质,且当氨氮含量较高时,对鱼类呈现毒害作用,对人体也有不同程度的危害。

在我国过去三十年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大量的氮、磷物质排入自然水体,造成了相当部分水体的富营化,可以预见未来十年之内,我国经济还将保持高速稳定的增长,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的空间还很大,农村水体富营养化的压力大,因此必须严格控制氨氮、总氮和总磷对农村水体的排放。

(5)一般情况下,原水LAS浓度较低,且COD达标的情况下,LAS均能达标,考虑到控制指标适当精简的原则,LAS不作为控制指标。

(6)粪大肠菌群数一般作为重要的生物性指标进行控制,若对该项指标进行限定,处理工艺最后须设消毒设施,根据对全国其他省区(包括经济较发达省区)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调研统计,大量的工艺流程中设置有消毒设施,但是多数未运行,造成大量的浪费。

一般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规模小,对环境影响小,综合考虑我省农村技术经济条件现状,粪大肠菌群数不作为控制指标。

建议在传染病高发季节间歇性投加消毒剂。

综上所述,本标准选取pH、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氮、总磷和动植物油7项污染物作为控制指标。

6.5.4控制指标的排放限值

遵照“科学规划,合理安排;因地制宜,分类治理;经济实用,易于推广”的标准制定原则,依据农村生活污水宜优先选用生态处理工艺,出水优先选择回用于农田、林业灌溉等途径,提高污水的循环利用率,减少外排,有明确回用对象的,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的回用水水质标准。

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甘肃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陕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标准排放限值。

根据标准分级办法,一级出水控制指标限值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出水一级B标准;二级出水控制指标限值主要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出水二级标准;三级出水控制指标限值主要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出水三级标准。

(1)pH值

根据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水质调研情况来看,生活污水pH值一般介于6~9或5.5~8.5之间。

参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等,pH值设为6~9。

(2)悬浮物(SS)

农村生活污水中SS浓度约100~200mg/L。

常采用物理法去除农村生活污水中呈悬浮状态的固体污染物质,在化粪池、调节池等预处理工艺一般对SS的去除率可达到50%以上,处理后SS浓度在40~100mg/L,再经生物处理法、生态处理法等后续工艺处理,其出水浓度可低于60mg/L。

因此,本标准中SS设为20mg/L(一级)、30mg/L(二级)、50mg/L(三级)。

(3)化学需氧量(CODCr)

农村生活污水中COD200~400mg/L,BOD5120~200mg/L,BOD5/COD比值约为0.6,可生化性较好。

COD的处理工艺为生物处理法(A/O、A2/O等)、生态处理法(人工湿地、稳定塘等)、生物处理+生态处理法(A2/O+稳定塘、A/O+稳定塘、水解/厌氧+稳定塘等)、一体化设备等。

各处理工艺由于水力负荷、停留时间等设计参数的不同,COD去除率分别可达到70%~85%,50%~75%。

出水COD浓度一般可达到60~120mg/L。

因此,本标准中COD设为60mg/L(一级)、100mg/L(二级)和120mg/L(三级)。

(4)氨氮

农村生活污水中氨氮浓度约15~90mg/L。

好氧厌氧等生物法对氨氮的去除效果较好,稳定塘等生态法相对较差。

经生物法处理后,氨氮去除率约40%~60%,出水浓度可小于30mg/L,深度处理对氨氮的去除率可达到60%~80%,出水浓度可达到10~20mg/L。

因此,本标准中一级标准设为8(15)mg/L。

为了防止直接排入村庄附近池塘等环境功能未明确水体发生黑臭,氨氮严格限值参考《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建成[2015]130号)中规定的城市黑臭水体污染程度分级标准重度黑臭的浓度限值15mg/L。

(5)总氮(TN)

农村生活污水中总氮浓度约20~50mg/L。

生物处理法(活性污泥、接触氧化等)对总氮的去除效果良好,经脱氮处理工艺可基本满足要求,总氮出水浓度可达到20mg/L以下,必要时可以采用生态处理法作为脱氮工艺的后续处理单元。

本标准中总氮指标仅对出水排入封闭水体或超标因子为氮磷的不达标水体的情形,总氮设为20mg/L(一级)、35mg/L(二级)、35mg/L(三级)。

(6)总磷(TP)

农村生活污水中总磷浓度约1~6mg/L。

生物处理法(活性污泥、接触氧化等)对总磷的去除效果良好,经生物处理法处理后,总磷出水浓度可达到1.5mg/L以下,采取投加化学药剂等物化处理法,总磷出水浓度可达到1mg/L以下。

本标准中总磷指标仅对出水排入封闭水体或超标因子为氮磷的不达标水体的情形,总磷设为1mg/L(一级)、3mg/L(二级)、5mg/L(三级)。

(7)动植物油

农村居民生活污水一般含有动植物油,但浓度不高,不需要进行监测。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如果接收农家乐与餐饮服务产生的污水,由于该股污水中的动植物油含量较高,需要进行隔油等预处理。

根据污水隔油处理工艺和参数的不同,除油率可达到60~90%。

参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中动植物油指标仅对纳入农村农家乐等提供餐饮服务类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行监测。

排放限值设为3mg/L(一级)、5mg/L(二级)、20mg/L(三级)。

6.6标准分类分级

经调研统计我省大部分地区自然村与集镇人口规模分界限约为600~1000人,该规模自然村生活污水排污量为30m3/d左右。

因此标准采用30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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