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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发起的刑事案件证据两规定解读与司法适用论坛

刑事司法改革重大成果非法证据排除纳入庭审

首届四川法律人对话暨两高三部“证据规则”理解与司法适用论坛今天举行

关注“首届四川法律人对话暨两高三部‘证据规则’理解与司法适用论坛”

    主办单位:

省委党校、省法检司

    承办单位:

成都商报社及省律协

    协办单位: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最高法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最近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两个规定”)。

“两个规定”能否从源头上遏制刑讯逼供现象,杜绝“赵作海案”发生?

今天“首届四川法律人对话暨两高三部‘证据规则’理解与司法适用论坛”在四川召开,四川刑事司法权威人士将相聚进行深入探讨。

        

   “两个证据规则,最大的亮点就在于将审查并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纳入了法庭审理环节。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教授洪道德介绍,《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如何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这也是本规定的主要内容,对于避免因为采纳非法证据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具体说来,该程序主要包括五个步骤:

1、程序启动。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证据。

2、法庭初步审查。

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

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直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

3、控方证明。

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4、双方质证。

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5、法庭处理。

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

    学术界人士普遍认为,“两个规定”是刑事司法改革的重大成果。

    热线选登

    律师来电探讨证据规则的不足

    昨天,来自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红、顾全丁做客成都商报热线,就涉及非法证据的相关问题为读者提供法律服务。

   

    其中,自贡律师古先生称,“两个规定”有部分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比如第六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证据。

”这是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苛求,不应设置启动限制条件。

对此,陈红律师认为,应当设置必要的审查条件,不能被告人或辩护人一提出遭受刑讯逼供,但不提供任何证据和线索等情况,审判机关就前去审查,这会导致司法资源不够用。

四川如何杜绝“赵作海案”司法机关明天论剑

今天13时30分~15时30分,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陈红、顾全丁将值守成都商报热线86613333-1,收集意见呈上论坛提供给专家讨论.

    国内近年发生的佘祥林、赵作海等冤错案件将司法机关推上了风口浪尖。

究其法律根源,在于司法机关对刑讯逼供等非法证据的审查和排除不力,导致口供定案盛行,冤假错案时有发生。

最近,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两个规定”),就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程序及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等作了明确规定,被认为是“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大成果”。

    四川如何杜绝“赵作海”案发生?

有些问题继续解决?

……明天下午,“首届四川法律人对话暨两高三部‘证据规定’理解与司法适用论坛”将在成都开坛论剑,包括省法检分馆院领导、著名法学家龙宗智教授在内的四川司法界、法学界权威人士将参加此次论坛,论坛将为四川司法机关审查、排除非法证据提出智力支撑。

                                                                                 一个案例

                                                                    贪官涉嫌杀妻 一审死缓重审杀人罪不成立

        

    备受关注的原泸州市政协副秘书长胡登举杀妻案,历时3年多之后发生转折:

一审被判死缓的胡登举因证据不足且间接证据间不能形成证据锁链,泸州中院本着疑罪从无的精神作出重审判决———胡登举杀妻罪名不能成立。

    法院认定胡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胡登举有期徒刑4年。

胡登举辩护律师、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称,“此案正是司法机关严格审查证据的结果。

                                                                          凌晨妻子打麻将回家 蹊跷死亡

   

    泸州市检察院指控:

2004年8月26日晚饭后,胡登举之妻骆某与朋友一起打麻将至次日凌晨2时许,由一起打牌的朋友送其至住宅院门外。

骆某回家后,与胡登举发生纠纷,二人互相抓打中,胡登举将骆某致死,后将骆某尸体移至其住宅底楼楼梯角处隐藏。

当日中午,骆某尸体被他人发现,经法医鉴定,骆某系机械窒息死亡。

此外,胡登举有80余万元人民币的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至今胡登举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

    检察院认为胡登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胡登举于2004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

泸州市检察院于2005年10月向泸州中院提起公诉。

                                                                            重审认定胡登举杀人证据不足

        

    2005年11月,以上案件开庭。

10天后,泸州中院宣判,认定胡登举构成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胡不服,上诉至省高院。

省高院认为,泸州中院认定胡登举犯故意杀人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泸州中院重新审理。

 

2007年11月,泸州中院作出重审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胡登举犯故意杀人罪,除涉及胡的DNA鉴定外,其他证据均属间接证据,且证据之间不能形成锁链,认定胡登举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罪名不能成立。

但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拥有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距巨大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胡登举有期徒刑4年,对胡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57万余元差额部分财产予以追缴。

 

                                                                                 专访省高院副院长陈明国

    非法证据如何排除?

四川法院将完善规定 

    成都商报:

“两个规定”对四川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可提供哪些指导?

    陈明国:

“两个规定”是我国刑事诉讼从“严禁刑讯逼供”的原则性规定,到“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性规则的重大进步,凸显了审判程序的重要价值。

   

    进一步统一了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定罪的事实要有定罪的证据证明,量刑的事实要有量刑的证据证明,一切都需要以证据说话;用以定案的证据必须是通过合法、合乎规定的程序收集得来的,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进一步彰显了程序公正原则,非法证据必须受到程序的制裁,排除在定案根据之外。

详细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的诉讼程序。

规定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对于非法言词证据适用绝对排除的原则,对于非法实物证据,则根据实际情况,适用相对排除原则;制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操作规程,包括程序的启动、法庭审查、法庭调查、控方举证、双方质证、法庭处理的完整程序。

    成都商报:

四川法院如何确保“两个规定”实施?

        

    陈明国:

加强学习培训;加强管理监督,审判长、办案组长、庭长、分管副院长层层把关负责;加强调查研究,针对现阶段影响刑事审判尤其是死刑案件质量和效率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改进工作措施;完善配套规定,围绕“两个规定”新的内容和精神,完善和修订《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加强沟通协调,尽快联合检察、公安等部门制定《死刑案件补查补证的若干意见》。

                                                                             专访省检院副检察长张晓勇

    杜绝刑讯逼供 需要整个司法部门协作 

    成都商报:

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发现非法证据如何处理?

   

    张晓勇:

当前检察机关对非法实物证据,由于情况复杂,难以作出一概禁止的一般性规定,特别是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是否排除存在很大争议,实践中很少予以排除,即使是西方国家也不是绝对排除。

现阶段只对物证、书证的非法取证问题作出了有区别的原则性规定。

具体的工作程序上,对确有刑讯逼供嫌疑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部门)就侦查行为的合法性提供相关证明,侦查机关(部门)不能提供,而其他证据又不能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可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部门)。

    成都商报:

“两个规定”对杜绝刑讯逼供现象能起到多大作用?

   

    张晓勇:

之所以会出现刑讯逼供现象,说到底是因为办案机关过度重视口供衍生而来。

佘祥林案、赵作海案,都有一个规律:

只要真凶没出现,死者没“复活”,都难以证明刑讯逼供的过程,反映出司法实践中查证刑讯逼供较难。

 

   “两个规定”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就是将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排除定案证据之外,这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刑讯逼供现象,遏制错案的发生。

但“两个规定”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要完全杜绝刑讯逼供现象,还需要整个司法部门的协作和努力,通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通过完善侦查程序和配套制度,比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要全程录音录像,并且有律师在场等等,这样才能进一步防止刑讯逼供,杜绝冤假错案。

“首届四川法律人对话暨两高三部‘证据规定’理解与司法适用论坛”召开情况

2010年8月6日下午2:

30分,由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独家协办的“首届四川法律人对话暨两高三部‘证据规定’理解与司法适用论坛”在省委党校召开。

此次论坛邀请了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委党校、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领导及我国刑诉法专家龙宗智教授等对刑事证据规定进行了深入讨论,成都商报全程深入的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不让睡觉也应当作为刑讯逼供看待”

 昨日下午,首届四川法律人对话暨两高三部“证据规定”理解与司法适用论坛在成都召开。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律师代表、法律学者从各自业务层面探讨新近出台的两个证据规定对司法实践的影响及困惑。

四川大学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龙宗智教授强调,违法证据排除要求排除刑讯逼供的证据,但是现实的侦查活动中不让犯罪嫌疑人睡觉、不准变换姿势等各种变相刑讯逼供也应排除。

   

    省高院副院长陈明国认为,两个“规定”第一次在刑事诉讼中确立了证据裁判原则。

长期以来,三个部门对案件事实证明标准的看法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对一些具体案件存在认识上的分歧。

此次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统一了三个部门的证据及证明标准,同时明确了死刑证明标准是最高最严的标准,因此,以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采用的证明标准是相同的、唯一的。

   

    省检公诉一处处长张树壮在会上表示,“两个规则”之下,公诉人将面临更大压力,在监督刑讯逼供、敦促证人出庭,以及应对被告人翻供等方面,检察机关都面临着较大的实际困难。

而对于大众关注最多的刑讯逼供问题,龙宗智称目前直接的采用暴力的刑讯逼供有所减少,实践中不采用直接暴力的变相刑讯逼供较为普遍,如长期不让睡觉,长时间保持某种特定姿势不许调整不许休息等。

违法证据排除要求排除刑讯逼供的证据,那么各种变相刑讯手段应当作为刑讯逼供看待。

“‘两个规定’的解读和司法适用论坛”的总结报告

 2010年8月6日下午2时30分,由省委党校、省司法厅、省高院和省检察院主办,成都商报、省律师协会承办,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独家协办的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共同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的证据规定》)的解读和司法适用”(以下统称两个规定)的论坛在四川省委党校雅玉厅隆重召开。

    论坛由四川省司法厅陈昌斌副厅长主持,全国政协委员、省律协施杰副会长、四川省委党校郭伟副校长、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陈明国副院长、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张晓勇副检察长、四川大学法学院龙宗智教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白宗钊庭长、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张树壮处长,四川律师代表陈红律师、四川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赵明主任、四川省司法厅刘作明厅长、四川省人大文敬副主任、四川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方光兴主任先后就论坛及论坛议题进行发言。

与会的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和司法实务工作者都对两高、三部颁布的两个规定为确立证据裁判原则,真正实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刑事司法原则,和以及为现阶段中国式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的构建所产生的建设性作用进行了高度的评价和肯定,并对各自单位、部门及行业在工作中如何贯彻执行两个规定发表意见或建议。

以下为司法职能部门、法律专家学者、司法实务工作者及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就两高、三部颁布的两个规定在各自机构、部门、行业的工作实践中具体情况的讨论:

    一、司法机关关于两个规定的意见或建议的汇总

   

(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明国和省高院刑二庭的白宗钊庭长代表法院系统先后就两个规定进行探讨,分别提出了对两个规定的理解和意见,并对两个规定在全省法院系统中的执行情况进行归纳总结。

首先,陈明国副院长将两个规定的重要性归纳为四个方面:

1、第一次确定了证据裁判原则;2、第一次统一了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3、第一次明确了证据程序法定原则;4、第一次树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其次,陈明国副院长认为两个规定的出台将对全省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刑事死刑案件产生以下影响:

1、有利于进一步强化证据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地位与作用;2、有利于进一步强化证据的程序性观念;3、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刑事审判方式的转变;4、有利于提高刑事案件审判质量。

    最后,陈明国副院长代表省高院对两个规定在全省法院系统中的贯彻落实提出如下意见:

1、组织全省法院刑事法官、主管院庭长、刑事审判委员会委员对两个规定进行深入学习;2、确定抓好落实。

每个全省法院刑事法官、主管院庭长、刑事审判委员会委员都将严格执行两个规定,做到层层把关,使刑事证据审查、认定等工作做到公开化、规范化和责任化。

3、完善配套制度。

概括两个规定新的内容和精神,完善我省《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同时,省高院刑二庭的白宗钊庭长就如何在工作中准确把握两个规定并运用于实务工作进行了探讨,提出了两个规定对于今后工作可能存在的挑战。

并提出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需提高证据“准入”的门槛,对非法证据予以坚决的排除,在死刑案件的审理上,对证据的判断、审查、认定更需要有严格的程序作为基石;白庭长还提出了在实务操作中对两证据规定的条文理解和具体执行上可能存在的困难。

   

(二)、省高检的张晓勇副检察长和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张树壮处长代表检察院系统先后就两个规定出台的背景以及两个规定的执行情况做主题发言,就两个规定对司法实践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介绍,并对检查机关具体执行两个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张副检察长认为两个规定对检察机关工作的指导意义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两个规定确定了证据裁判原则并统一了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今后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抗诉中必须坚持上述原则来审定、判断、认定刑事证据;2、两个规定特别强调证据程序法定原则,公、检、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遵守程序法定原则;3、两个规定极力彰显了证据价值,对瑕疵证据、非经补证不能认定为事实的证据,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对于非法证据,一经确认就应排除在定案之外;4、两个规定也强调了质证原则,证据非经法庭出示、辩认、质证程序,不能作为定罪量刑依据。

    对于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律师辩护难、证人、鉴定人出庭难、侦查人员出庭难等问题,张副检察长认为应通过公、检、法三机关切实贯彻执行两个规定予以解决,将冤假错案扼制于摇篮之中,同时国家应出台证据专门法或修改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

    最后,张副检察长就全省检察院落实两个规定问题,提出下一步全省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并将其概括为“三个提升、三个落实”,以确保重刑案件、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

1、在执法理念上,进一步转变疑罪从轻为疑罪从无,在案件中应摒弃疑罪从轻原则,特别是重刑事案、死刑案,确立疑罪从无理念。

同时对于区分轻微刑事案件和重刑案件问题,对轻微刑事案件不应采用主诉检察官制度,而应采用法定程序。

2、在办案能力上,做到“三个提升”:

第一、提升审查证据能力,检察机关应对照两个规定的条文,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在审查卷宗时,应注意复核证据来源、取证条件、取证程序是否合法,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第二、进一步提升出庭公诉能力,检察机关应从定罪答辩转变为量刑答辩。

特别是死刑案件,公诉人应把证据的质证作为庭审的重点。

第三、进一步提升防错纠错能力,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张树壮处长就在检察工作中如何准确把握两个规定并运用于实务工作进行了探讨,提出了两规定对于今后工作的可能存在的挑战。

并提出检察机关进行公诉时,要强化监督证据合法性和证据程序合法性的责任心,对证据严格把关;同时,办案人员还需继续提高侦查或公诉过程中业务能力。

    最后,四川省司法厅刘作明厅长代表司法行政机关对于两个规定的出台进行总结。

认为两个规定的运行,首先确立了中国特色刑事证据制度,其次确立了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的原则。

两个规定的施行会逐渐排除未审先判的情况发生。

刘厅长强调,侦查阶段最易发生违法行为,各侦查机关应严格执行两个规定,从而减少侦查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学术界关于两个规定的意见或建议的汇总

   

(一)、学术界代表,全国法学专家、四川大学博士导师龙宗智教授代表法学界阐述对两个规定的看法。

首先,龙教授将两个规定概括为五个方面:

1、两个规定确立了证据裁判原则,强调证据的作用;2、确立了中国式违法证据的排除原则,该排除原则的特点在于三个突出:

(1)突出言词证据,

(2)突出口供,(3)突出刑讯逼供;三个突出抓住了司法实践重点,但是规范不够全面,如对威胁、引诱、欺骗手段获得证据的认定和排除问题。

3、确立了死刑案件证据的认定标准,但是仍无法解决确认标准的科学性问题;4、建立了各类刑事诉讼证据收集的一般规范。

5、对证人出庭等突出刑事问题做出规定,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证据存在的突出问题。

其次,龙教授高度肯定了两个规定的先进性、突破性、示范性和实践性。

更从学理的角度分析了两个规定的突破性和重要性,即首次确立了我国证据裁判原则和违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同时,对具体的实施程序较之以往的规定做出进一步明确,使之在实务工作中具有可操作性。

再次,龙教授也提出了实施两个证据规则所面临的困难,并将现行体制障碍、国家政策倾向与保障人权的矛盾、司法工作人员自身素养和业务能力的不足及两个规定本身的局限进行了剖析。

    最后,龙教授对推进两个规定的实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第一,切实强化“两个并重、两个意识”,即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强化证据意识、强化程序意识。

    第二,通过个案,严格把关,强化办案规则意识,公、检、法等司法机关要敢于监督,要敢于以证据违法为由否定定罪证据,特别是关键定罪证据。

第三,慎用证据补充和合理解释条款,防止证据规范无效化。

   

(二)、四川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赵明主任作为学理界代表也发表了对两个规定的看法,赵主任首先介绍了两个规定出台的背景以及其存在的问题,并对完善我国证据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1、强化律师作用;2、落实审讯制度的规定;3、进一步探索疑罪从无原则。

    三、法律工作者代表对两个规定的意见或建议的汇总

    鼎立律师事务所刑事部部长陈红律师作为律师代表阐述了两个规定的出台对对律师作为刑事案件辩护人的法定职能的履行可能产生重大的影响。

    陈律师认为,两个规定的进步意义如下:

1、两个规定就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2、两个规定使证人出庭成为可能;3、采用庭审证据的规定,强化了庭审的功能;4、量刑更加公开、公平、透明;5、强化了公、检、法三方的制约功能。

最后,陈律师高度肯定了两个规定中就非法证据排除、被告人翻供的区别对待、当事人的质证权利保障等方面作出的突破性规定,为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提供了程序性辩护的依据及较之以往更为有力的辩护手段。

    四、其他机关单位、团体对两个规定的意见或建议的汇总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文敬副主任对本次论坛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希望司法机关认真贯彻执行两个规定,同时代表人大对执行两个规定予以支持。

四川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方光兴主任也阐述对两个规定出台的意见和建议。

认为两个规定是依法治国方略的进一步实施和深化,并勉励各界为推进两个规定的执行而努力。

    五、法、检机关、各职能机关、单位、团体、及个人对于两个规定具体法律条款存在问题讨论及意见的汇总

    现将本次论坛各机关、单位、团体及个人关于具体法律条款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归纳如下:

    1、个别条款的规定不详细、不明确,致使办案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难以执行。

    如,《办理死刑案件的证据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四)点规定对于死刑案件中的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须证据准确、充分,要求“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上述共同犯罪中的已查清的被告人是指所有的被告人还是仅被判处死刑的犯罪人;上述规定同一条的第三款第

(二)点,“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但却对于时间这一事实的具体精确程度没有明确的标准。

    又如,上述规定第七条的“对于在勘验、检查、搜索中发现与案件事实可能有关联的血迹、指纹、足迹、字迹、毛发、体液、人体组织等痕迹和物品应当提取而没有提取,应当检验而没有检验,导致案件事实存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却对如何说明及说明的方式和途经没有具体规定。

    再如,第八条中“…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 而法院的核实是基于主动行使还是经当事人申请,没有明确规定; 

以及,第十五条第

(一)点中的没有对“重大影响的”给出判断的标准;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尚未查证的,应当及时查证”,没有明确补证的相关操作细节及时限规定,很可能导致审判阶段延长;以及,两规定使用案件的时间范围也未明确规定,等等。

    2、新规定与现阶段的一些实际操作情况差距较大

如,《办理死刑案件的证据规定》第八条,“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而,实践中公诉人所提交的证据多是副本或复制品等,如果辩护人没有异议,法官一般不再审查;

    另,上述规定第十一条第

(二)点,对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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