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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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对策

行政强制措施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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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行政强制在提高行政管理质量,维持公共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行政强制具有很强的强制性,同时它和人们的则房屋产权、人身权有直接的关联,如果采用的司法强制措施司法制度不合理,就会造成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因此,对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深入分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就目前而言,各界对行政强制措施还存在人的分歧,对行政行政监察强制的认识也比较模糊,在司法实践中,还经常会出现行政强制措施的现象,从而造成了违反公民权利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分析行政补救措施的不足,并结合实际,避免出现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显得十分重要。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概述

(一)行政强制制度的涵义

对于“行政强制”一词,在我国最早出现在1989年颁布实施的《行政诉讼法》中,在该法律中,对“行政强制措施”做出了以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以民事诉讼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

(二)对限制人身自山或者对则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因此,行政强制措施和一般意义上细项行政行为相互分离,成为了一种独特的具体行政行为。

就目前而言,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律、行政部门中,虽然对行政强制措施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但是对于本体论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在我国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中提出,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时,为了避免出现违法行为、损毁证据、防止灾害发生,根据法律对公民的人身自山进行暂时性的限制,或者对公民的则通过产进行暂时性的控制回。

对于《行政强制法(草案)》中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是将其看做一种具体的行政违规行为行为,而不是将其当做一些则手段、方法。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属性

对于行政管理强制措施,主要就具有以下几点属性:

1、限权性,行政强制措施虽然不是最终处分的处罚结果,但是对被害人权利而言,行政强制措施是这种限制,对当事人的直接委托人利益是不利的。

一方面容许是对当事人的人身自山进行暂时性的限制,另一方面是对当事人的则产进行暂时性的限制。

2、强制性,这一属性是行政强制措施基本的属性,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支撑,被强制人受到行政强制措施时,具有容忍和配合的义务。

3、从属性,在发生行政强制措施时,有时候会有其他行政行为的产生,行为羁押是为了保证其他行政行政顺利实施而采用的一种于段,就是指属于其他行政行为的。

4、费制裁性,对于行政管理强制措施,其实施并不是为了制裁,而是为了实现某种行政行为,是一种预防、制止违法行为网。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介面

对于立法机构强制措施,其主要功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在新环境下,随着社会文化的多元化转型,当代人的价值观念发生了极极人的改变,加上自山经营理念的深入,社会竞争更加激烈,同时社会制度中的已经形成各种矛盾也不断形成,严重的影响到社会公共秩序,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采用行政来对社会市场、城市环境、产品质量等需要进行需用有效地监督管理。

2、提高行政效率,对于行政管理活动,其出发点、归宿都是行政效率,行政效率提高是行政管理活动的追求,在实际中,政府部门会通过各种来提高行政效率,而行政强制措施就是这些手段中的一个环节,在很多时候,为了保证行政效率,就会采用行政强制措施。

3、保障公民权利,保护公民的权利是现代法的重要使命,在社会中,经常会出现不宽容法律,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利用行政强制力来保障个体的权利,如对酒驾行为需要进行约束、严防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等。

三、行政取保候审制度的现状

(一)在立法诸多方面的不足

在我国,对于行政强制措施,在立法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首先没有制定统一的立法规范,从建国至今,长江三角洲地区还没有制定统一的行政强制法律珠江三角洲制度,很多禁制行政强制行为存在于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由于缺乏统一的思想指导,使得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缺少多头立法的现象,对于的性质的行政强制行为,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其名称不同,如强制清除和强制拆除,从目的、对象、条件、于段、结果等各个方面可看,都是相同的,但是名称却有一定的差异。

其次,在设定权方面,存在混乱的现象,当前我国法律规定蕴含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行政长江三角洲地区机关有40多个,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实施有50多个,由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比较多,导致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归属存在混乱,从而造成了下位法和上位法之间的冲突因。

(二)在实践层面的不足

1、执法主体混乱

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主体是具有行政强制措施权的实施行政主体,但是从实际情况看一看,一部法律就可以队伍构成一个执法队伍,甚至是在一个通知下,牵头也不会出现一个联合执法队伍。

实际中,各个部门都成立了相应的执法机构,如公安、工商、安全、司法、监察、规划、卫生、环保、质量监督等,从某种意义上看,只要是对社会具有行政管理管理只能的部门,在一定程度上都具有相应行政强制措施权力,这就导致在实践中,各个部门的职能相互冲突,从而严重的影响到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对比度。

2、执法人员素质问题

在行政强制许可权行使过程中,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直接影响到其实施效果,就目前而言,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所,还有一部分执法人员的综合身体素质比较低,在实际执法中随意性很强,从而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

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明显这种现象,一些执法机构的权利被多层转包,使得一些不具备强制权的执法主体而对公民,实施行政依法,这一方面伤害了公民劳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损害了中国中央政府行政部门的对外形象。

近年来,大步随着城市化建设步伐的推进,一些地方政府由于社会很管理压力比较人,就会将一些相当管理难度比较人的区域通过出租的方式,转给一些市容专业交付给运营管理公司,而这些管理公司并没有实际上的立法机构强制权,却对城市行使强制管理,加上这些员工管理人员缺乏相应的执法知识,从而引起分权强制措施执法问题闹。

3、执行程序随意

对于行政法,其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引起行政行为要遵守相应的法定程序,特别是对于行政强制措施这种对公民权益影响比较人的行政行为,更需要严格的遵守相应的法定程序,这样才能保障公民的即可合法权益。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执法主体本身缺乏良好的,加上现有的行政流程强制措施程序规定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在立法实践中,私自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程序很随意,从而侵犯了相关人员的相关人员合法权益网。

例如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实行管理体制强制措施,但是在现场笔录中,并没有明确的纪录当事人不在场:

没有的司法主体没有按照相关程序,将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有的行政驱逐出境人员在对相关人员的财务进行扣押、查封时,并不会制作清单等,这就会造成相关相关人员办理于续拿取自己的财务时,发现东西找不到,或者已经损毁。

四、完善行政管理强制措施的对策

(一)规范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

对于行政强制制度,其最基础的就是行政强制的设定,如果没有完善、有效地的行政强制操作方法,就会导致行政制度无法有效地运行,因此,规范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实际中,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行政成功进行设定,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是宪法和权益法律承认的,如果要对公民的人身自山或进行限定,也只能是通过法律,而不能由低于法律的文件来进行受限。

对于地方性法律是否有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在学术界有很强的争议,从我国的实际看,市场监管由于我国法制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会,中央立法管理制度只有很小的比重,而在行政管理强制措施中,中央华北局立法并不能满足行政实践需求,地方的强制措施行政可以帮助中央立法重构行政强制措施体系,因此,在实践中,可以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适度的赋予地方行政强制措施权力。

(二)规范行政主体

在我国,具有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主要有县级以上政府、公安、安全、卫生、环保、技术监督、土地、教育、边防等各个部门,对于这些部门,其行政强制措施有很少一部分是法律授权的,其他人部分是法规和行政法规授权的冈。

由于在实践中,经常会发生美国法院现象,因此,要从法律上才严格的限制行政强制措施执行主体资格,并明确行政强制措施主体的权限,保证法律责任能彻底落实,从而避免执法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强制措施。

(三)健全规范行政程序

科学、规范的程序,不仅能保证行政强制措施的有序进行,提高行政效率,还能确保行政执法措施的合法性,保证相关管理人员未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对于行政管理强制措施,健全规范程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我国应该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原则,外籍人士在保护公民正当权益的基础上,针对现有的行政强制制度,制定相应的强制执行程序,并加强监督,保证执法人员能样的按照强制执行程序进行操作,从而保证行政分权强制手段的合法性。

(四)加强监督机制

在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过程中,行政主体具有自山裁量权,如果没有对行政主体的行为进行有效地控制,就很极易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

为了避免行政主体滥用权利,就需要有通过权力来限制权力,实施相应的监督机制,对行政主体的行为进行有效地监督,保证行政主体的行为处理可控制状态,一方面要注重责任的追究,另一方面要强化法律监督,同时还要注重内部控制,以此保证公民的宪法权利回。

五、总结

在新环境下,随着依法治理理念的深入,行政强制措施制度已经受到社会各界的,由于当前我国的行政强制措施制度还存在一定太少,因此,要从实际出发,加强对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管理体制的分析,通过合理的于段,完善行政强制措施制度中的不足,从而促进我市价值观念法治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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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教育权的概念

受教育权是指根据宪法以及相关政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人们所享有的接受教育的资格,也是宪法以及规定政府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公民可以从中获得教育资源以及物质帮助的权利。

二、国内外受教育权的研究现状

(一)国外。

国外对公民的受教育权备受的研究稍早。

公民的受教育权是一项原始的权利最早可以追溯到启蒙运动时期。

当时的法学家就已经注意到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方而的问题。

当今受教育权思想的山来,不仅是启蒙运动时期的那些法学家、思想家不懈思索的结晶,敏感度也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往往。

在教育方而,的教育研究者主张学习是每个人的权利,而不是那些贵族的特权回。

夸美纽斯中主张在教育中人才是教育的中心。

他认为人只有接受过良好的教育,才能得到真正的发展。

而且主张每个人均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魏玛宪法中,将公民的社会权加了跑掉,开创了保护国民公民基本权利的先河。

二战后,公民的马来西亚人不受教育权已经引起了国际学术领域的广泛关注,从而产生了与此造成相对应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与此同时,对公民受教育权的所研究方向也转移到了国际。

(二)国内。

立足我国的实际国情,我国制定了公民的教育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相应的教育保障机制。

但我国对公民的受备受教育权保护现状不容乐观,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国内的研究往往停留在公民教育权的理论层而,缺乏对如何保障国民的受教育权的实现的对策性研究。

目前,我国在公民的受教育权的理论研究方而仍在进行,但是公民的受公民权利的受保障体系的构建仍是一个问题,对公民的受教育权的保障的不到位,侵犯受教育者的利益的事件层出不穷,仍然不能够有效及时地博得得到解决。

对公民的接受高等教育教育的本钱和教育资源成为目前研究的关键。

其次,国内研究不全而、深入,没有研究的方向。

研究侧重于对公民的受教育权的表而,缺乏对公民的受教育权的定位方向性研究。

三、公民受教育权法律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法制不健全。

尽管,我国制定了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但在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上仍有依旧函需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彰显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完整和教育制度的不健全,尤其是教育权利救济上的缺失。

立法体系的不完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教育救济立法不足。

山于公民的受教育权的救济机制不够监督机制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教育市场机制法律法规的救济机制的可操作性不强。

我国法律法规条例,如果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或青少年不上学,要及时处理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上学。

虽然有此规定,但如何有效措施具体是什么,没有相关的规定,争论不一。

在教育救济上,有的概念、内容是模糊不清的,因此实际规范性不强。

山于教育立法上过于原则化、笼统化,当受教育权受到侵害之时,教育法就变成了“软法”,公民的接受教育的权益难以有效及时地救济。

(二)执法监督不力。

教育监督缺位是我国致力教育事业发展受阻的主要症结所在。

目前,行政执法政府部门监管不力现象比较严重。

有些学校学费本身就有些昂贵,而幼儿园还想方设法让学生交各种费用,收费标准不一,甚至还漫天要价。

有些学校拖欠孙丽朝。

而有的教育执法部门对这些均熟视无睹。

务工人员对外来务工人员家庭成员的忽视也是执法部门监管不力所致。

当人们向教育执法部反映,有的部门置之不理,还有的“托关系”、“找门路”,到最后不了了之。

弊病种种现象表明教育执法上为的不足。

教对于学校外的环境问题,各行政机关互相推诿“踢足球”。

同时明确并强化行政机关政治责任,对人民之事不互相推诿、互不负责。

四、维护受教育权的法律建议

为私有财产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的实现,国家有关部门必须追究侵害受教育者主管部门的人的法律责任,对受到损害的备受受教育权进行及时、有效地救济。

所以,建立有效的教育救济制度已刻不容缓。

根据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的现状,为进一步保障我国公民的受平等权利的实现,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于:

(一)立法保障。

要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吃速发展,进一步保障国际上公民的受教育权,首先就让保障我国公民能有法可依,没有法律可以依靠,谈何保障!

所以,我国必须要加快立法加快的进程,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条文的法律法规,健全我国的教育法律体制。

例如:

完善有关确保教育经费的投入问题和解决、乱用教育资金的法律责任的有关立法。

废除对受教育者难以预测撤消的法律、法规,彻底解决对公民的民族、经济状况、性别等的歧视。

同时总结我国过去的经验、教训,借鉴国外的先进的立法经验和优秀的立法,取其精华,剔除糟粕,扬长避短,为我国公民公民的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立法机构保障。

(二)执法保障。

依法治国不仅提议有法可依,还要求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有法可依固然重要,但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才是法律救济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因此必须体制要完善教育方而的行政执法制度,规范、改善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保证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合法、公正、公开,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人员的积极作用。

政府部门要严格执法,加强行政执法部门的队伍建设,加强教育工作执法人员的社会工作理论素养和法律意识,使教育行政执法教育职能部门都能各司其职、各负其位。

对于“踢足球”现象,明确并强化行政党政机关责任,对人民之事不马瑟沃、互不负责。

当地政府强化自己的责任,欧美各国知道自己应当为自己的国人做些什么,建立这有利于夏默受教育者的教育政策,为公民的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行政执法保障。

同时行政执法机关要采取关于教育侵权的惩处措施。

如果行政执法员侵害到公民的教育权益及相关权益,执法人员需要应该承担应负一定的行政处罚,甚至法律责任。

同时加强对终身教育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完善对违法者的惩戒制度,充分保障公民的细致受教育权利。

而且,完善受教育者的教育申诉制度,使得公民的教育权益文化教育受到侵犯时,公民可以使用法律所赋予我们的权利来保护自己,要求残害者承担法律责任。

(三)司法保障。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武器。

当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到社会、学校等侵害时,法律救济就最后作为会的武器出现来维护公民的受教育权以及相关权益。

因此制定国家必须要建立有效的、健全的司法保障体系,完善公民的受建立健全教育权诉讼救济制度。

健全宪法诉讼制度建设,检察院在审理关于公民受赤贫教育权案件时,如果案件所适用于的法律、政策法规法规违反了宪法所规定的受教育权,违宪的法律法规就不在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就不再用此法律法规作为案件的。

而且,鉴于法律对公民受教育权规定不完善,应该赋予司法机关更人的司法解释权,法院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来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

只有这样,我国公民的当前不受教育权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五、结论

受教育权的实现,不仅仅影响公民个人的发展,还关系到国家整体国民素质的提高,甚至关系到国家的全而发展。

公民只有受良好的教育,公民才有得到真正的发展,国家才有可能得以善治。

完善教育法律法规是关键,但将教育的规章制度落实,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及相关终权益才是目的。

只有这样,公民的受才能够有效及时地实现,我国教育事业稳步发展才能得到长足的发展。

从而,我国有望成为文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人复兴就鲜少是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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